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会计人员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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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会计人员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问题与对策1、相关定义1.1、职业道德的概念业的人在工作和劳动过程中应遵循的、与其特定职业活 动适应的行为规范。它应该是一般社会道德和阶级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职 业道德既是对本行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时的行为的规范,又是该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 德责任和义务。中国大百科全书对职业道德作出了准确的释义: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 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合,它是调节职业集团内部人们之间的关系 以及职业集团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 标准,对该行业的从业人员有特殊的约束力。 1.2、职业道德素质概念 素质,是一个人在社会

2、活动中思想与行为的具体表现。素质一般定义为: 一个人文化水平的高低;身体健康程度的好坏;学习掌握的思维能力和对事物 的洞察能力,管理能力;智商、情商能力的高低以及与职业水平所达级别的综 合展现。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其职业活动中与其密切相关联的职业素养,是符合人 们在职业活动中所展现出来的道德规范、职业精神和职业品德的综合体现。它 既是在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所展现出来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又是从业人 员在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好坏。 职业道德素质,是”相应于职业生活中的相关权利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职 业义务12”,它相当于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应表现出来的职业品质,更是相对 于职业道德而言,它更加具备的敬业

3、精神的两个方面的总和。职业道德是人们 认可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精神品质的表现,是从业者所应该履行的职责或义 务,而职业道德素质是内化在自身的,由心理自发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职业品 质。职业道德素质拥有更崇高的敬业品质,它是从业者自身素质的体现。 1.3、法国法律定义的概念 在法国的法律中,关于不公平条款的概念,历史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 (l)不公平条款的概念由其内容确定,指合同中明确给予经营者或企业法人一 方利益,从而造成消费者一方利益缺失的条款。这个概念写入了1978年1月10日的 法律又称scrivener法(第35条)。这个概念随后编入法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L.132一1条;(2)不公平条

4、款的概念随后被修改为没有经过合同各方商榷,且消费 者没有对其施加影响的条款。上述概念被1993年4月5日的欧洲指令93/13/EC纳入 其针对不公平条款的法规中,并被强加于法国立法中。因此,上文提及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L.132一1条被1995年2月1日的95一96号法律修改。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L.132一1条第一段中写道:”经营者和非经营者 或消费者签署的合同中,损害非经营者或消费者权益,在合同各方中造成权利义务不 均衡的条款为不公平条款。” (二)消费者与非企业法人的概念 消费者这个词在很多法案中都有定义: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1980年的罗马 公约,欧盟远程合同中的消费者

5、保护指令以及欧盟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正条款指令。 消费者一般定义为:在自身商业或职业活动以外,与进行职业或商业活动的供 应商签订合同的任何自然人。 在法国,这个概念被扩大,加入了非企业法人(非经营者),即在其职业权限 外从事活动的人。但法国判例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定论。事实上,关于消费者或非 企业法人(非经营者),最高民事法院首先采纳了一个宽泛的定义。因此,只要法人 符合”和其他任何消费者处于同样不知的状态”(最高法院之判例cass.le Civ.1987 年4月28日),它就可以受益于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随后,定义的范围有所缩小, 对消费者的保护仅限于当合同与法人的职业活动没有直接联系时(最高

6、法院之判例 扣法国国会议员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Cass.le eiv.1993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通过补充2001年11月24日的判决 中所涉及的欧洲共同体法院的论据,在2005年3月巧日的一个重要判决中重申了这 个立场。 根据1993年4月5日的欧洲指令93/13/EC第2(b)条的规定,消费者的定义 范围得到约束:消费者为不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然人。 (三)企业法人的定义 在法国,企业法人没有法律上的定义。但我们可以理解为:任何具有法律行为 能力,依从事贸易活动或自由职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人合公司。 1993年4月5日的欧洲指令93/13/EC提到企业法人时,是指产业销售者和服务

7、行业的从业人员。”企业法人”即为有规律地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从这个意思看来, 它和消费者或非企业法人的概念是相反的。 由此可以得出,当一个条款损害了消费者或非企业法人的利益,它就是不公平 条款。合同双方均为企业法人时不存在不公平条款(最高民事法院之判例Cass. le civ. 2008年12月11日)。 1.4、英国法律定义 (一)不公平条款的定义 现行的”不公平条款”的法律定义来自于1977年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 1 977(ucTA 1 977)和1 999年的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条例 Uni瓦rTermsinConsumerContra

8、ctsRegulationsl999(UTCCR1999)。 1999年的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条例(uTCcR 1999)更新了其1994 年的版本,将欧洲指令93八3尼C纳入英国法律之中。该条例与1977年的不公平合 同条款法(UTCA 1 977)的内容相似,但后者专门处理免责条款问题,只适用于消费 者合同。 欧洲指令中规定的要求在许多方面不如英国现行的法律宽泛,然而,它却扩大 了无效条款的范围,尤其是在处理不构成免责条款的不公平条款时。它还有专门为格 式合同设定的条款。 该条例只是旨在废除那些使卖方或经营者受益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根据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

