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一体化的应用及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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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中心编号 学习中心名称: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毕业论文学 学 类 专 层论 文 题 目:机电一体化的应用及发展方向生号_型网络教育业法学次专升本指导教师日 期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评定表学生姓名号年学专业法学所属学习中心 名称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研究指导教师意见:评分:指导教师(签名)年月日评审意见:评审组长(签名)年月一 备注 一目录摘要I一、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1(一) 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11. 1对公共场所的界定11. 2对公共场所管理人的界定21. 3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2(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的义务32. 1对群众性

2、活动的组织者的界定32.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容4(三)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与其他安全保障义务63. 1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之关系63. 2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之关系73.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关系7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8(一)因不作为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认定8(二)原因力的作用责任份额的确定9三、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11四、结语12五、参考文献12致谢15我国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探析摘要2014 年 5 月 28 日发生在山东招远市某快餐店的命案引起了专家、 媒体等各方

3、关注。由于该快餐店属于公共场所,对事发时该快餐店的 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安保义务标准的 问题尤为值得讨论。根据 2009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 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 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入的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随着公共场所外延的不断扩展,各 种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的侵权案例不断出现,尤其是近年来公共场所突 发安全事故的频发。有必要澄清侵权法语境

4、下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 务内涵与外延何指、法律适用上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与其他现 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形式之竞合如何处理等问题。一、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一) 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1对公共场所的界定根据 198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公共服务类场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体育场、游泳池、公园、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 交通工具等)及公共娱乐性场所(咖啡座,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 舞厅、音乐厅、商场、书店等)。由此观之,与私人场所相对,非封闭 的、以为公共的目的向

5、不特定多数人开放的场所,即可认定为公共场 所。2对公共场所管理人的界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公共场所管理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 法理角度而言,公共场所管理人应是对公共场所有实际控制力或者负 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公共场所 的所有者、经营者、承包经营者等。3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1) 无第三人侵害时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设备设施方面的安全保务,包括建筑物本 身、消防方面达到安全标准;以及公共场所内的配套服务、设备设 施、服务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第一,应当配备足够的安 保人员;第二,必要的警示和协助义务,包括设置安全警示牌如“小 心扒手”、“小

6、心地滑”等;第三,消除内部的不安全隐患,如定期检 修楼梯、电梯、电灯等设施设备(2) 有第三人侵害时 4 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因第三人的不当、违法行为 甚至犯罪对其场所内人员可能造成的损害。山东招远命案即发生在该 快餐店内的第三人侵害,该快餐店因此负有防止损害的义务;在损害 已经发生后,又负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如该快餐店 发表的声明属实,其已及时采取报警、叫救护车等措施,则其已经的 安保义务,对受害人的死亡则不应苛责于他。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 明该快餐店是否如其声明所称,故对该案分析还有待进一步查明事实。(二 )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的义务1对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

7、界定根据 2007 年颁布实施的大型群众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除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 动外,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 等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人 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均为群众性活动。由该条可知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是指举办上述面向社会公众的活动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而影剧院、音乐厅、公园、 娱乐场所等在其业务范围内举办 活动不是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而是经营者;但也应视为为公共场所 管 理人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群众性活动的特征是参与者众多且不特定,如 近年来我国各地兴 起的“

8、广场舞”,由于其参与人 群密集的特征,其性质即属于群众性 活动,相应地,“广场舞”组织者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学理上按照危险发生的不同阶段将群众性活 动组织者的主要安全保障义务划分为三个方面:“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损害发 生后的积 极的救助义务”这三个方面的义务只要有一项违反就构成 对安保义务的违反。(1)侵害发生前的防范义务第一,设备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群众性活动所提供使用和组织者 所控制的场所中的建筑物、消防设备、运输工具、服务设施及相关配 套设施应当可靠安全,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隐患。此项义务要 求在体育活动等活动中有所提高,意昧着举办体育等

9、活动时所配臵的 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程度较高,以防止较为严重的情况发生,例如设 臵特殊的、牢固的防护栏,为参与人员配备足够的救生器材等。第二,服务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指为保障活动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配备数量足够、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要求上述工作人员 在工作中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即对有可能发生在该活动场所 内的各种危险紧急情况,应当作出较为明显的警示、告示,并针对性 地采取相应的有效预警防范措施。(2)侵害发生时的制止义务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负有在合理限度内安全注意的义务,该义务要求在侵害可以预见并预防的情况下,组织者应当保护参加者免受此种侵害,并且在侵害发生时应当制止和控制 危险源造成进

