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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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中华民国第十二章中华民国第一节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一、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央政府组织纲领中央政府组织纲领二、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宪法临时宪法制定背景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及特点及特点评价评价一、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制定背景:、制定背景:在资产阶级革命派不能掌握革命未来发展在资产阶级革命派不能掌握革命未来发展进程的情况下,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利而进程的情况下,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利而制订制订2、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国体:国体:政体:政体:人民的权利义务:人

2、民的权利义务:其他制度:其他制度:3、特点、特点临时政府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织大纲临时约法临时约法.4、临时约法临时约法的意义及局限的意义及局限保障民权方面保障民权方面经济管理经济管理社会习俗方面社会习俗方面文化教育文化教育-法令法令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第二节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第二节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一、一、“天坛宪草天坛宪草”二、中华民国约法二、中华民国约法三、中华民国宪法三、中华民国宪法天坛宪草天坛宪草 1913年年4月,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成立,开始宪月,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成立,开始宪法的起草工作。宪法起草完毕后提交国会审议,法的起草工作。宪法起草完毕

3、后提交国会审议,由于当时国会已经被袁世凯解散,此宪法草案由于当时国会已经被袁世凯解散,此宪法草案未能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正式宪法。因宪法的起未能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正式宪法。因宪法的起草工作是在天坛祈年殿进行的,所以,这部宪草工作是在天坛祈年殿进行的,所以,这部宪法草案被称之为法草案被称之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天坛宪草天坛宪草11章章113条。它确立了责任内阁制,条。它确立了责任内阁制,将总统置于虚位,强化国会对内阁的控制。将总统置于虚位,强化国会对内阁的控制。宪草宪草还规定了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的审计还规定了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的审计制,明确了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由不同部门制,明确了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由

4、不同部门分别行使的权力分立体制。分别行使的权力分立体制。天坛宪草天坛宪草是在以国民党占多数的国会是在以国民党占多数的国会与袁世凯争夺国家政治权利日益激烈的背与袁世凯争夺国家政治权利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制定的。国民党试图用宪法来约束袁景下制定的。国民党试图用宪法来约束袁世凯的权力,保护辛亥革命的成果,保卫世凯的权力,保护辛亥革命的成果,保卫共和制度。共和制度。天坛宪草天坛宪草渗透着民主精神,对共和政体、渗透着民主精神,对共和政体、民主政治作了详细规定,它成为以后历次民主政治作了详细规定,它成为以后历次制宪活动的基本依据。制宪活动的基本依据。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约法 袁世凯独揽大权后,开始炮制袁世凯独

5、揽大权后,开始炮制约法约法。他组建他组建“约法会议约法会议”,提出七条约法大纲,提出七条约法大纲,使最后制定出来的使最后制定出来的约法约法彻底否定了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所规定的民主共和制度,而所规定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个人独裁。代之以个人独裁。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约法与与临时约法临时约法相比,不相比,不同点主要在哪里,它们反映了怎样的不同同点主要在哪里,它们反映了怎样的不同政治主张?政治主张?(1)立法机构不同。)立法机构不同。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由民国初建时代行议会职能的参是由民国初建时代行议会职能的参议院制定的。作为代表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议院制定的。作为代表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重

6、要机构,它是民主共和政体建立的象征之一。重要机构,它是民主共和政体建立的象征之一。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则是袁世凯的御用机构则是袁世凯的御用机构“约约法会议法会议”制定的。由于国会已经被破坏,为解制定的。由于国会已经被破坏,为解决立法机构的问题,袁世凯创制决立法机构的问题,袁世凯创制“约法会议约法会议”作为作为“造法机关造法机关”。1914年年3月,由各省行政长月,由各省行政长官作为选举监督选举产生的约法会议议员齐集官作为选举监督选举产生的约法会议议员齐集北京,约法会议正式召开。北京,约法会议正式召开。(2)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约法本身就是对本身就是对临时临时约法约法的修正。的修正。临时约法

