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上传人:ca****in 文档编号:180678057 上传时间:2023-01-07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20.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探讨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探讨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探讨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资源描述:

《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探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探讨(15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南京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网 络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论 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刍议作 者: 吴旭东 学 号: 14090110964 专 业: 法学 学习中心: 盐城 指导教师: 李华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摘 要在新常态下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已经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信息,其本质具有极强的秘密性,一旦暴露便永不复得,丧失经济价值。而随着现代社会人才的频繁流动,加之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还有待完善,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本文主要探讨商业秘密的概念、法律特征,与竞业禁止的关系、权

2、利属性以及目前相关立法状况等,分析了目前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从法律和企业两个角度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等提出一些粗浅看法。关键词:商业秘密;竞业禁止;权利属性;法律保护目 录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一)商业秘密的基本概念 11、商业秘密的基本内涵 12、商业秘密保护的广义狭义之分1(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21、秘密性 2 2、价值性 2 3、实用性 24、保密性3二、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3(一)竞业禁止的基本内涵3(二)竞业禁止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区别41、表现形式不同 42、责任主体不同43、保护时间不同 4(三)竞业禁止协议签订应注意的问题41、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 42、竞业禁止

3、的补偿53、违约责任5三、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 5四、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状况6五、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不足及完善7(一)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方面的问题及对策71、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方面存在的问题 7立法较为分散7处罚力度不强7对商业秘密缺乏程序法方面的有效保护72、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对策 7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7加大惩治力度并完善赔偿责任7完善其他部门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8(二)我国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1、加强对物的管理 82、加强对人的管理 83、加强管理制度建设94、加强事后救济措施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11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商业

4、秘密的基本概念 1、商业秘密的基本内涵商业秘密一词的英语单词是“commercial secret”,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首次是出现在英国的判例法中,即1894年英国的阿尔帕特王起诉施特辛格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其发明的印刷技术一案中。李丽 田虹著: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研究1998年12期从此,商业秘密开始受到重视,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由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实质上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因此各国对商业秘密这一概念也没有统一的解释,众说纷纭。世界贸易组织WTO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七节中第39条将商业秘密首先定义为“未披露的信息”,具体来说就是“无论作为一个整

5、体还是其各部分的确切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从事该信息工作领域的人们所普遍知晓或容易获得,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由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保密而采取了合理的步骤和措施”。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能够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正是由于商业秘密蕴含如此巨大的经济价值使得其法律保护问题日益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重点。特别是在我国已加入WTO以后,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大力发展民族经济,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中之重,切实保护商业秘密对提升和繁荣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

6、义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2、商业秘密保护的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秘密又称工商秘密,包含所有生产领域和商业流通领域里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技术信息,是指能够生产、制造新产品或改进产品品质或降低成本或能改进操作的技术情报、数据和知识等,主要包括“产品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制作方法、原料处理及保存方法、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采购、金融、投资、销售、财务、人事、组织等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划、数据、表格、合同、名册等,主要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市场开发计划、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狭义的商业秘密仅指

7、经营信息。(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法律性质的独特表现,也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并不是所有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这就要看它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应该具备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这四个要件。1、秘密性,表现为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公众也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商业秘密本质上是一种非公开信息。任何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无论具有多大的价值,一旦其被公开,那么它也丧失成为商业秘密的前提和可能,如公众周知或公用

8、的通用技术和经营方法等就不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也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显著标志。这里的秘密性并不是绝对秘密性,而是相对秘密性,就是指该信息并非完全不被人知悉,法律上保护因使用该信息而必须接触的使用人和其他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该信息的权利人。2、价值性,表现为商业秘密在使用过程中能表现出一定的商业价值,也就是指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1995年国家工商管理局令第41号价值性是法律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内在根据,也是权利人维持商业秘密的保密状态的内心起因。商业秘密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就是商业秘密的使用会带来竞争优势,而且这