10、一步的损害。(3)侵害发生后对侵害结果的最大减损义务对于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侵害,安全保障 的义务人应当及时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以避免或减轻侵害发生的结果。例如急救、紧急 疏散等。关于安保义务之典型案例,可参见“2010年8月18日,在西班牙 塔法利亚举行斗牛比赛公牛冲上看台造成数人伤害案”。由于斗牛伤人 属于动物致害,该斗牛的所有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损害负有无过错 责任。在该案中,斗牛比赛组织者即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其对参与 斗牛比赛的运动员和工作人员,及看台上的观众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此种义务要求在赛前检查场地尤其是看台护栏等是否达到安全标准, 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以及警示观众该比赛的

11、危险性和注意事项(例如 勿着红色衣物)。其次,由于斗牛比赛的特殊性,比赛组织者对斗牛的 行为失控应有预见,则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该情况发生,如赛前有非常 状况的斗牛禁止上场,斗牛失控时及时疏散群众、采取应急措施阻挡 其对观众的攻击或令其转移目标等。最后,侵害发生后的急救措施也 构成安保义务的重要一环。此外,比赛场地提供者作为公共场所(体育 场)管理人,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内容为保证其场内设施达 到安全标准,如果场地是专用于斗牛用的,则其防护牢固程度需符合 特殊的标准。(三 ) 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与其他安全保障义务1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之关系1993年颁布实施的

1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 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据此,经营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进行保障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经营者 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或 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保障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对第三人因侵权造成损害的,实施侵 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存在过错的安保义务人在其能防止或 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因安保义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其可向最终责任人即侵权第三人追偿。实践中,经营者与公共场所管理人

13、在事实上往往会重合,例如: (2012)岳中民一终字第 64 号彭思平与张现龙上诉案、 (2012)南市民一 终字第 205 号沈翠娟与南宁毋米粥餐饮有限公司上诉案、娱乐城等人 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等。对这些情形,一般在判决时不区分依据侵权责任法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其保护结果应当是相同 的。经营者的主要特征在于营利性上,因此可以将经营者视为营利性 的公共场所管理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 障义务的一种特殊形式。“为了体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倾斜,在 证明责任分配上,可适当令经营者负担较重而消费者承担较轻的证明 责任;而对于非营利的公共场所管理人,由于许多情形下该管理

14、人并 未营利,基于公平原则,不宜为其设臵过重的负担,即使同为营利性 主体,营利程度不同,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强度也不宜一概而论”2安全保障义务与附随义务之关系首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附随义务贯穿合同的缔结、履行 和履行完毕之后的始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附随义务也仅对缔约 方产生影响;而公共场所管理人对进入该场所内的所有人均有 安保义 务,不以其是否有合同关系、是否处于缔约或磋商阶段作为条件。其 次。责任范围不同。两种 义务的违反均可适用损害赔偿责任形式,但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中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而违反附随义务则不产生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两 种责任仍会产生竞

15、合。如当事人之间存着合同关系,某一违反义务的 行为既侵害了债权人的预期利益,又侵害了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则会 出现两种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受损 害方就此情形依侵权或依违约提起诉讼有选择权。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与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三十八 条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 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 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 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 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特别规定的展销会举办 者和柜台出租者,尤其是展销

16、会举办者,因其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有 相似性,在实际审判中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顺 序,优先适用消法。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一)因不作为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认定在无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承担责任主要 依据其场所、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由于 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并依据侵权责 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对此可以做出相对较为明确的判断,故不再赘述比较棘手的是,面对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时,如何认 定公

17、共场所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足织者是否构成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 反,即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 法解释制定者认为,“判断的标准一般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 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 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另外,预见可能性的大小也是作为判断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属于合理 限度范围内的标准之一。安全保障义务本身是认定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的前提。易言之, 认定违反与否其实取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本身务的要 求,如果安全保障义务较重,其不作为有可能违反;如果安全保障义 务较轻,其不作为可能不违反。不论事

