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碳普惠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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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碳普惠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调动社会节能降碳的积极性,鼓励绿 色低碳消费及生活方式,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本市实施碳普惠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发 展改革委、中宣部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碳普惠制】本办法所称碳普惠制是指通过财政支持、商业激励等方式,对社 会公众节能降碳等绿色行为产生的减碳量予以量化并以碳惠形式进 行奖励的制度。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普惠制的实施、监督和

2、管理等活 动。第四条【基本原则】 碳普惠制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政府引导和市 场运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第五条【管理职责】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普惠制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全市碳普惠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 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 版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金 融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普惠制管理及推广应用等相关工作。 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按照要求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第六条【专家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广州市碳普惠制专家委员会,承担

3、碳普惠 制相关方案评审、方法学评审、技术支撑、决策建议等工作。专家委 员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经济、低碳、能源等方面的专家, 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成,专家委员会的遴选办法和工作机制由市发 展改革委另行制定。第七条【宣传推广】加强宣传推广,引导我市公众、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企业 积极参与碳普惠制。第二章碳普惠行为及数据管理第八条【碳普惠领域和行为】按照统一部署、逐步推广的原则,确定在建筑、交通及其他与低 碳生活和低碳消费密切相关的领域推行碳普惠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 相关部门负责选取碳普惠行为,将居民购买(租用)绿色建筑、低碳 出行、节约用水、节约用气、节约用电、资源综合利用等便于计量、

4、 具有广泛公众基础的低碳行为纳入广州碳普惠制。第九条【调整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碳普惠制工作推进需要适时调 整纳入碳普惠制的领域和行为。第十条【系统平台建设】建设本市碳普惠制系统平台,提供用户注册、数据收集、减碳量 量化和赋值,碳惠发放、流通、使用、回购等功能,与广东省碳普惠 制推广平台进行链接。第十一条【用户注册】碳普惠制系统平台实行用户注册制度,注册用户需对其所提供的 信息真实性负责,并授权碳普惠制系统平台获取、使用减碳量核算相 关数据。第十二条【数据采集】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城 管委、市供电局等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服务机构提供与碳普惠制行为减 碳

5、量核算有关的用电、用水、用气、公共交通、资源综合利用等数据 信息。相关服务机构根据用户在碳普惠制系统平台的授权和填写的相 关资料,提供与碳普惠制行为减碳量核算有关的数据信息。第十三条【平台运行】 相关职能部门及平台运管单位应加强平台运行管理和维护,确保 碳普惠制系统平台安全、稳定。第三章碳惠发放管理第十四条【量化方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制订广州市碳普惠行为减碳量量化方法 学,提出碳惠兑换比率建议,经碳普惠制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 市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印发实施。第十五条【方法修正】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碳普惠行为减碳量量化方法 学、碳惠兑换比率等修订和调整的意见,经碳普

6、惠制专家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印发实施。第十六条【减碳量核算】碳普惠制系统平台依据采集到的相关数据,按照碳普惠行为减碳 量量化方法学核算注册用户低碳行为减碳量。第十七条【碳惠生成与发放】碳普惠制系统平台根据核算后的减碳量及碳惠兑换比率自动生 成相应碳惠(独立编码的电子凭证),并发放给注册用户。第四章碳惠使用管理第十八条【碳惠使用】碳惠可以在碳普惠制系统平台内自由交换、汇集、兑换商业和公 共服务。第十九条【公共服务普惠】各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碳惠在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等领域中使 用。相共服务部门需在碳惠交易平台开设碳惠账户,相关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允许用碳惠抵用总价

7、10%。公共服务部门收入的碳惠在年末 财务结算时由碳惠奖励资金等值全额回收,回收后的碳惠进入碳注销 池。第二十条【商业普惠】鼓励商业企业成为碳普惠制商家,接受碳惠兑换其商品或服务, 碳普惠制商家收入的碳惠进入碳注销池。具体普惠幅度由商家自行确 定。支持设立碳普惠制低碳商业联盟,拓展碳惠使用领域。第二十一条【碳惠捐赠】 个人用户、商业及公共服务提供单位可自愿将碳惠赠予公益热心 单位,用于组织公益活动,传播绿色低碳公益。第二十二条【碳中和】碳惠可用于中和生活和工作活动中产生的碳排放。鼓励个人用户 汇集、购买、捐赠碳惠,用于中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鼓 励自愿碳减排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商户

