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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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洲年第期,浙江社会科学年月肠,田权利冲突一个值得重视的法律问题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研究来口刘作翔内容提要在 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法律现象广泛地存在于 法制的各个环节之中,尤其是存在于司法审判 中、行政执法中和日常生活中。本文作者运用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维,对司法审判中、行政执法中和日常生活中有关权利冲突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这些典型案例涉及到国家财产权和个人人身安全权的冲突,

2、抱养弃婴行为与亲子抚养权 的冲突,公民储蓄权与银行执法权的冲突,等等。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可 以发现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所存在着的一些深刻的矛盾和冲突如法律和道德 的冲突,情、理、法之间的冲突,执法权与公 民权之间的冲突,等等,以使我们得以进一步寻求如何解决这 些矛盾和冲突的方法和途径。关键词法社会学权利冲突司法过程执法过程日常生活案例研究作者刘作翔,男,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法社会学研究中心主任吉林大学兼职教授,吉首大学客座教授。北京法律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就是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为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奠定基个案分析和个案研究。通过个案,

3、来发现一个社会础和提供实践性的素材。中所存在着的一些带有典型性的或者非典型性的一人忆。一,鳝域毕 扼 拼 巡歹舀 悴 蒸 苦念嘿黯粽戳。命题,对此加以解说、分析和研究,寻求出解决问产、刁一”,曰一,护、目,题的方法和途径。在今日中国的法治正在 向纵深案情 姚丽是大庆建行景园储蓄所的一名普进行和发展的时候,有许许多多深刻的矛盾和冲通职员。年月日时许,储蓄所 的名突也显现了出来,权利冲突现象就是其中较为突女储蓄员姚丽、孙海波、李蓬正在吃午饭,突然闯显的一个法律现象。从我们社会生活的实践和法进来两名男子,其 中一人从提包内取出一把五、律生 活的实践来看,权利冲突不仅存在于司法审六磅重 的铁锤猛击防弹

4、玻璃,边砸边 吼“快开判过程中,也存在于行政执法、立法和公民的日常门,报警就整死你们”受到惊吓的名弱女子躲生活 中,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普遍 的一个在柜台下 面,姚丽按下了报警器开关,但警讯 未法律现象。本文作者主要侧重于对司法审判中、行能传出。这时,歹徒已疯狂地指着柜 台内储蓄员政执法 中和日常生活中权利冲突的一些典型案例叫骂“不开门,等我们进去就杀了你们”孙海波米因案例较多,篇幅较长,故本文作者将目前所搜集到的案例分析分两部分发表。本文即为一部分,另一部分发表于法学月刊以年第期。随着研究的进展,典型案例分析内容还可能会延续下去。作者注。1994-2010 China Academic

5、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浙江社会科学田年第期法学研究说没有钥匙,并看了姚丽一眼,姚丽点头示意,装作找钥匙拖时间,并蹲在柜台下再次打电话报警,然而电话不响。这个时候,孙海波见被砸坏的玻璃要掉下来,内心非常害怕,在歹徒恐吓下将柜台门打开了。两名歹徒进人后将姚丽匣箱中元现金和孙海波匣箱中元现金装人随身携带的提包内。歹徒又威逼姚丽打开保险柜。姚丽等谎称“保险柜里没钱,今天没从行里提款”,故意拖延时间,最终也没有将保险柜钥匙交出,使保险柜中万元现金安然无损。歹徒逃离现场后,姚丽又向“报了警。第二天,姚丽从

6、自己家 中取来一万三千余元交给单位,补上了歹徒从 自己手 中抢走的现金。家里人都安慰说,未伤及生命是不幸中的万幸然而,姚丽的不幸并不仅仅是破财。月日,她被叫到行里,领导向她宣布了处分决定“姚丽在月日发生 的歹徒持械抢劫案件 中,没有制止孙海波打开柜 台门的错误,也没有与歹徒搏斗,并在歹徒威胁下将匣箱内的元现金交出,属于严重的失职行为。决定给予行政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姚丽愤怒了,她说“面对歹徒,我已经尽到了最大努力 我不顾危险一次次报警,事后才得知早已下发的恐吓报警器没有安装,且服警器失灵,难道非要手无寸铁的我与穷凶极恶 的歹徒搏斗,才是正确的吗”姚丽和父亲在求见行长遭到拒绝并被驳回行政复

