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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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一、指导原则(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负责同业、理财(资管)等通道类业务的发展规划和风险管 控工作。各机构要制定符合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和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目标和规模,对本机构 通道类业务近年的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检查是否存在过激或与本行风险管控能力不相适应 的发展战略及规划。通道类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过高且风险管理能力明显跟不上要求的机构,应 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二) 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总体原则是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 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三) 对于资金来源于自身

2、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 任,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外部风险冲击方面,要管好自己的员工、自己的业务和自己的 资金。尤其是要建立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不得 为各类债券或票据发行提供担保。禁止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二、监管套利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一) 规避监管指标套利规避信用风险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资管计划(包括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

3、)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 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2) 是否违反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通过调整贷款分类、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 以贷收贷、平移贷款等掩盖不良,降低信用风险指标或调整拨备充足率指标;(3) 是否存在低估抵债资产的损失程度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况;(4) 是否存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总额超过规定上限的情况;(5) 是否存在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负债总额超过三分之一的情况。2规避资本充足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 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情

4、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提供同业增信,或 通过借助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有限合伙股权理财融资 等模式;(2) 是否通过卖出回购或以表内资产设立附回购协议的财产权信托等模式,将金融资产违规 出表或转换资产形态以达到调节监管指标的目的;(3) 转贴现卖出票据、卖断附带追索权的票据业务是否按照规定计提资本;(4) 是否存在以拆分时段买入返售相同票据资产,减少风险资产占用;(5) 是否存在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 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6) 是否存在考察期末时点将风险权重相对较高的同业资金缴存央行,期末立即转回,人为 调节

5、会计报表和资产风险权重,虚增资本充足率及收益调节的情况;(7 )是否存在将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客户人为调整为小微企业,致使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不准确。3规避流动性风险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存在利用票据业务,以票吸存虚增存贷款规模;(2) 是否存在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3) 是否存在协助同业机构违规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等;(4) 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理财产品期限严重错配,通过滚动发售、混合运作、 分离定价,发行分级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之间相互交易,调节流动性,隐匿流动性风 险;(5) 是否通过将非标资产人为调整按照标准资产核算,影

6、响流动性指标;(6) 是否将理财资金转为一般性存款。4规避其他类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通过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相互交易,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或将自营资产出表或减 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2) 是否通过违规办理同业代理转贴现业务,隐匿信贷资产规模;(3) 表外理财业务违规通过人为调整将非标准化转为标准化,突破非标监管指标;(4) 是否存在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 式,调节信贷指标;(5) 是否存在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等;(6) 是否存在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突破集团客户集中度要求;(7) 是否存在通过重分类债券投资调

7、整利润,债券投资未准确估值或提足拨备;(8) 是否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 服务;(9) 是否存在本行自营资金购买本行理财产品现象。(二) 规避监管政策违规套利1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套利。重点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贯彻落实国家行业调控政策和信贷 调控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 信贷资金是否借道建筑业或其他行业投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行业领域;(2) 是否通过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或拆分为小额贷款等方式,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等行业 领域提供融资;(3) 是否通过同业非标投资、理财投资等方式,继续对“僵尸企业”以及环保排放不达标、严 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

8、落后企业提供授信;(4) 是否违反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过产业基金、 委托贷款等方式提供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通过产业基金等进行非标资产投资等;(5) 是否发放虚假用途的贷款用于股票或理财投资;(6) 是否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完成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2.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套利。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放松风险管理或授信条件,以形式审查替代实质审查,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授 信业务;(2) 是否放松信用证结算管理使企业挪用信用证结算回款,套取银行信用;(3) 是否给予企业进出口两端双重融资或开立与业务周期严重错配的信用证;(4) 是否开展三方

9、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5) 是否使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金融资产办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6) 是否规避自营贷款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风险管理要求,通过非标准化债权同业投资业 务和理财产品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提供授信融资;(7) 是否存在银行名义上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主导相关项目选择、尽职调查、审 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信托公司签订隐性回购条款的情形。3利用不正当竞争套利。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依据虚假的合同、增值稅发票、银行进账单、他项权证以及审计报告等办理授信业 务;(2) 是否向不符合固定资产贷款标准的企业和项目改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 是否

10、与企业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为企业在会计报表中抵销金融资产和负债提供便利;(4) 是否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5 )是否通过票据业务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6) 是否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等行为为非保本理财提供保本承诺;(7) 是否存在将本行票据业务完全授信给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办理。4.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套利。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2) 是否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3) 是否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收取费用;(4) 是否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

11、(5) 是否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6) 是否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7) 是否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8) 是否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9) 是否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严格执行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10) 是否承担抵押登记费。三、空转套利空转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业务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或 通过拉长融资链条后再流向实体经济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一) 信贷“空转”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存在以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为目的为企业组合办理表内外融资业务,拉长融资

12、链条、造成资金低效空转、增加企业负担的现象;(2) 是否存在以本行表内表外融资违规置换他行表内表外融资等方式,用于企业举新债还旧 债,资金未被真正用于生产经营的现象;(3) 多头过度授信集团企业及个人信用贷款领域,是否存在信贷资金被挪用于委托贷款、理 财、信托、证券市场等现象;(4) 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搭桥贷款”,套取银行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及投向高利率行业的现象。(二) 票据“空转”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存在循环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办理贴现,套取保证金,虚增存款和中 间业务收入的情况;(2) 是否存在通过组合运用卖断、买入返售、买断转贴等方式,将票据在资产负债表内转移 出去

13、逃避信贷规模管控、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3) 是否存在借助跨业合作通道,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模式,运用理财资金投资票据资 产的行为;(4) 是否存在违规办理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 交易”业务;(5) 是否存在违规配合客户办理无风险敞口、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套利导 致资金在银行体系空转。(三) 理财“空转”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存在以理财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现象;(2) 是否存在非银机构利用委外资金进一步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等现象;(3) 是否存在理财资金为各类监管套利提供支持的情况;(4) 是否存在利用同业理财购买本行同业存