8、等)汇集、购买、捐赠 碳惠,用于中和生产、会议及大型庆典、展览等活动产生的碳排放。 用于中和后的碳惠予以注销,不再流通。第五章碳惠交易第二十三条【交易平台】碳惠可进行公开化市场交易。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建立碳惠 交易平台,为碳惠的公开化市场交易提供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对其业 务进行指导。碳惠交易平台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交易规则。(二)提供公开市场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组织交易活动。(三)建立资金结算制度,依法进行交易结算、清算以及资金监管。(四)建立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公布交易行情、交易价格、交易 量等信息,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五)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对交易活

9、动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督 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其的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交易规则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和金融主管部门审核 后发布。第二十五条【交易主体】 碳惠交易应在碳惠交易平台进行,碳普惠制注册用户符合碳惠交 易平台交易主体资质的,均可参与碳惠公开化市场交易。具体准入资 质由碳惠交易平台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交易方式】 碳惠交易应采取挂牌竞价、协议转让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 定允许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交易价格】 碳惠交易价格由交易参与方根据市场供需关系确定,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采取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方式,操纵交易价格。第二十八条【交易费用】 交易参与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手续费收

10、费标准按规 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实施。第二十九条【衍生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碳惠交易,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碳惠的绿色 普惠金融服务,提供与节能减碳项目相关的金融支持。第三十条【风险控制】碳惠交易应建立包括现货全额交易制度、碳惠持有量限制制度、 交易监督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碳惠交易平台应接入广州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监测中心。具体风险 控制措施及细则由碳惠交易平台另行制定。第六章碳惠回购第三十一条【碳惠奖励资金】在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碳惠奖励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及碳普 惠制专家委员会根据碳普惠行为减碳量预期规模、碳普惠制参与人 数、商业参与状况等因素,测算年度碳惠发放总量,按同等配置碳惠 奖励资

11、金总额,为奖励碳普惠行为提供资金保障。第三十二条【回购机制】 建立碳惠回购机制,通过碳惠奖励资金公开化市场交易,维持碳 惠价格稳定,保障碳惠交易良性运转。第三十三条【碳惠奖励资金管理机构】由市政府选定专业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碳惠奖励资金的管理和运 作,在市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开展碳惠回购的具体工作。第三十四条【碳惠回购】当碳惠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等异常情况时,碳惠奖励资金管理机构 应采用公开化市场交易方式,在碳惠交易平台上回购碳惠,回购后的 碳惠予以注销,不再流通。碳惠回购管理细则由碳惠奖励资金管理机 构制定,经碳普惠制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信息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应定

12、期通过广州碳普惠制系统平台、政府网站或者 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碳普惠的领域、碳普惠行为、减碳量量化方 法及碳惠兑换比率、碳惠发放、交易及回购等信息。第三十六条【风险防控】 市发展改革委、各职能部门和服务机构应定期评估碳普惠行为减 碳量核算、碳惠发放、流通、交易及回购过程中的风险,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控风险、及时进行风险警示。第三十七条【机构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碳普惠制系统平台及碳惠交易平 台的服务机构、碳惠奖励资金管理机构等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行为监管】 碳普惠制主管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资金管理机构、服务机构 等应根据碳普惠制有关办法和细则,按各自管理权限对减碳量核算、

13、碳惠发放、流通、交易及回购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违规行为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公布交易信息或出具虚假信息的;(二)在碳惠交易、碳惠回购等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四)违规泄露用户的保密信息;(五)恶意扰乱碳惠流通及交易秩序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用语含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碳惠。本办法所称碳惠,是指依据一定的兑换比率,将碳 普惠行为产生的减碳量赋值并可以