9、款条例(UTCCR 1999)规定,一项合同条款在 下述情况下将被视为不公平条款:(l)该条款没有经各方商榷。(2)该条款有悖于诚 信原则。(3)该条款造成权利义务间的严重失衡,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应依据以下 标准评定条款的公平性:(l)商品和服务的性质;(2)缔结合同时的全部因素。在合 同条款清晰易懂的前提下,合同的公平性与下列因素无关:(l)对合同标的物的定义; (2)价格或报酬的适度。 如果条款为不公平条款,则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 效。 (二)消费者与企业法人的定义 消费者与法人的法律定义参照的是1997年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TCA 1977)。 1、企业法人或

10、经营者 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TCA 1977)所针对的,仅仅是由以下原因而未能履行 责任或义务的法律行为: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已由某人完成或将由某人完成的商业活 动(无论是他本人的企业还是在他人的企业)或者占用人出于商业目的对营业场所进 行占用。其中占用人包括政府工作部门。 2、消费者 若满足以下条件,这一方则扮演消费者的角色:(1)他本身不参与商业活动, 并且不坚持参与其中;(2)另一方参与商业活动;(3)在商品销售合同中,商品是一 类通常供私人使用或消费的物品。 若一方仅仅是出席了拍卖活动(未参与竞拍),或者没有以自然人的身份参与竞 拍,则该方将不能被称之为消费者。若一方被猜测参与了企业的活

11、动,那么该方将 有责任证明事实上他并没有参与企业活动(这种情况下他是消费者),或者证明另一 方必定是消费者。 三、中国法律定义 通过类比法英两国所采用的定义方法,笔者认为同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定义自 然人或法人的社会地位:或者结合他的自身特点给出直接的定义,或者结合与其社会 地位有关的活动给出间接的定义。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笔者曾试图用第一种标准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给出法律上的定义,但是并没有得 出令人信服的答案。 然而,通过第二种标准可以得到更加满意的答案。事实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三章规定了十种经营者的义务.其中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在格式 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范围规定

12、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样,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 十三条规定了合同所涉及的各方的义务,同时间接规定了对企业的要求,以及使用标 准合同的企业对于合同另一方的义务,在这里并没有指明是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总则关于经营者一般的定义是如下的: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 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二章使消费者免受合同中不公平条款侵害的立法例 1.5、改善诚实的概念教学 教师只在课堂教学中”教”诚实概念是远远不够的。概念教学看似简单,实 则对教师提

13、出很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对诚实概念的讲授,不仅要界定其内涵, 即讲授诚实是什么;还要枚举其外延。首先,教师要界定诚实的内涵,即言行一 致、心口一致。其次,教师可以列举相关案例,提供不同的情境,让学生判定是 否属于诚实,这样,学生对诚实问题和非诚实问题有初步的认识。最后,再列举 有关诚实的的案例,让学生判定诚实的好与不好,比如恶意诚实和善意谎言的例 子。这样一来,学生对诚实的认识将更加深刻,也不仅仅局限于其原初概念,而 是会合理把握诚实的”度”,形成对诚实的正确认识,也就避免了机械式的概念 学习。而且在不同的年级,教师的概念教学也有必要体现区分度,对低年级学生 要尽量采用相对简单、感性的知识讲授

14、方式,对高年的学生则要逐渐呈现复杂、 理性的知识,在诚实的”度”内,体现出层次性和发展性。 1.6、()销售人员的定义 销售人员就是在一定的经营环境中,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巧,宣传企业产品 品牌、引导潜在客户购买产品或服务,实现企业销售目标的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是完成企业销售目标,实现企业利润。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销售人员的考核,主要是绩效考核,因此研究销售 人员绩效方面的文献相对较多,这些研究忽略了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销售 人员的自身成长问题。因此,销售人员的知识管理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作为一名成功的、优秀的销售人员,他应该具备如下特征:具备正确的、与 时俱进的营销理念、具备

15、正确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意识、掌握销售工作必备的知识、 善于把握机会并不断学习的热情、销售中要有情感导入。 销售人员的职业定义: 13 1.7、SAGD概念及特征 (1) SAGD 概念 蒸汽辅助重力泄油技术(Steam-Assisted Gravity Drainage,以下简称SAGD)是一 种有效的超稠油幵采方式,该技术理论首先是由加拿大石油工作者罗杰?巴特勒博士于 1978年提出的。最初是基于注水釆盐的原理,即向盐层中注入淡水使固体盐得到溶解, 浓度大的盐溶液由于密度大而向下流动,密度相对较小的水溶液则浮在上面。在持续的 向盐层中注入淡水过程中,由于密度与重力的共同作用,高浓度盐溶液可以从

