证据排除规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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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章 证据排除规则第一节证据排除规则概述2一、证据规则与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以规范何种证据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收集、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的程度等的各种法律原则的总称。证据排除规则则是关于何种证据具有容许性、何种证据不具有容许性,并将不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排除于诉讼程序以外的各种规定的总称。理解上注意狭义的证据排除规则和广义的证据排除规则。广义的证据排除规则,所有规定证据没有证据资格的规则均属于证据排除规则。狭义的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虽然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关联性,但是基于诉讼中发现案件真实以外的其他目标之考量否认其证据资格的规则。3二、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历史(一)英美法系 1陪审制度

2、产生之前 审判制度非常野蛮,法律制度也非常残酷 实体法可以看威尼斯商人;程序方面。莎士比亚在其剧本理查德二世(RichardII)中,曾经描述过这样一个故事:透过该故事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此时还没有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排除规则是理性的证明方式产生以后才产生的。4 两个公爵被传唤到国王面前就他们究竟是哪一个人犯下了严重的叛国罪而互相争讼。纠纷的每一方都急迫地欲证明自己的忠诚,同时证明对方是名单中的叛徒。在他们被带到国王面前之前,国王问大臣高特(Gauant),这起纠纷是不是基于古代所言的预谋或恶意,他们是否有已知的叛逆的理由和事实。高特(Gauant)回答说:就我从其论辩中所知,这起纠纷中不存在深刻

3、的恶意,但对国王显然是有危险的。国王听后这样说道:那么,就把他们传唤到我们面前来吧,让他们面对面,眉头对着眉头,我们就开始聆听控告者和被控告者自由地辩论。在他们听取辩论后,国王和其他在场者都没有被说服作出决定,然后国王极不情愿地同意:对你们之间不断膨胀的分歧和仇恨,让你们的剑和刀来作出裁断吧!52陪审团产生以后 9世纪早期的法兰克,国王为了了解其统治情况,而建立的一种询问制度,主要运用于行政管理。1066年随威廉进入英国,并应用于行政事务,亨利二世时期(11541189)开始应用于司法。开始的适用范围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仅适用于土地诉讼中,(李昌道);另一种观点:权利令(土地诉讼的令状形式)、

4、债务诉讼、返还扣留物之诉,不采用陪审团,其他的采用。(沃克)一开始多种审判方法并存。一定注意,当时的诉讼形式很多,都以令状的形式表现出来。有物权诉讼、对人诉讼等,诉讼令状有权利令、财物令、契约令等,到13世纪已经在原始令状薄记当中罗列了50种令状。背景是令状形式少,纠纷类型多,救济不充分。1285年的威斯米斯特条例第24条,授权大法官在必要的情况下,同意制作新的令状。这样,1300年已经发展成为300种。6 采用陪审团的原因:司法多元化之下的竞争,郡法院、百户邑法院(庄园法院)、封地法院等 陪审团的历史:1166年的克拉灵顿法典和1176年的诺桑普顿昭令明确规定了小陪审团和大陪审团。小陪审团最

5、初由了解案件事实的12人组成,负责事实审理;大陪审团由24个郡领主组成,负责对刑事犯罪的控告。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兼具证人和裁判者的职能;14世纪主要行使司法职能,来自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惑。7 陪审团的出现为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提供了条件。非知情陪审团需要证据,这样的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的询问,才能影响陪审团。为了防止误导陪审团于是各种证据规则就相继产生了。布里奇法官这样评价传闻规则和陪审团之间的关系:更准确地说,评价没有见过或没有听说过的人提供的、没有经过交叉询问验证可靠性的陈述,并赋予其适当的证明力,对陪审团而不是经过训练的、有法律头脑的法官来说相当困难。83英美证据规则的雏

