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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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政策为进一步做好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日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就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衔接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政策规定: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所谓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指,旧的工伤保险条例仅要求各类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而

2、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则由各省级规定;2003年,浙江省政府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已明确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各类企业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2006年,劳保部、浙江省劳保厅及杭州劳保局均发文明确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2007年国务院对旧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认定为工伤、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老工伤人员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

4、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工死亡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供养亲属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领取供养

5、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在原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况下,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额度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余额。四、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6、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就是说除了这五项费用外,工伤职工基本可拿双份赔偿。五、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目前,杭州市对于伙食补助费是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

7、开支规定执行。目前,杭州市关于交通费的标准为,工伤职工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凭据据实报销交通费。关于食宿费的标准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天)、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天200元)内按凭据据实报销食宿费。六、相关待遇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不能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

8、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生活护理费自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附: 杭州市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一)伤残等级医疗待遇康复费用鉴定费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停工留薪工伤复发费用护理费无等级区别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据实支付杭州市为每人每天15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

9、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凭据据实报销交通费。在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天)、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天200元)内按凭据据实报销食宿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的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

10、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前述费用)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二)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伤残

11、津贴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6倍待遇基数16倍赔偿基数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8514倍待遇基数14倍赔偿基数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8012倍待遇基数12倍赔偿基数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7510倍待遇基数10倍赔偿基数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本人工资的7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60个月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

12、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下同)8倍赔偿基数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本人工资的6050个月补助金6倍赔偿基数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20个月补助金4倍赔偿基数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14个月补助金3倍赔偿基数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8个月补助金2倍赔偿基数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4个月补助金1倍赔偿基数死亡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

13、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待遇基数指:统筹地区杭州市区上年度(2010)职工年平均工资34330元。补助金指:统筹地区杭州市区上年度(2010)职工月平均工资2860.83元。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不能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生活护理费自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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