16、盐层下部 连续的釆出。将水平和经济收入不断提高,个体客户和企业的需求随着自我的发展 得到进一步的膨胀,这就使得银行不断适应这个服务产业与工业生产并存的经济时 代;还有一方面的原因则是由于顾客对于自我需求的深化认识,使其了解到商品的 消费理念其实是一种整体感观性的消费,大多数的人在购买理财商品时都渴望这个 商品能给他带来不同的、多样化的满足,这其中就包括一些优质的产品和让人满足 的服务,假如银行方面不提供服务或者是服务的不够周到,就会使顾客无法得到那 种想要的满足感,这样一来,那些本该成功的产品就变成了有缺陷的产品,而顾客 朋友宁愿购买一些价格昂贵服务周到的产品也不会对这类产品抱一丝丝的幻想1。

17、 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营销其实也是属于服务营销的一种针对银行这一具体行业 的表现形式。从服务营销的定义上可以推导,银行的服务营销就是指银行以满足客 户需求为根本目的和前进方向,使用服务的理念把金融产品成功地介绍并销售给客 户的一系列推广活动。所谓的服务营销,其实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它包含了营销 产品的生成、经营销售、营销产业的运行、营销人员内部的活动组织和制度管理等 许许多多个方面。现如今的银行营销,大都被认为是针对银行金融产品的一种服务 理念。它可以无形地渗透到有形的金融产品之中,甚至超越有形产品的形态,在银 行的销售中建立起一条属于自我的、连续不断的、可持续循环的产业链。所以,银 行会非常重视

18、服务营销,这远远高于传统的产品营销。服务营销被隐藏在产品营销 之中,从而使得服务经常被认定为是产品营销的一个大的工作环境2。 2、相关背景2.1、农村教师职业道德失范现状研究的背景及意义百年大计,教育为根本。教育的发展,教师是关键,教师的素质,师德是核心。从 古至今,教师在传播人类文明、启迪人类智慧、开发人力资源和弘扬民族精神等方面都 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 多数,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推进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目前在农村已基本实现了 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极大的提高了我国农村民众教育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这对于我 国教育事业的整体有举足轻重的

19、影响。因此,关注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 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成千上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及农村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的开 展,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的未来1。 然而,近年来有关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负面报道却是层出不穷,屡见不鲜。据报道, 2006 年 6 月 1 日,正值国际儿童节,在这个特殊的日子,广东惠州市惠东县大岭镇东进 实验学校一名老师体罚三名学生的事件引起了强烈反响,该老师最后被作经济处罚和开 除处理。2011 年 5 月 13 日,仅一天时间内在河南不同的学校,发生 3 起教师殴打学生 事件,分别是:5 月 13 日上午,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某村小学一名二年级的女学生, 因没完成数学作

20、业被老师带领全班学生用木棍打 300 多下,最后瘫倒在地;同一天下午, 郑州市中牟县某乡镇中学一名初二的男生,因体育课时肚子疼跑步慢了点而遭遇到体育 老师的呵斥,该生不悦地小声嘟囔了句,便被老师拽进办公室用脚猛踢,致使该名男生 “多处软组织损伤”;另一则消息,则是当晚发生在商丘拓城县洪恩乡某中学 50 多岁 班主任老师身上,因喝醉酒后无故对五名学生进行殴打。事实上,在日常教学工作中, 除了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和以罚代教学生的现象,还存在着为师不廉、以教谋私、厌岗 怠业等职业道德失范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甚至,一些中小学教师道 德败坏,违犯法纪,触犯刑法。这类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村中小学

21、教师的光辉形象,引起 许多家长的反感,社会的不满,影响极其恶劣2。 1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农村教育领域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这类问题如 果解决不好,必然会影响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影响到我国人才素质的 提高,进而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因此,研究农村中小学教师失范行为, 分析失范的内在与外在原因,提出有效的控制及解决方案,对于提高我国农村中小学教 育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2.2、研究背景国力的增强,我国提出了生态环境政策和建设可持续发展经济社 会的战略目标,建设一个与自然环境系统相互协调发展的社会形态就显得尤为

22、重要。 如果一个城市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横流,护城河臭气冲天,城市 功能就难以得到有效运转,甚至会陷入瘫痪,这将会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污水处理工 作就成为评价一个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有助于塑造城市的良好形象,并有 利于改善社会的风气。 一个城市的市容市貌,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市的外在形象问题,但实际上反映了生活 在该城市市民的精神面貌和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人们对一个陌生城市的认识首先源于对 这个城市环境卫生的直观印象,再透过市容市貌去感受和评价该城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状况。 目前,城镇水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的局面尚未得到扭转。硬件设施不足,政府对污水 处理设施的投入虽然比过去

23、增多,但总体水平仍然过低。水体污染依然十分严重。全国 有一半以上的城市污水没有经过有效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海,不仅使地面水污染严重, 而且还波及地下水资源。此外,不少城市已建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益不佳。一些工业 企业将超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城镇水系生态正在 逐步退化。大多数城镇因工业、生活污水排放和农业污染超过了当地水系生态自我修复 的临界点,不仅引发了大量水生物种的消失,而且导致蓝藻爆发使水质不断恶化。 随着城市面积的不断扩张,生产、生活污水急剧增长。人们对环境卫生质量的要求 也越来越高。巨大的工作量和高标准的工作质量要求,使污水处理单位具有工作任务繁 重、责

