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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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有关问题一、票据常识(一)票据概念 票:一般指社会生活中单方制作记载一定内容的书面 凭证,持有人按记载事项可享有一定权利或证明一定内 容。如 :戏票 ;电影票;车票 ;饭票 ;粮票 ;布票 ;盐票 ;钞票;股 TO丄比 W%票;发票;选票等。票据:是票的一种,从词源上讲,是经济活动中做为凭 据的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泛指经济活动中的一切票,是经济活动中 单方制作的记载一定内容的书面凭证, 持有人按记载事项 可享有一定权利或证明一定内容。包括各种证券和书面凭 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发票、 收据等。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中,财政 票据种类有通

2、用票据、定额票据、收据、处罚决定书、一般 缴款书六种,并规定“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中央单位在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 收款凭证”。此中票据主要含义是收据,是收款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所称发票, 是指在购 销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 开具、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此中发票是广义票据的主要种类。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中期 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 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按照计划连续、 分期地以公募形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

3、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 融资工具。中期票据实质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发行的中 期债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 则,央行票据即中央银行票据 ,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 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 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中期票据和央行票据,都属于 债券。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所称票据,是发票人依 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支票或本票。我们经常所称票据, 一般指狭义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票据,是 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所称票据也是狭义票据, 仅包括汇票、 支票或本票。

4、香港票 据条例第I部导言第2条释义:“票据指汇票、支票或本 票。” 1929 年,国民政府制定的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 本票和支票。二)票据的种类和用途不同的票据有不同的用途,根据票据用途的不同,可将 票据分为两大类:权利票据和证明票据。权利票据,是指票 据用来记载票据持有人所具有的权利,又可再分为债权票 据、物权票据与社权票据。债权票据,所表彰权利为债权, 如债券、中期票据、央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物权票 据,所表彰权利为物权,如钞票、提单、仓单。社权票据, 所表彰权利为社员权或者社权,如股票。证明票据,指此类票据用来证明某件经济事实的发生。 如收据、发票。二、狭义票据 狭义的票据,仅

5、指票据法上所称票据,是发票人依 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支票或本票。我们经常所称票据, 一般指狭义票据。主要的票据有:本票 (PROMISSORY NOTES) 、支票 (CHEQUE) 、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一)本票 定义: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 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 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必要项目: 本票是否生效, 根据 日内瓦统一法 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1. 标明其为“本票字样”2. 无条件

6、支付承诺;3. 出票人签字;4. 出票日期和地点;5. 付款地点;6. 付款期限,如果没有写清的,可以看作见票即付;7. 金额;8.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二)支票( Cheque , Check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可以看作汇票的特 例。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 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这种支票 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 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

7、转账支票。支票一 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 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运用支票进行货币 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必要项目,一张支票的必要项目包括:1 、 “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出票日期4、出票人名称其签字;5、付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未载明付款地点者,付款银 行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 ;6、付款人;7、付款金额;(三)旅行支票旅行支票 ( Traveller s Cheque )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 游者发行的一种固定金额的支付工具,是旅游者从出票机构 用现金购买的一种支付手段。和其他支票相比,旅行支票有以下特点: 金额比较小

8、。 没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点。可在出票银行、旅行 社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办点取款。 比较安全。旅行者在购买旅行支票和取款时,须履行 初签、复签手续,两者相符才能取款。 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其他支票只有先在银行存款 才能开出支票, 而旅行支票是用现金购买的, 类似银行汇票, 只不过旅行支票的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 不规定流通期限。由于发行旅行支票要收取手续费, 占用资金不用付息,有利可图,所以,各银行和旅行社竞相 发行旅行支票。必要项目:旅行支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 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1. 写明其为“旅行支票字样” ;2. 出票人名称;3. 购票人的初签;4. 兑付人的复签;