9、种价值十分现实,一经获得就可实际获利,权利人之所以愿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商业秘密开发和保护的根本动力也就是为了追求这种竞争优势。3、实用性,表现为该信息必须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是能够为权利人直接应用于生产、经营领域。实用性是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外在表现,也是商业秘密经济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主要是看该商业秘密是否能够实际操作用于解决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现实问题,是否具有成功付诸实施的可能性。换而言之,就是指商业秘密必须是一个完整的或相对完整的方案,权利人在知晓后可以立即将其实施。没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单纯的概念、抽象的理念和大概的理论原则如果不

10、能转化为具体的确定的可实际操作的方案,也就不能获得法律保护。4、保密性,表现为权利人主观上有把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意图,并在客观上采取了足以保护该信息的保密性措施。这种保密性措施可以是行政措施、技术性措施或法律措施,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因秘密内容而异。权利人不光主观上要将该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实际上也必须采取具体措施使知情者知悉该信息受保护,这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一种义务。因为商业秘密是靠保密维持的一种专有权,它的存在价值要依靠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得以实现,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是将来该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能否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二、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一)竞业禁止的基本内涵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

11、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

12、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能否生效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参照深圳和珠海等地方出台的相关规定为例,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和1/2,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竞业禁止和保护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来讲,不管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还是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均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为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大化,和使用人单

13、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护商业秘密是竞业禁止协议签订的目的之一。(二)竞业禁止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区别1、表现形式不同: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体现在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中,属于法律规范中的确定性规范,即任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在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众多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窃取、买卖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而竞业禁止大部分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随意约定,“对竞业禁止的规定绝大多数属于授权性的法律规范,只有当事人选择了竞业禁止这种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即双方

14、当事人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后,它才能发挥禁止性规则的作用”, 王忠 著: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本,第206页只有这样双方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才会具有法律约束力。2、责任主体不同:由于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财产,具有一定的对世权特征,其责任主体是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如雇佣者和其他人,即无论是否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签订保密协议,雇佣者都不能侵犯雇主的商业秘密。而竞业禁止的责任主体除基于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是与权利主体有雇佣、隶属等关系的人员,一般限制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

15、每个劳动者。3、保护时间不同:商业秘密的保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及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只要该事项符合商业秘密的特性,那就应当遵守保密的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在保密协议中对保密时间进行长期(或不定期)约定。而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具有对价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竞业禁止时间期限应合理确定,不宜时间过长,时间过长即导致人力资源的浪费,对企业而言也不经济,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关于竞业禁止协议中竞业

16、禁止的时间是不能超过年。(三)竞业禁止协议签订应注意的问题1、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2、竞业禁止的补偿: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于受到协议的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大幅缩小,甚至于失业,因此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成为必要。除有的地方有具体补偿金额的规定为,法律没有规定补偿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顾问,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约定,在用人单位不需要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违约责任:约定劳动者违

17、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是劳动合同法中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之一,但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总之,在指导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时,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即要做的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又要防止诱发劳动者道德风险从而损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不公平市场竞争行为的出现。三、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罗玉中 张晓津著: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中外法学 1999年第3期多年来,关于商业秘密的属性问题在理论

18、界一直争论不休,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财产权说,该理论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与意义;人格权说,该学说认为商业秘密主要是从人格权中衍生出来的,以不正当方法获得商业秘密是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这里的人格指的是作为客体的人格权益;信息权说,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信息法学日益兴起,有学者主张商业秘密是信息权;企业权说,该理论认为企业权是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而商业秘密由于本身具有竞争上的优势,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一种就是知识产权说,该学说认为商业秘密的客体也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相同,是一种知识产权。目前知识产权说已为众多学者接受

19、,成为学界通说,并为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文件和国家条约所肯定。如中美两国政府于1992年签订的关于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将商业秘密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在第二部分“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中第七节正式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列举的方式将商业秘密确定为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明确其知识产权属性。此外我国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19条和第220条规定中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归纳到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章节,间接确定了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这些也从事实上表明了我国政府已经承认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给予法律上保护。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权的最