24、任性强的特点。污水处理公司通过对污水的处理和再利用,达到节约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如果没有强烈的责任心,缺乏耐心细 致的工作态度,以及勤勤恳恳的工作作风,是难以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职业 责任的。 受社会不良风气大环境和污水处理企业现行分配机制的影响,加上对职工职业道德 的忽视,使职工道德水平下降。污水处理企业职工处于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 河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 2 德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价值观念、价值取向也会发生同样的变化。职 业道德是依靠职工的自觉性,执行力较差。我国有关污水处理企业职工职业道德的制度 并不健全,缺乏强制性

25、和操作性。 污水处理企业作为”脏一人净万家排污治水,创效益争一流造福社会”的崇高工作, 它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一支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的职工队伍。而要提高污水处理企业的职 工职业道德素质就需要通过教育、管理、激励、评价等手段对污水处理企业职工职业道 德规范进行构建与管理。 2.3、现实背景 笔者自1997年10月起从事乌海市第八乌海市中学的教育工作,从我市的乌海市 中学教师职业道德的总体情况看,主流还是很好的,近年来,涌现了许多师德先进个 人与集体、涌现了一批名校长、名班主任、名教师。他们默默无闻、勤勤恳恳扎根在 鸟海市教育这片土地上,为乌海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奉献着自己的智慧与精力,培育着 合格的优秀

26、的”四有”新人,向全社会塑造了良好的乌海市中学教师形象。但在中学 教师职业道德问题的管理工作中,还是觉得需要反思与研究的。 (l)各个学校在每年师德考核中都有一小部分不合格的教少币。 (2)不认真教书,能少干就少干,能不干就不j下一。 (2)关于有偿家教、收受家长礼品、体罚学生、歧视后进生的问题。 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笔者通过调查还发现:各学校的教育管理者对师德建设的重视程度还是存在着较 大的差异,越是重视教师师德建设的学校,该校的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就越高,专业 成一长就越快,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就愈高,家长满意率也高。反之,教师的整体职业 素质就差,专业成长也慢,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27、就慢,家长满意率也低。 (二)论题研究的意义 2.4、研究背景和意义.1.1 研究背景 税收关乎民生,关系着我们生活的点滴,税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税收的目的在于国家 以向纳税人收取金钱给付为社会提供公共性服务,通过收入的再分配调节经济。平等、公平 是税收法律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互信友好的税收关系是稳定国家税收秩序的重 要前提,是推动税收发展的重要保证。结合我国税法立法和执法实践来看,税收通常被误认 为是一种纯粹的义务。因为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受国家公权力保护,所以纳税人的权 利在实际的税收征管过程中被渐渐淡化,我们往往忽略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关注和保护,纳税 人诚实纳税推定权便是其中

28、之一。 2.5、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背景 随着司法的发展与人民诉讼观念的进步,人们开始更多地选择用诉讼的方式 定纷止争,民事诉讼也日益趋向多样化、复杂化。大多数当事人能够以诚信的态 度面对法院与对方当事人。但在我国面临道德诚信危机而诉讼法律规则不健全的 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量不当诉讼。由于部分当事人诚信理念的缺失,在 诉讼对抗中他们为求胜诉而不择手段,在他们眼中,诉讼沦为一种获得+正当利 益的途径。同时,我国近年来的司法改革着眼于增强当事人诉讼权利、削弱法官 职权主导,这对于民事诉讼的进步意义重大。但是,由于诚信制度的不健全,在 司法中也滋生出了大量的不诚信问题。由于举证时限的

29、确定困难、自认的任意撤 回、虚假诉讼责任不明确等制度上的缺陷,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恶意 诉讼、欺诈诉讼、拖延诉讼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当诉讼行为时有发生。 汤维建教授根据不当诉讼的表现形态将其归纳为六种类型:诈欺性诉讼、骚 扰性诉讼、盲目性诉讼、多余性诉讼、重复性诉讼、琐碎性诉讼。?在这六种类 型中,就当前中国的司法实践而言,引起最多关注的是欺诈性诉讼。欺诈性诉讼 是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 形式,促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 违法行为。在民事诉讼法修订的过程中,江苏省、江西省、浙江省等地方法院、 检察院在关

30、于修改民事诉讼法意见中都提及有欺诈性诉讼。 在江西、江苏两省有关方面对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意见中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指出,江苏不少法院都曾受理过当事人出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侵 犯案外人利益等目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虚假借条、房屋买卖合同、抵 1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背景及其价值 押担保合同向法院起诉。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并很快达 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很难获取案件当事人是否恶意串通的证据。 “据江苏省检察院统计,全省检察机关2010年11月26日至2011年11月 25曰,共监督虚假案件179件,主要涉及借贷纠纷、离婚财产纠纷、房屋买卖

