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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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次目 次第一节 术 语1第二节 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32.1道路系统32.2城市轨道交通102.3机场、铁路、港口(码头)152.4站场工程162.5道路广场竖向标高192.6其它19第三节 市政管线设施233.1管线综合233.2给水工程333.3电力工程373.4通信工程443.5热力工程503.6燃气(料)工程513.7污水工程55第四节 城市防灾614.1城市防洪排涝614.2城市消防644.3城市抗震664.4城市人防工程66第五节 市政环卫设施695.1城市垃圾收集与处理695.2公 厕705第一节 术 语第一节 术 语1.1 输水干管输水干管是指由供水厂将自来水输送到各需水压段

2、,联接配水干管的管道。公称口径DN800或以上口径的管道为输水干管。1.2 配水干管 配水干管是指在各需水压段,将输水干管送来的自来水转输到各用水地段、用水地点,用以联接配水支管的管道。公称口径DN400、DN600的管道为配水干管使用。1.3 配水支管配水支管是指在各用水地段,将配水干管转输的自来水供给用户的管道。公称口径DN300或以下口径的管道为配水支管使用。1.4 城市排水量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量的总称。1.5 电缆终端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连接设施的用地。1.6 公变房10kv公用配电房用房。1.7 专变房10kv客户专用配电房用房。1.8 移动通信网利用

3、无线信道为移动用户之间或移动用户和固定点用户之间提供直接链路构成通信的网路。移动通信网由移动交换机、基站、和移动台组成。移动交换机控制若干个基站,它与公众网相连并完成号码分析、路由选择、信道指配等多种控制功能。1.9 河涌维护地带河涌维护地带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河涌养护和维修作业的规划控制地带。1.10 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包含河涌过流断面、堤岸、河涌维护带和景观绿化带的规划控制线。第二节 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第二节 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2.1 道路系统2.1.1 一般规定1 本篇所指道路系统包括:1) 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2) 公路

4、: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3) 交通构筑物:桥梁、隧道、立交、高架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2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0%(高速公路用地不包括在道路面积指标内;若区内以过境为主要功能的快速路占道路比例较多时取指标上限)。3 道路系统应作绿化设计,路侧绿带、中央绿带及其他绿化应起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规划控制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其余应全部用作绿化。4 有环境影响要求的重大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要与道路系统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根据环评要求的环保措施和计划分

5、步实施。特别是穿越重点地区、居住区和重要建筑物的各类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采取各种措施满足降噪、防尘的要求。5 道路系统中的城市道路、公路、交通构筑物等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6 道路系统中路灯、路标、路牌、交通信号灯等道路元素应作统一规划设置。2.1.2 道路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满足以下具体规定:1 道路系统中各类道路的规划设计指标一般参照表2.1.2.1(1)、2.1.2.1(2)、2.1.2.1(3)、2.1.2.1(4)、2.1.2.1(5)取用。特殊情况,若有合理的技术措施并经过专题论证的可适当降低标准。表2.1.2.1(1) 城市道路网规划设计指标项目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机动车设计速度(km

6、h)80604030道路网密度(kmkm2)0.40.50.81.21.21.434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68684624道路红线控制宽度(m)608040602640其他要求控制出入口数量,相交路口设立交路口间距控制5001200m路口平交表2.1.2.1(2) 道路交叉口控制形式道路等级 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 支路高速公路AAA或A1快速路AA或A1A1主干道A或BB或CB或D次干道C或D C或D支路 D或E 注:1、A-互通式立交;A1-分离式立交;B-展宽式信号平交;C-平面环交;D-信号平交;E-无控平交;2、在做工程方案设计时,应根据交通量和需求、用地条件、工程地质条件、

7、环境要求等确定立交布点和形式。表2.1.2.1(3) 立交控制标准1.互通式立交(按苜宿叶型用地控制)道路等级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道高速公路I类匝道圆半径R80mII类匝道圆半径R120mI类匝道圆半径R80mII类匝道圆半径R120mI类匝道圆半径R80mII类匝道圆半径R120m快速路I类匝道圆半径R70mII类匝道圆半径R80mI类匝道圆半径R70mII类匝道圆半径R80m主干道I类匝道圆半径R70mII类匝道圆半径R80m注:1.未确定立交方案的,按匝道圆切线作为立交外包络用地控制线。2.I类地区:北至黄石路、东至华南路、南至昌岗路、西至芳村大道。外围为II类。2. 分离式立交(1)先确