14、在碳普惠制系统平台内进行流通、 交换的具有独立编码的电子凭证。(二)活动数据。本办法所称活动数据是指核算一定时期内碳普 惠行为减碳量时所需要的参数数据。(三)碳中和。本办法所称碳中和是指组织或个人通过收集、购 买、捐赠碳惠,用碳惠对应的减碳量抵消生产、生活等活动过程中产 生的等量碳排放。(四)公益热心单位。本办法所称公益热心单位是指用购买或其 他用户捐赠的碳惠(或碳惠出售获取的收益)从事具备公益性质的活 动等的单位。(五)自愿碳减排单位。本办法所称自愿碳减排单位是指自愿通 过碳交易平台购买碳惠进行碳中和的单位。第四十一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第二篇:罗湖区普惠性幼儿

15、园管理暂行办法罗湖区普惠性幼儿园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发展方向,逐步扩大普惠性 民办幼儿园覆盖,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深圳市教育局深 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关于印发等3个文件的通知(深教XX199 号)精神和深圳市教育局关于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罗湖区内依法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第三条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 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第四条申报普惠性幼儿园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规范安全办学。办学证照齐全,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的规模招生。办学行

16、为规范,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合格,通过规范化 及以上等级督导评估,申报之日前 1 年内无区级以上(含区级)通报 批评或处罚,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二)收费合理稳定。收费项目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无乱收费行 为,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我区普惠园最高限价标准,并承诺三年普惠周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周期内提高办学 等级或办学等级已提高至优质园的可适当调整保教费。(三)坚持科学保教。遵照教育部颁布的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 行)和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合理安 排幼儿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 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四)依法聘用教职

17、工。教职工配备符合规定,各类人员具备相 应的从业资格,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年流动率符合相应等级的 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依法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教师聘用合 同)。(五)保障教职工待遇。教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全市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认定为普惠园后提高教职工待遇,教职工工资总 额必须不低于当年保教费收入的 40%,其中政府产权幼儿园不低于 50%。教师个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 准的 1.5 倍,依法为教职工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六)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运转正 常。保教费收入全部存入单位基本账户;与区教育局签订办学资金三

18、 方监管协议,并依时存入相应的监管资金;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薪酬; 幼儿园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园舍建筑和 设备设施使用率、完好率高,能定期更新。第五条申报普惠性幼儿园须提供下列材料:(一)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表(原件);(二)经合法会计师事务所按政府规定的审计指引出具的上一年 度财务审计报告;(三)办学登记资料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民办非企业登 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等);(四)通过市、区教育督导评估或验收的批准文件;(五)最新收费备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及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后拟调整的收费标准;(六)上一学年度年检情况相关证明材料;(七)幼儿园本学年教育

19、教学工作计划(含幼儿一日生活作息时 间安排表);(八)幼儿园上一学年度银行缴费凭证及代发薪证明材料及本年 度银行帐、监管资金账单。申报幼儿园需按上述顺序排列申请材料并独立装订,递交(一式 三份)。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经自愿申报,通过我区教育行政部门评审 后转为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的申报评审程序如下:一)根据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通告,幼儿园在“罗湖教育信 息”网站(:/luohuedu.)下载并填写深圳市罗湖区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表(一式三份),提交相关材料, 报区教育行政部门。(二)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依据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认定指标,对申报普惠性幼儿园的

20、民办幼儿园 进行初审。(三)将认定通过的幼儿园名单在区教育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 少于 5 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复查。(四)通过认定后,普惠性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应签署罗湖区普 惠性幼儿园办学承诺书。第七条 申报普惠性幼儿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由区教育行政部 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次申报资格,取消当年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 他项目的申请资格。第八条 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标准和使用要求:(一)普惠性幼儿园的奖励性补助按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 数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每班每年4 万元。(二)普惠性幼儿园奖励性补助经费重点用于提高教职工待遇 (奖励补助总额的 50%)、改善办园条件(奖励

