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共26项

上传人:m**** 文档编号:180000821 上传时间:2023-01-04 格式:DOCX 页数:37 大小:42.28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共26项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共26项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共26项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资源描述:

《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共26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共26项(37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共26项)部门:钦州市财政局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 可中介机构从 事会计代理 记账业务审 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 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 施行)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会计工作。【部门规章】代理记帐管理办法(2005年1 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公布,2005年3月1日起施 行)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 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 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

2、可证书。代理记账 机构钦州市财 政局会计 科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2行政处 罚供应商政府 采购违法违 规行为的处 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米购法(2002 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公布,自2003年1月1 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 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3、 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的;(三)与米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米购代理机构恶 意串通的;(四)向米购人、米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 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 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 的,中标、成交无效。【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米购法实施 条例(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658号公布,2015 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 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 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

4、其他不正当利益;(一)中标供应商钦州市财 政局政府 采购监管 办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米购人签订政府米购合 冋;(二)未按照米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米购合 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 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米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 项规疋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 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一十条 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 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

5、部门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款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米购人或者米购代理机构处获 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 文件;(二)供应商按照米购人或者米购代理机构的授 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之 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 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米购活动;(五)序号

6、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父;(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米购活 动或者放弃中标、成父;(七)供应商与米购人或者米购代理机构之间、 供 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父或者排斥 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 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 情形之 的,处以政府米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 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 得的,并

7、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 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招标采购单位、 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四)向招标米购单位行贿或 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 米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 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 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项情形之的,中标无效。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

8、的,招标 米购单位不予退还其父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 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 禁止参加政府米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中标后无 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 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3行政处 罚米购人、米 购代理机构 政府米购违 法违规行为 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米购法(2002 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公布,自2003年1月1 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9、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并予通 报:(一)应当米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米用其他方式 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 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 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 查的。第七十八条米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米

10、购业务中 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 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采购人、 采购代理 机构钦州市财 政局政府 采购监管 办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一)与供应商或者米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 在米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七

11、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米购文件或者伪造、 变造米购文 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米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米购业务 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 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米购法实施 条例(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658号公布,2015 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米购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 责的

12、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 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 未按照规定将政府米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未按照规定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 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 工程 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米购合同;(七)未按照

13、 规疋公告政府米购合同;(八)未按照规疋时间将政府 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案。第八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米购法和本条例规定 的方式实施米购;(一)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 府米购项目信息;(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米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 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米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八)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 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 对

14、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 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恶意串通, 对供应商依照政府米购法第七十七条第款的规疋追 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 照政府米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米购人或者米购代理机构处获 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 文件;(二)供应商按照米购人或者米购代理机构的授 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之 间协商报价、技术

15、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 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米购活动;(五)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父;(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米购活 动或者放弃中标、成父;(七)供应商与米购人或者米 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 中标、成父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 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 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 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

1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米用公开招标方式而 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 的政府米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二)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的;(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 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五)评标委员 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 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

17、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或者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 标供应商的;(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 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 的事项签订政府米购合冋,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 背离合冋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冋的;(九) 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 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冋等文件资料提交冋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备案的;(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 查的。第六十九条招标米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

18、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 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二) 在米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的;(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 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 标投标情况的。第七十条米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 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 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条 米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米购的政府米 购项目不委托集中米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

19、委托不具 备政府米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米购招标事 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 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第七十三条招标米购单位违反有关规疋隐匿、销 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 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 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 年8月1

20、1日财政部令第19号公布,2004年9月11日 起施行)第二十 条米购人或者米购代理机构有卜列情 形之一的,米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 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一)招标投 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4行政处 罚政府米购信 息指定发布 媒体违反政 府米购信息 管理行为的 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米购法(2002 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公布,自2003年1月1 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十一条政府米

21、购的信息应当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 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9号公布,2004年9月11日 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政府米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政府米购 信息指定 发布媒体钦州市财 政局政府 采购监管 办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 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

22、的;(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四) 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 容的;(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5行政处 罚投诉人虚 假、恶意投 诉的处罚【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米购法实施 条例(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658号公布,2015 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头、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至3 年内参加政府米购活动。”【部门规章】 政府米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20号公布,2004年9 月11日起施行)第一十八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

23、形之 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 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丁以处罚:(一) 一 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投诉人钦州市财 政局政府 采购监管 办6行政处 罚政府米购评 审专家违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米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令658号公布,2015政府米购 评审专家钦州市财 政局政府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行为的处罚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政府米购评审专家未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 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

24、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 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米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 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 政府米购评审活动。政府米购评审专家收受米购人、米购代理机 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米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 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采购监管 办7行政处 罚评标委员会 成

25、员或者与 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 员的处罚【部门规章】政府米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 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一千兀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评标委员 会成员或 者与评标 活动有关 的工作人钦州市财 政局政府 采购监管 办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避的;(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 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四)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

26、倾向性的;(五)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仃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评标 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扌曰疋的政府采 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 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的。员8行政处 罚财务会计类 违法行为的 处罚1.不依 法

27、设置 会计账 簿,私 设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 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 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 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钦州市财 政监督检 查局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账簿等 违法违 规行为 的处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兀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 置会计账簿的;(二

28、)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 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 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 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疋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 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 致的;(七)未按照 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 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 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 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 款所列行

29、为之,情节严重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 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办理。2.伪造、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 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机关、事 业单位、钦州市财 政监督检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造会计 凭证、 会计账 簿,编 制虚假 财务会 计报告 行为的 处罚施行)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

30、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 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 年6月21日国务院令第287号公布,2001年1月1日 起施行)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 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 5000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31、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 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查局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书。第四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 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 政处分或