7、议请求后,向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该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裁决撤消大庆建行对姚丽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恢复姚丽公职,安排工作,补发工资。对此裁决建行大庆分行不服,遂 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仪刃年月日,法院判决建行败诉。建行仍不服,以“案发时不存在报警装置失灵,姚丽在人身未受到威胁情况下将钱交给歹徒,保险柜内万元现金未被歹徒抢走与姚丽无关”为由,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刃年月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由于此案的特殊性,由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法院审理认为景园储蓄所被犯罪分子抢劫,主要原因是该所未安装恐吓报警器和“报警装置失灵,使工作人员遭受侵害时不能及时

8、报警,处于孤立无援状态。当被上诉人面对手持凶器的两名歹徒,人身安全受 到威胁时,未能做到为保卫国家财产临危不惧,但为保护金柜 中万元现金一直与歹徒周旋,使国家大额财产未受损失,也尽到了一定的责任,不构成严重失职行为。案发第二天,姚丽从自己家 中拿钱将犯罪分子从自己匣箱中抢走 的现金全部交给了单位,不能认为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害,不具备开除公职的条件。法院终审判定建行大庆分行败诉。评析“姚丽事件”在 当地引起强烈反响。人们就此案争论的焦点该豁出命去保钱还是应该不得已交出钱保命进行了辩论。该行主要负责人在接受当地新 闻记者电话采访时曾气愤地说“姚丽是狗熊,是银行系统的叛徒”在法庭辩论时,银行的委托

9、代理人认为,姚丽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关键时刻应毫不犹豫地献出自己的一切,甚至最宝贵的生命。在歹徒实施抢劫的生死关头,姚丽为了个人的利益和安危,没有积极地同犯罪分子进行殊死搏斗,给国家财产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与“中国建设银行卫士”陈一凤置生死于不顾,保卫国家财产的英雄壮举形成鲜明的对比。持不同观点的人则批评他们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一个弱女子在生命受到威胁、孤立无援、濒临绝 望 的情况下,能做到 的也就仅仅如此如果要求姚丽盲目地以死抗争,无异于以卵击石,势必人财两空,那样才是为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 大庆市一位律师认为,金融 系统在 内部规定上要求职员要积极地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但是要区

10、别具体的情况,决不能强求职员非要以生命的代价保护好国家资产和财产安全。如果那样的话显然就违背了立法的本意人身权高于财产权。公民只有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措施保护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失。在我看来,此案并不是一种常态下的两种权利即国家财产权和个人人身安全权 的冲突,而是在发生了犯罪即抢劫的情况下,是不分情况、不分条件地履行保卫国家财产的义务,还是在可能的限度 内维护个人人身安全这种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还是一种道德义务 并且就此案来讲,姚丽是完全放弃了这一义务,还是尽了自己所能这是我们思考此案时应该考虑的问题。在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时,我们长 1994-2010 China Acade

11、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刘作翔 权利冲突一个值得重视的法律问题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研究期以来所奉行的原则和所接受的教育是 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在一般情况下或常态情况下,如果这两者或三者之间的权利或利益发生了冲突,我们可以暂且按照这样一个思路和顺序去处理。但是,当处在特殊情况下或非常态情况下,是否还坚持这样一种思维,是需要考虑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这些发生冲突的权利的属性。从法理上来讲,我们不可在抽象意义上笼统地认为“人身权高于财产权”,而是要就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因为各个具

12、体案件之间的情况千差万别,不能框定一个划一 的原则。就此案而言,国家财产安全权与个人人身安全权都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就此案发生的具体境况而言,在姚丽等尽了自己的所能 也即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之后,她以及她的同事的“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作为银行职员,负有保卫国家财产的义务,这是一种由其特殊职业而产生 的法律义务。但是,如同每一种权利的行使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样,每一种义务 的履行也需要一定的条件。在此案中,姚丽按下了报警器,但报警器未传出 姚丽打了报警电话,但报警电话失灵。这都是她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之外的原因,未能发挥作用。这时,我们就不能像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所认为的那样,一定要求她们进