21、补助总额的 30%),教 师培训(奖励补助总额的 20%),其中改善办园条件项目应优先满足 各班级的区域玩教具配备,配备标准应达到5000 元/班,若班级的区域玩教具配备已满足班级所需,可调整申购项目。教师培训项目,应本着务实高效为原 则,邀请或聘请教育专家、教授进园指导或授教。第九条通过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按照补助标准享受政府补助,区教育行 政部门将幼儿园补助款项拨付到幼儿园的财政奖补资金监管账户,教 师补助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拨到教师的个人账户。第十条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第八条中的使用要求使用补助经 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以及清偿债务、举 办者回报等。普惠性幼儿园应设立

22、专用科目,对补助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 专用。教师的补助款项由其个人自由支配。第十一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和园长履行 办学承诺的情况进行考评。对未履行办学承诺的,应责令其整改;对 情节严重的,应勒令退出,并停止相应年度补助经费的拨付。第十二条普惠性幼儿园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 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补助经费。 情节严重的,取消 2年内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资格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其他项目的申请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普惠园续约及限价要求。普惠园完成三年办学承诺周期后,经区

23、教育行政部门考评合格,可按照自愿的原 则与区教育行政部门续签办学承诺书,续签周期为三年。到期后的普 惠园可适当调整保教费,调整后的保教费不得高于我区普惠园保教费 最高限价标准。第十四条普惠园退出机制。普惠园完成一个承诺办学周期申请退出的,需 书面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在罗湖教育信息网进行公 告;未完成一个承诺办学周期申请退出或因故退出的,书面报区教育 行政部门后,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其解除承诺关系,追回本周期剩余的 补助经费,并通过罗湖教育信息网进行公告。退出承诺后的幼儿园不 得再以普惠园名义从事任何活动。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xx 年 12 月 1

24、 日第三篇:辽宁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辽宁省普惠制就业 培训基地管理办法xiexiebangxx-12-2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xx35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xx36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 通知(辽政办发xx88号),进一步做好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规范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普惠制就业培 训基地与学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辽宁省境内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各类 大中专院校、民办教育机构、企业培训单位、科技培训中心、农村职

25、 教中心(上述单位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后 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第三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惠办”)是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是经省、 市普惠办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 定”的原则进行资质认定,承担普惠制就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普 惠制就业培训是公益事业,是国家职业教育的重要组织部分。第四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技能型人才。坚持为社会效益第一、培训质量第一的原则,自觉接受各级普惠办的业务指导。第 五条省普惠办负责普惠制就业培训

26、基地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 管理;市普惠办负责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宏观管理 工作,包括本地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布局调整、培训专业(工种) 设置、对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 接受学员的培训申请和鉴定申请。第六条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组织职 业培训机构积极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第二章资质认定第七条举办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由市 普惠办负责资质认定,并报省普惠办备案。第八条申请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经合法程序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7、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 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普惠制就 业培训任务。3、具有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 格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它与普惠制就业培训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 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4、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培训机构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需求,培 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学员学习的需要。5、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6、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 培训后就业率较高。第九条申请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各级各类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学校

28、法人、主管部门(私人 举办的、没有挂靠主管部门的,注明为私人;私人举办的、有挂靠主 管部门的,注明为私人挂靠,并写明挂靠的主管部门全称;股份制学校应注明所有股东名称)、总体概况、办学指导思想和目的、培养目 标、开设专业(工种)、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经费来源、内部管理体制等;2、职业培训机构的法人、联系方式;3、职业培训机构成立时审批原件的复印件;4、所开设专业的师资情况;5、教学、生产实习场地和设备情况;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联合办学协议的复印件、与用工单位 签订的培训合同等;7、填报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质认定表 第十条资质认定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

