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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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程考核评价办法为提高教学质量,系统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成效,准确、 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建立健全学 校考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课程考核评价是考察学生学习成效及其持续改善程度 的重要手段、检验教师教学质量的主要抓手,也是评估人才培养目标 达成度的重要途径。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校内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 各类课程的考核评价。第三条 课程评价考核的目标是:测量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 与形成过程,以及每门课程最终学习目标的达成程度。突出考核评价 内容的职业性、实践性、创新性和开放性。引导教学过程以实践为主 线

2、,关注学生是否学会了工作并掌握了必要的学科知识。第四条 坚持形成性课程考核评价方式,杜绝仅仅使用理论试卷 对学生学习成效进行评判的方式。坚持多角度、多主体、多元化的课 程考核评价手段。根据不同的教学对象、不同的学生思维结构分级、 分层设计课程考核评价体系和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第二章 课程考核评价组织第五条 成立校级和系(部)级课程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校 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 各系(部)相关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各系(部)成 立相应的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由系(部)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 员由教研室主任、系办、学工办相关人员组成。第六条 学校分

3、管教学的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学校的课程考核评 价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课程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组织、 审核各教学单位的课程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负责课程考核评价体系及 指标质量的监控、统筹和协调各系(部)考核评价安排,负责组织校 领导、教学督导及其他相关人员检查、督导考核评价的过程与结果, 负责协调处理学生、教师考核评价违纪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第七条 系(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课程考核评价工作。分管 教学的系(部)领导具体负责本系(部)的课程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 领导。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责负责实施具体课 程考核评价事务。各系(部)必须认真组织落实课程考核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

4、做 好以下工作:(一)召开课程考核评价领导办公会议,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结 合本系(部)学风教风情况,研究落实课程考核评价工作的措施、要 求和安排。(二)召开系(部)教职工会议,布置有关课程考核评价的各项 具体工作,包括考核评价项目(任务)的设计原则、必要的理论测试 试卷审定、考核评价过程中相关人员职责的制定与培训、考核评价项 目(任务)及理论测试试卷的评阅、保存和成绩评定等。结合本专业 特点,开展课程评价考核事务培训,确保课程考核评价工作的质量。(三)召开学生宣讲会,申明职业院校课程考核评价的目的、要 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学生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学习本 专业课程考核评价体系及指标,引

5、导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课程 考核评价,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第三章 课程考核评价实施第八条 课程考核评价的范围包括由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实践项 目(任务)、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学生学习过程(态度、情感、职业精 神等)等要素。其考核评价的载体应该是将各要素融合在一起的、体 现实践性、职业性、开放性和创新性的工作任务(项目、方案等), 以考察学生真实的学习成效。第九条 各教学系(部)应组织各专业教学团队,设计本部门各 专业课程考核评价体系和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课程最终成绩可包含 一定的理论测试分数,但其权重不应该超过30%。第十条 坚持在学习过程中完成对学生学习成效的考察,取消在

6、 期末集中安排理论考试作为唯一评价学生课程学习成绩的做法。各门 课程按照考核评价体系和具体考核评价指标安排的理论测试部分,其 具体测试时间由各系(部)根据教务处要求自行安排。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评价方式一般分为结果考核、过程+结果考 核和完全过程考核等三种,但提倡主要采用过程+结果考核或完全过 程考核两种方式之一。过程+结果考核课程总评成绩一般由学习过程考核成绩和课程结 果考核成绩构成。平时成绩可依据学生的考勤、学习态度、作业(作 品、成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课程结果考核应采用作品、设计、 学习报告、实践活动等方式,考核方案要详细具体,体现考核依据、 考核内容、考核载体、考核时间安排、考核评价

7、指标及权重分配等。 学习过程成绩、课程结果考核成绩的比例及考核方式由教研室(系部) 审定。完全过程考核课程每个学习情境(工作任务)为一个教学单元, 每个教学单元的考核评价成绩都要设置权重,以分数的形式如实登记 (要求保存过程考核评价材料)。每个教学单元的考核办法按照该课 程的课程标准和考核评价指标执行。采用完全过程考核评价的课程, 教师必须设计较为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与考核评价指标,如每个单元 考核评价的内容必须包含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学习方法、学习能力 和学习成果等,考核评价主体有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评价。课程考核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和教学的特点确定。任课教师 应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说明考核

8、评价方式、考核评价的项目(任务) 及要求、成绩评价构成及考核项目(任务)的提交方式。第十二条全 校性公共课程、专业群公共课程(平台课程)应设计统一的课程考核 项目(任务),必要时也可安排理论测试环节,制定统一的课程考核评 价指标,经课程所在的教学部门分管领导或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 或者系教学委员会专门授权的人员负责审定后实施。其它课程由专业 负责人(带头人)组织设计课程考核评价体系,主讲教师根据课程考 核评价体系制定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经课程所在系的教学部门分管 领导或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或者院系教学委员会专门授权的人 员负责审定后实施。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评价都要以具体的考核评价

