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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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128号发布,根据 2007年 11月 26日贵阳市人 民政府令第 29 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 1956 年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

2、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四条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第八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

3、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第九条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建设用地在 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一执行。第十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 1000 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 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

4、顶平台、通道、绿地等 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二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 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 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 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 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

5、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一)住宅日照间距1:1.1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

6、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12 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012 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三)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 7 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 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 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15时, 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 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 1:1.0。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 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 15 米。3、当两幢住宅纵墙

7、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 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 13 米。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 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 10 米。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第十六条中高层以下住宅, 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 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X 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3米; 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1.8 米。第十七条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 ;中高层

8、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执行。第十八条24 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 米;(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 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 20 米;面宽大于 40 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 24 米;(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 米;(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 15 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3

9、 米;大于 15 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第二十条 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 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 米。第二十一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二)高度大于 2米小于 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 5 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 3 米三)高度大于 6 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 米。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 2.5,开槽宽度

10、最小不得小于 2.7 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X 3.3米第二十三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 的日照标准。第二十四条100 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二十

11、五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章规定。第二十六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5 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第二十七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四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执行。第二十八条规划宽度 25 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5 米。第二十九条沿红线宽度小于 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12、50180-93)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第三十条 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 米,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第三十一条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临道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第三十二条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 3 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的退让

13、,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城 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符合规划划定的隔离保护带 要求。第三十四条 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2 米退让。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一)南明河两侧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控制:1、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50 米控制;2、龙王庙至水口寺大桥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20 米控制;3、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按河道中心线两侧60 米控制。(二)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等河流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7 米

14、控制。(三)鱼梁河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 50 米控制。(四)排水干线按规划的断面外侧不小于 3 米控制。(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河流、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城市景观等因素具体确定。第三十五条 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铁路干线和规划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的,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 20 米;在铁路支线、 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 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 2.5 米。铁路干线 0.00 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起计算

15、。(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退距离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第三十六条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规范执行。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三十九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第四十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

16、没有高度控制 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H450| 4500|1 13001 1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111序号111 1建筑类别|指标单位1|机动车指|辆指标11111L|1 L|标|1其他车1 111旅馆、宾馆丄丄1车位/客房IIIII 1I1.5111 211111餐饮、娱乐II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IIIII 2I3111311n11I办公III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IIIII 0.7I3111411n11商业III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IIIII 0.7I6111511n11体育馆III车位 /100 个座位IIIII 4I20111 611n11影剧院I

17、II车位 /100 个座位IIIII 4I20111711n11展览馆III车位 /100 个座位IIIII 1I3111 811n11游览场所III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IIIII 0.2I1111911ni1医院丨iI医治、住院楼III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III 0.5III3111 1011nI111I独立门诊III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III 1III3111 1111nI1 1L J综合楼1I车位/100 平方米游览面积L LI 0.8I3121I 住宅 I1别墅、联排高档低层住宅III车位 /户III 2III/11131nr_IIii_商品住宅I II车

18、位 /户III 1Iii1.51141nr_II1I经济适用住宅III车位 /户IIIII 0.3I1115nII 学校 Iii_中 小 学III车位 /100 名师生III 0.4III301116nr_IIIi高等教育III车位 /100 名师生IIIII 2I501117III火车站I II车位 / 高峰日每千旅客IIIII 3.5I411181IL农贸市场1I车位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 1I 2I4T备注丨(1)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I ( 2)配建的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停放需要I (

19、 3 )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10%;I ( 4)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I ( 5)其他车辆指标可按小汽车1/10折算指标.附表七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1 11设施名称 |1 11至乔木中心距离( m)1| 至灌木中心距离1 11低于 2 米的围墙 |1 111. 01|-1 11挡土墙 |1 111. 01|-1 11路灯杆柱 |112. 01|-1 11电力、电信杆柱 |11 111. 51|-1 11消防栓 |1 111. 5L| 2. 0m)1测量水准点丨2. 0|2 . 0附录一名词解释1、建筑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2、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3、低层住宅:层数为 1-3 层的住宅。4、多层住宅:层数为 4-6 层的住宅。5、中高层住宅:层数为 7-9 层的住宅。6、高层住宅:层数等于或大于10 层的住宅。7、高层建筑:公共建筑总高度超过24 米低于 100 米的建筑。8、超高层建筑:总高度超过 100 米的建筑。9、建筑红线:指规划建筑的外框线及尺寸,以及规划建筑外框线与相临城市道路、相临建筑间距的控制标注。10、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11、河道蓝线:指规划河道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12、绿线:绿化用地控制线。13 、架空层:指在建筑物底层或高层塔

21、楼首层设置的无任何结构围护的建筑层,架空层层高应大于4.2 米小于 4.8 米,架空层只能设置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的绿地、休闲空间,为业主终日免费开放,不得设置经营性质项目。14、结构(设备)转换层: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 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设备)转换层。单独设置结构(设备)转换层时,层高应小于 2.2 米。附录二计算规则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道路的规划红 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

22、能计入建设用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2、建筑面积计算( 1)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 T 50353-2005 )国家标准执行。( 2)入户花园、封闭式阳台均按国标GB/T50353-2005 中阳台 1/2 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3)层高小于 2.2 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设高度大于4.2 米小于 4.8 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可以不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高出地面小于 1.5 米的半地下室且一面临空层高小于 2.2 米的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 无柱雨篷、柱廊、层高小于

23、 2.2 米的吊脚架空层、高度小于 2.2 米的夹层及结构(设备)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不计。3、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 1)商办及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根据(附表一)规定的指标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附表一) 的规定指标执行。( 2)商住或办公住宅楼,如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的10%,可全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其建筑密度仍按商业或办公计算。( 3)无裙房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的条式或点式住宅综合楼,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住宅计算。( 4)高度小于 2.2 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及无结构围护的吊脚架空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设高度大于4.2 米小于 4.8

24、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不计算容积率。( 5)建设项目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4、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 1)在建设用地范围,为社会大众提供有效使用面积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屋顶平台、绿地、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 外空间。( 2)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应在8 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 5 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3)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

25、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面 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 25%。5、建筑高度计算( 1)平屋面建筑无女儿墙的屋面,从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面,如有女儿墙的屋面,算至女儿墙顶面。( 2)坡屋面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屋檐口。坡檐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坡檐顶面。( 3)楼梯间、电梯间、屋顶水箱、烟囱、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不作建筑高度计算,如有净空或其它控制高度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审定。6、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按第四章规定执行。7、建筑层数计算建筑物一面临空且高度大于等于 2.2 米,既从临空面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物顶层。层高小于 2.2 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吊脚 架空层、高度大于 4.2 米小于 4.8 米无结构围护的架空层及层高等于或大于 2.2 米的顶层跃层上层不计算建筑层数,但应计入总高度, 并单列说明。308、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计算 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按道路等级计算,进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50米至 80米,出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米至 6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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