29、作出是否同意其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决定。第十一条资质认定 机关对已认定成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职业培训机构,发给统一印 制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质证书和牌匾,并登录辽宁就业培训 网。第十二条申请成为省级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在市普惠办资质 认定的基础上,由市普惠办以书面材料形式统一申报,省普惠办进行 资质认定。除所需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市普惠办的报告、 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上一年度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情况等。第十三条 省普惠办组建由14个市 68所技工学校组成的冶金行业、焊接专业、 数控机床操作、金杯、模具专业、机械加工专业、电工电子专业、仪 器仪表专业、交通运输工程、煤炭行业等10

30、个技工培训集团;以15 所高级技工学校70所高等职业院校为依托,建设 85 个省级高等普惠 制就业培训基地;以75 所技工学校、120 所中等职业学校和 54 所县 级职业教育中心为依托,建设249 所省级中等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第十四条省普惠办对已认定为技工培训集团和省级普惠制就业 培训基地的职业学校予以挂牌。第十五条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大中专院校参加普惠制就 业培训;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 组织所属培训中心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第三章招生第十六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招生实行市场运作和行政推动的工作模式。 鼓励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积极与劳动力市场保持密切联系

31、,鼓励普惠 制就业培训基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实行“定单式”培训。市 普惠办应当组织有培训需求的人员到开设相应专业(工种)的普惠制 就业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特别是组织有二产业专业培训需求的人员到 技工培训集团参加培训。需要跨市进行培训的,由省普惠办负责协调。第十七条普惠制就业培训招生对象是。辽宁省城镇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 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 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后进城务工 农民。第十八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在所在市普惠办的组织下积极参 加普惠制就业培训招投标工作。按照所

32、在市的普惠制就业培训计划, 根据省、市普惠办认定的专业(工种)拟定培训计划,参与普惠制就 业培训任务竞标。第十九条普惠制就业培训招投标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市普惠办要给中标单位发放年度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书,并 签订普惠制就业培训协议。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承担协议中的普惠制 就业培训任务时,对受培训人员实行免费培训。第二十条中标单位要根据所在市的统一要求,提出本单位招生计 划,包括培训专业(工种)、招生对象及对招生对象的素质要求。第二十一条市普惠制就业培训计划和中标培训单位的招生计划 要在新闻媒体、辽宁就业培训网、各级劳动力市场、社区进行公示。第二十二条被认定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33、的省级以上示范学校 和省级以上重点学校,每校每年应完成普惠制就业培训 1000 人以上。第二十三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开设的培训专业(工种)要本着 实际、实效的原则,以城市用工量较大的餐饮、保健、建筑、机械制 造、家政服务等行业的岗位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操作规程为主要内 容,要以培养初级工为重点,适当培养中级工和高级工。第四章教学 管理第二十四条普惠制就业培训教学管理工作是普惠制就业培训工 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普惠办要大力加强普惠制就业培训的教学管理工 作。第二十五条教学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行政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师管理。第二十六条教学计划管理是以培训期为单位制定的

34、教学工作总 体规划,包括理论教学和生产实习教学两部分。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要严格执行省、市普惠办所制订的相关专业(工种)培训计划和培训 大纲。省、市普惠办没有制订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的相关专业(工种), 由开展培训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制订,报市普惠办审核后执行。普 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要根据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制订以班为单位的教 学进程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和大纲进行授课,并突出授课的针对性、 实用性和有效性。针对接受普惠制就业培训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 授课方式。要严格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并统一使用省普惠办认 定的职业培训教材。严格普惠制就业培训相关专业(工种)的培训时 间,按照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

35、障厅关于印发普惠制就业培训课时标 准的通知(辽劳社发xx95号)规定,保证相关专业(工种)、等级 的培训时间。第二十七条教学行政管理是具体实施教学计划的管理,对各项教 学活动进行合理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要健全管 理机构、明确分工、清晰责任,实施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完善教 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制度、教学日志管理制度、 教学档案管理制度、生产实习管理制度等。第二十八条完善理论教学过程管理和生产实习教学过程管理。理 论教学过程要认真遵循备课、授课、成绩考核与评定等环节;生产实 习教学过程管理要认真遵循组织教学、讲课、操作示范、巡回指导、 结束指导等环节,认真填写生