7、临时约法因人设定,其目的之一就是因人设定,其目的之一就是要限制袁世凯总统的权力,由内阁实际掌要限制袁世凯总统的权力,由内阁实际掌握政权。这自然对袁世凯实施独裁、专制握政权。这自然对袁世凯实施独裁、专制起到了阻碍作用。袁世凯就约法的订立提起到了阻碍作用。袁世凯就约法的订立提出出修改约法大纲七条修改约法大纲七条,要求约法全面,要求约法全面扩大总统权力。约法会议很快完成对扩大总统权力。约法会议很快完成对临临时约法时约法的修改。的修改。1914年年5月,袁世凯将月,袁世凯将其定名为其定名为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并颁布、实,并颁布、实施。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同时废止。同时废止。(3)确立凌驾于三权之

8、上的总统)确立凌驾于三权之上的总统“统治统治权权”。约法约法赋予总统超出立法、司法、行政赋予总统超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上的权力,从体制上已超出权力分三权之上的权力,从体制上已超出权力分立、相互制约的共和政体。依据立、相互制约的共和政体。依据约法约法赋予的赋予的“统治权统治权”,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袁世凯就完成了民国政体向帝制的转变。袁世凯就完成了民国政体向帝制的转变。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明确了三权分立,虽然司法独明确了三权分立,虽然司法独立在实际上并未具体操作,但权力制衡的立在实际上并未具体操作,但权力制衡的近代西方宪法思想指导了约法的制定。近代西方宪法思想指导了约法的制定。(

9、4)以总统制取代内阁制。)以总统制取代内阁制。袁世凯制定袁世凯制定约法约法的目的就是要大权独的目的就是要大权独揽。揽。约法约法明确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明确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与内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与内阁总理一职类似的国务卿只是总统的一名阁总理一职类似的国务卿只是总统的一名助手;各部部长不向国务卿负责,而向总助手;各部部长不向国务卿负责,而向总统负责。统负责。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则将行政权力归于则将行政权力归于内阁,总统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虚职。内阁,总统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虚职。(5)虚化对总统权力的制约。)虚化对总统权力的制约。约法约法虽有总统向全体国民负责

10、的规定,但虽有总统向全体国民负责的规定,但没有具体可行的相应措施,因而不具可操作性。没有具体可行的相应措施,因而不具可操作性。近代总统制的政权体制,要么实行总统民选,近代总统制的政权体制,要么实行总统民选,以实现直接意义的总统向全体国民的负责;要以实现直接意义的总统向全体国民的负责;要么由总统向民意机构即议会负责,间接的向全么由总统向民意机构即议会负责,间接的向全体国民负责。但体国民负责。但约法约法以及约法会议制定的以及约法会议制定的修正大总统选举法修正大总统选举法,中华民国的大总统既,中华民国的大总统既不通过民选,也不向议会负责。这样就造成总不通过民选,也不向议会负责。这样就造成总统的行为实

11、际上不需要向任何人和任何机构负统的行为实际上不需要向任何人和任何机构负责,也不受任何人、任何机构的制约。责,也不受任何人、任何机构的制约。(6)在选举方式上的规定,造成实际上的)在选举方式上的规定,造成实际上的总统终身制,甚至世袭制。总统终身制,甚至世袭制。约法会议制定的约法会议制定的修正大总统选举法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规规定,总统任期十年,不限制连任。它还创定,总统任期十年,不限制连任。它还创设特制的现任总统提名总统候选人制度,设特制的现任总统提名总统候选人制度,将封建帝王确定接班人的方法再现于二十将封建帝王确定接班人的方法再现于二十世纪的中国,封建、反动暴露无遗。世纪的中国,封建、反动暴露无遗

12、。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 1922年恢复后的第一届国会继续召开第三期常年恢复后的第一届国会继续召开第三期常会,以制定宪法作为最重要的任务。会,以制定宪法作为最重要的任务。宪法宪法以以天坛宪草天坛宪草为蓝本,至为蓝本,至1923年年10月月10日正日正式公布、实施。但由于在起草期间发生曹锟贿式公布、实施。但由于在起草期间发生曹锟贿选丑闻,使这部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极不光彩,选丑闻,使这部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极不光彩,屡遭非议。屡遭非议。其内容较为民主,在国权和地方制度上,要求其内容较为民主,在国权和地方制度上,要求国家统一和地方自治,但其国家统一和地方自治,但其“贿选宪法贿选宪法”的名的名声,暴露

