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梳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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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梳理表时间:2007年 5月28 日上报部门(单位): 兴宁区农林水利局主体类别法律法规类型法律依据名称及具体条款制定发布机关颁布时间生效 时间法 定 行 政 机 关国 家 法 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 务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 会1993.7.21993.7.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

2、政部门(以 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7.21993.7.2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 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 子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7.82000.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3、: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 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 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8.92003.3.1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9.201985.1.1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

4、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 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 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11.81989.3.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全国人大常委 会1988.7.1.1988.7.1.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 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

5、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1.1998.1.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 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29.国 家 法 规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 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 部,负责日常工作。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第

6、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国务院1988.1.61988.3.1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2001.5.2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1999.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 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国务院1983.

7、1.31983.1.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决定。国务院1989.12.181989.12.1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 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国务院2000.1.2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 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8、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 工作。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国务院1997.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国务院1988.6.10法.定行政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 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

9、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 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 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 举:”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国务院1993.8.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 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

10、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 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国务院2006.4.15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依照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 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批准1992.3.1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 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

11、和注销登记。”国家林业局2000.12.3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 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 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单位批准;(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林业局2000.11.22001.1.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 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12、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国家林业局机关规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国家林业局1996.10.14章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

13、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 处罚。国家林业部1996.9.261996.10.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下列部门或机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农业部第27号令,1997.10.25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 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

14、定不需要 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第三款规定:“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发放取水许可证。水利部1994.6.9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水利部1997.

15、12.26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水利部2000.5.15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 组织。水利部2005.6.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 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部1999.6.1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6、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 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 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业部2001.2.26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 料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2000.6.12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 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 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

17、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水利部1994.6.9地 方 性 法 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4.7.91994.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6.9.292007.1.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18、 门负责本自治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 作。第五条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人大会常委 会1992.6.27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 关。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按下列分工实施管理:(一)国界河道、省界河道和跨地区、设区的

19、市的河道, 由自治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同一地区、设区的市内跨县河道、县 界河道,由地区行署或者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三)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的县级河道主管机关 管理。下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协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做好本辖区河道的管理工作。人大会常委 会2000.12.22001.1.1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六条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办事人员;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是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1989.12.29方性规章森林防火的办事机构。林区乡(镇)森林防火组织和国营林场、有林的国营农牧场要配备若 干专

20、职或兼职办事人员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由联防各方商定成立森林防火联防办公室或由值班一方负责森林防火联防 的日常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头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 组织工作和执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和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 区开展联防联治。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5.13199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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