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 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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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法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形 式,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 这四个基本原则虽然独立表述,但相互间仍然存在内在的联系。总体而言,财政 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财政 法定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形式上的要求,它旨在保障民主原则在制度上的实现。财 政健全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功能上的要求,它旨在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运行不 至于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而财政平等主义则是对财政法在价值上的要求,它保 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政法本身是符合正义的。以财政法治的视角 衡量,

2、财政法定是财政法治的形式要素,财政健全是财政法治的功能目标,财政 平等是财政法治的价值追求,而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因 此完全可以说,它们紧密统一于财政法治的理论和实践。1. 财政民主主义民主的基本含义与其说是多数人的统治,不如说是个人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 权。财政民主所要求的无非也就是赋予普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财政事务的权力。除此之外,财政民主主义还要求人民享有对财政事务的有效监督权。 财政民主的首要内容仍然落脚在人民的财政决策权上。2. 财政法定主义财政法定主义是财政民主主义的具体体现,它以财政民主作为基础,同时也 是财政民主非常重要的实现途径。财政法定主义一般表现在:(1)

3、财政权力(利)法定。(2)财政义务法定。 (3)财政程序法定。(4)财政责任法定。3. 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健全主义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其核心问题即在于,能否将 公债作为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4. 财政平等主义从法学的角度看,财政公平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从制度上则主要体现 一种平等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括财政开支方 面权利人的平等受益,还包括在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等等。财政法所追求的公平,既包括起点的公平,也包括过程的公平,无论在实体 法还是在程序法上都可以表现为一种平等的对待。分税制的概念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

4、上,按照事 权和分税制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 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 共财政理论要求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1、中央与地方支出范围的划分中央的支出范围:国防支出,中央级的公、检、法与武警经费支出,中央的 行政经费支出,中央的教、科、文、卫、体支出,地质勘探支出,科技方面的支 出,基于宏观调控需要的经济支出,外交与援外支出等。地方的支出范围:地方行政经费支出,地方经济建设支出,地方武警经费支 出,地方公、检、法与武警经费支出,地方教、

5、科、文、卫、体支出,物价补贴 等。2、中央与地方收入范围的划分 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关税,海关负责征收的进出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 消费税,国有资产收益,中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铁路、民航、邮电、金融、保 险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其他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铁路、民航、邮电、金融、保险以外 的经营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3、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分税制在重新划分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相应地调整了

6、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数量和形式,除保留原体制下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定额 补助、专项补助和地方上解外,根据中央财政固定收入范围扩大、数量增 加的新情况,着重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制度。具体办法是,中央税收上缴完成后,通过中央财政支出,将一部分收入返还给地方 使用。4、是预算编制与资金调度。实行分税制后,中央和地方都要按照新口 径编报预算。同时将中央税收返还数和地方的原上解数抵扣,按抵顶后的 净额占当年预计中央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入数的比重,核定一个 “资金调度 比例”,由金库按此比例划拨消费税和中央分享增值税给地方。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1. 事权和支出范围越位。2. 部分财政收

7、入划分不合理。3. 地方税收体系不健全。4. 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5. 转移支付不规范。?我国现行预算法律制度的完善 1、存在的问题2、完善的思路财政支出 也称公共财政支出,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 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支付。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 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方式: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 关系。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

8、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 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 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 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条件: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9、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 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条件: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 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 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 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条件: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

10、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 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五询价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 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一种采购方式 。条件:当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 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 式采购。税法的构成要素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这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 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纳税人应当与负税人进行区别,负税人是经济学 中的概念,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纳税人是法律用语,即依法缴纳税收的人。 税法只规定纳税

11、人,不规定负税人。二者有时可能相同,有时不尽相同,如个人 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是相同的,而增值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就不一定一致。2.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这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各个 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流转额、 所得额、财产及行为四大类。3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 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国家在一 定时期内的税收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税率主要有比例 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