9、5. 固定金额;6. 记名抬头人。(四)汇票定义: 汇票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 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 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书面命令。必要项目 : 汇票是否生效,根据日内瓦统一法规 定,需具备以下的必要项目:1. 标明其为汇票字样;2. 注明付款人姓名或商号;3. 出票人签字;4. 出票日期和地点;5. 付款地点;6. 付款期限;7. 金额;8. 收款人的名称等。汇票种类 :1. 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 Banker s draft )、商 业汇票( Trade Bill );2. 按 承 兑 人 的 不 同 : 商 业 承

10、兑 汇 票 ( 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 )、银行承兑汇票 (Bank s Acceptance Bill) ;3. 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 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 )、远期汇票( 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 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 Clean Bill )、跟单汇票 ( Documentary Bill )。三、票据的功能 票据的功能,是指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票据的功能主要有:(1) 汇兑功能。 票据最初的功能是汇兑, 即异地输送现金 和兑换货币的工具。当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范围 的

11、扩大,在异地贸易中携带现金不方便、不安全,还存在不 同种类货币之间的兑换困难。因此产生了如下的汇兑业务: 商品交易当事人通过货币经营者 (现为银行 )的汇款业务和货 币兑换业务,在本地将现金交付货币经营者,并取得票据作 为汇款和货币兑付凭证,并凭该票据在异地向货币经营者兑 换现金,从而克服了现金支付的空间困难。(2) 支付功能。由于票据有汇兑功能,可异地兑换现金, 是一种金钱给付的债权凭证,因而它逐渐发展为具有支付功 能,即可以通过法定流通转让程序,代替现金在交易中进行 支付。在市场经济中,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和一般等价物,会 经常发生大量收付货币的现象。用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 具,例如使用支票

12、方式支付, 具有便携、 快捷、 安全等优点。 因此,在现代经济中,票据支付在货币支付中占有越来越大 的比重。(3) 结算功能。 这是指票据作为货币给付的手段, 可以用 它在同城或异地的经济往来中,抵销不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的 收款、欠款或相互的支付关系,即:通过票据交换,使各方 收付相抵,相互债务冲减。这种票据结算的方式,和使用现 金相比,更加便捷、安全、经济。因而,成为现代经济中银 行结算的主要方式。(4) 信用功能。 票据可作为信用工具, 在商业和金融中发 挥融资等作用。其中,在商品交易中,票据可作为预付货款 或延期付款的工具, 发挥商业信用功能 ;例如, 在甲方向乙方 开出票据后,乙方可先期

13、交付商品或者先行预付货款即提供 商业信用。然后,乙方再在票据指定日期,向甲方收回已经 交货的货款或者收回已经预付货款的商品。在金融活动中, 企业可以通过将尚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进行贴现,取得货币 资金,以解决企业一时发生的资金周转困难。这时,票据就 发挥了银行信用的作用。票据的以上基本功能,使票据制度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 一项基本制度。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票据化和结算手段的 票据化,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四、票据的基本性质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 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 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 资本证券

14、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 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 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 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 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 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 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 性质之一。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 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 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

15、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 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个基 础上产生的。 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就没有票据。 所以, 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五、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格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必 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 票据才能有效。 如我国票 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为记载规 定事项的,票据无效。2、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 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 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 上文字记载的意义。3、票据是无因证券

16、。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 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 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 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 系也不发生影响。票据的无因性,有利于保障持票人的权利 和票据的顺利流通。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方 式转让而流通。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为票据5、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 经存在的权利。 票据一经作成, 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 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 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6、票据是债权证券

17、。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 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向票据的特 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7、票据是货币证券。票据是一种可以代替现金支付和流通的工具。 票据给付的 标的是一定数额的货币,而不是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或利 益,所以票据是货币证券。8、票据是占有性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 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 票据不可分开。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 出让而转移,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 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债权人以占有票据为必要条 件,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请

18、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 务时,必须提示票据,以证明其占有票据的事实。因此票据 又是提示证券。10 、票据是返还证券。当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 款并收到票据金额的全部给付时,必须将此票据交还给付款 人,以示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如果票据债权人不交 还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拒付票据金额而不负票据责任。因 而票据也是返还证券。六、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 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 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刮,是第一次 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 载收款人