31、 纠纷、购销合同纠纷等,其中抗诉57件,提出审查建议90件,移送相关部门追 究刑事责任或者纪律责任36件。为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苏州、常州、泰州等 地方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关于共同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行为的规范性意见。据南京 市检察院统计,南京市检察院自2011年7月开始幵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以来, 通过案外人举报,并与自侦系统协作,排查法官违纪案件,共抗诉了 19件,法 院己经撤销原判10件。”? 与江苏情况类似,江西省高院也反映在审判工作中欺诈性诉讼屡见不鲜,主 要涉及伪造借条、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等方面。为了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 有效规制,江西省率先作出了一些有效的尝试,江西省高院与检察院、公

32、安厅、 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 民事诉讼本身是一种权利救济方式,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权利、定纷止争而存 在。但在欺诈性诉讼中,民事诉讼却成了一方当事人侵犯他人利益的工具,这违 背了法的本质。诉讼欺诈是一种恶意违法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当的诉讼秩 序,损害了司法公正、法律权威与诉讼价值。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举证、自认、 答辩等方面赋予了当事人较大自主权,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出现一些 缺陷,包括举证时限的确定、自认的任意撤回、不答辩的责任缺失等问题。这导 致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可能随意虚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无所顾忌地利用程序 权利带来的”便利之处”来影响审判的进程,使法院作

33、出错误的裁判。在此过程 中,有的法官虽然怀疑其真实性,但由于证据难以获得又缺乏相应制度而束手无 策,不得不做出裁判。有权利则应有义务,由自由则也应有限制,可见要遏制欺 诈诉讼己成为民事司法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当法官发现当事人企图通过诉讼 获得非法利益时,需要通过一些原则或规则来对此类不法行为做出裁判。从立法 层面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解决欺诈诉讼提供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的不当诉讼行为不仅仅表现为虚假诉讼,更表现在司 法实务的每一个环节之中。由于欺诈性诉讼是不当诉讼中的比较严重的情形,且 案外人往往通过申请再审、申请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以及执行异议三种方式 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虚假诉讼

34、引起关注较多,其数据相对易于统计。通过以上的 统计数据,仅检察院通过检察监督制度所监察到的虚假诉讼案件数量已经为数不 少,可这只是不诚信诉讼案件的冰山一角。在法律实务中,利用管辖异议、申请 2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背景及其价值 回避等方式拖延诉讼,对案件事实陈述避轻就重、隐_扭曲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可 谓比比皆是。由于这些不当行为表面上合法、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有些当事人 将其视为”诉讼策略”。但是,这恰恰是民事诉讼法实质公正的”姓虫”,需要予 以关注和处理。 (二)通过诉讼诚信促进社会诚信 我国正经历着社会转型的时期,近年来,”学历造假”“地沟油”“网络瑶言” 等不诚信事件不仅扰

35、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深深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不 诚信行为让人们陷入一种质疑、担心、甚至恐慌的氛围之中,于是人们开始呼唤 社会诚信的回归。诚实信用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是一种优秀的思 想品质和社会美德。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 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这种社会环境中,诉讼诚信显得尤为重要。社会诚信决定着诉讼诚信,而 诉讼诚信又可以促进社会诚信。邓小平同志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曾经说过”主要通 过两个手段,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法律在社会整合意义上有着教育功能和 解决冲突的功能。任何法律

36、都是一定社会价值观的制度化,诚实信用原则也不例 夕卜。诚实信用原则的明文化能够有效地在社会成员中传播诚信的社会价值理念, 教育民众,进而维护和促进社会诚信。就民事诉讼方面而言,一方面,对于民事 诉讼本身是一种权利救济方式,是用法律的力量规制个人不当行为的手段,其中 不当行为就包括不诚信行为。当事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使得因不诚信行为导致 的纷争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对社会中民事领域的不诚信的行为进行惩戒。诉讼中 的诚信不仅是涉及程序权利行使,也是有效救济实体权利中不可或缺的。另一方 面,诉讼中的诚信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民事诉讼与司法权的行使是分不开的, 司法权是国家的一项公权力,时刻影响着人们的行为

37、。司法公信力不足是社会诚 信的缺失的重要原因。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虚假诉讼、拖延诉讼使其获得 了不正当利益,同时加之以着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毒瘤”,诉讼不诚信 对于社会不诚信的影响巨大。诉讼中的信任与合作可以发现客观真实,提升司法 的公信力,进而通过法律的教育作用引导整个社会诚信。 (三)克服当事人主义的缺陷 当事人主义是指民事诉讼的启动和发展是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主导的, 法官出于消极中立的地位。它强调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权 利,民事诉讼的进行有赖于当事人双方的主张和举证,法官不积极参与诉讼,而 是对当事人双方的主张和举证进行是否合法合规的评判,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并