12、同一比例征税, 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总是相同的。比例税率是最常见的税率之一,应用广泛。 比例税率具有横向公平性,其主要优点是计算简便,便于征收和缴纳。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的等级,随着课税 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具体做法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 级,规定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 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 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 原则,从而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按课税

13、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 形式,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主要有吨、升、平方米、千立方米、辆等。定额税率 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某些课税对象,实际是从量比例税率。4. 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 款的阶段。5. 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 间。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纳 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两种。在现代税制中,一般还将纳税期限分 为缴税期限和申报期限两段,但也可以将申报期限内含于缴税期限之中。6. 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

14、 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7.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 免除规定,它包括减免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税收优惠按照优惠目的通常可 以分为照顾性和鼓励性两种;按照优惠范围可以分为区域性和产业性两种。8. 税务争议。税务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因确认或实施税 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解决税务争议主要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 两种方式,并且一般要以税务管理相对人缴纳税款为前提。在税务争议期间,税 务机关的决定不停止执行。9. 税收法律责任。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当承 担的法律后果。税法规定的

15、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经济责任,包括补缴 税款、加收滞纳全等;二是行政责任,包括吊销税务登记证、罚款、税收保全及 强制执行等;三是刑事责任,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承担 刑事责任。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守的 基本准则。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正因为如此,各国宪法一般对其加以肯定,且 都是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这两方面予以规范,并尤 其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

16、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 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 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1)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 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 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依此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 务的有无及大小。(2)税收要素明确原则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收要素、征税程序等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 意滥用留下空间。(3 )征税合法性原则在税收要素及与其密切相

17、关的、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程序法要素均由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 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这就是征税合法 性原则。2、税收公平原则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3、税收效率原则 在一般含义上,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 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 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 两个方面。4、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税收社会政策原则是指税法是国家用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

18、 政策的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就是税收的经济基本职能的法律原 则化。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1)税收权力关系说(2)税收债务关系说 (3)委托代理关系说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税收权力关系说税收权力关系说是以德国行政法学家奥特麦雅(Otto Mayer)的行政法 理论为基础形成的传统学说该学说将税收法律关系作为国民对国家课税 权的服从关系来理解 税收权力关系认为,国家是具有优越性的、权力性的意志主体,国家可以 凭借其财政权力、通过具体的税收行政行为对国民征税。因此,税收法律 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以税收行政机关的课税处分权为中心所形成的权力 服从关系,税法也就成了一种特别行

19、政法。(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是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颁布以后,德国税法学家阿尔巴 特亨泽尔提出并加以阐述的一种全新的学说。德国租税法提出了 “租税债务”的概念,并规定“租税债务关系之请求权,于法律所据以课赋给付义务之构成要件实现时,即行成立。” 依据这一规定,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是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而 并不以行政权(行政行为)的介入为必要条件。 将税收法律关系看作是与私法上相近似的一种法律关系,以蕴涵着平等精 神的契约观念取代传统的权力观念,可以说是对税收权力关系说的全面颠 覆。(三)两种学说的比较与评价比较(理念上、制度上)1、税收权力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

20、是一种权力关系;而债务 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但其与私法上的债 权债务关系有相似的性质。2、税收权力关系说强调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在法律关系上相对于纳税人而 言具有优越性;而税收债务关系说则强调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在法律关系上与纳 税人是平等的。3、税收权力关系说否定税收实体法关系在税法体系中的地位;税收债务关 系说将税收法律关系区分为税收实体关系与税收程序关系,并强调税收实体关系 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4、税收权力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单方性命令服从关系,因而不重视 对纳税人的权利及权利救济;而税收债务关系说则强调征纳双方的平等性,因而 重视保护纳税人的