36、产实习教学日志,按照教学计划保证生 产实习教学课时。加强校外生产实习教学管理,要做到定课题、定学 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实习岗位。加强生产实习教学安全制 度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度,防止出现事故。第二十九条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普惠制就业培训基 地要对教学过程中的备课、授课、生产实习、考核受培训人员成绩等 环节要制定明确的质量标准,重点对教案、课堂教学质量和生产实习 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第三十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要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 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要热心普惠制就业培训工 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兼)职教师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条 件并取得教师

37、资格证书。理论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生产 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所授课专业(工种)中 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鼓励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加强既 能理论授课、又能进行生产实习教学的“一体化”教师的建设,扩大 “一体化”教师所占比例。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应制订师资培训计划, 定期对教师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教学水 平。第三十一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 员花名册、学员个人情况表、学籍、教务、考务等业务档案。严 格执行学员的考勤制度,并认真填写学员考勤表,保证学员出勤率应 不低于 90%。第三十二条学员结业考试(考核)试题由市普惠办确

38、定,由普惠 制就业培训基地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 结业证书。要求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 责鉴定,通过相应专业(工种)鉴定考试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三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应积极参加各种教研和竞赛活 动,自觉接受省、市、县(区)普惠办的教学质量检查。普惠制就业 培训基地开办期间,普惠办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普惠制就业培训 基地的培训情况。第五章经费保障第三十四条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培训资金筹集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xx539号)规定管理普惠制就业培 训经费。第三十五条普惠制就业培训的合格率

39、须达到90%,培训后再就业 率须达到 60%,创业培训成功率须达到 50%。第三十六条申请普惠制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程序:1、培训合格率达到90% (含 90%)以上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应向市、县普惠办提交普惠制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附普 惠制就业培训任务书、招生计划执行情况说明、学员花名册、学 员个人情况表、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 材料。市、县普惠办接到申请后,应按照普惠制就业培训任务书要求, 对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实际培训人数、补 贴标准、培训合格率等进行认真审核认定后,按补贴标准的 70%核定 培训补贴(内含教材费)。培训就业率达到 6

40、0%(含 60%)以上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同时要提供受培训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自谋职业的可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等相关就业证明、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单,向市、 县普惠办申请按补贴标准 30%计算的奖励补贴,由市、县普惠办按规 定予以核定。市财政部门对普惠办核定的补贴情况审核认定后,按规 定足额及时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2、对经市普惠办审定的普惠制培训计划的重点培训项目,可实 行培训补贴预拨制。各级财政部门可于培训前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 30%预拨培训补贴,培训结束后再按前款规定进行结算。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

41、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普惠制就业 培训基地所在地级市普惠办负责管理。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应自觉接 受社会、新闻媒体、学员的监督。第三十八条省普惠办制订普惠制 就业培训基地评估标准,制订后另行颁布。第三十九条市普惠办要 对与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签订的培训协议内容执行情况、培训质量、 就业率等进行严格的评估、审核。第四十条市普惠办每年要组织人员按照省普惠办制订的普惠制 就业培训基地评估标准对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进行检查,对当年未 开展或不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 90%、培训 后就业率低于 60%、创业培训成功率低于 50%的,取消其普惠制就业 培训基地资质。第四十一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应

42、每月按照市普惠办的要求填 写统计报表,按照要求上报培训情况。第七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一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改变培训专业(工种)、级别, 应报原资质认定机关批准。第四十二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如不能及时开展普惠制就业培 训,应由原资质认定机关取消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资质。第八章罚则第四十三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在培训中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 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劳动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四条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违 反财经纪律,未按规定使用普惠制就业培训补助资金,挪用普惠制就 业培训补助资金的,将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撤消普惠制就业培训 基地资质,追缴挪用资金,构成犯