8、定上跨或下穿道路,按规定进行展宽。(2)道路红线2630m,展宽至50m;4050m,展宽至60m;6070m,每侧展宽5m;80m以上可不作展宽。(3)加宽长度计算,从相交道路边线起取230m,其中渐变段为70m。对地形起伏较大的道路或较长的跨线桥(如三层跨线桥),应按不大于5%的坡度计算上跨桥长度后确定。注:本表主要作为规划控制使用,当有具体工程设计方案时,以设计方案控制线取代原规划控制线。表2.1.2.1(4) 平交路口展宽控制要求 道路等级路口展宽展宽长度主 干 道I类:3.5mII类:5mI类:长70mII类:长100m直线段50m直线段70m渐变段20m渐变段30m次 干 道I类:

9、3.5mII类:5mI类:长50mII类:长70m直线段30m直线段50m渐变段20m渐变段20m注: 1. 当两个路口之间距离300m,其中等级较低的可不展宽或只对进入路口方向段进行展宽控制。2. I类地区:北至北环高速公路,南至昌岗路,西至珠江,东至广州大道的围合地区。其余为II类地区。表2.1.2.1(5) 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半径规定道路等级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主 干道2530m2025m15m次干道1520m1215m支路810m注:若用地条件许可应取上限,所有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原则上不小于8m。2 公路除高速公路外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设计与管理应按其在城市中所处相

10、应道路等级执行。公路在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其设计与管理主要技术指标应参考表2.1.2.2使用。 表2.1.2.2 各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三级、四级公路设计速度12010080608060403020车道数864864644222221行车道宽度(m)215.0211.2527.5215.0211.2527.50211.2527.527.023.7523.523.523.2523.03.5路基宽度(m)一般值4534.5284433.5263224.52312108.57.56.54.5最小值42264124.521.520108.5中央分隔带宽度(m)一般

11、值322222最小值221111左侧路缘带宽度(m)一般值0.750.750.50.50.50.5最小值0.750.50.50.50.50.5中间带宽度(m)一般值4.53.53333最小值3.532222右侧路缘带宽度m)一般值3或3.532.52.51.50.75最小值32.51.51.50.750.25土路肩宽度(m)一般值0.750.750.750.50.750.750.750.50.250.5最小值0.750.750.750.50.50.50.750.50.250.5最小平曲线半径(m)一般值10007004002004002001006530极限值65040025012525012

12、5603015视距(m)2101601107511075403020最大纵坡(%)345656789最小坡长(m)30025020015020015012010060竖曲线最小半径(m)凸形一般值17000100004500200045002000700400200极限值110006500300140030001400450250100凹形一般值600045003000150030001500700400200极限值400030002000100020001000450250100竖曲线最小长度(m)1008570507050352520路基设计洪水频率1100二级:150、三级:125、四级

13、:视情况确定3 城市道路机动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得小于4.5米,次干道以上级(含次干道级)道路机动车道不宜小于5米;人行、自行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米。4 道路设计的线路走向原则上按城市规划控制的坐标执行,如果在具体设计时因各种情况需调整时,应摸查涉及或受影响的用地情况,协调相关矛盾,并保证道路功能不受影响,专题报我局按照程序研究确定。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参考表2.1.2.4的规定。表2.1.2.4 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序号型号路幅适用范围1.110A一般双向两车道支路和小区道路。2.115A车流量稍大或有非机动车需求的双向两车道支道和小区道路。2.215B单向两车道;路边停车临时停靠或会车频率

14、较小的双向两车道支路和小区道路。3.120A车流量较大的支路或路边停车;临时停靠需求较大的支路或小区道路。3.220B车流量相对较小的支路和小区道路。4.126A城市支路。4.226B双向四车道城市次干道。5.130A商业区有路边停车或临时停靠需求的次干道、双向四车道。5.230B以通过式功能为主,双向四车道次干道或主干道;车辆临时停靠数量不大;非机动车不与机动车混行;自行车与行人道同高程设置。6.136A双向六车道;生活性干道;非机动车不与机动车混行。6.236B双向四车道;通过性为主的城市干道;有较大的调头需求、交叉口密度较大;非机动车不与机动车混行。7.140A双向六车道主干道;非机动车