38、依 3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背景及其价值 法做出裁判。民事诉讼可以说是当事人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目标而针锋相对的场 地。在英美法系中,民事诉讼被形象地形容为”F”air Play,即一种公平的竞赛,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行为则为”攻击防御”。在诉讼这场竞赛中,当事人双方利用 各自手上的”武器”,也就是证据材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诉讼的胜 利。 我国近几年正经历着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但与此同时,当事人主 义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出来。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双方的对抗 长时间以来成为了民事诉讼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立而紧 张。然而,无限制的诉讼争斗

39、的弊端也凸显出来,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争斗得”你 死我活”,反而激化了彼此之间的矛盾,使得调解、和解很难达成。甚至有些当 事人为了赢得诉讼不择手段,不惜铤而走险。过度的对抗已经脱离了诉讼最根本 的正义精神。在此背景下,协动型诉讼模式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从自由的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观到协同主义的诉讼观,是现代民事诉讼发展的一大趋势。协 同主义诉讼观就是倡导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建立和谐关系,由双方共同发现案件事 实,共同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当事人之间应当以协调的关系取代对抗的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以诚实善良的态度对待彼此,也更容易给彼此留下个好 印象,在心理上的认可和接纳对方。这可以有效缓和双

40、方当事人之间本身存在的 对立情绪和利益冲突,最终也能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 同时,在国家大力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和谐”的理念渗 透进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7年1月份召幵的第 7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 “和谐诉讼”的全新概念,其中强调了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诚信尽责、协同推进”。? “和谐诉讼” 实际上是对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一次中国式表达。而以诚实信用为基本价值的协 动型民事诉讼正契合了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要建立合作、协动的诉讼关系,信 任是必不可缺的,而彼此的信任来源于诉讼各方的诚实信用。和谐社会的提出促 进了协动型民事诉讼的发

41、展,也提高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的立法和研究的 地位。针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因滥用诉讼权利而导致的诉讼欺诈、拖延诉讼、 证据妨碍等问题,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和诉讼促进义务 加以强调和规范,进而对当事人主义进行修正,克服过度对抗的局限性。诚实信 用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可以有效弥补当事人主义的缺陷,因此将诚实信用 原则写入民事诉讼法中确有必要。 2.6、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背景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确立与适用,可以说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 国进行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时代背景。 (1)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政治文明已 经成为

42、政府建设的关键词,但是一个只讲权力不讲义务的政府是不符合政治文明 要求的政府,守信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础,如果能够依靠信用来推动政府建设, 才可以说是进步到了文明阶段。在现代社会,政治文明己成为一种潮流,它要求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公务员的行为,增加政府的透明度, 对行政主体而言,人民的信任应当是一种时刻不能忘却的责任。只有行政主体坚 持诚实守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才能实现。行政主体是否能够做到诚实信用,是 衡量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准,要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须在 行政法领域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管理经济 和社会秩序的过程中,要遵守以下

43、原则:第一,法律法规、政策的稳定性原则。 如果法律制度不稳定,缺少可信赖性,那么制度的制定成本就会大大提高。因此, 政府法律法规、决策与规则的稳定要求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第二,社会 公益性原则。为保证政府不成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应当让人民直接参与立法, 让法律真正成为公共意志的产物。就行政主体诚实信用建设而言,特别要赋予行 政相对人在参与立法、监督行政主体等方面的权利。第三,保护产权原则,现代 政治文明需要保护产权的稳定。产权制度是社会稳定并由此导致良好信用与信誉 的重要基础,从某种程度上看,建设稳定的产权制度,可以有效维护社会信用不 混乱,这正是政治文明所需要的。 (2)建设法治政府

44、要求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法治政府必须做到诚 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 曹琳:论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原则定位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研究 实信用和信赖保护。政府存在的合法性,正当性就是建立在公众信任的基础之上 的。因为,在现代民主国家中,政府与人民是一种宪法上的委托关系,政府存在 的目的与使命就在于实现社会安全、秩序与正义。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既是维系 和指导政府与人民关系的根本准则,又是规范和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 的指导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忠诚执行宪法与法律。宪法是人民与国家订立

45、的契约, 也是人民对政府的授权委托书,而法律则是人民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令。因此,忠 实的执行宪法与法律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诚信义务,必须在行政法领域确立并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具有适用性和指导性,并且 在行政救济和行政立法领域中同样具有拘束力和适用性。这一原则要求政府的行 为具有确定、善良和真实的特征,要求政府依法进行活动,依据的法律必须具有 不可溯及性和稳定性。诚实信用原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诚信本身是法 治政府必备的品质。适用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公务员想问题,办 事情从人民利益出发,兑现对人民的承诺,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 管理水平。 (

46、3)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要求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市场经济天 生就是信用经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命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 场交易主体与行政管理主体都必须以诚实守信为基础来进行自己的活动。我国市 场经济体制中缺乏信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之一,为此建立社 会诚信体系,要求市场经济主体诚实信用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诚实守信相比公民之间的互信更为重要,所以完善市场 机制必须适用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形成讲诚实、守信用的行政管理主体。只有 行政主体、经济行政管理者诚实信用,才能构建信用社会与信用经济。如果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管理者失信,不仅