13、行“殊死搏斗”,舍生取义,方显得英雄壮烈,方能告慰天下。因为这种要求超 出了法律义务的要求,而变成了一种道德上的义务要求。因此,在此案中,有两种义务存在一是法律义务,一是道德义务。要求她们在既定的条件下,同劫犯周旋,并设法报警,这是法律义务 要求她们殊死搏斗,舍生取义,这是道德义务。而道德义务不能作为法律判决的理 由和行为标准。这正是两审法院判决建行大庆分行败诉的主要理由、原 因和根据。此案件从表面上看,是国家财产安全权与个人人身安全权这两种权利的冲突,而且,一般人会将此案件的焦点放在哪种权利的高与低上,以及哪种优于哪种权利上,这恰恰是我们分析此类权利冲突案件时容易陷人的误区。但从我们以上的分

14、析看,此案法庭审理中的关键是当事人有无失职行为。它实质上是两种不同的义务之间在法庭上的冲突和较量 一种是在法律的限度内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另一种是要求毫无条件、毫无保留地以生命的殊死搏斗来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道德义务。这两种义务要求在此案中发生了冲突。前一种义务要求必须履行后 一种义务取决于当事人的个人信念。并且,这后一种道德要求是否一定要提倡,也还是值得讨论的。第二个案例抱养弃婴行为与讨回亲子抚养权相冲突的案例案情年月日,岁的李景芬在广西钦州市某医院生下一个男婴。当医护人员告知她及其丈夫婴儿性别、体重及其他情况 时,李景芬让丈夫闯进新生婴儿辐射抢救台探视情况。吕的丈夫一见到畸形婴儿丑陋

15、的面容,不禁打了个寒颤 婴儿瘦小怪异,头似卵石,手如鸟爪,身子像矿泉水瓶般大小。当他将这个 消息告诉妻子后,李景芬紧张地问医护人员这么小的婴能否养活医护人员 回答她“这事无法 预料。”几分钟之后,李将丈夫 叫来商议,最终决定放弃对婴儿的抚养,随即叫医护人员将婴儿“处理掉”,当场遭到拒绝。当天夜里,婴儿凄惨的啼哭声在医院里 回荡。第二天早晨,人们发现医院的粪桶里,一个浑身沾满了粪便的婴儿在痛苦地挣扎。人们觉得太惨无人道了,就将婴儿放在妇产科厕所一个角落。下午时许,该医院清洁女工黄作珍在与人闲聊时,得知厕所里有一名被丢弃的婴儿,黄立即放下手 中的活儿,疾步跑进厕所,果然看见一名婴七躺在冰冷 的水泥

16、地上,皮肤冻得发紫,奄奄一息。黄作珍脱下外套,将婴儿裹住,她决定将婴儿抱回家抚养。当时,她不知道这孩子的父母是谁,也没有医护人员 阻止。对于能不能养活这个孩子,黄作珍也没有把握,但她想试试。孩子 的生母李景芬,直 到出院也没有过 问过孩子 的情况。回家后,黄作珍开始了对孩子的艰辛抚养。她经历了婆婆、丈夫由不 理解到理解 的漫长过程,经历了孩子生病、体弱,高昂的医疗费用和营养品费用 的艰于支付及借下不少外债的艰苦过程。在黄作珍夫妻的精心 呵护下,昔日那个细弱畸形的弃婴已变成一个白白胖胖、健康聪明的小男孩。年月,李景芬知道了这个孩子 的下落,她和家人商量后,决定要把孩子要回来。对于 1994-20

17、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浙江社会科学年第期法学研究黄作珍,李景芬考虑可以给一些经济上 的补偿。这一想法,被黄作珍当然地拒绝了。李景芬夫妇承认他们当初放弃婴儿的事实,但他们认为,黄作珍从医院抱走孩子,应征得他们的同意,而他们现在要回孩子理所应 当。身为中学教师的李景芬还认为,自己的家庭环境和条件,更有利于孩子 的教育和成长。年月日,李景芬一纸诉状将黄作珍告上 了法庭。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仪刃年月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景芬在法庭上诉称年月日,我在钦州市某人民医