20、重要特征就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而商业秘密的客体就是处于保密状态下的智力成果。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同样是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是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样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交易对象。因此,考虑到商业秘密本身的属性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们应当肯定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四、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状况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虽起步较晚,但立法很快,目前我国虽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不少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1987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是中国有关商业秘

21、密的第一部直接法律,确立了技术秘密的合同债权,使用的概念是非专利技术。1991年4月9日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提出“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但未揭示其内涵。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了粗略界定。虽然当时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停留在民事诉讼活动范围内,但它却揭示了商业秘密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这一立法方向。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迄今为止保护商业秘密最重要和直接的法律,该法首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并且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应追究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成

22、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发布实施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在行政执法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做出进一步解释。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将其列入知识产权犯罪的章节中,首次在我国立法上明确了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此外,我国在1994年施行的劳动法、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2000年施行的会计法以及2007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补充或特殊的规定,并于2010年专门制定施行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唯一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部门规章,对商业秘密内涵、保护措施、实施

23、细则均由明确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用了近二十年的时间,已基本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以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劳动法、刑法、劳动合同法等为辅的多层次法律综合体系,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有据。五、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不足及完善(一)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方面的问题及对策1、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虽然较为全面,在保护企业健康成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起着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为:立法较为分散。目前,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只是存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并且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在立法宗旨、侧重点上各有不同,出台时间也

24、有先后,因此很难保证它们在内容上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协调性,并且在一些法律术语上也步调不一致。这些情况对商业秘密保护是非常不利的,法律体系效力经常出现冲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法律的适用也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造成判决结果不一致,不利于司法公正。处罚力度不强。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领域中的处罚力度不够大。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不明的损害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常常难以得到完全赔偿,而且在侵权人如未取得利润的情况下,即使给被侵权人造成巨额损失,被侵权人也难以得到赔偿,这显然显

25、失公平,不能对侵权人进行实质性地惩罚,也不能全面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商业秘密缺乏程序法方面的有效保护。我国现有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存在过分注重实体权利而对处理程序未做明确规定的问题,如民事诉讼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管辖、适用的程序及证据保全等问题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又如对商业秘密技术鉴定的司法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缺乏明确规定,这些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实际操作困难,从而使司法公信力受到极大影响。2、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对策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随着商业秘密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越来越迫切需要改变现在较为分散的立法状况,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26、。应当主动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在国内现有的立法基础上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系统地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制度和保护措施,使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更加趋于严整和协调。加大惩治力度并完善赔偿责任。可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提供假货及欺诈性服务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改变我国在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行政和刑事赔偿方面对被侵权人的补偿性赔偿制度,探索建立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赔偿制度,并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范围、使用条件和数额方面进行合理严格限制。这样可以弥补单一补偿性赔偿金制度不足,加强对被侵权人的权利保护,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完善其他部门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例如增加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法律

27、,完善网络信息立法;细化刑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劳动法中可规定劳动合同应包括竞业限制条款,即员工不得再同类企业兼职等;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诉讼程序,在诉讼法上对商业秘密的管辖及证据保全等方面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等。(二)我国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着较多漏洞,较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 1、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我国越来越宽松的人才流动环境使得企业间的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成为普遍现象。2、谋求私利泄露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谋取私利故意泄露本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事件屡有发生。兼职工作泄露商业秘密,有些掌握商业秘密

28、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工程师等,在从事兼职时极可能故意或过失造成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给那些意欲窃取商业秘密的人可趁之机。直接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商业间谍层出不穷,力拓案便是典型,其商业机密的窃取给中国钢铁行业带来了巨大损失,使中国企业在铁矿石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造成数十亿元的直接损失。接待参观泄露商业秘密,有的企业在接待外单位参观时,缺乏警惕性,过份热情接待对方,造成商业秘密被泄露等等。对此,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多管齐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有效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加强对物的管理。是指完善保守商业秘密的物理性隔离措施。主要包括:建立相应的电子监控和防盗系统;

