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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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3-1-1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 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 准则是否有明确

2、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披露。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 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第五条 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 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按本准则披露。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 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 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第七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

3、应真实、准 确、完整。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 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八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 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 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第九条 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 “重大事项提示” 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

4、关注。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还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 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 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 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 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按照从严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保 证披露内容的一致性;(五)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

5、、恭维性或诋毁 性的词句。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 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二)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 与全文相矛盾之处;(三)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J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 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 0.35毫米。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 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 发行人

6、注册地的派出机构。第十三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时应当准确引用有关中介 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第十四条 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规模、收入或利润对发行人有重大 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除执行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 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十五条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 所。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字样。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全

7、文文本扉页应载有如下内容:(一)发行股票类型;(二)发行股数;(三)每股面值;(四)每股发行价格;(五)预计发行日期;(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 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九)保荐人、主承销商;(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发行人的如下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

8、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 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 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 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 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 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对可能

9、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 作出释义。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第二节概览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声明:“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 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要 情况,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本次发行情况及募 集资金用途等。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股票种类;(二)每股面值;(三)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四)每股发行价;(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六)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七)发

10、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八)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十)承销方式;(十一)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十二)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评 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等)。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 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一)发行人;(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四)会计师事务所;(五)资产评估机构;(六)股票登记机构;(七)收款银行;(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经

11、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 权益关系。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预计发行上市的重 要日期,主要包括:【篇二:格式准则 1号 招股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5号 各保荐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提高信息 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号一招股说明书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 (2006年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

12、节 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 风险因素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 公司治理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十二节 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第七节 备查文件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首

13、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 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披露。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

14、做适当调整,但应在 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第五条 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 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按本准则披露。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 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 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第七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 确、完整。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 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发行人公开发行

15、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 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 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 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八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 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 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第九条 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 “重大事项提示” 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还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

16、,应 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 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 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 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按照从严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保 证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五)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 性的词句。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 情况,无

17、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二)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 与全文相矛盾之处;(三)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 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 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 0.35毫米。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 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 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第十三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时应当准确引用有关中介 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第十四条 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规模、收入或利润对

18、发行人有重大 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特定行业的发行人,除执行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 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十五条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 所。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字样。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载有如下内容:(一)发行股票类型;(三)每股面值;(四)每股发行价格;(五)预计发行日期;(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

19、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 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九)保荐人、主承销商;(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发行人的如下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 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 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

20、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 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 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作出释义。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第二节概览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声明:“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 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二十二条 发行

21、人应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要 情况,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本次发行情况及募 集资金用途等。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股票种类; (三)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四)每股发行价;(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六)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七)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八)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十)承销方式;(十一)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十二)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评 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等)。第二十四条

22、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 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一)发行人;(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四)会计师事务所;(五)资产评估机构;(六)股票登记机构;(七)收款银行;(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 权益关系。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预计发行上市的重 要日期,主要包括:(一)询价推介时间;(二)定价公告刊登日期;(三)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四)股票上市日期。第四节 风险因素第二十

23、七条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 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所有因素。发行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 因素。【篇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 号 招股说明书 (2006 年修订 ) 】皿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一一招 股说明书(2006 年修订)(2006年5月 18日 证监发行字20065号)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 3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3第二节概览 3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4第四节 风险因素 4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24、5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7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8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9第九节 公司治理 10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10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2第十二节 业务发展目标 13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14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15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15第十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16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 17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摘要 17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18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18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18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19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19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19第七节

25、 备查文件 19 第四章附 则 19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 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 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第五条 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

26、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按本准则披露。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 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 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第七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 确、完整。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 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 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 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

27、相应 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 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八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 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 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第九条 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 “重大事项提示” 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还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 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

28、文译 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 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 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按照从严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保 证披露内容的一致性;(五)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 性的词句。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 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二)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 与全文

29、相矛盾之处;(三)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 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I=J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 10日内,将正式 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 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第十三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时应当准确引用有关中介 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第十四条 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规模、收入或利润对发行人有重大 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特定行业的发行人,除执行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 就该行业信息披露

30、制定的特别规定。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十五条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 所。第十六条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字样。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载有如下内容:(一)发行股票类型;(二)发行股数;(三)每股面值;(四)每股发行价格;(五)预计发行日期;(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 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31、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九)保荐人、主承销商;(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发行人的如下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 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 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 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

32、营与收益的变 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 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 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 作出释义。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第二节概览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声明: “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 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要 情况,发

33、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本次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等。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股票种类;(二)每股面值;(三)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四)每股发行价;(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六)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七)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八)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十)承销方式;(十一)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十二)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评 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等)。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34、住所、联 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一)发行人;(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四)会计师事务所;(五)资产评估机构;(六)股票登记机构;(七)收款银行;(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 权益关系。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预计发行上市的重 要日期,主要包括:(一)询价推介时间;(二)定价公告刊登日期;(三)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四)股票上市日期。第四节 风险因素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

35、可能直接或间 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所有因素。发行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 因素。发行人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 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有关风险因素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 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 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 市场占有率下降等;(二)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经营业绩不稳定,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 料

36、价格波动,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产品或服务,经营场所过 度集中或分散等;(三)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导致的风险、资产周转能力较差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现金流状况不佳或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 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主要资产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 非经常性损益或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金额较大导致净 利润大幅波动的风险、重大担保或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导致的风险;(四)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 限短、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 等;(五)投资项目在市场前景、技术保障、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 地使用、融资安排、与他人合作等方面存在的

37、问题,因营业规模、 营业范围扩大或者业务转型而导致的管理风险、业务转型风险,因 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的利润下滑风险,以及因产能扩大而 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等;(六)由于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 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七)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安全 生产、汇率变化、外贸环境等。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注册中、英文名称;(二)注册资本;(三)法定代表人;(四)成立日期;(五)住所和邮政编码;(六)电话、传真号码;(七)互联网网址;(八)电子信箱。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

38、露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一)设立方式;(二)发起人;(三)在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 从事的主要业务;(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五)在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 的主要业务;(六)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 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的联系;(七)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 及演变情况;(八)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分开情况,说明是否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 详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 其具体内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 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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