18、院妇产科分娩一男婴,经医院诊断为早产,婴儿重度窒息,体重克。当时值班医生认为可能养不活,在医生的建议下,放弃了该男婴,以后一直认为其已死亡。后来得知我所生 的男婴被医院一女清洁工抱回抚养,并且一直对外承认她抱养的孩子是我所生的,我对亲生的独生子依法享有抚养权。被告未经我们同意,擅自抱养我们的孩子,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抚养权。黄作珍在法庭上答辩说我在医院抱养一男婴是事实,但并不一定是李景芬的亲生子。即使是她所生,也是已被李景芬遗弃的,起诉书 中原告已承认“放弃婴儿”的事实,且已放弃婴儿抚养权长达年,父母与子关系情义已断,无任何理 由和法律依据再度要回抚养。我们收养不幸弃婴,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社会

19、公德,实行了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而李景芬把自己的亲生骨肉遗弃,构成了犯罪,应追究其遗弃婴儿的违法责任。总之,在法庭上,原告引经据典以法律武器讨回自己的亲生独生子的抚养权被告以情释法,坚决不同意将自己抚养的孩子拱手让人。以年月日,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黄作珍于年月日抱养的男孩,是李景芬所生,事实清楚确实,法院应予认定。该男孩出生后,在有生命的情况下,李景芬提出“处理掉”而放弃抚养是违法的。黄作珍在抱养时,李景芬还在医院住院,黄作珍只听他人说原告放弃抚养就将小孩抱走,没有征求李是否同意 抱养后两年多时间不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这些行为违反了我 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黄作珍收养

20、该男孩是不合法的。李景芬依法负有抚育自己亲生孩子的义务。本案原告 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被告黄作珍抱养弱小男婴,至今个月 时 间,付出了不少的精力和经济代价,根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和小孩的实际情况考虑,原告 自愿补偿给被告抚育费用万元合情合理。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黄作珍将抱养的男孩归还给原告李景芬。李景芬补偿给黄作珍抚育费万元。原被告对此判决都不服,向钦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年月日,黄作珍收到了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的当日,李景芬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要求法院将孩子执行“物归原主”。此案的故事 尚未完结。终审判决之后,黄作珍夫妇打算 申诉。如果申诉失败,她决定

21、和丈夫双双辞职,带着孩子逃往异 乡。围绕此案而收到的群众来信和舆论谴责更是将此案推向“白热化”阶段。就在黄作珍准备变卖家产逃离家乡“避难”时,此案发生 了意想不到的变化。一天上午,李景芬随一行人向黄作珍家走去。当她来到了黄作珍简陋的出租屋里,看着自己可爱的亲生儿子,环顾着养母贫苦的生活,李景芬突然放声大哭,全然忘记了摄像机的镜头和满屋子 的记者。事后她讲,这些天来,她一直沉浸在自责之中。每当看到媒体的报道,她的心像被刀割一般难受。“舆论唤醒了 良知,道德战胜了法律”记者的话,她毅然决定放弃“执行”,并承诺每月付给孩子部分抚养费。而黄作珍也对李景 芬口头承诺,孩子可以叫她“妈妈”,她随时可以看望

22、孩子,等孩子长大了,由孩子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跟随哪方父母生 活。这个结果 连主审法官也感到惊讶评析这起案件,牵涉到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法律和情、理的冲突,也牵涉到黄作珍这种抱养弃婴的行为和李景芬讨回弃婴的亲子抚养权的冲突。此案从法律的角度,很难支持黄作珍的“弃婴抚养权”。因为尽管李景芬当初“遗弃”了这个婴儿,但她和这个婴儿的母子关系并没有解除。当她得知她的孩子还活着时,她完全可以提出抚养权要求,这是其一其二,黄作珍和这个孩子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事实上 的“私 自”抱养关系,而没有形成法律上 的收养关系。而这种私自抱养弃婴的行为从法律上很难断言它究竟是一种合法状态,还是一种不合法状态。法律没有规定公

23、民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刘作翔权利冲突一个值得重视 的法律问题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研究可以私自抱养弃婴因为这种私自抱养行为很可能给违法犯罪行为留下 空间,如拐卖儿童行为等等,但法律也没有禁止公民私自抱养弃婴因为法律不可能要求当一个公民发现一个被遗弃的婴儿或孩子时见死不救,或不动恻隐之心而置之不理。实质上,这种 私自抱养行为我们不能说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处于法律上的不保护状态。而这种私自抱养行为不同于法律上 的收养行为。收养行为所形成的收养关系是一种