21、权利,并设置了纳税人权利救济的程序与机制。评价1、权力关系说的不足2、债务关系说的合理性3、债务关系说对我国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1)纳税人的宪法性权利 在宪法上,纳税人的权利主要以公民权的形式存在。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纳税人的财产权。纳税人的平等权。纳税人的生存权。纳税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纳税人的言论自由。纳税人的结社权。(2)纳税人在税法上的权利 纳税人在税法上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其宪法权利的具体化。纳税人在税收征收中的权利:要求依法征税权、税收知情权、要求保密权、 申请税收减免权、取得税收凭证权、检举监督权、批评权等。纳税人在税收处罚中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

22、证权、要求回避权、 上诉权等。纳税人在税收救济中的权利: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权、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权、 请求国家赔偿权。 义务(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依法取得、使用、保管有关票证(3)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4)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5)应诉3、纳税人的权利保护 国外的实践 我国的现实情况及改进方向增值税(一)概念:简单地说,增值税就是以商品或劳务各个流转环节中的新增价值为 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二)增值税类型基于各国立法对增值额的构成、计算及有关扣除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增值 税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 、生产型增值税 其基本特征是,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因而从全社 会来看,增值税的税

23、基就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生产型”。实行生产型增 值税,意味着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从其当期应 纳的增值税中抵扣。2、收入型增值税 其特点就是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这样, 从全社会来看,增值税的税基就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收入型”。实行收入型 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将其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从当期销项税 额中扣除。3、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的特点就是,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将当期所购进固定资产 的价值从所实现的销售额中一次扣除。这样,从全社会来看,增值税的税基就 是全部消费品的价值,故称“消费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计算增

24、值税时, 允许扣除当期所购进的一切生产资料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a) 比较:消费型最优,能够充分体现增值税的“税收中性”,故大多数国 家都实型消费型增值税。b) 我国1994年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但是,从 2004年7 月1日起,我 国在东北三省开始实行增值税转型,即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三)增值税的优势 增值税只对商品在生产流通中新增价值额征收,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 税的问题,也有利于专业化协作。 增值税是中性税,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经济选择,因而不会干扰市场对资源 的配置。 增值税实行普遍征收,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增值税道道环节征税,经济链条清晰,内在的制约机制严密,有利于防止 偷

25、漏税、降低征管成本。增值税为国际通行税种,普遍遵循“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的惯例,因而有利于 国际贸易的开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四)我国增值税的特征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金。 实行价外税,增值税由购买者支付。 实行购进扣税法,凭进货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税款。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法。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1)从事货物 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 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

26、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1)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3)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购买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4)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经认定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从 1998 年7 月1 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 180 万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 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无论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7、增值税的税率及其适用1、基本税率 17%的适用2、低税率 13%适用3、征收率 3%的适用4、兼营行为税率的适用5、零税率的适用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A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 、销项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X实用税率关键是销售额的核定2、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的概念 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之范围 不得扣除的进项税额之范围 实例1 :某汽车制造厂为一般纳税人,2008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原材 料支付货款1000 万元、增值税170 万元;(2)向某汽车商行销售汽车50 辆,取 得销售额 750万元;(3)直销2辆汽车给消费者

28、,取得销售收入23.4万元.(4) 奖励本单位的科技标兵用车 3 辆,每辆的不含税价为 20 万元。试根据增值税法 的规定计算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解答: 当期的销项税额=750X 17%+23.4/(l-17%) X 17%+20X3 X 15%=139.9 (万 元)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0(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39.9-170=-29.1(万元) 结果为负数,表明当期的进项税额不足抵扣,不足部分依法可以结转下期 继续抵扣。实例2:某粮油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 年2 月发生下列业务:(1)从 某农场购进一批油菜籽,买价为100 万元;(2)从德国购进一台榨油机,

29、海关开 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为6.8万元; (3)向某超市销售食用植物油,取 得销售额100 万元;(4)春节发给职工一批特制的食用植物油,该批食用植物油 消耗的成本为 30万元。试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计算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答: 当期的销项税额=100X13%+30X(l+10%)X13%=17.49 (万元)当期准许扣除的进项税额=100X13%=13 (万元) 当期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17.49-13=4.49(万元)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税额二销售额X征收率 公式中“销售额”的确定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之确定规则 一致。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三(1