13、出北洋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本质。声,暴露出北洋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本质。宪法宪法共共13章章141条。在国体方面,将统一国条。在国体方面,将统一国家、民主原则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要求保家、民主原则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要求保证国体的连续性。在政体上,选择责任内阁制,证国体的连续性。在政体上,选择责任内阁制,总统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到内阁的牵制。总统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到内阁的牵制。宪宪法法规定司法独立,从体制上形成了常规的权规定司法独立,从体制上形成了常规的权力制约,最高法院拥有司法裁决权和法律解释力制约,最高法院拥有司法裁决权和法律解释权。权。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正式是中

14、华民国北洋政府正式颁布的唯一一部宪法。就宪法本身而言,它在颁布的唯一一部宪法。就宪法本身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个人独裁、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个人独裁、反对军阀专制、反对分裂、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对军阀专制、反对分裂、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一、立法方面。一、立法方面。大量援用清末法律;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大量援用清末法律;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广泛适用判例和解释例。广泛适用判例和解释例。二、主要内容。二、主要内容。推行残暴的军阀统治;推行卖国政策;恢复封推行残暴的军阀统治;推行卖国政策;恢复封建刑罚

15、;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刑罚;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三、司法方面。三、司法方面。扩大外国人的司法特权;滥施军事审判权;实行扩大外国人的司法特权;滥施军事审判权;实行司法专横。司法专横。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国民党一、国民党“训政训政”下的立法体制及原则。下的立法体制及原则。“训政训政”的核心是的核心是“以党治国以党治国”,既统治既统治权由国民党独揽;政府成员由国民党指派;权由国民党独揽;政府成员由国民党指派;政府对国民党负责。政府对国民党负责。国民党中央执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第一级第

16、一级: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其职权主要有:其职权主要有:(1)最重要的法律的制定颁行(或命令国民政府)最重要的法律的制定颁行(或命令国民政府颁行)权。颁行)权。(2)立法原则的议决权。)立法原则的议决权。(3)重要法律的修正、解释权。)重要法律的修正、解释权。(4)紧急命令权。)紧急命令权。第二级是第二级是“国民政府国民政府”。依照依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的规定,国民政府行使民政府行使“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之权。其之权。其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在立法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在

17、立法方面权限不一。方面权限不一。第三级是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政府及专员公第三级是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政府及专员公署。署。二、南京政府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成文法和二、南京政府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成文法和例(判例、解释例)。例(判例、解释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集中在三个时期三、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集中在三个时期第一阶段第一阶段民国六法体系初建阶段。民国六法体系初建阶段。19281928年至年至19361936年,这时期的立法主要是建立年,这时期的立法主要是建立“六法六法”体系和颁布了一批镇压革命的单行法规。体系和颁布了一批镇压革命的单行法规。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

18、修订、完善阶段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19371937年到年到19451945年,抗日战争条件下的立法年,抗日战争条件下的立法既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等单行法规,也既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等单行法规,也有反共的秘密法规。有反共的秘密法规。第三阶段第三阶段19461946年到年到19491949年,公布了反动年,公布了反动“宪宪法法”及一系列强化法西斯专政的特别法规。及一系列强化法西斯专政的特别法规。1 1949949年年2 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表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表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19、全面废除了南京,全面废除了南京国民政府确立的六法体系,而代之以国民政府确立的六法体系,而代之以“在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主专政的政权下”的新的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六法”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一共有三部,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一共有三部,即即1931.6.11931.6.1训政时期约法训政时期约法、1936.5.51936.5.5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47.1.11947.1.1中华中华民国宪法民国宪法。前者是国民党实施训政适用的宪法,后前者是国民党实施训政适用的宪法

