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检查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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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要点2013年3月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业特点 1.1.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副产品、产品和废弃物大都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决定了其生产过程中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容易发生爆炸、火灾、急性中毒(窒息)、慢性中毒(职业病)、化学灼伤、噪声和粉尘(职业病)等。(河北赵县重大爆炸事故)2.高温与高压 高压聚乙烯生产压力为300Mpa 乙烯生产工艺中裂解炉温度高达1200摄氏度 3.工艺过程复杂工艺过程复杂 化学反应复杂:如氧化、还原、氢化、硝化、水解、磺化、化学反应复杂:如氧化、还原、氢化、硝化、水解、磺化、胺化等。胺

2、化等。工艺复杂:涉及反应、输送、过滤、蒸发、冷凝、精馏、提工艺复杂:涉及反应、输送、过滤、蒸发、冷凝、精馏、提纯、吸附、干燥、粉碎等多个化工单元操作。纯、吸附、干燥、粉碎等多个化工单元操作。自动化控制复杂:可编程序控制器(自动化控制复杂:可编程序控制器(PLC)、集散控制系统)、集散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紧急停车系统(ESD)、安全仪表系统()、安全仪表系统(SIS)等等。等等。4.4.连续作业连续作业操作人员夜间易瞌睡。操作人员夜间易瞌睡。冬天易冻凝;夏天储存高温。冬天易冻凝;夏天储存高温。长期连续生产,容易引起设备的疲劳、腐蚀等变化累积。长期连续生产,容易引起设备的疲劳、腐

3、蚀等变化累积。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的总要求的总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危化条例第四条)有事故应急预案,必要的应急救援

4、器材。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基本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执法监察工作的思路 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以评价报告、设计专篇等为技术支撑,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对企业获得安全许可情况、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安全设施设计的维护、使用、保养,作业过程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等方面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排查整改事故隐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危险化学品执法检查的重点(主要参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基础安全管理 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 危险化

5、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作业管理 重大危险源管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一、企业基础安全管理 检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41号令)1.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2.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可参考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3.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一、企业基础安全管理 4.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

6、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24)5.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6.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一、企业基础安全管理 7.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

7、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

8、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一、企业基础安全管理8.应急管理(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及时进行评审修订。)(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

9、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一、企业基础安全管理9.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实时监控重大隐患,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机制。检查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总局16号令处罚依据: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

10、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二、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 检查的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

11、、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安全设施 1、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2、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预防事故设施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石油化工可

12、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50493-2009))有毒气体指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可燃气体指甲类可燃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甲类气体是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的气体;液化烃(甲A)是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例如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烯、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甲B液体是指除甲A以外,闪点小于28的可燃液体,乙A类液体是指闪点等于或大于28至等于45的可燃液体。甲B与乙

13、A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液体。气体检测检验设施存在的常见问题:1.是否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是否传输到相关的控制室或操作室;2.检查安装的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仪是否符合规范(安装部位和数量);3.检查报警仪是否经过检测检验;4.检查报警仪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预防事故设施 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等标准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对爆炸

14、、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可燃液体、液化烃装卸栈台的管道、设备、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应设置了电气连接并接地。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立静电专用接地线。甲、乙、丙类油品作业场所、储存场所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标准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仓库应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应设置防雷接地设施。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输油(油气)管道,应采用跨接等防雷措施。检查方式:查看防雷检查报告)检查防火堤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

15、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4、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5、每一储罐组的应设置不少于2处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向上。隔堤、隔墙亦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6、相邻两罐组防火围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不小于7米的消防空地;预防事故设施防爆设施: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

16、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非防爆电气仪表,是否使用防爆电机,是否使用非防爆工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凡是在其封闭的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应安装良好的通风系统。放散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气时,吸风口应设在地面以上0.31.0m处;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应尽量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

17、志。(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控制事故设施 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易燃易爆的甲、乙类厂房泄压面积应满足规范要求;可能引起超压的设备应设置安全阀;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应安装超压导爆装置、远控紧急切断泄压排放装置、超温超压报警装置)紧急处理设施 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18、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防止火灾蔓延设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灭火设施: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逃生避难设施: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

19、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管理检查的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20、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根据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基本安全要求是:1、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

21、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5、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标志。6、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分为3种: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7、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分类储存原则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22、化学性质相抵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贮存。1、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3、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4、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5、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6、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能接近酸类物质。如氰化钾、氰化钠等氰化物,与酸类接触后会产生剧毒的氰化氢气体,引起附近人员中毒死亡。检查重点:一、检查储存场所是否

23、符合要求:(一)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三)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四)剧毒化学品仓库应单独设置,有双门、双锁、防盗报警、通风设施设备。二、检查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一)专库存放的化学品应该单独存放,例如,丙酮、甲醇、乙醇不能与其他化学品混存;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存;(二)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

24、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三)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四、重大危险源管理 检查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

25、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AQ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四、重大危险源管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

26、、资金、时限和预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四、重大危险源管理 检查重点:1.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备案情况 2.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设施情况和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检验、检测情况;3.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4.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等。五、作业安全管理 危化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作业管理稍有疏忽,措施落实不到位,极易引发事故。在检维

27、修、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如果安全作业票证办理不规范,作业人员安全确认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很可能导致在工作中产生某种失误,造成事故的发生。有关数据表明,在危化品生产企业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中,由于票证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85%,由于工作中的不安全条件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10%,其余5%是综合因素造成的。可以看出,在相同的工作条件下,安全作业票证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2011年,发生在我市的鑫岳化工事故,金汇玉米事故,发生在新泰的联合化工爆燃事故等均发生在作业环节五、作业安全管理 化工装置的检维修管理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

28、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的许可管理应当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和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B50016规定的甲、

29、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凡处于 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

30、过2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 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 m。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min,应重新取样分 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 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

31、%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受限空间: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 拆除管道。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4.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

32、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氧含量一般为 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 23.5%。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 GBZ 2 的规定。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作业前 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4.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5.3

3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4.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 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 30 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 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4.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4.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 4.6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4.6个体防护措施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 4.3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4.6.1 在

34、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4.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 花的工具。4.6.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4.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4.7照明及用电安全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 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 12V。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

35、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 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4.8监护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4.9其它安全要求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

36、措施。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或检查作业票证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六、危险化学品登记 检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

37、理办法等。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危险化学品登记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GB16483-200

38、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和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 调查报告危危险险化化学学品品安安全全标标签签警示词警示词象形图象形图危险性说明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防范说明化学品标识化学品标识成分成分应急咨询电话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语资料参阅提示语37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检查其它检查重点1.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改造情况: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硝化、合成氨、裂解(裂化)、氟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胺基化、磺化、聚合、烷基化、新型煤化工、电石生产、偶氮化工艺;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39、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紧急停车系统。2.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或违规搭建生产、储存设备、设施(非法建设情况);3.现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设施未经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4.是否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检查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几点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学习;2.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业务知识学习;3.高度重视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技术支撑作用。谢谢大家!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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