29、将含有商业秘密的工艺流程和设备置于保密区域内进行保护;对秘密的原材料采用封闭容器并使用特别标记加以区别;加强计算机保密,对重要数据和资料进行加密处理;严格保密文件的借阅和复制等管理制度并采取可靠的文件销毁方法以及对废弃物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等。2、加强对人的管理。主要指企业领导层应重视保密工作,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主要包括:召开全体员工大会,专门就商业秘密保护进行宣传教育;对涉密人员进行重点保密知识讲解、法规学习、保密研讨等活动,强化认识,降低风险;严格管理外来人员的参观、来访活动,防范窃密行为。3、加强管理制度建设。主要指制订商业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采取有效措施管

30、理商业秘密。企业在制订保密制度时应考虑以下方面,诸如商业秘密的适用范围、保护范围及管理人员职责、商业秘密文件管理、员工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等等。企业应当向员工公示保密制度,这样才能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制订保密规章制度时,企业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也可签订单独的合同,使员工对企业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受到法律的约束。 4、加强事后救济措施。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遭受不法侵害,企业应当及时搜集和固定证据,及时运用行政、经济、司法等手段予以补救、弥补损失。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直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也可向有关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1、或向工商、法院等部门予以举报、申请查处或提起诉讼,避免涉密信息进一步扩散,最大限度地挽回企业损失,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 胡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盼有“法”可依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 -03 -20 ( 08).2 张耕商业秘密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3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 郑友德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兼评“公平竞争权”J.知识产权,2008 ( 5) : 33 -395 郑璇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6 李丽 田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商业研究,1998(12):71-73.7 王忠商业秘

32、密与竞业禁止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8 罗玉中 张晓津著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中外法学,1999(3):26.致 谢在论文初步脱稿之际,感慨颇多。回望写作论文的这段历程,历历在目,因工作需要在外出差奔波较多,在班时加班加点较多,所以,在写作过程中,曾有过工学矛盾的烦躁、遇到困难时的烦恼,也曾有过偶有所获的兴奋。但更多的是论文收笔时的释然和欣喜。首先,我要真诚地感谢我的导师李华教授!可以这样说,在我写作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时候,如果没有李华教授的鼓励帮助和悉心指导,我真的不敢想象论文能否顺利完成。在我写作论文期间,他以宽容耐心的人格魅力、求实的工作作风和渊博的法学学术知

33、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启迪、鞭策、熏陶、激励着我,不仅耐心地为我指出所撰写的论文中不足之处,而且在我遇到写作困难时尽心地进行指点解答,让我感到不仅是学有所获,更感受到了为学与做事的真谛。在整个写作过程中,从论文的选题、框架到文章行文布局,从提纲写作以及初稿撰写、二稿写作到章节段落的修改再到终稿写作以及最终定稿,在每一步骤、每一阶段,李华教授都给予了耐心帮助和悉心指导。他对一个普通远程教育学生的关心培养让我深为感动,他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的对论文的修改指导使我很受触动。他的孜孜不倦的教诲令我受益终生,在此谨向我的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通过三年来法学专业的远程教育在线学习,我非常有幸的聆听了南京大学的杨春福、邱鹭风、吴英姿、肖泽晟、张理、李华等任教课程的诸多教授的学术思想和对所授法学相关课程的精辟论述、精彩讲解,让我开阔了视野、充实了思想、学到了法律法理新知识,使我能够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更好地学法用法、依法办事、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在此向各位教授表示深深的谢意!同时,还要感谢一起求学的刘杰、徐月月等同学,感谢他们和我共同度过的愉快的令人难忘的三年求学时光!并要真诚的感谢班主任谷丽华老师!是她为我们全班同学的远程教育学习不辞辛劳、做了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最后,向曾经关心、指导和帮助过我的各位导师、同学再次表示谢意!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