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农村消防条例学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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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江县加鸠镇教育系统组织学习黔东南州农村消防条例从江县加鸠镇教管办从江县加鸠镇教管办20182018年年4 4月月1212日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 (2017年年2月月1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年8月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例。第三条第三条农村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农村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全面推行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全面推行农村消防网格化管理。农村消防网格化管理。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

3、防工作,应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按照自治州上年末户籍人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按照自治州上年末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元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按照本县(市)上年末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将农村消防经费按照本县(市)上年末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元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实行专款专用。第五条第五条农村消防管理

4、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农村消防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督查督办责任制。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逐级签订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并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防工作责任书,并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各自职责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围内依法对农村消防工

5、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第七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施。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捐物,支持农村消防工作。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捐物,支持农村消防工作。第八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和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设施、报告火警和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6、第九条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十条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第二章 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九)供电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供电设施、用电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九)供电部门应

7、当定期对农村供电设施、用电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用电线路;加强用电管理,开展农村电网改造;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老化供电设施和用电线路;加强用电管理,开展农村电网改造;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用电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用电安全隐患整改。构开展用电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用电安全隐患整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宣传,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工作信息。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工作信息。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

8、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育。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责:(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五)组织排查火灾隐患,并督促整(五)组织排查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改;(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落实消防工作(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责任制,实行网

9、格化管理,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八)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演练;(八)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演练;(九)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处理以及善后工作;(九)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处理以及善后工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学习消防法律、法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学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掌握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规、规章,掌握消防常识和防火、灭火技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材,并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

10、演练;(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和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训练和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三)进行火灾扑救;(三)进行火灾扑救;(四)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四)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五)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和器材。(五)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和器材。第三章 农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农村集会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管农村集会的主办者应当

1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禁止下列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禁止下列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一)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一)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二)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二)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

12、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的行为;(五)违规生产、储存、销售燃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五)违规生产、储存、销售燃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第四章 消防基础设施、器材装备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木结构房屋集中连片村寨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木结构房屋集中连片村寨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

13、平方米,防平方米,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2米。米。开辟防火隔离带确有困难的村寨,应当在木结构房屋相邻面开辟防火隔离带确有困难的村寨,应当在木结构房屋相邻面的屋檐设置简易水灭火设施。的屋檐设置简易水灭火设施。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下列地方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下列地方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国家、省级重点镇;(一)国家、省级重点镇;(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重点传统村落;(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重点传统村落;(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和劳动密集型企

14、业集中的乡(镇);(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乡(镇)。(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乡(镇)。其余乡(镇)、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其余乡(镇)、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发生农村火灾,失发生农村火灾,失火单位或者村寨应当第一时间组火单位或者村寨应当第一时间组织农村消防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织农村消防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人员疏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灭火救灾工作;公安时组织开展灭火救灾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当立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扑救火灾、救助遇即赶赴火场,扑

15、救火灾、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险人员、排除险情。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火灾发生地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寨的火灾发生地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寨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医疗救治队接到火警求助或者发现火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医疗救治队接到火警求助或者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扑救。灾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扑救。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组织扑救火灾时,火灾现场总

16、指挥在紧急情况组织扑救火灾时,火灾现场总指挥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助灭火救下有权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援。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止火势蔓延,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筑决定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划定警戒范围。物或者设施,划定警戒范围。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或者村寨、村民应当保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或者村寨、村民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配合、接受事故调查。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配合、接受事故

17、调查。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对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由各对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提倡和鼓励社会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提倡和鼓励社会给予资助。给予资助。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法进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发生较大以上农村火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生较大以上农村火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发布灾害信息。统一发布灾害信息。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火灾基本情况、主要原因、改进措施、责任追究等情况报告上将火灾基本情况、主要原因、改进措施、责任追究等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级人民政府。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本条例自201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2002年年3月月2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会议通过,2002年年5月月26日贵州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同时废止。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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