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税营业税问题解答

上传人:嘀****l 文档编号:180276910 上传时间:2023-01-05 格式:DOCX 页数:37 大小:42.21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江苏地税营业税问题解答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江苏地税营业税问题解答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江苏地税营业税问题解答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资源描述:

《江苏地税营业税问题解答》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地税营业税问题解答(37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江苏地税营业税问题解答自建厂房自用是否缴纳营业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2001年9月1日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内部施工队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任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

2、征收营业税。转让著作权中涉及到授权、许可等行为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据国税发200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16日) 为规范转让著作权中涉及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

3、”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受托方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 转让企业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165号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

4、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运输单位代收费用是不征收营业税? 据苏地税函(1997)033号文(1997年2月24日): 对运输单位代交通部门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列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省集中使用的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缴纳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95)37号)中属于省集中统筹使用的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由省交通厅统一按规定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营业税;凡不属于省级全额统筹的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价外费

5、用、基金等,应并入其营业收入就地缴纳营业税运输代理如何征收营业税? 据苏地税发1999078号文,纳税人未利用运输工具,但承诺为客户运送货物或人员,并与客户直接结算,此后又转托其他运输单位进行运输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其营业额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实际运输单位开具的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运费后的余额。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如何征收营业税? 1、据国税函1998748号(1998年12月7日)文: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6、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据苏地税发1999004号(1999年1月7日)文: 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应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收视维护费(或称月租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广告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销售明信片的按何税目征税? 据苏地税发20017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五)(2001年7月3日): 对邮政部门按照客户要求定制

7、并向其销售明信片的业务,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哪些项目可以扣除?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15日): (一)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二)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

8、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此点不属于扣除) (四)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五)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六)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

9、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九)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

10、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十)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

11、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

12、、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十四)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六)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

13、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七)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八)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

14、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 据国税函(1997)490号(1997年9月1日)、苏地税发(1997)159号(1997年10月5日): 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 1、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征收营业税: (1)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

15、用的业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分别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 2、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销售汽车同时代办业务的如何征税?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15日):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物业管理企业的

16、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有何规定? 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64号、1999年5月19日): 现将国税发1998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物业管理企业(包括各类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有关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维修基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代管的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维修基金存款性质利息收

17、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将维修基金提供给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金融”税目缴纳营业税。 (四)业主提供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给企业使用,企业在支付有偿使用费时,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营业收入的征税问题 (一)主营业务收入 1、物业管理收入 (1)企业为业主提供公共清洁卫生、保证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保养以及保安、绿化等公共性服务业务所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企业为有关收费单位或业主提供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燃(煤)气费以及房租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所取得的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收入,应

18、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企业代收代缴的上述费用,如果是统一收取,统一支付给收费单位的,应以当期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实际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身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3)企业为满足个别业主的特殊需要而提供的服务所收取的特约服务费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2、物业经营收入 企业经营业主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应根据其经营内容按相应的税目缴纳营业税。 3、物业修理收入 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大修取得的物业修理收入,应按“建筑业修缮”税目缴纳营业税。

19、(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关于装修押金、履约保证金等的征税问题 企业向业主收取的装修押金、履约保证金等,如到期退还给业主的,暂不征收营业税;到期未退还或因发生违规、违约行为已予以罚没的部分,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致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1998年11月15日):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20、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未能按时取得营业款项时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据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四)(苏地税发19990

21、78号、1999年6月21日): 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营业款项,凡已开具收款凭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收款凭证的当天;若尚没有开具收款凭证,则以合同(协议)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如何确定? 据国税函20021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8日): 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外事服务单位在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负责代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支付被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社会统筹(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

22、等,下同)、住房公积金等,对其开展此项业务的营业额应如何确定,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属于代理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据国税函1998737号(98年12月4日)文: 对外商投资

23、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余额。外商投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如何征税? 据国税发1995197号(1995年10月26日): 一、外国企业与我国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

24、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凡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仍可仿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字第149号)第1、2项以及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税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字第134号)的规定,就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额,以不低于10%为原则,参照同行业利润水平,核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接受境内企业委托进

25、行建筑工程设计如何纳税? 据国税发1999214号、苏国税发(94)152号(1994年12月8日转发): 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除了在设计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其劳务是在中国境外提供(即不视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对外商从中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除了在设计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

26、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中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技术指导。对此种情况,其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可以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以其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列明其在境外提供设计劳务的价款,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与在境外进行设计劳务的,应就其境内和境外的全部设计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政策如何衔接? 据国税发1994214号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来华进行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问题,

27、过去曾作了一系列规定。新税制实施以后,政策如何衔接,现明确如下: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者代为制造出包方的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可按原规定准予从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执行到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 二、对外商在1990年底以前与我国企业签订销售机器设备的贸易合同和对我国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造提供有关服务的合同,凡符合(83)财税字第149号文第二条有关免税规定的,其免税期限可以准予延续到执行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 三、关于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

28、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征税问题。 (一)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

