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法律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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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诉讼法律的基本常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个问题:(1)谁是原告,有谁来主张权利,这看似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许多当事人把它搞错了。当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应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发生死亡事故,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扶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

2、通事故造成物损的,要求赔偿应由该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告谁,谁是被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将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也做为被告,而不应该只告司机,不告车辆所有人(即车主);发生客伤事故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3)诉讼请示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请示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尚未发生、也不确定的费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切忌漫天要价,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请示,这样不仅得不到支持,同时也要相应的诉讼费用。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3、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2年12月1日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1条规定,当事人应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还应提交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

4、认定决定书。()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3)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 ()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 3。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当事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

5、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5)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交通法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热线的帮助。来源:(交通事故诉讼法律的基本常识)精彩推荐:施行水路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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