47、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更会对整个社会信用和市场 经济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适用行政法诚实信用原 则非常重要。再者,中国经济与世界的接轨,即中国入世也呼吁我国要适用行政 法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政府的行为要公开、公正、诚实与守信。中国必须讲诚信, 真正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无论是取信于世界,还是从我国自身经济和社会发 展角度出发,非得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不可。 第二节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条件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行政法领域,在法学界己经得到认同,但是在什么条件 下才能适用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各国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德国是行政法诚 实信用原则发展最完善的国家,认为该原则适用条件有三

48、个,即信赖基础、信赖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研究 表现和信赖值得保护。这一适用条件确切的说是现代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适 用条件,前面笔者已经分析了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与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适 用两者的区别,所以,这一适用条件只包括了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一些条 件,但不是全部,因此不能用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适用和条件来代替行政法诚实 信用原则适用的条件。日本学者认为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条件包括四个: 即是否有个别的、具体的措施;是否实施了相应的活动;行政措施与活动之间是 否有客观依存关系;以及其他条件。这种观点主要是从行政行为与行政结果之 间的相关性出发

49、来研究的,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于行政法运用的整个环节,仅 从行政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来研究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不 全面的。笔者认为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 中适用的前提条件,不管是行政管理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救济关系还是行 政法制监督关系都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如果没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就 没有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信赖值得保护。首先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 的信赖必须是正当的,也就是说既要对行政主体的行为深信,又要在主观上没有 过失,是善意的。如果行政相对人

50、明知信赖基础违法,即使信赖形成,也不能适 用诚实信用原则。其次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也应当是真诚的,无过失的。 如果行政主体明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还对其信赖,则这种信赖也是不能获得 法律保护的。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诚实信用原则 既适用于行政主体,也适用于行政相对人,不管是行政主体的不诚信行为,还是 行政相对人的不信用行为,给对方或者是社会造成损害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如行政主体违法改变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或者行政 相对人骗取行政许可证照,给社会造成损害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吴坤诚: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载城仲模行政法之

51、一般原则,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238 一242页。 林合民:公法之信赖保护原则,台湾大学法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74年第60页。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研究 第三章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因此行政 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法律原则的功能主要是宏观指导, 调整法律关系的功能,在目前的情况下,笔者想在本文中穷尽诚实信用原则在我 国行政法领域的所有适用是不可能的,一是因为行政法学博大精深,以笔者现有 的理论功底和学术水平是难以达到的,二是因为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是一个

52、实践性的问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笔者只能选取相对比较确定的方面 来研究,对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以概括。 我国已经有学者对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进行了研究,有的学者认为行 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主要体现在行政行为变动过程之中。有的学者仅 从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等方面对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 适用进行分析。还有的学者从行政行为的分类入手,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从不 同的行政行为类型来研究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如阎尔宝教授将行政行为 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类来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 的适用。这些学者从不同的的角度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

53、域的适用进 行分析研究,有着自己的理论依据和观点,为学者后来的研究提供了宝贵材料和 思想。本文从行政法律关系入手来研究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诚实信用原 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法中己经确立,则此原则在所有的行政法律 关系中都应适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特定利益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而形成的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行政法律关系学界没有一个统 一的分类,有的学者以行政主体的隶属关系为标准,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内部行 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有的学者以行政权力受到调整的行政法律规 范是实体法规范还是程序法规范为标准,把行政法律关系分为行政实体法律关系 和行政程序法律关

54、系。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以存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为前提,如果 不存在具体实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无所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余地。本文以行 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标准,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行政补救法 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笔者将从这三种行政法律关系入手来研究诚实信用 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的适用。 刘丹:论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湘潭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第17页。 阎尔宝: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6页。 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方世荣、石佑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5、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研究 第一节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最传统的行政法律关系,其典型的特征是”命令与服 从”,即行政主体一方往往是以行政权力的行使者身份出现的,而行政相对人更 多的表现出对命令,决定的服从,它广泛存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 行政决定等行政行为之中,行政法治的发展,行政诚实信用的法治理念也不断的 进步,传统单向的命令与服从法律关系己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行政相对人的法 律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在行政管理中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对行政 相对人诚实守信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法治的要义之一。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行政主 体通过对行

56、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而建立起的一类法律关系,要研究诚实信用原 则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具体适用,归根到底就是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主 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各种行政行为中的具体适用,通过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在各种 行政行为中的适用来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立法中的适用 对于行政立法有的学者认为凡是制定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不论制定主体的性 质如何,都属于行政立法。笔者认为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 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这是从行政立法 的动态意义来理解的。从静态意义上理解行政立法就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定 的权限和程序