29、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三)1993年12月31日前外商在华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可从宽掌握,按原适用税率征税,执行到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是否应扣缴营业税? 据国税发20001

3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3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我国境内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无机构的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时是否扣缴营业税,在执行中时有争议。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二、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

31、的租金划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1999年10月1日(以海关报关日期为准,下同)以前进口上述软件自用,无论是否征税,均不再进行补、退税款处理;1999年10月1日以后国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的软件费征收了营业税的,应作退库处理。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扣缴义务人如何确定? 据苏地税发20017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五)(2001年7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应税行

32、为而在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煮 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精神,上述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者,必须是代表外国企业与境内购买者办理价款结算的单位或个人。如外国企业不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则仍由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代扣代缴营业税税款。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如何确定征免营业税? 据财税200136号(2001年3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

33、税字1999273号)下发执行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便于执行,现就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等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征免营业税期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其征免税期限为: (1)属于1993年底以

34、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论在何时取得收入,均不予征收营业税; (2)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于199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否征收了营业税,均不再进行退、补税款处理; (3)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于199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4)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在取得有关证明资料后,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免予征收营业税。技术以外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2、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免征技术转让费营业税需提供证明资料问题 根据财税字19

35、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应提供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方可办理免税事项。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办理技术转让免税时,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另据苏地税政一20002

36、44号营业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外企业借款给境内企业(含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且国外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国外企业的款项通过设在我国境内机构运作的,其应缴的营业税由设在我国境内机构代扣代缴;如果款项由国外企业直接借给境内企业,并未通过设在我国境内机构操作的,按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国税发(1996)212号(1996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37、现就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1、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并按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扣除上述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不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税务机关也可责成出租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自行申报缴纳上述税款。 2、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委

38、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非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属于非独立代理人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设计招标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据苏地税发20017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五)(2001年7月3日): 单位或个人接受建设单位

39、的邀请参加设计招标,提供设计方案后,由于未中标而取得的补偿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收取“进场费”、“广告费”、“赞助费”等如何征收营业税? 据苏地税发20017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五)(2001年7月3日): 对商业企业向进场经营单位收取的进场费(场租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进场经营单位收取的广告费、赞助费等其他收入,不论其有无通过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宣传(包括为商业自身进行宣传,或是为商业企业和进场单位共同进行宣传),均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软件产品如何征收流转税? 1、计算机软件产品是

40、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2、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凡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和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受托方从委托方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应视同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苏财税20006号) 3、对纳税人与我国境内企业单独签订合同,将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所取得的使用许可权转让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

41、苏财税20006号) 4、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财税字1999273号)如何确认房地产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视同销售行

42、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此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也按此规定执行。如何确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 据国税发20001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2000年10月8日): 按照财政部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便于各地掌握执行,现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的可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

44、范围。 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三、上述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何理解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11条“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据财税2001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8日): 为进一步完善

45、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独立核算单位是指: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2)具有法

46、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3、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帐,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帐,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4、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开始执行。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如何确定? 据财税字1999183号通知: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

47、装费、保险费等费用,还应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有何规定? 一、据国税函2000514号国家税种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7月7日):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经中国人民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48、,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据国税函20009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11月15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

49、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种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燃气公司收取代收费是否征税?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15日): 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

50、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企业以房产对外投资、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企业以房产对外投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企业临季用工劳务开票的起征点有何规定? 据苏地税函(2002)123号复函(2002年9月3日): 企业临季用工和零星用工劳务开票,不适用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71号)按期缴纳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因此,对企业临季用工和零星用工劳务开票,营业税起征点应确定为50元。 (对房屋出租门临开票,可适用按期缴纳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的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 据苏地税发

51、2000044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政一(2000)94号转发): 为适应企业改组改制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改组改制中有关营业税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合并、兼并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被吸收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

52、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 对企业在合并、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合并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对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三、资产转让 资产转让是指企业有偿转让本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的行为。 对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

53、生的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应缴纳的营业税,按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清偿程序进行清缴。企业出租所收取的承包费如何征税? 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农业土地发包(出租)的如何征收营业税? 据苏地税发20017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

54、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五)(2001年7月3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有何规定? 据国税发2002117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11日):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

55、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

56、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

57、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

58、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联运业务如何计征营业税? 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59、也就是说:委托人只对一个运输企业,运输企业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组织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据此进行的一种松散型联合运输形式。联运企业对委托人只填开一次票,以后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不用转交委托人。 运输企业从事联营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扣除的依据,以对方填开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据,才能给予扣除,否则一律不予扣除。联运及联运代理业务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据苏地税发20017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

60、通知(五)(2001年7月3日): 1、对运输企业(或个体运输户,下同)承接运输业务后,与其他运输企业共同完成同一批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的运输劳务,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述“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是指其他承运者在所开具的运输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 2、关于联运代理服务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从事联运代理服务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经营性公墓是否免征营业税? 据财税2001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3日):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

61、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经营公用电话如何征收营业税? 一、据国税发1997161号文(1997年10月11日): 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主要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俗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