15、不与机动车混行;自行车与行人道同高程设置。7.240B双向四车道交通性主干道或景观道路;交通量较大;以通过性交通为主、有较大的调头需求;交叉口密度较大;非机动车不与机动车混行。7.340C双向六车道交通性干道;交通量很大;通过性交通为主;非机动车辆较小。8.150A双向六车道城市主干道;交通量较大;景观要求。8.250B双向八车道城市主干道或快速路;交通量很大;连续性要求高;可设公交专用车道。8.350C双向八车道城市主干道或快速路;交通量很大;连续性要求高;非机动车量较大且与机动车分离;部分路段两侧拓宽道路受到限制;可设公交专用车道。9.160A双向八车道城市主干道或快速路;交通量很大;连续

16、性要求高;景观要求高;可设公交专用车道。9.260B双向十车道城市主干道或快速路;交通量很大;连续性要求高;可设公交专用车道。9.360C兼顾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功能;双向十车道,其中主干道为双向各三条车道,按连续快速标准设计;双向各两车道辅道,用于公交、沿线单位、居民车辆出行,横向道路的连接;交通量极大。5 道路交叉口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平面交叉口应做交通渠化设计,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进口道车道宽度宜为33.2米,出口道车道宽度宜为3.5米。2) 立体交叉的设置应根据交叉口的交通流量、城市环境和用地情况等综合考虑。沿路多处设置立体交叉的,立交形式应考虑相互间的功能互

17、补。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绿化。3) 道路与铁路平交时,道口路面宽度应与路段除绿化带外路面宽度(包括车行道、人行道、)相同。道路与铁路立交时,道路上跨铁路,道路桥下净空应当符合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规定;铁路上跨道路,铁路桥下净空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的规定。6 高速公路、快速路应符合以下要求:1) 机动车道中央分隔带应满足防撞和防眩要求。快速路上主车道应与非机动车道分离,有行人过街需求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2) 快速路主线全段应连续,不应设平面交叉;辅道根据交通量大小与主线分离后可设平面交叉,同时应尽可能设置掉头功能;在快速路上应严格控制与其相交

18、汇的道路数量和机动车出入口。3) 有城市干道功能的快速路,应分别设置主线和辅道,主线和辅道之间应通过交通工程设计采用软或硬的分隔。7 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在城市主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新建城市干道应同时设港湾式公共汽车停靠站。2) 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的建筑退让范围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3)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

19、闭城市道路。5) 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道相接,确实需与主干道相接的,应组织右进右出交通。8 交通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要求:1) 立交、高架桥和人行天桥的桥墩应根据地面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合理布置,保证地面道路交通不受影响。2) 人行天桥、地道的步梯应不影响道路交通和重要建筑物的交通出入口,其出入口处应根据人流量规划人流集散用地。3) 人行天桥、地道的出入口应尽可能与周围建筑物相结合,用地范围内或相邻用地规划有人行天桥(隧道)的项目,建筑物实施时应预留与人行天桥(地道)的接驳口。4) 人行天桥、地道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根据环境需要考虑相应的绿化设计。2.2 城市轨道交通2.2.1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

20、轻轨、有轨电车和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交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交通中发挥其运量大、快捷、准时的作用。除发挥客流疏运功能外,还应当在引导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起积极作用。2.2.2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现状以及工程地质、环境保护等条件进行选择。1 地下线一般适用于旧城市中心区、建筑密度高的地区、规划的重点地区以及对景观要求高的地段和区域。地下线要求与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利用相结合,协调和处理好现状和规划的地下管线关系。2 地面线一般适用于非城市中心区、城市绿化隔离带和地质条件差的地区。地面线要求红线控制宽度不宜小于60米,并与

21、相交道路相协调。3 高架线一般适用于非城市中心区。高架线要求红线控制宽度不应小于40米,并与规划道路网、交通设施相协调,注意城市景观设计和与环境的结合,做好环保措施。2.2.3 城市轨道交通选线1 城市轨道交通选线原则应符合如下要求:1) 符合经审批通过的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基本布局和走向;2) 充分考虑城市景观、征地拆迁、地质、交通及消防等现状和规划条件、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等影响因素;3) 布局合理,服务范围均衡;4) 尽可能照顾人流量大、交通需求大的地区;5) 有利于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2 城市轨道交通选线定线应符合如下要求:1) 初定线位。应当根据线网规划的基本走向和所选择的路由