24、合法状态,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其三,黄作珍和弃婴能不能形成一种法律上的收养关系 这要看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从收养法规定 的收养条件以及其他规定来看,他们之间不能形成收养关系。收养法中和本案关系最密切 的是第八条。该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这一法律规定直接否决了黄作珍对这名婴儿的收养权,因为这名弃婴并不是孤儿、残疾儿童,也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以上是从法律的角度对黄作珍有无法律上 的“弃婴抚养权”的分析。但是从道德的角度,从 中

25、国人善良的风俗、情理、良知的角度,黄作珍的抱养弃婴行为和抚养行为无疑会得到绝大多数同样怀有良知的善良人们的同情和支持。因为它是一种为善的行为,是一种有“德”的行为,是一种拯救生命的正义和善良之举。人们不愿意看到这种善行遭到糟践。美国最高法院的厄尔法官在“埃尔默杀死祖父以继承祖父遗产案”中创立 了一条法律原则也应是一条伦理原则“任何人都不 得从其错误行 为 中而得益”。同样,我们是否也可以以同样的理 由确立一条法律和伦理原则“任何人不得因其善行而受罚”当然,我很清楚地意识到,这条原则在伦理上没有问题,但在法律上可能会有疵漏,因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和法律实践中,常常会有“好心办坏事”的事例出现。这

26、又说明了在法律原则和伦理原则之间,常常也是存在着裂痕。因此,在此案中,黄作珍得到了许多人的同情和支持,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们的道德认同。但是,这种道德认同代替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到法律和道德之间的深刻矛盾。我们再来看看李景芬的行为和权利。首先,李景芬遗弃初生婴儿 的行为是李景芬本人在法庭上都已经承认的不争的事实。问题在于,这 种遗弃行为构不构成违法和犯罪 这也是关注此案的大多数人所关心的问题。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景芬遗弃婴儿 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我认为应是没有争议的事实和定性。二审法院的判决中,也有此定性。但构不

27、构成犯罪可能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忆南认为 此案 中,孩子早产,孩子 的父母作出放弃的决定。这种放弃从法律上来说,是一种遗弃行为。这种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恶劣后果,比如死亡或伤残,则不构成遗弃罪,但遗弃行为已经构成,当受到道德的谴责。而我认为,按照收养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遗弃行 为就 不仅仅是 道德谴责的问题了,而是一种违法行为,要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那么,究竟是不是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 十一条规定的构成遗弃罪 的要件中,有一个“情节恶劣”的要求。此案中,李景芬的遗弃行为之所以没有被法院定为遗弃罪,我认为主要还不在于没有发生恶劣后果因为后果 的防止和阻却不是来自于

28、李景芬本身的原 因,而是她之外的原因,而是因为李景芬当初 的遗弃行为“事出有因”,没有很强烈 的主观恶意。因此,法院并没有定她为遗弃罪。其次,尽管李景芬有上述遗弃行为,这种遗弃行为不仅在法律上是违法行为,而且在道德上也是受谴责的行为。但能否否定她对亲子的抚养权,显然不能。因为他们之间的法律上的母子关系并没有改变和解除。我们包括法院不能因为由于她 的违法 的遗弃行为和道德上的谴责而 否定她在法律上 的民事权利。这从另一个角度又一次印证了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的深刻的矛盾。本案中,像黄作珍的这种抱养弃婴 的行为以及“收养”孤儿的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他们中有的可能会形成合法 的收养关系,

29、有的可能会形成事实上 的抚养关系,有的可能在找到亲生父母后交还给亲生 父母。但也会经常地、大量地存在着这种抱养、领养、抚养行为同亲生父母的亲子女抚养权之间发生剧烈冲突 的事件的案例,并且往往是前者在法律上处于劣势,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浙江社会科学田年第期法学研究而在道德上处于优势而后者在法律上往往处于优势,但在道德上却处于劣势。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对这种抱养、领养和事实上的抚养行为没有明确认定,尚处在一种未法定化状态。这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中应解决的