14、单现象;(5) 简述本行理财资金委外规模(主要指购买券商、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各类机构发行 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主动管理和非主动管理的规模情况,并列明简要交易结构。(四) 同业“空转”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同业资金空转。(1) 是否存在通过同业存放、卖出回购等方式吸收同业资金,对接投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 等,放大杠杆、赚取利差的现象;(2) 是否存在通过同业投资等渠道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赚取费用,而不承担风险兜底 责任的现象(信托公司开展的风险管理责任划分清晰的事务管理类信托除外);(3) 是否存在通过同业绕道,虚增资产负债规模、少计资本、掩盖风险等现象。2同业存单空转。是否通过大

15、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 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 脱实向虚。四、关联套利关联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通过设计交易结构、 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形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一) 违规向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他服务1.违反或规避限制性政策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 交易条件的情况;(2) 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3) 是否

16、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 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4) 是否存在借道其他银行、信托、证券等同业机构向关联方间接提供授信资金,规避向已 发生授信损失的关联方授信的情况;(5) 是否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 易审批的情况;(6) 是否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2违反或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1) 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是否覆盖全部关联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 联方的关联关系,规

17、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2) 是否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规 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3违反或规避股权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存在通过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等方式,违规超比例持有商业银行股 权、变更持股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情况;(2) 在增资扩股、引入战投、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股权定价偏低、“低 买高卖”等违规向关联方、高管层等输送利益的情况;(3) 是否存在以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等变相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情况;(4)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是否存在高估股权价值,套取信贷资金、放

18、大股权风险的情况。是 否存在通过控制关联子公司并为子公司提供资金等方式间接控制本行或他行股权。(二) 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存在未将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或借道理财、代销、同业等渠道通过复杂 交易结构设立且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资机构,或 业务、风险、损失等对商业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等纳入并表范围,规避资本、会 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2是否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 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3是否存在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

19、投资性房地产,或规避房地产、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情况;4同一或关联客户是否借道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 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通过复杂交易结构和安排进行融资,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 侵害其他投资者或客户权益,或规避监管政策限制、关联集中度控制等情况;5是否通过购买QDII产品等投资国内房地产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注:1 据中国证券网、网易财经、搜狐财经、新快报等多家媒体报道,近日一份中国银监会 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流出,要求银行 对“三套利”自查,6月12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并在11月

20、30日前完成问题整改。具体请参见 http:/g z.i feng.eom/a/20170412/5563657_0.shtml2 所谓交叉性金融产品是指资金在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主体、跨地域之间流动的金融 产品,一般而言,在这一过程中会容易产生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以及杠杆层层叠加 等问题,构成了风险的重要来源。3 2016年11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 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对理财资金投资是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进行检查,以便强化对银行 理财资金投向房地产领域的监督管理。4 2016年12月20日广东省银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交叉金融产品业务、

21、与非持牌金融机 构合作业务风险监管的通知,其中明确:禁止银行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 不得为非持牌金融结构的相关业务提供违规担保,严禁银行资金购买非持牌金融机构非公开发行 的融资产品。5 非持牌金融机构又被称为“类金融机构”,主要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 证的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如P2P网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一般不受“一行三会”监管的 金融机构。6 同时常见的非标业务形式也包括买入返售票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同业代付、保险协议 存款等。7 作为对82号文实现“非标转标”的具体落实,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条件(银登 字201616号)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信贷资产

22、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 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 按照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 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无论是82号文还是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条件(银登字201616号)均明确了“监 管资本不出表、会计上按真实风险报酬转移情况处理”的监管思路,”“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 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这意 味着无论正常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还是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均按照监管资本不出表原则处理

23、。 因为其只是资产收益权的转移,资产处置权都还留在出让方银行。9 欧美国家对同业业务的界定通常仅包括金融机构的相互拆借,而国内则采用了更为广义 的概念。127号文首次明确了同业业务的概念和范围,基本上将各类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都纳入 到了同业业务,并将同业业务划分为投资和融资业务。10 按照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该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提供同业增信,或通过借助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 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有限合伙股权理财融资等模式;11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规定: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 指两家

24、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 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 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1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买入 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 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3 2016年网传商业行理财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要 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

25、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二)理财产品客户应当同时满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目的载体合格投资者的相 关要求;(三)基础资产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四)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 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除外;(五)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相关特定目的载体的资金募集通道;(六)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特 定目的载体及其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14 巴塞尔委员会建议银行对于单一私人部门非银行借

26、款人、以及对一个集团户的敞口,都 不能超过银行资本的25%,世界银行同时建议,对于无抵押授信的限额,应当设定为不超过银 行资本的15%。巴塞尔委员会和世界银行都注意到,有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大额授信还从总量层 面给予了限制,如有的欧盟国家要求,银行的大额敞口 (在欧盟被界定为超过银行资本基础10% 的敞口)的总量不能超过银行资本金的8倍。15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54号)第六十四条规 定:内部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其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之间表内授信及表外类授信(贷款、同业、 贴现、担保等)、交叉持股、金融市场交易和衍生交易、理财安排、资产转让、管理和服务安排(包 括信息系统、后台清算、银行集团内部外包等)、再保险安排、服务收费以及代理交易。16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54号)第八十七条规 定本指引所称跨业通道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理财、委托 贷款等代理资金或者利用自有资金,借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集团内部或者外 部第三方受托人作为通道,设立一层或多层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从而为委托人 的目标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在上述交易中,委托人实质性承担上述 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安排、服务收费以及代理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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