22、确定;2) 规划线位。是经线路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确定的线位。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工程条件等经研究或设计具体确定,并协调与道路和其它规划的关系;规划线位是规划控制但未实施的线位;3) 最终线位。已经协调、评审通过,并经过报建审批程序和规划验收。2.2.4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选址原则应符合如下要求:1 与广州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相协调;2 合理的服务半径,人流、交通聚集点;3 与周边的规划、建筑物和城市景观等相协调;4 有利于交通疏导和交通换乘。5 充分考虑国家安全、重要建筑物(设施)、城市防灾和节约建设投资成本等影响因素;6 最终站点应经协调、评审,并通过报建审批程序。2.2.5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

23、应符合如下要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线主要有轨道交通特别保护线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线两种。“已建及在建的轨道交通线网”和“规划的轨道交通线网” 对上述的控制线分别有不同的规定。1 已建及在建的轨道交通线网控制规定:1)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是指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m、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m范围内的区域。2)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是指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30m,地面及地上车站和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20m范围内的区域。其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2 规划的轨道交通线网控制规定:1) 对于广州的

24、轨道交通规划线网,当线路和站位尚未稳定时,未能确定特别保护区,只能采用控制保护区控制。2) 划定控制保护区。是指轨道交通工程结构边线外侧75m为控制保护线,控制线之间的水平投影范围作为线网控制保护区。3 在特别保护区和控制保护区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城市轨道交通的保护规定。2.2.6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风亭、出入口:1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1) 规模和形式应符合车站功能定位和客流量要求;2) 交通组织要流畅、高效,能及时疏导客流,尽可能避免大流量的客流交叉及各种不同性质的人流的相互干扰;3) 交通换乘应便捷,不同线路的换乘应尽可能直接,实现零换乘。不同层次的换乘宜采用双向自动

25、扶梯系统;4) 导向标志指引要明晰,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5) 广告的设置其位置、色彩等不得干扰导向、事故疏散、服务乘客的标志及行人视觉安全;同时应符合广告的有关管理规定;6) 设计要充分考虑乘客安全、保卫措施和人流的及时疏散要求,满足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公共和卫生设施、通信设施;7) 车站设计考虑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通道净宽不宜小于6米;8) 有条件的应与人防系统相衔接。2 风亭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1) 风亭应当与邻近建筑物结合设计和建设;2) 在绿地、广场上建风亭,最高点原则上不超过1.2米;无法保证时,其建筑方案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才能实施;3) 原则上只能建

26、在道路规划红线的退缩线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批;4) 不应妨碍公共通道或行人出入口;不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市民生活和工作环境。通风口距相邻建筑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2.6.2(4)要求:表2.2.6.2(4) 通风口距相邻建筑的最小距离建 筑 物进风口距窗口出风口距窗口距 离(m)105105) 为保证地铁内的卫生安全要求,地铁进风口离污染源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2.6.2(5)要求:表2.2.6.2(5)地铁进风口离污染源的最小距离传染性医院一般医院公 厕垃圾站其 它距离(m)10050305010注:传染性医院与一般医院的定性,由卫生主管部门确定。6) 周边应进行绿

27、化围蔽。3 出入口的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1) 原则上只能建在道路规划红线的退缩线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批。有条件的地方应与人行过街隧道相结合;邻近有待建的建筑物,应与建筑物结合;对已建或在建建筑物,应尽可能结合成整体或协调一致;2) 宜设置无障碍通道设施;3) 外观设计及相关的交通指示设施应明了、清晰,外观设计方案经过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才能实施;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的指引牌和指示标志,应与城市道路的道路元素和环境协调一致;4) 出入口及其通道应满足消防和安全要求并应方便地面交通接驳。5) 出入口宜设置自动扶梯。2.2.7 交通接驳其它交通方式与轨道交通的交通接驳分为三种等级:综合

28、枢纽站、大型接驳站和一般换乘站。1 综合枢纽站铁路、空港、客运港及对周边城镇的主要出口点与轨道交通的衔接站为综合枢纽站,是城市对外交通中心,市内外交通衔接枢纽,客流集中、换乘量大、辐射面广。综合枢纽站要控制足够的交通用地,并进行详细综合规划布局,使各种交通方式布局合理,换乘方便,便于管理。2 大型接驳站轨道交通线路起终点、地区中心以及换乘量较大的车站应设置大型接驳站,公交与轨道交通的接驳可采用总站或规模较大的中途站两种形式,交通场地宜设置于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3 一般换乘站轨道交通线路的一般中间站与公交线路的中间站的换乘点为一般换乘站,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宜有进行公交换