6、形 加盖封印的文件具有绝对性效力的规则是在较早时期形成的,1285年以前的债务诉讼之外的其他诉讼中。沃克:“比较重视证据的神圣性,只有已盖印章的契约才能提起诉讼,同时不适用于债务诉讼。”关于证人的能力的规则大概是在16世纪形成的。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规则在普通法上扎根是在17世纪。传闻规则在17世纪后才开始牢固确立。但是19世纪以前极端简单1794年在审理“华伦-哈斯汀”(WarrenHastings)一案的时候,据说埃德茫德-博科(Burke)法官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确实,有一些关于证据法方面的著述,但是非常概括、抽象,包含在非常小的指南中;他知道有一只鹦鹉能够在半小时内学会所有的证据规则,

7、并在五分钟内将它们复述完毕”9 主要内容教材上概括:(1)被告人和他的妻子无资格作证;(2)供述必须出于自愿;(3)传闻证据一般应予排除;(4)品格证据认为与案件无关。另外吉尔伯特在其1754年出版的证据法中,首次提出了最佳证据规则。具体内容 A,书证的证明力高于口头证据;B,公文书的证明力高于私文书;C,物证的证明力被忽视。不过这整体上不属于证据排除的范畴,而属于证据评价的范畴。10(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证据排除规则 1.从身份社会到人权保障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排除 2.防止司法擅断促进了书证优先规则的出现 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最早的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用于保护当时的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利,防止其受到

8、外来干涉,同时也是为了限制法官司法擅断。证据力的法定性方面确是如此,书证优先规则。3.亲属之间的拒证权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 古罗马法规定,亲属之间不得互相告发,对于未经特别许可而控告父亲或保护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亲属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也不得令亲属作证。亚里士多德认为,亲属之间理应有更深切的爱,任一恶行发生在非亲属之间,人们会看得很轻,但“如果加到父母和近亲身上,就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11 古罗马法上的家长权和家子地位。近代的证据排除则是在现代人权思想之下,发展起来的。人权保障首先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其次是亲属之间的拒证特权方面。12第二节 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

9、容 一、英美法系(一)意见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1适用范围 主要针对人证,对书证、物证等不适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提到普通证人作证时规定证人一般不能以意见作证。如果证人不属于专家,则他以意见或推理形式作出的证词仅限于以下情况:A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B对清楚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的事实有益。第701条132具体内容 W must take oath,i.e.,solemnly promise to testify truthfully.(FRE 603)b.W must testify from personal

10、knowledge.(FRE 602)c.W must preferably state facts rather than opinions.At common law this rule is sometimes stated as a firm requirement(although often loosely enforced).例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Under FRE 701,W may give an opinion if it is:(1)基于陈述者的合理理解;(2)有助于事实发现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3)专家证人所提供的证言。14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

11、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2015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5条第2款15 3程序价值 司法权专属于法院,不能分割。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普通证人缺乏发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证人的职责只是把事实提供给法院,而不是发表对该事实的意见。16(二)传闻证据规则 1传闻证据的概念。Hearsay is“a statement or assertive conduct which was made or occurred out of court and is offered in cou

12、rt 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用于在法庭上证明待证事项的,在法庭外作出的陈述或者在法庭外发生的行为。传闻证据就是提交的用于证明事实主张的,于庭外陈述的口头证言、或者书面证言、或者暗指性行为,并使当事人无法行使其对质权的证据。(广义上的)狭义的传闻证据专指证人于庭外做的陈述,为第三人提交法庭。从狭义言,传闻证据系专指言词而言,即证人并非陈述自己亲身经理之事实,而仅就他人在审判外所为之陈述(原供述),代为提出以作自己之供述者而言;17 广义上看包括证人在庭外做的书面证词,被当事人收集提交法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美国证据法学者罗特斯坦

13、因(Rothstein)认为,“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之外作出却在法庭之内作为证据使用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陈述,用于证明该证据本身所涉及事件的真实性。”英国证据法学家麦考密克(McCormick)也认为传闻证据是指在法院之外作出的、在法院之内作为证据使用的陈述,或者是口头的,或者是书面的,用于证明该陈述本身所声明的事件的真实性。(广义的角度)18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的发生、发展运动过程,而是由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为第二手的材料。(1)适用范围不同。传来证据适用于各种二手材料、证据,传闻证据只适用于证词、书面笔录证言以及其他具有暗示意义的行为;(2)划分标准不同。传来证