30、+征收率)C.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规则: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即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增值 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的完税价格+关税+消费 税 关税的完税价格是以海关审定的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实例3:某进出口公司2007年12月进口一批货物,到岸价格为50万元,关税 税率为15%,消费税税率30%。试计算其进口环节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关税二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50 X 15%=7.5 (万元)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三(1-消费税税率)X消费税税率=(50+ 7.5 ) 三(1-30%)

31、 X30% =24.643(万元)应纳增值税二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X 税率消费税的概念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 间接税。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基本特征征税范围的选择性。各国消费税的范围都是有选择的,表现出明显的政策 导向性。我国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有五大类:(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 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 炮和焰火、一次性木筷、实木地板等;(2)奢侈品和非必须生活品,如贵 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档手表、豪华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等;(3)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4

32、)石油类消费品, 如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5)具 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征税环节的单一性。与增值税的道道征税不同,消费税通常只在某环节征 税。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各国对多数消费品选择在生产环节征税。 税率档次的差别性。消费税根据消费品种类、档次、结构、功能以及市场 供求状况等的不同,设置了高低不同的税率。 税收负担的转嫁性。 征税方法的多样性。消费税可以实行从量定额征税,也可以实行从价定率 征收,还可以复合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口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 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

33、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 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口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居民纳税 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二是 非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 满 1 年的个人。口对于居民纳税人,中国政府可以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即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与境外的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人,中国政府可以行使所得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1、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1)住所标准。所谓

34、住所,是指因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习惯性 居所。(2)居住时间标准。我国法律规定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即在一个纳 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所谓临时离境,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2、居民的纳税义务范围 一般规定。居民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 税。 例外的情形。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个 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 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 6年起,应

35、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 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非居民的纳税义务范围 一般规定。非居民只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特殊规定(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1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 超过90 天,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183 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 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其就实际 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 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 1 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

36、累计工作超 过 90 天,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183 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还 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 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并在境外履行职 务而由境内企业支付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之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性质居住时间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 付境外支 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非居民90 日(183 日) 以内VXXX非居民90 日(183 日)-1年VVXX居民1-5年VVVX居民5年以上VVVV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税所得

37、的范围)1 、工资、薪金所得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 、劳务报酬所得5 、稿酬所得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 、财产租赁所得9 、财产转让所得10 、偶然所得11 、其他所得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其适用1 、 5%45% 的 9 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2 、5%35% 的 5 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 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3 、 20% 的比例税率,适用于其他所得项目。口特殊规定:(1)稿酬减征 30%的税款,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其税率为 14%;(2)对劳务报酬所

38、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2 万但不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这就意味着实际税率为30%;超过 5 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这就意味着实际税率为 40%。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1、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2、收入的形式及范围3 、每次收入的确定4 、各项应税所得的费用扣除5、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口 一般规定按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2000 元或 52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39、-速算扣除数口特殊规定(1)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应纳税额的计算(2)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3)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案例1:假定中国公民王先生2008年的年薪为24万元,每月领取2万元, 年终的效益工资为 18 万元;同时担任某公司的董事,取得董事费 5 万元。 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其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应纳税额=(20000+180000/12-2000)X25%-1375 X 12=82500(元)(2)董事费应纳税额=50000 X(1-20%)X20%=8000(元)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

40、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情况(即能够通过会计核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采用查账征收方 式征收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特殊情况(即不能够通过会计核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税务机关可以 核定征收所得税。具体方式有: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 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事先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应 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或

41、者应纳税所得额二成本费用支出额三(1-应税所得)X应税所得率 注:详细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2000 X 12) 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数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法定扣除费用 扣除标准: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减除的费用为800元; 4000元以上 的,准许减除 20%