29、乘的场地,有条件时设置港湾式停车站。2.2.8 城市轨道交通的配套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的配套设施有车辆段、停车场、综合基地、控制中心、防灾中心、集中冷站、主变电站等。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用地规模一般为2025公顷,当有两条线路或者更多的线路共用基地时,可根据功能布局相应增加用地;单独设置的停车场用地规模不宜大于10公顷;轨道交通线网采用集中设置控制中心的方式。1 车辆段、停车场及综合基地1)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规划应根据所确定的规划线网,统筹规划车辆段及停车场的建设场地,合理确定各段的分工及建设规模,控制车辆段的用地范围;2) 地铁车辆选型确定后,要基于车辆设备的现状和技术参数,科学、合理地确定车辆

30、段及综合基地的功能、布局、规模和各项设施的配置,达到用地规划能有效控制、工艺流程合理、降低维修成本、管理模式先进的目的;3)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并符合环保要求;4)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规划应以方便行车,提高运营能力为基础,宜位于线路折返站,且靠近地铁正线设置;5)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应根据线网各条线路的检修任务量,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使检修设备得到充分利用;6) 轨道交通线网中至少应有一个车辆段接入铁路专用线,以便车辆及物资运输;7)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应预留远期发展的条件。2 控制中心1) 控制中心的功能定位及规模应符合线网规划的要求;

31、2) 控制中心应设置于交通便利,人流相对不密集的区域;3) 轨道交通线网全网应设置一处集中式防灾中心,对轨道交通各条线路进行集中监控,负责全线网的防灾调度指挥及救援,防灾中心设置在其中一处控制中心内;4) 防灾中心应设置与气象、防洪、地震等监测部门的联络设施,直接接收有关预报信息。3 主变电站主变电站的负荷用电要求为一级负荷水平,且需要在临近的地区变电站提供两个出线间隔。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应从线网的高度统一规划、统筹考虑,合理的设置主变电站,变电站的选址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4 集中冷站在城市中心区轨道交通设置集中冷站应根据城市的用地布局,选择集中供冷站及供冷范围,从线网的高度保证系统的整体

32、先进性及提高制冷效能,并尽量减少空调系统对周围城市环境的影响。2.3 机场、铁路、港口(码头)2.3.1 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专项规划及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是机场、铁路、港口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和依据。2.3.2 铁路大型货场、深水港区、机场大型物流中心等应开展综合的交通疏解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估。2.3.3 机场及新建港口(码头)均应处理好与道路交通、市政管线的衔接关系。2.3.4 机场周边建(构)筑物的建设应满足机场净空保护区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应满足机场电磁环境等的安全要求。2.3.5 机场飞行区、机务维修区、储油区应当设置绿化带与外界隔离,绿化带宽度不宜小于米,树种和树高应满

33、足飞行安全要求。2.3.6 铁路两侧兴建的非铁路生产性建筑物,应与最近的铁路路轨中线保持一定的建筑退让间距(具体要求详见建管篇)。2.3.7 铁路与城市道路交叉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铁路繁忙干线与城市道路中的交叉、铁路一般干线与主干道以上城市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交形式。铁路一般干线或者其它线路与主干道以下城市道路交叉,尽可能采用立交形式;确有困难采用平交形式时,城市道路的铁路道口净宽应当等于规划道路宽度。道口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km。2 高速铁路在市区范围应当采用高架全封闭形式,与城市道路、人行道、市政管线相交时,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采用经论证确定的立交形式。3 铁路与城市道路平交宜设计为

34、正交,斜交时其夹角应当大于45度。 铁路和城市道路平交段原则上是直线,从最外侧钢轨算起的道路最小直线长度宜大于50米。4 铁路与城市道路平交时,城市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得大于3%。道口汽车侧向视距应符合表2.3.7.4的要求。表2.3.7.4 道口汽车侧向视距铁路设计最高时速(kmh)14012010080汽车侧向视距(m)4704003402705 铁路与公路立交,不宜设在铁路站场、铁路道岔等范围内。6 城市道路上跨或下穿铁路时,其坡度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2.3.8 新建港口作业区应当设置绿化带与外界隔离,绿化带宽度宜大于米。危险品码头设置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35、例如: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程(试行)JTJ304-2003等。2.3.9 码头的设置应根据功能、输运方式等进行合理布局,确定规模。对交通影响大的码头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对环境影响大的码头应做环境影响评估。2.4 站场工程2.4.1 一般规定1 站场工程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站场、汽车客运站场、汽车货运站场、汽车保养场及综合上述各类型的枢纽站场等工程。2 站场工程用地范围内,应当合理安排站场设施及生产配套设施,不得安排与站场用地功能不符的项目。3 站场工程必须按照以人为本、交通顺畅、安全有序、生态环保的原则进行设计。站场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应当功能