14、据主要是依据来源;传闻证据主要依据提供证词的人能否到庭陈述,能否为当事人交叉询问之;(3)确认效果不同。确认属于传闻证据的无证据资格,确认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有较大差异的不可信,在英美法系不可信是审判阶段衡量的内容;(4)在英美法系的审查者不同,可信性审查属于事实裁判者陪审团,而证据资格的审查属于法官。192.传闻证据规则及其内容(1)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the Hearsay Rule)又称反传闻规则(the Rule Against Hearsay),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

15、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20(2)内容 英国证据法学家穆非(Murphy)所作的解释是:“例外情形的产生原因有两个:一是如果不对某些传闻证据设定例外规定,有些事实就难以证明或不可能证明,审判就不能进行下去。二是即使没有设定例外,也可以设置各种限制。”当时,按照判例法的规定,法官可以在特别情形下以“必要性”(necessity)和“可靠性”(reliability)为准则采纳传闻证据。随着法官采纳的例外越来越多,传闻证据规则变得越来越庞杂。21 陈述者所陈述的

16、内容是有关主体在紧急的情况下,下意识发生的行为或者陈述,而且作出主体参加法庭审理实际上成为不可能。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刺激的发泄。陈述者因受某事件或情况刺激处于极度兴奋状态中所作的与该令人吃惊的事件或情况有关的陈述;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等。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无可怀疑,交叉询问已经没有必要性。223价值 Four dangers:The use of hearsay testimony presents four main dangers:(1)ambiguity;(2)insincerity;(3)incorrect memory;and (4)inaccurate percept

17、ion.All of these relate to the fact that the person making the out-of-court statement(the declarant)is not available for cross-examination.因此,第一项价值即是保障证词的真实性23 一般来说,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涉及两个主体原陈述人和证人,涉及两个环节原陈述人在庭外对事实的感知和陈述以及法庭上的证人对前者陈述的转述。从下面的例子中,或许可以更直观地看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证人甲在法庭上说:“上个周末,邻居乙曾对我说,我昨天下午看见丙鬼鬼祟祟地从丁家院子里出来。

18、”邻居乙没有出庭。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传闻证据。在这里,法庭上的证人是甲,原陈述人是乙,乙看到“丙鬼鬼祟祟地从丁家院子里出来”(简称事实X)并对甲陈述,这是第一个环节,甲再把从乙那里听到的事实X在法庭上陈述,这是第二个环节。在这个过程中,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另一个阶段即是乙对案件事实的感知阶段。24 不过必须注意,如何理解书面证词也被作为传闻证据,因此也属于排除的范围之问题呢?这涉及前面对列举的四项缺陷的概括,即传闻证据事实上剥夺了遭受证据不利益的当事人的询问和交叉询问的权利。两个价值的关系如何?254.传闻规则的发展 刑事诉讼领域未有太大的弱化,然而在民事诉讼领域受到较大的挑战。1995年英国民

19、事证据法事实上已经取消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北爱尔兰法律改革委员会尽可能地采取措施,完善民事诉讼中令人不满的、有关传闻规则的现行法,在这样的过程中得出结论:最明智的方法就是放弃该规则,除非得到这样的保证,即当传唤相关陈述人作证合理且可行时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出现的原因:陪审制在英国的衰落 法官职权管理的加强,增加了审前了解案情,审查证据的内容。法庭审理中心主义受到一定的弱化。26(三)品格证据的排除 character evidence 1一般原则General rule:所谓品格,美国麦考密克认为,“是指对某人性情总的描述,或者说是指对与某人一般特征有关的性情总的描述,如诚实

20、、节酒或温和。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各种品格的证据材料。品格证据因与该当事人是否特定情况下是否实施了与其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因此,不具有证据资格。27 Evidence of persons character is,in general,not admissible to prove that he acted in conformity therewith on a particular occasion.In a civil suit from an auto accident,P cannot show that D has the general character