43、罪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第四篇:金州新区普惠制幼儿园管理办法(精选)金州新区普惠 制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公办幼儿园资源,推进幼儿园的公益性和普 惠性,为居民提供更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制幼儿园”是指新建、回收回购的住宅 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新区管委会投资新建的街道幼儿园。普惠制幼儿园 实行统一标准、政府监管、财政补贴、社会化运营的管理运营模式, 通过公开招标产生运营机构。

44、新区管委会为幼儿园提供园舍,拨付运 行补助。普惠制幼儿园支出通过托保费收入和运行补助解决。第三条新建和回收回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相关事宜按大连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 使用意见(大政办发【XX】144 号)执行。第四条设立金州新区普惠制幼儿园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 心),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服务普惠制幼儿园的运营。第二章责任、权利、义务第五条新区教育文体局和发展中心作为普惠制幼儿1 园的管理部门,新区教育文体局负责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加 强资质管理,明确办园要求。发展中心负责普惠制幼儿园运营,对幼 儿园全部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第六条新区财政

45、局作为普惠制幼儿园资金保障监督部门和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是按公办幼儿园同等标准编制运行补 助等资金预算,经审核达标后给予生均运行补助 20%的奖补;二是负 责运行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三是国有资产办公室登记幼儿园 园舍房屋产权。新区财政投资购买的设备产权归属发展中心,使用权 归运营机构。第七条运营机构作为普惠制幼儿园的经营部门,其主要权利和义 务:一是运营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拥有经营自主权;二是运营机构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及有关教育政策法规,达到与公办幼儿园同等标准 的保教质量,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安全防护等相关制度;三是投资购 置与办园规模相匹配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包括教玩具

46、、室外活动 器材、桌椅、床具以及卫生保健消毒器具等必备设备);四是对幼儿 园园舍及设备进行维护维修,不得擅自处理幼儿园国有资产,不得以 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或融资贷款;五是普惠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公办幼儿 园教职工在教师培训、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教龄工龄计 算、社会活动等方面政策一致,工资、福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等按 合同约定执行;普惠制2 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运行补助、贫困家庭补助等方面享受同 等政策。第三章准入和退出 第八条建立准入机制。按准入条件公开招标产生运营机构,与发 展中心签订委托运营合同。运营机构第一个经营期(三年)审核完全 达标并有意延长运营期者,可顺延一个经营期(三年)。第

47、九条新区教育文体局对运营机构审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 记注册,颁发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第十条建立退出机制。运营机构退出,须提前三个月向发展中心 提出申请,并由新区教育、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其亏营资产、 财务等进行审计后,依法依规解除合同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正常解除委托运营合同:(一)合同期满;(二)运营方无力经营提出解除合同;(三)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运营。第十二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新区教育文体局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收回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一)未经新区教育文体局审批,运营机构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 擅自将幼儿园转租、转托给第

48、三方运营的;(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三)租借、转让、扩建、改建、损毁园舍或改变园舍用途的;(四)无法保障园舍、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影响正常运转的;(五)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六)无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的;(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八)年检不合格的;(九)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碍幼儿身体健康或者 威胁幼儿生命的;(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办 园许可证的;(十一)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十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第十三条运营方退 出运营并经新区教育文体局组织审计与清算后,剩余自购

49、设备设施可 自行处理;对不可移动设备设施、装修等财政均不予以补偿。第十四条运营方退出时,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损毁、4 拆除园舍内设备设施。第四章幼儿园管理第十五条运营机构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的维护 保养、设备更新,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第十六条严格普惠制幼儿园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 明确准入条件,实行持证上岗,合同管理。幼儿园依法自主招聘教职 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第十七条普惠制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托保费参照同级公办幼儿 园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经新区物价 部门核定后,报新区教育文体局备案。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 收费

50、项目。新区发改、物价、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管 办分离”幼儿园的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第十八条普惠制幼儿园的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以任何名义 挪用幼儿园保教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新区 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制幼儿园的财务监督和指导,保证各项 经费专款专用。第十九条其他保育教育、卫生健康、安全等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 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中的规定执行。第五章考核监督5 第二十条新区教育体育局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普惠制 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园务管理、安全卫生、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 职工待遇和保教质量等

