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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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教育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XX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各二级学院(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验场所,包括实验准备室、试剂室、药品库、材料仓库和其他附属用房等。第三条学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不同实验室的安全风险差异,实行分类

2、管理。各二级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预案。第四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是相关部门及个人聘任、晋升、考核、分配、评优、评奖等重要参考因素,是学校支持相关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基本评价要素,实行实验室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章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第五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由学校、二级单位、实

3、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第六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分管校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第七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担任,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域专家组成。主要工作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和原则;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建议;指导、协调实验室安

4、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追究等。第八条实验室管理处是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归口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购买、存储与领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仪器设备安全等的监督与管理;督促检查二级学院及实验室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落实情况;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监管、回收处置等工作。第九条公共事务管理处是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归口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申购备案、监管;指导各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和演练;实验室消防器

5、材的配备和更新,检查与督查;实验室改建和扩建消防审核;实验室治安事件的处理;对具有危险源的实验室和重点部位安装监控设施,并纳入校园监控网络等。第十条教务处是本科生教学实验项目安全管理归口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建立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教学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第十一条科研处是科研项目安全管理归口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建立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危险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第十二条人事处是人员编制管理归口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核岗定编等。第十三条学生处是本科生管理归口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协助组织学生开展实验

6、室安全教育培训,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处理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本科生等。第十四条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为成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贯彻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解决实验室安全重要事项;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协助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主要职责为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实验室安

7、全工作计划;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落实科研和教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危险物品购置和处置的审核,安全防范设施的管控;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月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二级学院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等。第十六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建立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流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等),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确定本实验室各实验场所的安全责任人;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周查制度,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第十七条各实验用房管理人或使

8、用人是该场所的直接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编制仪器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设立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负责实验参与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危险事项告知;建立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气体钢瓶等使用和管理台账;以每周使用量为上限,控制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物品使用和存放,并做好学期盘库清查;负责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做好实验室安全日查,记载安全日志;逐项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记录;负责指导实验参与人员分类收集废弃物等。第十八条实验教师在指导学生开展教学实验和科研实验期间承担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学生要遵守各项实

9、验室管理规定,服从老师管理;对违反规定者进行严肃处理。第三章实睑室技术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第十九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一)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对师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和各种预案演练等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二)加强对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验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一次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三)提高实验教师和学生导师的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结合专业特点,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学

10、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安全开展实验。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准入(一)实验室管理处每年组织开展新生和新进教师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员取得实验室准入资格。(二)二级学院和实验室可根据专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考核及培训内容,具备实验室准入资格的人员安全考核或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禁止未参加或未通过考试、考核及相关培训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第二十一条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一)二级学院及实验室负责对教学和科研实验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各类实验项目均不得在实验室内开展活动;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11、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二)二级学院在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项目建成后,须通过安全验收并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一)实验室应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或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二)二级学院实验楼每层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实验室消防疏散线路图,建立健全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普通实验室配备干粉灭火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12、实验室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化学类实验室配备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沙土、灭火毯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实验用加热设备和燃料使用要符合防火要求。(三)在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熟悉火警、自救等程序。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实验室内所配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第二十三条化学品安全管理(一)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

13、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全过程。(二)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购买应由使用人填报申购单,经所在二级学院、实验室管理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核,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由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负责购买。严禁私自购买,严禁向无合法资质的厂商购买。(三)使用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四)危险化学品应置于适当的容器中并标明名称,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存储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爆炸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柜子要上锁。因相互作用而可能产生气体、火焰或爆炸的化学品,必须分隔存放。腐

14、蚀品下垫防腐蚀托盘,置于试剂柜下层。(五)建立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处置,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六)在使用压力气瓶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并定期检测,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易爆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竖立放置的气瓶必须使用固定链或底座,防止倾倒。(七)任何个人和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化学品随意丢弃、销毁或带出实验室。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一)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

15、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环保部门批准方可采购。(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严格落实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申购、保管、使用、备案、处置等管理措施;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S)对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实验时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正确佩带个人放射计量仪,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四)涉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报

16、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五条生物安全管理(一)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内实验室进行相关实验,生物实验室的设置应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确定实验室级别并获得相应证书,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生物实验的普通实验室进行生物实验。(S)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具备防护水平的实验室中进行,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实验室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依

17、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四)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必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第二十六条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一)实验废弃物实行统一监管、分类暂存,集中处置。实验室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实验废弃物清运和处置,各单位应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和暂存,各实验室应对实验废弃物做好无害化处理。(二)化学实验废弃物实行品种分类、固液分类收集、封口,外贴专用废弃物标签,注明名称、主要成分、危险类别、责任人等信息,选择合适的地方隔