21、trait of carelessness,or even that D is a generally careless driver,to suggest that D probably acted carelessly in the particular accident under litigation.282例外的情况下有关联性(1)当事人的品格是案件的争点事实 例如在诽谤罪的控告中,关于被告人不真诚和经常说谎的品格,具有可采性。当然对于这样的品格,证据法规定只能以特定的证据形式予以证明。all three types of character evidence(specific ac

22、ts,Ws opinion,or the subjects reputation)are admissible.29(2)关于被告人具有良好品格的证据,一般具有可采性,但是证据必须是与待证事实相关的证据。Evidence by a criminal defendant that he has a good general character is allowed by all courts.Evidence that he possesses a narrow favorable trait is allowed,but only if it is relevant to the crime

23、charged.(Example:D is charged with murder.He will be allowed to show that he has the general character of being law-abiding.He will also be permitted to show the narrower trait of being peaceable.But he will not be allowed to show the narrow trait of being truthful,since this is not relevant to the

24、murder charge.)30(3)被害人的品格在不同案件中的可采性不同 在杀人homicide 和攻击性assault cases 案件中,被告人提出的被害人的攻击性品格Vs violent character具有可采性;同时在控方的反驳中(rebuttal or contradiction )被害人的平和、沉静的性格(victims peaceable character)具有可采性。在强奸案和性骚扰案件中sexual harassment,与被害人以前的性行为有关的被害人的名誉证据或者观点证据不具有可采性。31(4)行为习惯habit custom 具有可采性 习惯和品格虽然有一定的

25、相似性,但也有区别:习惯比较具体,而品格比较概括。If V is killed when his car is hit on the railroad tracks,his estate will be allowed to show that he had almost always stopped and looked before crossing those tracks every day this conduct will be a habit,because it is very specific.But Vs general carefulness will be found

26、to be a character trait,not a habit,and will thus not be admissible to show that he probably behaved carefully at the time of the fatal crossing.32 习惯相对于品格而言更经常 习惯相对与品格而言更是一种下意识的反映。Using a left-hand turn signal is probably a habit because its semi-automatic;going to temple for the Sabbath each Frida

27、y night is probably not a habit,because it requires conscious thought and volition.33(四)以后的或者随后的补救措施subsequent remedial measures 1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以后,作出的补救措施不能作为证明该当事人存在过失、故意或者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2当事人随后的补救措施,可以在其他事项的证明中作为证据。例如可以用于反驳被告作出的没有其他安全措施处理该问题的主张;在特定的物致人损害的损害的诉讼中,也可以用于证明被告对于特定的物享有管理权或者所有权。3产品责任案件中,被告在事故发生以后对其产品

28、所做的补救性设计,能否作为证明产品瑕疵的证据,各州的法律不同。但联邦证据规则鲜明地采取拒绝的态度。4法理基础 以后或者随后的补救措施之采取,有特定事实发生之原因之间没有关联性。燕山路灯与交通事故之发生;34(五)和解、要求和解与有罪答辩 1和解和要求和解不能作为证明对方请求有效的证据。Settlements:The fact that a party has offered to settle a claim may not be admitted on the issue of the claims validity.Admissions of fact made during the co

29、urse of settlement negotiations are generally admissible at common law,but not admissible under FRE 408.承认的事实被称为附随承认的事实(Collateral admissions of fact)2有罪答辩和有罪答辩的撤回,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3人身侵害案件中,当事人提供医疗费的承诺,不能作为该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35(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法理基础:对其他重大社会价值的保护 2内容:(1)绝对排除规则。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因之违

30、反该条规定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绝对地不能进入诉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86年在Boyd案件中第一次提出违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容许性。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威克斯诉合众国案”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不排除违法搜查或扣押的证据,那么宪法第四修正案将毫无价值。正是因为此在美国普遍认为证据排除法则为联邦最高法院创立,而不是为宪法确立。此时非法证据之“非法不仅指违反了程序法,而且也包括违反实体法,同时亦包含对基本法宪法的违反。36(2)附条件排除规则。根据该规则,证据并不当然地被排除,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包括两项基本内容:一是证人或当事人主张