57、,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我国行政立法主要表 现为行政法规和规章。 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立法中的适用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 适用的重要内容。第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生效的行政法规、规章必须是公布的 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具有稳定性,不得随意改变,尤其是对行 政相对人产生损害后果的情况时,必须禁止行政主体随意改变。行政法规、规章 一旦公布实施,就应当在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内有效,这样公民才能有章可循,社 会才会安定,因此行政立法必须具有稳定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立法要保持 严肃性,不得朝令夕改,频繁变动,这也是保持行政立法权威性的关键。但是行 政立法的对象是行政活动

58、,而行政活动的内容是处于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新问 题时有发生,这就又要求行政立法在保持稳定性的同时具有一定的适应性。虽然 行政立法要具有适应性,但是我们不能过分强调行政立法的适应性而忽略行政立 法的稳定性,过分强调行政立法的适应性会使人民无所适从,不利于社会稳定。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就是要使行政立法注意适应性的情况下保持行政立法的稳定 性,这才是真正的信用守诺。第二,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行政立法不得具有溯及 应松年: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55年版,第2”页。 沈福俊、邹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加07年版,第138页。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研

59、究 既往性。行政立法不具有溯及力是指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只适用于法律文件公 布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对于行政法规、规章生效以前的行为不适用该行政法规、 规章。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的适用具有可预测性和善意性,行为人对于公布的法 律法规有信任的基础,如果行政法律法规具有溯及力,这就是强迫行为人要遵守 其不知道的行政立法,这从法理上讲是”强人所难”,不是善意的法,这是行政 立法不诚信的表现。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立法不具溯及既往性,是符合 法治要求的。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对行政立法活动中的利益保护。行政立 法具有稳定性不得随意变动,除非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对行政法 规、规章以修改或者废止

60、。人民对于公布的行政立法己经产生了信赖,是善意的, 值得保护的,如果行政立法的变动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行政立法者必须给予相 对人赔偿或者补偿。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决定中的适用 行政决定就是指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对特定公民、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特定事项所作的法律行政行为。行政决定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 特征。行政决定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 运用,法律效果和表示行为的存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决定作出生效后,没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和法律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行政机关不得对其作出的行政决定随意撤销、变更或者废止。主要 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诚实信用原则要

61、求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不能没有法 定情形而撤销行政决定,尤其是此行政决定赋予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且行政相 对人所受利益大于行政机关撤销此行政决定将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时,不得撤销 该行政决定;第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决定主体不得任意变更行政决定,除 非出现法定事由,如该行政决定的内容违法或者显失公正,或者因出现新情况, 新问题,已生效的行政决定部分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等,行政决定主体才能变更 行政决定,但是,因变更行政决定给行政决定相对人造成合法利益损害的,应当 依法给予补偿;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行政决定主体不能任意废止行政决定。 除非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已失效,改

62、变或者被撤 销的,或者因新情况出现,如果此行政决定存在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情况 的,行政决定才可以由法定主体经法定程序以废止,因该废止行为给相对人造成 利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合同中的适用 行政合同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而与有关单位或 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一175页。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研究 者个人依法签订的协议。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顾名思义是带有行政性质的 合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因为不注重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所以没有明确的行政合 同的概念,但并不是说英美国家没有行政

63、合同这类行为的行为规则。行政合同既 然是一类合同,则合同的一般规则和原则也同样适用于行政合同。但是它是一类 特殊的合同不完全等同于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合意性和法定性等特 征,且行政性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区别的主要特征。 行政合同是民事合同观念在行政法中适用的产物,因此调整民事合同的诚实 信用原则也必定适用于行政合同领域。总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合同领域 的适用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第一,行政合同的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诚实信用, 不欺诈,且双方要忠实履行合同义务。行政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平等享有合同 权利,承担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合同一方的行政主体根据合同的约 定,自觉,

64、诚实,忠诚,全面的履行承担的义务,遵守约定,行政合同的另一方 当事人也必须诚实信用,忠诚全面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第二,真实履行行政 合同的附随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行政合同当事人履行附随义务的来源,双方当 事人必须善意、烙守信用及公平合理的履行行政合同的附随义务;第三,行政合 同订立后,双方应严守承诺,因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的需要,行政合同一方的行政主体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必须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对因解除行政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的,行政主体要依法给予补偿。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规划中的适用 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

65、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 先综合的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 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行政规划是 政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之一,政府为引导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公正 合理的社会秩序,就有限的资源做合理有效的分配运用,常制定计划,行政规划 是现代政府行政的重要特色之一。 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规划具有与行政立法及其他行政行为同样重要的作 用,行政规划在某些层面上具有行政立法的意义,因此为了保证行政规划能够发 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调整指导行政规划,使行政规划做到科 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在行政规划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行政 规划的执行和行政规划发生变动及变动时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何保障等问题中。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规划时要注意如下几方面:第一,行政主 刘志坚、程雁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页。 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一153页。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研究 体在制定和实施行政规划时要严守承诺,烙守信用。行政规划被制定后,行政主 体应当认真,诚信执行,依照规划实行有关活动,不能任意作出与规划不符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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