18、离暂存,禁止混放。含重金属离子废弃物要单独收集,废旧剧毒品不得混入一般化学废弃物中。(S)生物活性实验废弃物特别是细胞和微生物(细菌、真菌和病毒等)必须及时灭活和进行消毒处理。动物尸体或被解剖的动物器官必须按要求消毒,并用专用塑料袋密封后冷冻储存,统一处理;动物排泄物及与动物有关的垃圾必须消毒处理后方可运出。生物实验器械与耗材、塑料制品应使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玻璃制品和金属物品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四)对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应尽可能采取正确的吸收方式,减少排放量;加强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废液废渣不得随意

19、倒入下水道。(五)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第二十七条设备安全管理(一)二级学院应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各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和台账管理工作。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

20、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三)高温设备应确保温控、绝缘等性能完好,与易燃易爆物和杂物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在上限温度上长时间使用,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使用现场,使用完毕立即断开电源。(四)高压设备应制订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要专人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定期将高压设备的压力表送技术检测部门检测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五)高速设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开机前检查设备一切正常,确认安全后再进行操作;不要在设备运转时对设备零部件进行检查、维修,不要在长时间无人进出的场所单独使用大型高速运转类设备,两人或两人

21、以上在同一台设备工作时,只允许单人操作;工作结束后,擦净设备并进行适当维护,关闭设备电源开关,断开总电源,刀具、工具、量具分别放回规定地方。(六)低温设备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处,周围不得有热源、易燃易爆品、气瓶等,保持一定的散热空间;严禁存放实验用品之外的物品,如食物饮品等,所有存放于冰箱及冰柜中的试剂均应密封、贴有规范的标签,并定期清洗冰箱及清除不需要的试剂。(七)激光器的激光箱及控制台上应粘贴警示标识;使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接受眼部检查,并定期复查(1次/年);进行激光实验前,应除去身上所有反光的物品(如手表、指环、手镯等),避免激光光束意外折射,造成伤害;必须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进行激

22、光实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切勿直视激光光束或折射光,避免身体直接暴露在激光光束之中。(A)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九)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与环保因素,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与环保事故的发生。(十)大型仪器设备应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操作及维护保养等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或教师专管,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并严格执行;所有大型设备原则上都应进入学校大型设备共享平台,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面向校内外开放,为师生和社会服务。第二十八条水电安全管理(一)加强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

23、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电源、开关、插座、水源、水管、水龙头等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多级联用插座板等。(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三)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取暖器、热得快、明火电炉,加热设备的四周不能堆放纸箱等易燃杂物;使用人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拨掉插头,确定安全后使用人才能离开实验室。第二十九条设施安全管理(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和仪器设备类型,

24、配置合适的消防器材、监控、烟雾报警、危险气体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通风系统(必要时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二)二级学院及实验室须根据自身情况配备并定期维护防护设施,配备防护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使用化学药品专用柜、手套箱等安全设施,并逐步设立实验室楼宇(楼层)门禁管理系统。(三)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做好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工作,确保其完好可用。第三十条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一)张贴实验室安全制度标牌。各实验室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制作安全信息牌挂在门口;将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及设备操作规程上墙;根据实验室的潜在危险情况粘贴警示标志;结合各自实

25、验室的特点粘贴安全教育标语等,形成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二)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和督查实验室环境卫生,减少安全隐患;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三)注重实验室使用安全管理。实验结束时,实验室管理或使用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确保实验室安全;实验过程中,必须有人值守;夜间进行实验,需2人值守;不得在实验室留宿;节假日值班应将实验室安全巡查作为重要内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四)实施实验室出入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严禁私自配制钥匙或借给他人使

26、用;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二级学院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实验室钥匙与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五)加强实验室变更安全管理。对实验室使用功能或安全设施进行更改须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及时做好人员变动时实验室和设备交接手续,不留安全死角;实验室搬迁或废弃实验室处置,要查清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各种危险品,逐一登记造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处理,在确认危险排除后,选择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Xo第三十一条日常安全管理(一)实验室应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

27、人,必须将实验室名称、安全责任人员、有效联系电话、危险源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并置于实验用房门外显著位置。(二)实验室教职工调离、离职或退休时应将本人购买、使用、负责的各类化学品、仪器设备等实验室物品交接于相关实验室责任人(或其指定人员),经审核后报相关单位批准,方可办理调离、离职或退休手续。学生退学、离校时,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三)严格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擅自配置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由办公室或实验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四)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危险性实验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因

28、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须提前申请,由指导教师及相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五)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用膳,禁止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非实验要求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六)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品要合理存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等,值班人员做好检查工作。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第三十二条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依法依规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制度

29、,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第三十三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需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并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专人负责采取防范措施。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整改不力、问题严重、隐患屡屡发生或拒不整改的实验室,职能部门将进行通报和网上公示,责令停用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第三十五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

30、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第五章事故处理与奖惩措施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发生意外时,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相应单位应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学校安全应急体系。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第三十七条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当事人陈述、处理意见和整改报告向学校报告,并认真及时地落实整改措施。第三十八条在险情和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事故单位应根据学

31、校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行动,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第三十九条对因实验室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当事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条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学院(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实验室管理处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冲突,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情存在争议的,由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疗单位或有关机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鉴定。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XX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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