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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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3 号)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 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 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 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 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 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 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二

2、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 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 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 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 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 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 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 业经验的人员担任。二、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鲁金办发 20109 号)第二条 在山东省辖区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从事融资

3、性担保业务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省金融 办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金融办颁 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 记。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外商投资设立融 资性担保公司,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 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金融办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 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设区市、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

4、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机构设立 2年以上,且在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15%。(二)经营管理规范,信用状况优良,没有违法、违规经营 记录。(三)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四)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十一条 除上述条件外,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 亿元;跨设区市设 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跨县(市、区)设立分 支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每个分支机构应当拨付不少 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营运资本;融资性担 保公司各分支机构营运资

5、金总额不得超过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 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 事会(股东会)决议、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法人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融资性担保公 司最近 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五)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明。(六)营业场所证明材料。(七)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二十四

6、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 分支机构,应当征得省金融办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 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 来山东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凭该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设立 分支机构的证明,按照省金融办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要求 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跨设区市、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应 当征得所在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 支机构所在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查,报省金融办批准。未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超出监管部门批准 的地域范围开展业务。第三十条 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辖 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

7、当予以公告,收回经营许可 证,并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对终止经营的省属和中央驻鲁企业设立的融资性 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 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予以公告,收回经营许可证。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 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 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应当设 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 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 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

8、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 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 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第四十二条 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应以开展服务于中小企业和涉农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其融资 担保业务收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 50%。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公司注册地融资 性担保业务收入不低于融资性担保业务总收入的 60%。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 未经省金融办审批成立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 构不得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违反上述规定的, 监管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三、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第六、有关事

9、项说明(五)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事项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分支机构,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外省(自 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除应符合 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一般应当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 司。外商投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及设立分支机构,有关 批复需抄报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设立和变更申请材料的规定 (鲁金办发20112 号)第三、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材料(一)市金融办关于XX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辅导报告(二)XX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内容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

10、、住所、经营范围等。( 三 )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市场前景分析、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内 控机制及控制目标等。( 四 ) 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五 ) 总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的同意函和经营许可证及营业 执照复印件( 六 ) 总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总公司最近 2 年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报告;经中介机构 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当地中介机构审 计;总公司本年度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证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 构授信批复文件、业务合作协议、担保业务明细等) ;本年度资 金使用情况(包括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

11、行对账单等)(七) 拟设分支机构运营资金证明及银行进账单( 八 ) 营业场所证明(九) 拟任分支机构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I-)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 外省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首席合规 官、首席风险官、独立董事设置情况证明(十二)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五、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鲁金办发20123 号)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参加年审,除应提交本办 法第九条第一、二、五、七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隶属 担保公司本年度已年审的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或相关证明,需加盖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章。以下为第九条第一、二、五、七款规定: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年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和融资性担保机构 年审信息表,一式三份。(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 复印件、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和注册资 本变更对照表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均需加盖融资性 担保公司公章。(五)本年度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证明。包括相关银行授信 批复文件、担保合作协议和各相关银行的担保业务明细(需加盖 银行公章)。(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首次年审时由 监管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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