30、问题。第三个案例公民储蓄权与银行执法权相冲突的案例案情年月日,山东省济南市大易造纸厂下岗职工李某某遭遇意外事故不幸身亡。他留下了一 张银行存单,钱并不多,仅有元。办完丈夫的后事,月日,李的妻子李女士拿着这个存折去工行支取现金。但工作人员告诉她这个存折是有密码的。而李女士对此一无所知。不知道密码,银行是不能提取这笔钱给她的。李女士提出要办理挂失手续。工作人员告诉她,挂失手续必须去开户行办理。随后,李女士带着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开具的丈夫的死亡证明来到开户行。她讲明情况后,工作人员认为这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所以她必须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后,储蓄所凭合法继承人的有效公证书给予办理过户或支取包括挂

31、失 手续。李女士出示的死亡证明书只能证明人已死亡却不能证明财产归谁所有。于是,李女士赶到历下区公证处。公证员 的答复才真正让她感到为难、无奈和沮丧。按照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证明财产继承,最低收费以元。也就是说,存折上这元的财产公证,要 收取元的服务费。不仅如此,根据李女士的具体情况,公证员认为她还需作另外两项公证 被继承人的死亡公证,被继承人父母放弃继承公证。这两项公证每项需 收费元。前后加起来,一共是元。面对这样的结果,公证员也劝她放弃算了。之后,李女士 又让自己的女儿去了一趟储蓄所,将有关公证的情况 向储蓄所的工作人员讲了,希望能“通融”一下。可是法规就是法规,银行工作人员拒绝了她的请求。

32、李女士待岗在家,两个女儿,一个上高三,一个上初一。丈夫死后,她一个人抚养两个女儿,靠以前攒下的钱维持生活。对于这个缺少经济来源的家庭来说,多元的生活费,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搁 下半年多。仪刃年月,李女士再次来到工行储蓄所,希望能碰一碰“运气”,把这元提出来,了却这一件心事。但工作人员的答复仍与前几次一样,仍然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事情至此,李女士觉得取出这元已经没有多大希望了。评 析此 案中,李女士之 所以取不出 这元,关键是涉及到银行法规和公证收费标准。银行方面反复强调“银行一定要按法规办事,这个决没有半点通融的余地。”银行方面要求李女士出具公证书的做法是依据国务院 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

33、民银行关于执行 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 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是“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 的公证处 申请办理储蓄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而公证处的收费标准是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的。该“通知”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予 和遗赠,按 收益额的收取,最低收取元。”“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 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一元。”因

34、此,银行为确保存款安全,要求继承人出具公证书的做法并无不当。此案中的李女士为了取出这元,却要付出元的有关手续费,表面上看起来这似乎只是一个“出不抵人”的钱的比较,但它却反映出了我们社会生活中和法治进程 中的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和深刻的矛盾,即主张权利的成本可能大于权利本身的利益,或者说,权利的获取要付出高于权利本身的利益成本这还是仅就可以比较的利益而言,还 不包括那些不可 比较的利益,如“一元钱电话费官司”、“三毛钱铁路厕所费官司”等。尤其是在那些需要进行技术检测 的事情中,如“打假”案或医疗事故案 中。有人撰文讲到如你买 了包假烟,商家不承认,你想讨回公道,得从商家那儿重新买到同样的烟两条,

35、与商家一起封好样拿到烟草专卖局鉴定办送检。你买瓶五粮液,口味不正,你若要送质检站检验,还要另买瓶同样的整瓶 的酒,与商家一同送检,你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刘作翔权利冲突一个值得重视的法律问题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研究还得交上多元等上半个月才有结果。是假酒,商家才出检测费,你才有索赔依据。另外,检测一个电表收费元,检测一袋食盐收费六七百元,检测一公斤汽油两三千元等,例子不一而足。检测费太高,耗时太长,风险太大,使普通市民不得不放弃投诉,从一定程度上纵

36、容了假冒伪劣猖撅。医疗事故中的检测费用更是高昂,使权利主张人难以承受。这些事例中,有些是属于制度改进的问题,但有些却是难以避免的权利和权利或权利和权力的冲突。像本案中,有人会认为,就这元,银行太“死板”,可以“灵活”一些。但这等于让银行不执行法规。因为银行的责任和义务是保证储蓄安全。银行要履行这一职责和义务,就必须严格执行法规,而不能因为钱少或出于怜悯或出于同情而违规操作。就银行而言,在执行法律上,在保证储蓄安全方面,我认为一百元和一百万元其性质是一样的,不存在差别待遇。不能因为钱少就可 以不执行法律,就可 以不顾及储蓄安全。从公证收费而言,也没有超越国家收费标准,公证员也不好擅作主张,给予免