36、分区明确,布局紧凑合理,交通组织流程明晰,车辆和人流互不干扰。同时应满足绿化率、道路及建筑退缩等规划指标要求。4 站场工程内的导向标志指引要明晰,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5 站场工程内的广告的设置其位置、色彩等不得干扰导向、事故疏散、服务乘客的标志及行人视觉安全。6 站场工程内的绿化和污水处理工程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7 站场工程所涉及到公安消防、交通、环保、卫生防疫、人防、给排水、电信、供电等专业问题,应当按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2.4.2 公共停车场(库)1 公共停车场(库)按建筑形式分为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按与道路的关系分为路外停车场和路内

37、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不包括配建停车场(库)和单位自用停车场(库)。2 公共停车场(库)应遵循以路外停车为主,路内停车为辅的原则。3 不得在主干道及其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次干道应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4 路内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的布置不得阻碍道路交通,避免导致道路的交通环境恶化,不得影响沿线重要建筑物的出入口及其人员出行,不得影响沿路的道路交通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尽量减少影响沿线单位及内街的出入口和沿线居民的出行,不应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并兼顾注意城市景观的要求。5 路内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应根据区域的城市规划、建设条件和停车需求等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完成配套交通设施的建设

38、、规范管理。6 室外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处理,绿地率不应少于20%。7 停车场多于500个泊位的,宜分隔成每个不超过500个泊位的分区;多于100个泊位的停车场,应设置不少于2个独立出入口。 8 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宜正对主干道设置,否则应做交通影响评估。车库出入口应当设置足够的进出停车场(库)缓冲区间,其中入口的缓冲区宽度不少于3.5米,长度应根据停车场规模和交通量推算,并应设减速带,规模参考值如表2.4.2.8所示;出口的缓冲区间宽度等于车库出口通道宽,长度一般不少于5米。表2.4.2.8 减速带参考值每个出入口平均负担泊位数5050100100150缓冲区长度(m)3.5m宽1224367

39、m宽612189 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起坡道和闸机应当在建筑物范围内设置。10 塔式机械停车库和采用电梯上落的停车库,应配备有足够的等候停车空间,并根据停车量确定电梯、塔的数量;等候停车空间的大小及电梯、塔的数量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估论证确定。2.4.3 公交站场1 公交站场包括首末站、枢纽站、公交停车场和公交保养场。2 建成区内除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出行需求等条件设置公交停车站点外;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地铁总站、航空港和大型住宅小区、工商企业、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在规划建设时也必须同时考虑配套公共汽车或电车站场设施的建设,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

40、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3 公交站场的首末站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用地性质为市政交通用地,每处用地净面积为不小于10001500平方米,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附设在道路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首层,但应满足消防和环保要求,做好交通组织。4 新建居住小区规划居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均应在小区用地范围内配置公交站场,站场用地规模不小于2500平方米;大型居住小区规划居住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站场用地规模不小于4000平方米。站场的选址与住宅楼间距应满足环保要求,并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及环保措施。5 公交站场用地规模应与地铁终点站、换乘站和枢纽站的公交需求相配套,并与地铁站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地铁终

41、点站的公交站场用地不少于4000平方米;枢纽站配套公交站场应按公交枢纽站标准建设,用地不少于8000平方米;换乘站可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公交首末站用地或通过扩大周边道路港湾式公交停靠站解决地铁与公交的换乘。6 公交保养场功能主要是承担公交站场车辆的保养任务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适当燃料的储存、发放等。应尽可能建在城市每一个分区线网的重心处(宜在分区半径的中点),应避免建设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住小区和主干道内,宜选择在有两条以上进出方便和市政设施条件比较齐全的次干道附近。7 公交保养场在规划选址和立项时应当进行站场的环保评估。8 公交保养场也可同时配套建设车辆夜间停车场,将车辆保养与夜