9、指标为 依据,有严格的考核评价过程记录,并按照要求存档备查。第十四条 必要的理论测试环节,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理论测试可采用笔试(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或口试的方 式进行。若采用口试方式,须留下学生作答的录音或录像,每位学生 的作答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笔试时间一般为90-120分钟。二)笔试理论测试必须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包括主考和其他监考人员。主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任课教师因故无法担任主考 的,应经所在系(部)分管领导审批,并向教务处报备。教师无论是 否承担该课程的教学都有义务承担监考工作。如有亲属参加本场考试 的,监考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三)监考人员因突发事情无法参加既定监考和担

10、任主考工作的, 应提前报告所在系(部),不得擅自安排他人参与监考。属于考试当 日突发事情的,应立即联系所在系(部)教务员或分管领导或当值领 导,由系(部)负责协调安排其他人员监考。擅自安排他人监考者, 按教学事故处理。(四)考生在60人以内的考场,一般安排2人监考;考生在60人 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3人以上监考,每个非梯型教室考场安排的考 生数一般不超过30人。(五)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在考场看书看报(包括 电子书籍和手机),不得聚集聊天,不得在考场接听电话,不得擅自 离开考场。如有影响到考试顺利进行的行为,按照教学事故认定处 理办法作相应处理。(六)教务处负责安排学校领导、学校教学

11、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 教学督导和本处相关人员参加巡考。系(部)负责安排院系(部)教 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教学督导、管理人员和相关教师参加巡考。巡考人员须填写考场巡考记录单。巡考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遇到突发情况应协助处理。(七)具体测试时间由各系(部)根据学校要求自行安排。第四章 课程考核评价材料管理第十五条 学生提交的课程考核评价的具体项目(任务)材料, 连同根据考核评价指标制定的评分表(每位学生都有详细记录)须分 专业、分班级整理存档。第十六条 理论测试试卷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参与出题的人员和其他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现发生泄漏或

12、变相泄漏试题情况的,系(部)院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依照教学事故认定 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二)系(部)应向学生提供统一的答题纸和草稿纸,并由监考 人员在考场和试卷同时分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学生 试卷和学生答卷。(三)学生试卷及学生答卷由开课所在系(部)保存。保存期一 般为该届学生毕业后一年。试卷和答卷的保存和销毁,按照学校有关 规定执行。四)教务处定期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评估,评估结果向全校公布。试卷抽查评估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内容之一。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第十七条 教师应按照课程考核评价指标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 学生提交的项目(任务

13、)成果或理论测试答题内容。综合评定的总成 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程度与学习成效。成绩一 般应呈正态分布,相同成绩者不能超过修读人数的10%。第十八条 成绩记载和补考、缓考、重修、缺考和考试作弊的课 程的成绩评定,按照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及学分制学籍管 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十九条 采用提交综合作业(作品、成果或论文)等方式进行 结果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选择适当的提交方式。如采用邮件或其 它网络途径提交,任课教师应对提交过程中遗失的综合作业(作品、 成果或论文)负责。任课教师须明确提交综合作业(作品、成果或论 文)的截止时间。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综合作业(作品、成果或 论文

14、)的,按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评价处理。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课程考核结束后3日内) 完成成绩评定和提交工作,并将课程考核评价材料交开课系(部)保 存。若有特殊情况,必须报系(部)分管领导批准,但延迟时间不超 过规定时间的5日。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补考和缓考结束后3日内完成成绩评 定和提交工作,并将补考和缓考的成绩单、课程考核评价材料交开课 系(部)保存。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如对成绩 有异议,应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向开课系(部)提出复查申请,复 查工作由系(部)分管领导负责开展。经核查,确系教师评判有误的, 系(部)应签报教务处更正。其他时间,不再受理任

15、何成绩核查申请。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对成绩评定和录入负责。任课教师不得委 托其他人独立承担成绩评定和录入工作。各系(部)教学管理人员对 课程考核评价材料和成绩的管理负责,如擅自更改成绩,视为协同作 弊,按照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处理。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评价材料和原始成绩单由系(部)教学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核查成绩或教学检查等工作需 要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课程考核材料和原始成绩单。第六章 课程考核评价纪律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评价的,按照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应细则执行。第二十六条 进行理论测试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违反

16、考场纪律者,按学 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积极预防考试违纪行为。 在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学生违纪,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处理。(三)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 由监考人员按相应流程处理。(四)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 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教学 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学生提交的项目(任务)成果(作业、作品、论文等) 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的(若分小组完成,须小组独立完成且注明小组 成员的分工及负责的具体内容)。若发现抄袭行为,则该学生或该小 组所有成员的当次考核成绩记为0分,若有两次(含)以上(只有1次 综合项目考核的课程除外),则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直接进行重 修。第二十八条各系(部)要按照学校学分制管理系列文件规定,及 时处理学生学业问题,不允许拖延,禁止出现在学生毕业前进行集中 处理学生重修的情况。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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