18、前的防范义务、事中的制止义 务还是事后的救助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安保义务人而言是对其行 为自由之限制,侵权法既要保护受害人,亦需考虑到义务人的行为自 由,而在其间寻求平衡。故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是否违反其 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针对个案来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采取的措 施是合理措施,而“合理”一词的模糊性只能在具体案件中予以确定。“由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 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在法律中无 法明确其具体内容。对于安保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或其不作为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从国家标准或

19、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一般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一般按照经行该项活动所必须达到的安全标准进行配臵。(二 ) 原因力的作用责任份额的确定在因第三人行为所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当中,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份额的确定,主要依据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大小加以计算。在实践/X/.中,因果关系的原因力所引起责任份额的不同,主要是根据个案具体 情形而有所变化的。例如:(2012)甬慈民初字第 426号黎某娥诉溪市某某养护中心违 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由于事发路段白沙路街道慈甬路武陵桥道 口北侧有河道,为警示和防止行人及车辆驶入河道、确保交通安全, 道路边设臵有水泥隔离墩。被告慈溪市某某养护中心作为负责全

20、市公 路养护的事业单位某某养护中心作为负责全市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离 墩进行管理和养护,然被告在事发路段隔离墩缺 失的情形下未能进行 及时修复,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原告损害的发生有一定 的因果关 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姚亚波驾驶电动自 行车在 机动车道内行驶,且违法搭载成年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慈溪市人民法院综合比较导致事故发生各原因力的大小,酌定被告应 承担此次事故 20的赔偿责任。又如:(2012)奉民 一(民)初字第 528 号申某某诉某娱乐公共场所管 理人责任纠 纷,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场所消费,由于告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 侵害行为发生时,明 知可能发生侵害行

21、为而未加以防止或者制止,在 侵 害行为发生后,又未能有效提供侵权行为人的身 份,并删除现场 监控录像,也未尽到救治受害人的义务。鉴于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第 三人的身份并 未确定,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具有重大 过 错,应对损害后果直接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 任。而本案原告因琐事 与被告服务人员发生纠纷, 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奉贤区人民 法院因此酌情减轻被告的责任,判决被告某娱乐公司对原告医疗费、 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合计的8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对侵权造成精神损害可请求精神损害抚慰 金的成损害的责任形式通常为

22、损害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情 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毋庸 臵疑。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侵权造成精神损害可请求精神损害 抚慰金的法律基础。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计量, 但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出发,可以从司 法裁判的角度对精神损 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为的可归责性及其道 德上的可谴责性做出主观评价,由审判合议庭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具 体案件的赔偿数额。该条文只是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是承担精神损害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只有当侵权人所承 担的其他形式民事责任不足以弥

23、补受害人所受到精神损害的情况下, 方能考虑采取使用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同时,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损害情形的 精神抚慰金的适用,根据立法者的表述,“该条规定是为了与现行的有 关民事特别法和行政法规等相协调”。在前述案例即实际的司法适用 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从性质上即可被认为是精神损害赔 偿的一种。四、结语针对我国当前公共场所安全保障案件多发的现状,笔者认为,可 从国外相应案例的裁定中获得启发,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法律中正式 确立后,应借鉴参考国外先进的立法与实务经验,结合我国的法律理 论和体系,促进发展和完善在侵权责任法中该理论的作用。在我国

24、侵 权责任法律体系下完善和发展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十分重要 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它的完善将使我国的侵权法理论得到新的突破; 从危险控制的角度,使行为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能从理论上和法律 实务中将现实中存在的诸多实务问题加以解决,在统一的基础上进行 类型化划分,使得在实务中做到有法可依,将更精准地满足社会发展 需求。五、参考文献:1 王红艳.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D.长春:吉林大学,2010: 112 赖雳峰.安全保障义务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9113 杨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1): 54584 黄松有.人身损害

25、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16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026 沈香秀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研究以其他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为研究重点D.厦门:厦门大学,20077 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六、致谢首先感谢指导老师孟泉丰老师。本论文是在孟老师的亲切关怀与 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从课题的选择到论文的最终完成,孟老师始终都 给予了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帮助。毕业设计是对毕业生所学专业知识的一个总结、归纳、深化的过 程,其中包括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查阅文献的能力、统筹编辑的能 力、总结经验的能力等。在课题的设计期间,雅安市图书馆为我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料, 在这里表示感谢。同时对参考文献中提及的作者表示由衷的敬意。由 于时间和知识水平所限,论文中不可避免会出现错误,恳请各位审阅 老师悉心指正,在此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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