19、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 要是主债务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 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 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 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 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1)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 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有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3 )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 地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出 于恶意

20、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 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4)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 有优于前手的权利。3、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 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 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 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 诉讼之日起三个月。4、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 据

21、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 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 权等程序。(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 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 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 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 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 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2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 求付款的行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 票

22、,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 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 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 人承担付款责任。(3 )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 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 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 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 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 索权。(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票据具有流通 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有所规定

23、,以便持票 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 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 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 24 点为限。(5)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 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 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这是一种中断时 效的行为。或向法院请求对票据进行财产保全措施。(6)票据权利的消失。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时, 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法 律保护的情况。当票据被判决失效,或超过票据时效。七、银行承兑汇票 (Banks Acceptance Bill)(一)银行承

24、兑汇票概述1 、概念。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 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 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 票据。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3)能提供相应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4)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3、银行承兑汇票的优点( 1)对于卖方来说, 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付款方 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2)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 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营运资金

25、的占用与需求。(3)相对于贷款融资可以明显降低财务费用。(二)银行承兑汇票的记载事项 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是印 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 在实务中, 它也是印刷在 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 、“本 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 无需另行记载。确定的金额, 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

26、票金额必须确定, 并 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的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 法规定来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两者 不一致的, 票据无效。 出票金额不得更改, 更改的汇票无效。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 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 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汇票承兑之 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 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 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书写。出票 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27、。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 不得转让 字样的汇票丧失流通 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三)银行承兑汇票中的票据行为1、出票。 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收款人。银 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2 、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 人承诺付款。3、承兑。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 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 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 进行才能生效。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

28、 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 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 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 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 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 付款日期。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 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已经印在汇票的正 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本汇票已经承 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 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 可。实务中, 一般是由出

29、票人进行提示承兑, 由银行承兑后, 才交付收款人。4 、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 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 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 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 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 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 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

30、 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 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 票人承担付款责任。5、付款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 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 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 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 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票据责任。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定 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 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31、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 月计算, 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 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 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 额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 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 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银行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 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 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 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帐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 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

32、付汇票金额。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 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 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 支付。但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 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 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 承担责任。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 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 责任。6、拒绝付款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33、(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的持票人;(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3 )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 取得票据的持票人;(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 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持票人;(6 )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7 )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1 )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2 )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 的次日起 3 日内,作成拒绝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

34、寄持 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2 )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 )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4 )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 )所退票据种类;(2 )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 )退票时间;(4 )退票人签章。7、银行承兑汇票的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 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 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 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 权。持票人

35、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 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 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 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 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 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 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 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8、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

36、并签章 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 式来进行。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 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 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 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

37、,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被背书人名称;(二)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也可授权背书人补记,即空白抬头背书。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 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记载 委托收款 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 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 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 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 质押 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 不得转让 字样的,票据不 得转让(丧失流通性) 。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 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 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票据背

38、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 不得转让 字样的,其 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 不得转让 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 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 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 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 票据的正面。 背书栏不敷背书的, 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 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 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 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

39、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 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 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八、公示催告程序1. 概念。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场合,由法院 依申请人的申请,向未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告知其如 果未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提出证券,则法院会通过判决的 形式宣告其无效,从而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提出证券 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2. 公示催告的申请。(1) 公示催告的条件。 第一,确有票据丧失的事实。也就是确已发生票据被盗、遗 失或灭失的情况,在确知票据下落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 申请。第二,票据权利确实存在。即付款人对丧失的票据确有 支付义务,在票据权利已依

40、实际支付、时效完成等原因而消 灭,或者因票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未发生票据权利时, 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第三,不存在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争执。也就是说, 在提出公示催告申请的当时,无利害关系人就该票据主张权 利。如果已有利害关系人出现,或者确知利害关系人存在, 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2) 公示催告的申请期间。 进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15 条第 2 款的规 定,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可以随时申 请公示催告 ;如果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 则 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申请公示催告。但从挂失止