42、间停车相结合。9 公交保养场的平面布置及用地要求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交保养场平面布置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宜布置在场前区,场区的道路应不小于,人行道不小于。按城市公共汽车技术条件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试车跑道,还应有一定数量(不小于辆营运车)的机动停车坪。2) 公交保养场可按规划用地条件及营运车保有量进行设置:营运车保有量在辆以下或辆左右,可建一个小型保养场;保有量在辆左右,可建一个中型保养场;营运车保有量超过辆以上,可建保养中心。3) 公交保养场的规划用地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每辆标准车用地平方米,乘以用地系数y。当保养车辆数小于或等于辆时,y值取1.2;保养车辆数为辆左右

43、,y值取1.1;保养车辆数在辆车以上时y值取。2.4.4 城市客运站场、货运站场1 城市客、货运站场的选址和规模除应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外,还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的要求。其规划和建设应考虑相应的配套交通设施,规划周边交通组织,并应满足绿色交通的要求。2 城市客运站场的规划和建设应符合JTT 200-200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合理划分站场级别,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同时应与铁路、港口、机场等的客流相衔接和协调。3 城市货运站场的规划和建设应与铁路、港口、机场的货运相衔接和协调,同时应考虑物流功能的需求。2.5 道路广场竖向标高2.5.1 道路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44、与道路的平面规划同时进行;2 应与城市地形、地貌的保护利用相协调,避免大规模的填挖工程,破坏自然环境;3 结合城市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作综合考虑;4 城市建成区的现有市政道路改造,应尽可能维持原道路标高。避免对道路两旁建筑物人流、车的出行,排水系统和景观等造成大的影响;5 与道路两侧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并满足塑造城市街景的要求;6 原则上应满足城市防洪排涝相应标准的要求。规划道路竖向标高原则上应不小于广州市地面高程规划设定的标准。2.5.2 道路跨越江河、明渠、暗沟等过水设施时,应满足相应的通航、防洪排涝和通行等要求。2.5.3 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

45、;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2.6 其它2.6.1 城市道路绿化1 市区范围内的道路立体交叉、城市高架路、人行天桥等应根据城市环境景观要求进行绿化,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的绿化可与路面渠化相结合,沿道路两侧的剩余用地应采用绿化处理或与人行道结合,绿化工程应尽可能与道路交通设施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投入使用。2 绿化设计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并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2.6.2 公共交通停靠站1 新建、改建的城市干道宜同时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站距应符合表2.6.2.1的规定。表2.6.2.1 公共交通停靠站站距公共交通方式市区线(m)郊区线(m)公共汽车与

46、电车5008008001000公共汽车大站快车15002000150025002 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路段上,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2) 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相衔接;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边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停靠站,其设置不得直接影响消防、交通以及城市景观。3) 快速路和主干道一般应尽可能分设主、辅车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主车道,应在辅车道上设置。4) 应根据其停车量,即停车线路数和发车密度,确定其形式和规模,具体要求参照表2.6.2.2为最低标准执行。5) 在用地紧张的情况下或因区域性

47、规划要求,道路两侧大型建筑物首层可附设公共交通停靠站,但应满足消防和环保要求。6) 站亭的设置应保证公交线路图、站名等标示清楚、明晰。表2.6.2.2 停车线路数和发车密度线路数4691212以上发车密度低中高低中高低中高低中高形式港湾站式港湾站式岛式或多通道式岛式或多通道式多通道式规模(停车数量)233334232324或332324或3324或33具体做方案定,并应固定线路的停靠车道和位置,同时应解决行人过线的组织和安全问题。2.6.3 人行系统1 人行系统包括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等。其规划应与居住区、商业区的人行系统,与城市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

48、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2 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同时应注意统一协调和城市环境、街道景观等的要求。不得在快速路,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区、街宣传栏。3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米。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6.3.3的规定。表2.6.3.3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所 在 地 点宽 度(m)最大通行能力(人h)平 路楼 梯城 市 道 路0.7518001200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0.90140010004 在城市的主干道和次干道的路段上,应根据行人

49、过街的需求和交通组织合理设置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5 当道路机动车道数超过六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尽可能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6 城市道路应当设置确保行动不便者能方便使用的无障碍设施。7 地铁站点处的人行系统应与地铁通道和出入口相结合。8 在人流量大的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隧道,宜设置自动扶梯或预留设置自动扶梯的条件。2.6.4 加油(气)站1 城市加油(气)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广州市公共加油(气)站规划;建设高、快速路应当编制高、快速路配套设施的详细规划并按经审批的详细规划实施。2 城区加油(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