37、费。但事情就僵到这里,不得解决。这就是我们的一种生活现状和制度现状。从以上所列举的几个案例来看,权利冲突已成为存在于我们日常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的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现象。我们应该对这一法律现象给予关注和重视。它涉及到一系列 的理论层面的和现实层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为什么权利冲突变得这么普遍和广泛权利冲突的原因是什么权利冲突的实质、界限是什么如何解决权利冲突 我们应该确立哪些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 是否存在着某些原则 这些都是研究权利冲突 问题必然要涉及到的理论问题,也是社会生活实践和法律实践需要回答的问题。我们不可能一下 子对这些 问题有一个完满的答案,但我们应该重视它们、研究它们。注释朱形等文

38、财产权怎能高于人身权,引 自中国青年报年月日。虽然姚丽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了公正,但在记者发此稿之时,姚丽还未接到银行的任何通知。之所以说“暂且”,是因为这一原 则本身也是值得质疑的。哪种权利 和利 益优先,应 该根据不同的境况作出不同的安排。不能说,国家利益、国家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优先的和最高的也不能说,个人利 益、个人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滞后考虑的、最低的和最不重要的。并且,它们之间还存在着一个互动 的辫证关系。改革年来,我们逐渐地克服了国家至上的国家主 义弊端,加强了对个人利益、个人权利 的单重和 维护。这是改革的一 大成果,也是我们在理论上的一大收获。我的一位律师朋友贺海仁先生在同我讨

39、论此案例时认为,银行储蓄所的钱很难就定性为“国家财产”,银行财产的多元化来源个人、集体、国家、外资等等决定了银行的财产性质应是一种“混合财产制”。我觉得这一分析有道理。它有益于校正我们 笼统地把银行财产等同于国家财产的传统思维。但因为目前我国银行体系虽呈一种多元化的存在,银行的性质还是有所区别 的。国有银行从性质上看,还是属国家所有。因此,国有银行的钱,仍 可视为国家财产。这里面存在着我们对生命价值的不同体认。就银行劫案来讲,情况就十分复杂有只抢钱而不打算杀人的有抢钱后又杀人灭口的还有假抢钱而实为吸引警察来抓捕的案例,等等,不一而足。如果我们都用道德标准去要求银行职员银行保卫除外,那意味着超越

40、了法律对他们 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在实践中也有银行职员以智取胜的案例。此案给我们提出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有时是相吻合的,但在有些特定情况下,它们是相互冲突的,至少是不完全吻合的。在此案中,这种不相吻合表现得非常突出和明显。这里还有一个情况黄作珍在抱养该男婴之前,已经收养了一个女儿。按照我国收养法,就不能再收养子女。原告李景芬的上诉请求是第一,请求撤销一审让其 支付给养母黄作珍万元抚养费的判决第二,纠正原判决中对 自己遗弃“处理掉”婴儿是违法 的认定第三,生母对孩子享有抚养权。详见采风年第期阿 洁、成戈文“夺子之战”的追踪报道 法制 文革报年月日转载。参见家

41、庭周末报年月巧日江郎等文谁更有资格做他的母亲 检察日报 年月日第版非衣文“收养弃婴”惹官司。此案披露后,在全国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成百上千的读者纷纷给法 院和黄作珍来电、来信、传真与网上发帖子,为养母黄作珍声援、呐喊。中国第一拖拉机厂“一群热心群众”振臂高呼“如果非要讨还婴儿,先应追究生母的刑事责任。李景芬早已丧失了监护人的资格,孩子判给她只会成废人一个”上海市的黄水元撰文“我们对李景芬遗弃亲生骨肉感到愤慨和强烈谴责”南京读者黄群松全 家发表公开信“谁有资格做母 亲”黄先生说“我们全家流着泪对黄作珍声援、呐喊的同时,向法律提出质疑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