41、 付和公示催告之间的关系来看,实际上仅为在公示催告程序 提起后,以法院的止付通知书代替以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 书而发生的暂停支付。所以,如果失票人已经进行了挂失止 付,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公示催告申请,一旦超过挂失止 付的暂停支付期间,付款人可能会恢复票据支付,失票人的 利益就可能受损。换句话说,何时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只 涉及失票人的自身利益,而不涉及和其他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变化。所以,票据法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并非提出公 示催告的有效要件,超过上述期限,也不应影响申请人的公 示催告申请。(3)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有权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为 票据的合法权利人,包括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

42、能够以背书 连续证明自己合法持票人身份的被背书人。由于可能发生出 票人在票据上签章后,票据遗失的情况,这时,应当允许出 票人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因为此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善 意取得,该出票人必须承担出票人的票据责任。在票据遗失 后,已经知道现实持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则不能成为公示 催告的申请人,只能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返还票据的 诉讼。3. 公示催告的进行。(1)审查。 申请人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后, 有管辖权的法 院应对该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 予以受理, 进行公示催告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在 7 日 内裁定驳回申请。(2) 公告。 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

43、, 应当在 3 日内 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3) 公示催告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示催告期间 的最低日数,即不得少于 60 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3 条的规定,公示 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涉外票据 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4) 发出止付通知。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 应当立 即向票据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4. 公示催告的终结。公示催告的终结,有两种情况。一是经法院裁定终结公 示催告程序,二是经法院判决终结公示催告。(1)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提

44、出相关的票据 主张权利时,法院就应该立即裁定终止公示催告,并通知申 请人和票据付款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 前,又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 也应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 此后,申请人和权利申报人就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 起有关确认权利归属的诉讼,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其 纠纷。(2)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者提出相关 的票据,或者申报人提出的票据非申请人丧失的票据时,则 依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法院作 出的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的最终结果,是对公示催告申请 人票据权利恢复的确认。自该判决作出之日起,申请人就有 权依该判决,

45、 行使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而已作出除权判决 的票据,则丧失其效力,持有人不能再依此票据行使任何票据权利, 即使票据的善意取得人, 也丧失其票据权利 ;对于票据债务人来说,对获得除权判决的申请人进行的清偿,与对 持票人所为的清偿具有同一法律效力,可以依此主张免责。5 、公示催告程序的补救。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法院对失票人仅进行程序性审查, 如无人申报,则会判决申报人为失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有 可能对实际的票据持有人造成损害。这时实际的票据持有人 可有两种选择:( 1 )、在一年内向做出公示催告判决的原法院以票据纠 纷为案由另行起诉。(2 )、以票据无效前手未实际付款为依据, 以普通民事 纠纷,

46、向票据前手主张民事权利。九、加强承兑汇票管理的几点注意事项 近期,承兑汇票纠纷都有增加趋势。国内一年办理承兑 汇票公示催告的案件有一万多起,必须加强承兑汇票管理, 防范承兑汇票兑付风险。根据近期承兑汇票纠纷的特点,提 出加强承兑汇票管理的几点注意事项:1、对到期托收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在到期日前提前一周 进行托收,以保证汇票在到期日前到达出票银行,防范个别 企业,根据除权判决将票款取走。 (银行掌握的一般原则是 在汇票到期日后才付款,如有除权判决也会等到到期日后, 到期日后同时出现除权判决和提示付款的汇票时会拒付票款,等待法院处理。 )2、收到汇票后,应对汇票完整性进行认真检查。如: 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正确,有无涂改、汇票专用章以及 企业的财务章、法人章是否正确,背书是否连续、印鉴是否 清晰等,任何一点瑕疵都会影响票据收款。3、收到的汇票一定要求对方进行背书,保证真实的基 础交易关系,有利于在承兑汇票出现问题时向前手的追索。4、在承兑汇票遇到问题时,需迅速处理,及时采取有 效措施。在遭到拒付时,需书面通知前手,并立即同出票银 行联系查明票款是否已付。不能解决的,及时联系法律部门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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