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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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制度规定于刑法之中,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创举。减刑制度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 事政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减刑与改判的区别【分析】改判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 序, 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它属于是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是对原判决错误的纠正。减刑则是在肯定原判决的基 础上,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分析】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

2、 以下 判处刑罚。它属于刑罚裁量情节及其适用规则问题,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减刑则是在判决确 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 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二、减刑的条件对象条件【分析】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它表明,减刑的范围仅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 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 刑事犯罪,只要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被判处死刑立即

3、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减刑。死刑 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均 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实质条件【分析】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是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或者有立功表现。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

4、导、参加、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 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 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4)在生产、科研中进 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对国家和社 会 有其他较大贡献的。二是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

5、规定,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 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0)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限度条件【分析】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我国刑法 第78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 能少于原判刑期的i/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

6、年;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 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0年。所谓实际执 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3sj法学參期应当计人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分析】减刑后刑期的计算方法,因原判刑罚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人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原 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人减为有期徒刑 以后的刑期 之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

7、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的 减刑方法计算, 即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算起。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 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四、减刑的程序【分析】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 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减刑。第二节假 释一、假释概述 _假释的概念和作用【分析】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8、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劁度。假释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 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具有积极的作用。_假释与释放的区别【分析】假释与释放虽然都是在形式上解除监禁,恢复受押人的人身自由,但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假 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还存在着收监执行余刑的可能;而释放,无论是宣告无罪释放、刑罚执行完毕释放,还 是赦免释放,都是无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_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分析】两者虽然都是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前提有相同之处,但仍在许多方面有所不同:(1)适用 范围不同。假释只适

9、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 可减刑数次。(3)法律后果不同。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 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4)适用方法不同。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 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继续执行。_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分析】假释与缓刑虽有许多相同点,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都以发生法 定情形为撤销条件,但

10、仍有许多明显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刑罚 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3)适用根据不同。 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据,是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 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 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 件地不执行。假释与篮外执行的区别【分

11、析】假释与监外执行不同:(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 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 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3)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 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 4)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 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人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 否收监执行,均计人原判执行的刑 期之内。二、假释的条

12、件对象条件【分析】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继续执行未执行的部分刑罚 的可能 性。正是假释的这一基本特点,决定了假释只能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 他种类的刑 罚,或因性质决定而不存在假释可能(死刑立即执行),或因执行方式决定而不能直接适用假 释(死刑缓期 执行),或因刑期较短而不具有适用假释的实际意义(拘役),或因仅在监外执行、限制部分 自由而没有必 要适用假释(管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 释条件的,可以 适用假释。限制条件【分析】只有执行了一定的刑罚,才能比较准确地考察、判断犯罪另子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13、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保证假释的效果;而且只有如此,才能保持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 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 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髙人民法院核准, 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此外,根据刑法第

14、81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适用假释的限制条件还包括:(1)对累犯以及因 故 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后,也不得假释。(2)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实质条件【分析】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犯罪分子只有在符合前述对象条件和限制条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实质条 件,才可以被 适用假释。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

15、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所谓没有 再犯罪的危险,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 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犯罪能力。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分析】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因而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制度和期限,以便对假释罪犯继续进行监 督改造。刑法第85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第83 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

16、考验 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减 刑,其假释 的考验期也不能缩短。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 监 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刑法学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 具有刑 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 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

17、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 予以宣告。如果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未 执行完毕的刑罚。四、假释的法律后果【分析】根据刑法第85、86条的规定,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法律结果:(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 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 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2)被假释的犯 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3)在假释考验 期

18、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 定实行数罪并罚。(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 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五、假释的程序【分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 释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

19、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刑罚消灭的概念【分析】刑罚消灭,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刑罚消灭以成立犯罪为前提,无犯 罪即无刑罚,无刑罚即刑罚消灭。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以惩罚犯罪人的权力,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 量刑权和行刑权四个方面。刑罚消灭,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至于刑罚权中的制刑权,作为立法权 的组成部分,对特定的犯罪人而言,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消灭的。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分析】刑罚消灭,必须以一定的法定事由为前提。就各国刑事立法例而言,导致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大致有 以下几种情况: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

20、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赦免。我国的刑罚消灭制度,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因不同事由而导致刑罚消灭的制度。它的具体内容较为分散。其 中,因刑罚执行完毕而导致的刑罚消灭,主要属于监狱学研究的问题;因犯罪人死亡而导致的刑罚消灭,一般属于 刑事诉讼法研究的范围;至于因缓刑和假释考验期满而导致的刑罚消灭,尽管属于刑法学研究的范围,但因为分别 与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联系紧密,故而通常为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所包容。所以,本章刑罚消灭所涉及的内容,只是 我国刑罚消灭制度中的一部分,即时效和赦免制度。第二节时 效、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时效的概念【分析】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

21、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第二部分 2 0 1 9 年全国法律硕士(-艮法学)联考大鋼分析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分析】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 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 审理。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判处刑罚而未执行,超过法定执行期 限,刑罚坏得再执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制度。时效的意义【分析】我国刑

22、法设立时效(即追诉时效)制度,主要具有以下意义:1. 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经 过一定时期没 有受到追诉并没有再犯罪,就说明他已经改恶从善,成为无害于社会的人了。若这时再对 他进行追诉,从特殊预防 的角度来看,已无必要。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对犯罪惩办越快,警戒社会上 不稳定分子的作用越大。如果在犯 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再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就很难收到适用刑罚的效果。2. 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打击现行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头等重要的任务。而历史 上的案件随着 时间的推移和环境的变迁,各种证据可能散失,给侦查、

23、起诉和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刑法规定时效制度,就可以 使司法机关摆脱难以查清而现实意义又不大的陈年老案的拖累,集中力量办理现行案件。3. 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在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轻微犯罪案件。其社会 危害性较轻, 而且经过相当长时间没有提起诉讼,有的经过调解,有的因时过境迁,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 的宿怨已经消释,重归于 好,规定时效制度,就可以稳定这种社会关系。否则,就可能使人民内部已经稳定的和睦关系再度陷于紧张,将不利 于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二、追诉期限追诉期限的规定【分析】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24、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 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年;(3)法定最高刑为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的,经过 20年。如果 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 检察院核准。在具体计算追诉期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规定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有几条或几款时,按 其罪行 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2)如果在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 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3)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 计算。追诉期限

25、起算的规定【分析】关于追诉期限的起算,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 罪行为有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 具体而言,对行为 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对结果 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 算;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 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 法律制裁,我国刑法规定了时效中断和时效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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