42、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浙江社会科学年第期法学研究为什么不追究李景芬遗弃婴儿的刑事责任”浙江宁波工商职业技术学校的彭群巧等名学生联名给法院写来了三千字的一封提议书“草敬的 法官大人,在你们眼里,我们只是一群不懂事的孩 子,但孩 子的心是最纯真的,孩子的话是最真实的。我们为黄作珍感天动地的母爱催人泪下,在愤然之 中提笔 写下这篇呼吁 书时,我们再次听到了弃婆的啼哭声,听到了养母无助 的痛哭声,这凄惨的哭声和那人世间生死离别 的场景,让每一个尚存良知的百姓揪心啊我们表示对判决极为不满”该校师生自发地组成“弃婴捐

43、赠会”,为黄作珍母子走向街头幕捐。许多人时两级法院的判决提出 了质疑。湖州市读者朱普炉说“本人觉得这是一起善 良被邓恶告状,无耻向善良宣战,善良败诉的悲剧。”中国政法大学和有关院校的法学专家认为,两级法院的判决只是照搬法律条文,没有很好地理解收养法和民法通则的立 法精髓,适用法律错误。以上反响意见引 自采风加年第期阿洁、成戈文“夺子之战”的追踪报道法制文革报 年月日第版转载。一个案件的判决能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响和关注,且反对意见如此之大,是不多见的。当然,上述意见中除了专 家的意见之外,一般群众和老百姓对此案的评价,多是从他们所认定的和接受的一般社会道德观念的角度而发表的意见和对判决的不满。我们

44、不可能要求老百性深谙法律条文,对此案去做出一个很“法律”的、很理性的评价。但如此之 多、之大的从社会道德感出发对此案所作的评价,使我们不得不对此案中所存在的问题予以关注。我以前曾经 写过“情、理、法之间完全响合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的判 断标准不尽相同但情、理、法之间如果间 隙太大,而且如果这种情和理符合基本的社会道德准则,那么,就不能不对法律进行反思。”见刘作翔著迈向 民主与法治的 国度,山东人民 出版社年出版,第页。看来,是需要对此案进行一些认真的思考。我们 一向并不赞成以民意来裁决法律问题,但我们同时也不能不高度地重视和认真地对待民意。民意中包含着许多需要法律家、法学家们认真思考的东西。见

45、采风年第期阿 洁、成戈文“夺子之战”的追踪报道法制文萃报 年月日转载。我目前只能将它称为“行为”,而 不能将它称为“权利”。因为它尚不具有权利属性。应当注意,“母子 关系”包括两层关系一是母子之间 的血缘关系,这一关系是永远不可能解除的另一层关系是母子 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 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是绝付的不能解除,例如收养。收养法 第二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 生父母及其他近 亲属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在我们谈论“母子关系”时,应 注意区分这两种不同层次的关系。曾经有过几次嫌体关于“孤儿村”、“弃儿之家”的报道,分别报道过几位生 活贫困的老人“收养”非法律

46、意义上的数十位孤儿、弃婴的“事迹”以及遇到的 困难和问题,但民政部门的人则认为,这种“事”不应当 由他们即老人们来管,而应当由民政等部门来管。但事实上,这只是“马后炮”而已。当弃婴或孤儿流落街头时,往往是这些善 良的人们挽救了他们 的 生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免责或没有尽责,也不意味着这些个人的“收养”行为处于合法状态,因为 法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参见美 德沃金著法律帝国,李长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年版,第一页。见 检察日报加年月日第版。执法权本质上是一种职权。而任何一种职权都兼具权利 与权力、权利与义务双重属性。说它是权利,是因为法律赋予了职权主体可以作为的属性说它是权力,是

47、因为法律赋予了职权主体有支配他人的支配力,以及这种支配力背后的国家强制力说它是义务,是指凡职权都是必须履行的,不可放弃的,一旦放弃,则有可能构成涣职行为。见生活日报年月日赵琪文尴尬的元法制文革报以刃年月日第版转载。见中国青年报 年月日张应松文 投诉有“门”不敢进。按法律规定,李女士可以提交法院判决,但同样要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除非申请免除诉讼 费还要看是否符合免费条件和法律援助。本文着意在探讨权利冲突现象,而不在于给个案寻找解决 办法。但就本案或类似于本案的案件而言,我认为,可以在公证制度上作些改进,例如可以参照法律援助 的做法,给那些有特殊原因的特别困难的人免费公证,当然,这必须进入制度化的软道。责任编辑陈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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