51、进行专项督导。第二十一条对造成重大事故、食品卫生责任事故的,除解除合同、 收回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外,要及时交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五篇:普惠幼儿园管理办法湘阴县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全县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为均衡配置学前教育资源,采取政府公 用经费补贴、项目支持、委派园长、派驻教师、减免租金等方式,对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社区、农村集体和公民个人等各类社会 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给予资金、人员和政策支持,引导其办成的面

52、向社 会、收费较低、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惠幼儿园的申报 与管理。第四条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学开园达一年以上,年检 合格;(二)办学批文和办学证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或备案)、卫生保健合格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安全防范设施 验收意见书)证照合法有效。有校车的幼儿园需有经公安车辆管理部 门检验合格的校车备案表;(三)有独立安全的园舍。有两个以上独立、畅通、安全的通道; 房舍建筑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坚固安全无危房,科学规范适用,

53、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原则上占地面积不得少于 2 亩(农村幼儿园可适 当放低要求)。房屋、设备等有安全防护设施,各班所有的设施、物品及布置符 合安全要求;教育活动场所、设备、材料、教玩具均能确保安全,无 安全隐患;消防设施、设备配备齐全,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餐饮加工 场所相对独立,设备设施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校车及司乘人员符合相 关部门规定。(四)规模在 6 个班以上(农村幼儿园规模不得小于4 个班), 按年龄分设小、中、大班,小中大班设置齐全。班额原则上要求:小 班不得超过25 人,中班不得超过30人,大班不得超过35人。(五)幼儿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农村幼儿园教师可适当降低 标准),鼓励和支持符

54、合条件的教师申报教师职称。人员配置要求全 日制幼儿园应实行“两教一保”,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并为教职工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和生育保险)。(六)执行教职工培养培训制度,有培养、培训规划、奖励措施 和原始记录,培训工作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每学期定期 对全体教职工开展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县、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幼 儿教师的继续教育。教育内容和方法无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无虐待、歧视、体罚(七)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纲要,尊重幼儿 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无“小学化”现 象(识字、拼音、外

55、语、计算等教学及布置书面作业、测验等违背幼 儿园教育纲要精神的行为);和变相体罚幼儿,无损害幼儿身心健 康的行为。(八)按照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 备案并公示。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行为规范,开具税务发 票,票据填写规范,无乱收费现象。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可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报告;(二)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收费备案表、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 记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三)上一年度幼儿园年检登记认定的文件;(四)幼儿园平面图,设备清单;(五)幼儿园班级设置和

56、人员配备情况说明;(六)幼儿园工作人员登记表;(七)在职教师资格证、健康证;(八)教师购买“五险”凭证;(九)幼儿园上学期工作计划、教学计划、教师培训计划等学校 常规工作相关资料。第六条县教育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在 7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申请的 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查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 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将相关情况在网络和新闻媒体上予以公 示。第七条普惠性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定为 1年,需要继续 申报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单位,需在到期前3 个月内向县教育局提出申 请,并由县教育局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第八条对普惠性幼儿园的资金补助分学期进行,按照实际在园幼 儿人数进行补

57、助。补助标准由县教育局根据各镇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 等情况,由县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补助资金于每学期结束 时一次性拨付到幼儿园账户。第九条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幼儿园园所建设、设备添置、教职 工培训等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不得挪作他用。县教育 局每年对幼儿园的补助资金用途进行专项审计核查。第十条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县教育局将有针对性、有计划地 在减免租金、委派园长、派驻教师等方面进行统一安排。第十一条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县教育局、物 价局、财政局根据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的情况,确定最高和最低收费 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普惠性幼儿园如出现以下行为,县教育局将取消该园的 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并收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一)未经县教育局同意,将幼儿园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第三方经 营的;(二)不参加市、县教育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 教研活动的;(三)超过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四)教育教学中出现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严重违背 学前教育规律,且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五)设施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六)财务管理混乱,补助资金挪作他用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7月31 日止。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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