20、,后者是国民党是实宪政适用的宪法草案和宪者是国民党是实宪政适用的宪法草案和宪法,三者的共同性质都在于维护国民党、法,三者的共同性质都在于维护国民党、蒋介石的独裁统治。蒋介石的独裁统治。1.训政时期约法训政时期约法分分8章:总则、人民之权利与章:总则、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训政纲领、国计民生、国民教育、中央义务、训政纲领、国计民生、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其内容特点是:其内容特点是:第一,确认国民党掌握统治权。第一,确认国民党掌握统治权。第二,强调对人民权利的法律限制和人民必须承第二,强调对人民权利的法律限制和人民必须承担的多种义务。担的多种义务

21、。第三,作了一系列空头许诺。第三,作了一系列空头许诺。第四,为国家垄断资本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第四,为国家垄断资本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2.五五宪草五五宪草共八章共八章148条条,包括总纲、人民之,包括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国民经济、教育、宪法之实施与修正。国民经济、教育、宪法之实施与修正。3.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 1947年年1月月1日公布,同年日公布,同年12月月25日施行。日施行。中中华民国宪法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共十四章175条。总纲,人民之权条。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利义务,国民大

22、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施行及修改。这部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有:这部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有:第一,以第一,以“民有民治民享民有民治民享”的的“民主共和国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法西斯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名,行国民党法西斯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之实。第二,罗列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第二,罗列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第三,以第三,以“平均地权平均地权”、“节制资本节制资本”为名,为名,保护封建土地剥削和四大家族

23、的经济垄断。保护封建土地剥削和四大家族的经济垄断。二、民法。二、民法。南京政府制订的民法采用南京政府制订的民法采用“民商合一民商合一”的的体例。它采用体例。它采用“国家本位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的立法原则,对旧民律作了较多的修正。对旧民律作了较多的修正。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封建地主的土地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封建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其设定的婚姻家庭制度带经营权的同时,其设定的婚姻家庭制度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三、刑法及其关系法。三、刑法及其关系法。1928年国民政府制订了一部刑法,其后于年国民政府制订了一部刑法,其后于1935年又制订了一部刑法,通常称为新年又制订了一部刑

24、法,通常称为新刑法。刑法。新刑法确定了新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在刑的原则、在刑罚内容上做了新的设定,并确定了保安处罚内容上做了新的设定,并确定了保安处分制度,其锋芒直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分制度,其锋芒直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南京国民政府还制订了一批刑事命运动。南京国民政府还制订了一批刑事特别法,其核心内容是推行反共、反人民特别法,其核心内容是推行反共、反人民的政策。的政策。四、民事诉讼法。四、民事诉讼法。南京国民政府先后有两部民事诉讼法,其南京国民政府先后有两部民事诉讼法,其主要特点是实行主要特点是实行“不干涉原则不干涉原则”、实施调、实施调解制度、文字琐碎、晦涩。解制度

25、、文字琐碎、晦涩。五、刑事诉讼法。五、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有两部,其主要特点是采用刑事诉讼法也有两部,其主要特点是采用“自由心证自由心证”原则、严格限制自诉权、实原则、严格限制自诉权、实施保释制度、实施秘密侦察制度。施保释制度、实施秘密侦察制度。六、行政法。六、行政法。行政法作为规定行政组织及其职权与作用的法行政法作为规定行政组织及其职权与作用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中律规范的综合,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中所占比例很大。所占比例很大。主要特征是:主要特征是:(1)从性质上来说,它是国民党政府专制统治)从性质上来说,它是国民党政府专制统治的工具;的工具;(2)从制订程序上来看,在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从制订程序上来看,在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体制下,没有什么民主的立法程序;体制下,没有什么民主的立法程序;(3)从形式上来说,它包括行政法律和行政规章,)从形式上来说,它包括行政法律和行政规章,由诸多的单性法律、法规组成,数量繁多而体由诸多的单性法律、法规组成,数量繁多而体系杂乱。系杂乱。主要有内政类、军事行政类、土地行政类、财主要有内政类、军事行政类、土地行政类、财政类等行政法规。政类等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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