31、拒证权时,证人作为一种证据虽然有关联性,并符合合理立证价值之目标,但必须予以排除。条件即是当事人或者证人享有拒证权,且向法院主张拒证权。37 一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自白。A被告人自白并不当然地不具备证据能力,自白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陈述的情况下,才有证据资格。审判外的自白一旦经过自白者的否认,即不发生效力。“英国证据法对如斯之自白,仅在严格限制下认其有证据能力,即自白非由于有权诉究之人鞠讯所得,而纯系出于自动陈述者始得为合法之证据。”B根据非法讯问之被告人自白,取得的物证等须予以排除,这在英美法系国家被称为“毒树之果”的理论。C,为贯彻对被告人的彻底保护,切实限制自白的证据能力,法律同时赋予被告

32、人沉默权。排除的条件是,自白非以自愿作出38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一)关联性规则 1.并没有明确的关联性规则的法律规定,理论上将关联性规则融于证明的必要理论中。必须注意关联性和证明的必要还有区别。前面讲证据的关联性的确定时已提及。“法院应在命进行证据调查前审查:是否证明对象对裁判具有显著性并需要证明;只有两者都具备才允许收集证据。”2.是否具有关联性并不由法律明确规定,而是由事实裁判者依职权裁量;3.对于有无证明必要法院必须作出裁定;4.关联性规则体现了发现真实和诉讼效益两个诉讼目标的协调。既判力、预决效、诉讼自认等39(二)证人资格原则 证人资格原则是指了解案件事实的

33、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享有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规则。作证义务与证人资格的分离。资格限制主要体现在自然人的身份上。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有作证的义务,但该人处于多种法律关系中,还可能对其他法律关系主体负有其他法律义务;作证义务一旦与其他法律义务发生冲突,何者具有优先性,如果其他法律义务优先,则作证义务被豁免,证人不再有作证资格。40(三)书证优先原则 1.概念。是指书证的证明价值高于言词证据的证明价值,在言词证据与书证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应当排除言词证据的使用,或者直接不允许使用言词证据的原则。2.具体内容。法国的做法较为严格 法国民法典第1341条规定:凡是超过法令确定之数额或价值的物件,即使是自愿寄托,均应

34、在公证人前作成证书,或者经各方签名作成私证书,并且在证书作成之后,对与证书内容不同或超出证书内容的事项,不得以证人证明之,也不得对证书作成之前、之时、之后所声明的诸事项,以证人证明之。即使所涉及的款额或价值低于法律规定的数额或价值,亦不得以证人证明之。41 德国做法相对温和 并不完全排除证人证言的证据资格,只是认为其证明力较弱,至于其有什么样的证明力完全委由裁判者裁量。3.法理基础。分散审理制度;职业法官制度 地域任期制 审级制度42(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非法证据规则的产生与人权保障有密切联系;2.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内容。德国侧重证据的禁止使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证据禁止取得与禁止使用

35、分离的制度。证据取得瑕疵导致的禁止使用非自主性禁止使用;证据本身的瑕疵导致的自主性禁止使用。不过无论是程序瑕疵还是内容瑕疵,均无直接导致证据禁止使用的效果。台湾学者林钰雄:“取证过程中之程序瑕疵或违法事由,与证据禁止之间不能划上等号。程序瑕疵与证据禁止,固然息息相关,但程序瑕疵,既非证据禁止之充分条件,也不是其必要条件。”其他国家和地区比较重视证据的非法取得之禁止。43 3.对于是否排除法律不作具体规定,交裁判者自主裁量。利益衡量模式 衡量方法:违法收集证据侵害的利益/使用瑕疵证据所保护的利益。44 德国宪法法院认为:在非常特殊及非常例外的情形下如果采纳违宪获取的证据是保护他人利益唯一而合理的