42、的费用。 一次性劳务收入畸高的,应实行加成征收。 稿酬所得依法减征 30%的税款。案例:某中国歌星2007年5月参加商业演出获得出场费1 0万元,他当即通过当 地的民政部门将其中的 5 万元捐给了当地的儿童福利院。请计算他的这笔收入应 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口本题的主要知识点:(1)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 次性劳务 报酬畸高时应实行加成征收,具体的加成办法;(3)个人对教育、公益事 业的捐赠之减免税的规定。口对于劳务报酬实行加成征收,事实上使得其税率变成了三级超额累进税 率,具体税率如下表所示: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的20%02超过20000元至50000

43、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6、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法律规定 抵免限额的计算案例:李某 2007 年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 6 万元,国债利息 3000 元;当年从 A 国取得利息收入 1 万元,从 B 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 10 万元,从 C 国取得偶然 所得 5 万元,并分别向 A、B、C 三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000 元、1 万元和 8000 元。请计算该纳税人 2007 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答:1、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应纳税额=(60000/12-

44、1600)X 15%-125 X 12=4620 (元)2、国债利息免税。3、A 国利息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 =10000 X 20%=2000 (元),该纳税人已经在国外缴纳了2000 元税款,可以据实抵扣,回国 后不需要纳税。4、B 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 =100000 X(1-20%) X 20%=16000(元),该纳税人已经在国外缴纳了个人所得 税 1 万元,在抵扣限额内可以据实抵扣,同时在国内应该补缴个人所得税 =16000-10000 =6000(元) 。5、C 国取得的偶然所得根据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500

45、00 X 20%=10000(元),该纳税人在境外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 8000 元,在抵扣限额内可以据实抵扣,同时在国内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8000) =2000(元)税收优先权制度我国税收征管法第 45 条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税收优先权的概念 税收优先权是指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税收和其他债权时,税收可 以排除其他债权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学理上讲,税收优先权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 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税收对纳税人的全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别优先 权是指税收只对纳税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 45 条确定的税收优先权,属于一般优先权纳

46、税担保的概念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 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 担保的行为。税收保全1. 税收保全的概念 税收保全是当纳税人的某种行为或原因致使国家税收债权难以实现时,税 务机关依法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其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一种 法律制度。2、税收保全的形式 查封、扣押、冻结纳税人的财产 行使税收代位权与撤消权 限制纳税人出境3、实施税收保全的要件 实施税收保全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 人及非生产经营性纳税人,不得实施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47、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的 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行为,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4、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1)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2)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5、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要求及法律限制P3846、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实施税收保全的目的在于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务机关 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后,如果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责令的期限缴纳了税款, 税务机关必须在24 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果税务机关不立即解除 保全措施,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纳税 人未在规定

48、期限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保全措施的基础上,进 一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制度1、税收强制执行的概念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逾期不履行税收债务 而由税务机关采取法定措施强制实现国家税收债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 40 、 41 、 55 、 68 、 88 条等对税收强制执行进行了 规定。2、税收强制执行的主体 国际有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法国为代表的司法执行模式,即以法院为 税收强制执行的主体;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行政执行模式,即税收强制执 行由税务机关自行执行。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41 条和第 88 条的规定,我国税收强制执行实行行 政

49、执行为主、司法执行为辅的模式,即税务机关执行为主,法院执行为辅。3、税收强制执行的方式 (1)间接强制执行方式: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比例为万分之 5。计算方式: 滞纳金二所欠税款X欠税天数X 0.5%0 (2)直接强制执行方式: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 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扣税款。4、税收强制执行的法律条件(1)税收强制执行适用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 保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税务行政处罚外,不得由税务机关强制执 行。(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诶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 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3)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采取税收保全措 施后,仍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的。(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当事人被税务机关给于行政处罚,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5、税收强制执行的程序及具体要求(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2)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3)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4)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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