50、1.2km,城市道路同方向加油(气)站的间距应根据需求量确定,一般不小于1.8km。3 加油(气)站出口与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距离应在50米以上。4 加油(气)站出入口与军事设施、桥梁引道口、车行隧道口、铁路平交道口、农村堰堤、堤防等水利设施的距离宜在100米以上。5 加油(气)站应有良好的视距,进出口的视距至少保持100米的距离,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50米的距离;加油(气)站不应设在道路平曲线、竖曲线的100米以内。6 加油(气)站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离路口宜不小于100米,并应对加油(气)站的出入口进行合理布局和组织交通,不应影响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7 高速公路内的加油(气

51、)站应属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一部分,加油(气)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km,距进出口距离宜大于2km,快速路宜大于1km,并保证不少于600米的交织长度。加油(气)站的出入口应附设加、减速缓冲车道。8 风景名胜区、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内不宜设置加油(气)站。9 加油(气)站与城市一、二级饮用水源及饮用水源汲水点的水域距离应不小于1000米,陆域不小于500米。10 加油(气)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25003000平方米。2.6.5 道路元素1 道路元素包括交通信号灯、路灯、路标、路牌、路树、公交车站、亭、电话亭、果皮箱、路边小品等。2 道路元素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统一设计,

52、合理布置,注意路容景观要求。3 灯杆,交通标志牌、杆等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一般灯杆服从交通标志牌、杆,各类杆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并注意协调好与路树的关系。29第三节 市政管线设施第三节 市政管线设施3.1 管线综合3.1.1 一般规定1 市政管线规划应当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合理利用资源,应当考虑远景发展与近期建设相结合。规划编制应当与相关的城市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2 城市市政管线设施工程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且不宜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

53、。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当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3 市政管线的建设或改造应当结合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以及相关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避免重复开挖市政道路。4 管线穿越道路、铁路、河流宜采用埋地敷设方式,如需采用架空跨越方式时,其净空高度应当满足有关规范要求。3.1.2 道路交通、人防工程管线综合规划1 26米及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新建的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应当做管线综合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应当考虑现状管线的利用和迁改。2 应当落实上一层次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初步确定沿线需控制的门站、调压

54、站、变电站和泵站等市政设施点的用地与用房,了解和明确各种市政设施的走向和布局。3 应当根据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协调相关专业管线部门,充分利用现有管线设施,确定道路规划的各专业工程管线的功能定位。4 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预测道路沿线两侧的市政容量需求,确定支、配网的规模,5 应当确定各专业工程管线的管廊布局,初定各种管线的埋深、管径及位置、坡度与控制点标高。6 新建桥梁、隧道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并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3.1.3 详细规划层次的管线综合规划1 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管线综合规划内容。2 应当落实上

55、一层次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初步确定本区需控制的门站、调压站、变电站和泵站等市政设施点的用地与用房。3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结合周边地块的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管线设施,协调各专业工程管线规划,合理规划用地范围的管线设施(包括周边道路的管线设施)。4 了解和明确各种市政设施的走向和布局以及与区内管线的衔接关系。现状管线不能满足需求的一并提出管线扩建规划。5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各类管线的需求预测,应当分别符合下表规定。1) 给水量预测表3.1.3.5(1)a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表 住 宅 类 别单 位生活用水定额(最高日)(L)小时变化系数普 通 住 宅每人每日3502.51.

56、8高 级 住 宅 和 别 墅3504002.51.8注:本表格参考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1997年7月)表3.1.3.5(1)b 集体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序号建筑物名称单位生活用水定额(最高日)()小时变化系数1集体宿舍有盥洗室有盥洗室和浴室每人每日每人每日.2旅馆、招待所有集中盥洗室有盥洗室和浴室设有浴盆的客房每床每日每床每日每床每日.3宾 馆客房每床每日.4医院、疗养院、休养所有盥洗室有盥洗室和浴室设有浴盆的病房每病床每日每病床每日每病床每日.5门诊部、诊疗所每病人每次.6公共浴室有淋浴器设有浴池、淋浴器、浴盆及理发室每顾客每次每顾客每次.7理发室每顾客每次.8洗衣房每公斤干衣.9餐饮业营业餐厅工业企业、机关、学校食堂每顾客每次每顾客每次.10幼儿园、托儿所有住宿无住宿每儿童每日每儿童每日.11商场每顾客每次.12菜市场每每次.13办公楼每人每班.14中小学校(无住宿)每学生每日.15高等院校(有住宿)每学生每日.16电影院每观众每场.17剧院每观众每场.18体育场运动员淋浴观众每人每次每人每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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