36、方式,以及按照法院的裁量是保护更为紧要的基本价值的唯一而合理的方式,那么法院有权采纳违宪取得的证据。欧洲人权和基本权公约则规定:原则上不应排除使用违法取得证据。日本有一种倾向和做法采纳违法证据,但要求违法取得证据的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总体上可以说,立法上的规定比较原则,具体排除与否交裁判者裁量,这一模式也称为利益衡量模式。45(五)传闻证据规则 赫尔曼教授: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有三项原则与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相关,即听取陈述原则、口证原则和直接原则。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殊

37、途同归”。直接审理主义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落脚点是一致的,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因为诉讼模式的不同而引起的程序差异。也就是说,在程序方面,传闻法则主要是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反询问权,而直接审理主义则强调法官询问证人。46 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对事实的证明如果是建立在一个人的感觉之上的时候,要在审判中对他进行询问。询问不允许以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而代替。”台湾200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深受美国影响的日本刑事诉讼法干脆在第320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传闻证据规则”。47 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民

38、事诉讼中已经确立,刑事诉讼中有限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48四、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一)原来的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2001年证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49 刑事: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又进一步具体明确了违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法后果。“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50 存在的问题 1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39、排除范围过窄 加之又没有规定沉默权,其所追求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目的不能实现。2价值追求单一 仅仅注重了人权的保障,其他的例如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的传闻规则没有建立(刑事诉讼),保障司法权不能分割的意见证据规则没有建立;保障其他价值的特权规则没有建立等等。51 3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主要体现在非法证据的内容理解上比较模糊。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015年司法解释第106条。扩大了适用情形,但仍然较由裁判者自主裁量。4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证据排除规则,也

40、仅限于收集程序非法的情况,对于收集程序合法,但内容不适当的证据没有规定。52(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排除的对象主要是言词证据,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及于实物证据;(1)收集实物证据的程序不合法;(2)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3)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补正 2.未单独就毒树之果作出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参照实物证据理解。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非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5

41、3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点关注的非法方法是暴力、威胁、刑讯等非法方法,没有涉及软性逼供、诱导取证等非法方法。4.非法证据排除采控方自我审查与法院审查相结合的方法;5.非法证据的审查程序可由法院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当事人等申请启动。54 第56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6.关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第57条:在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

42、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55五、陷阱取证问题 1、概念。民事陷阱取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对方当事人侵权或者违约的证据,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导对方当事人实施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待行为人实施或者结果发生后获取证据的特殊取证手段。行政执法中的称谓 刑事案件办理中的称谓562、特征(1)民事陷阱取证的主体是一方当事人。在民事陷阱取证的实践中,当事人一般指派自己的员工或委托律师事务所、普通公民

43、等隐瞒身份进行取证;(2)民事陷阱取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对方当事人侵权或者违约的证据。应防止一方当事人假借民事陷阱取证的名义打击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3)民事陷阱取证的对象是另一方当事人。单纯诱导他人提供证据的行为一般属于偷拍偷录的问题,因此,民事陷阱取证的对象不可能是证人,只能是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陷阱取证是一种特殊的取证行为。其特殊性在于一方当事人诱导对方当事人实施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也正是这种特殊方式决定其备受争议。57 关于陷阱取证的典型案件:北大方正公司、红楼研究所发现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非法复制及销售前者拥有著作权的方正RIP 软件、方

44、正字库、方正文合软件,遂委下属公司职员以普通用户身份与后者交易,在会同公证人员就此进行了公证取证后,提起了侵权之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肯定了“陷阱取证”的方式,二审法院对此种取证方式未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虽没有提到“陷阱取证”的字样,但却在事实上肯定了这种取证方式。58 3、陷阱取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容许性(1)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不强;(2)陷阱取证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既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无消极影响;(3)陷阱取证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证据规定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

45、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59 思考题:1、证据排除规则?2、什么是证据排除规则?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类型?60 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 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 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61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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