32、者纪律处分。【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 年2月20日财政部令第10号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 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3.授意、指 使、强 令会计 机构、 会计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 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 施行)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 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

33、依法应当保的会 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钦州市财 政监督检 查局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员及其 他人员 提供虚 假财务 信息等 违法违 规的处 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兀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 处分。【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 年2月20日财政部令第10号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 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 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

34、会 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 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 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4.企业 财务会 计随意 改变会 计要 素、未 按规定 编制、 报送财 务会计【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 年6月21日国务院令第287号公布,2001年1月1日 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疋,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 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纪

35、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 认和计量标准的;(一)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企业和企 业负有直 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 和其他人 员钦州市财 政监督检 查局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报告等 材料的 处罚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 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部门规章】 企业财务通则(2006

36、年12月4 日财政部令第41号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 七十四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 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 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 以处罚。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经营者或者投资者不得拖延、阻挠。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 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 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 事实。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 训和技术支持。企

37、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企业 和企业 负有直 接责任 的主管 人员和 其他人 员未按 规定列 支成本 费用、 公积金 等违法 违规行 为的处 罚【部门规章】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 日财政部令第41号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 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 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38、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 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 隐瞒、侵占企 业收入的。(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 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企业和企 业负有直 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 和其他人 员钦州市财 政监督检 查局6.未按规定建 立健全 内部财【部门规章】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 日财政部

39、令第41号公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 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企业和企 业负有直 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钦州市财 政监督检 查局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务管理 制度的 处罚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本通则规疋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和其他人 员9行政处 罚对违反国家 有关投资建 设项目规定 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

40、427号公布,2005年2月1日 起施行)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卜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 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 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 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 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米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 公民

41、钦州市财 政监督检 查局10行政处对违反规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企业、社钦州市财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罚使用、骗取 政府承贷或 者担保的外 国政府贷 款、国际金 融组织贷款 行为的处罚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427号公布,2005年2月1日 起施行)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 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 有关资金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 资金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42、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 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 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 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人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 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仃政法规的规疋处 理、处罚。会组织、 公民政监督检 查局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11行政处 罚企业和个人 不缴或者少 缴财政收

43、入 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427号公布,2005年2月1日 起施行)第十二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 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 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 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企业、公民钦州市财 政监督检 查局12行政处

44、 罚对违反财政 收入票据管 理规定行为 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427号公布,2005年2月1日 起施行)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 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 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钦州市财 政监督检 查局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

45、象承办机构备 注(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 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 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 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13行政处 罚单位和个人 违反财务管 理规定私存 私放财政资 金或者其他 公款的处罚【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427号公布,2005年2月1日 起施行)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 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

46、法所得。对单 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钦州市财 政监督检 查局14行政处 罚拒绝、阻挠、 拖延财政部 门依法实施 的监督的、【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 月2日财政部令第69号公布,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十五条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或钦州市财 政监督检 查局序号权力

47、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不如实提供 有关资料 的、对监督 人员进行打 击报复的处 罚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的;(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 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 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 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48、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国家 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公民15行政处 罚合作企业隐 瞒有关情况 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部门规章】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 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6月9日财政部令第 28号公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合作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先行回收投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钦州市财 政局企业 科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先行回收投 资的处罚资的,财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

49、警告。16行政处 罚合作企业以 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先行 回收投资许 可的处罚【部门规章】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 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6月9日财政部令第 28号公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合作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先行回收投资许可 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审批决定并给予行政处 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钦州市财 政局企业 科17行政检 查会计监督检 查1.会计基础监 督检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 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 施行)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 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

50、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 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钦州市财 政监督检 查局2.会计账簿设 置监督【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 年2月20日财政部令第10号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钦州市财 政监督检 查局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检杳况实施监督检杳:(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 簿;(一)是否存在

51、账外设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统 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会组织3.会计 资料的 真实 性、完 整性实 施监督 检杳【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 年2月20日财政部令第10号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 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 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 财务会计

52、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 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机关、事 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钦州市财 政监督检 查局4.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机关、事钦州市财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核算监 督检杳年2月20日财政部令第10号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 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 实施监督检杳:(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 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

53、编制记账凭证、登 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规定;(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 期限疋否付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 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具他违法会计行为。业单位、 企业、社 会组织政监督检 查局18行政检 查财政监督检 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8月31 日主席

54、令第十二号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机关、事 业单位、市财政局 相关业务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 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 上 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 年11月22日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 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 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 检杳意见。【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2日财 政部令第69号公

55、布,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 合,建立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 机制。【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 年7月27日广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 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 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 处理等活动。第四条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企业、社 会组织或 公民科室,市 财政监督 检杳局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

56、机构备 注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政 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 职责。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部门 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二) 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三)预算收入征收部 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 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米购执行情况;(五)国库 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 划分、留解、退付和 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 使用情况;(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九)财务

57、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八条 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 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 政区域内实施。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 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 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 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 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 关的

58、文件和资料;(一)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 券、实物等资产情况;(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六)杳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 记保存。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19行政奖 励会计先进工 作者评选表 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 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 施行)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

59、的或者物质的奖 励。会计从业 人员钦州市财 政局会计 管理科序号权力 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 注20其他行 政权力会计从业资 格调转、换 证登记【部门规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 年12月6日财政部令第73号公布,自2013年7月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 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 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换证手续。”会计持证 人员钦州市财 政局会计 管理

60、科21其他行 政权力财政票据发 放、核销、 销毁【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 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 行)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 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 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 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 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 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 管理条例(2007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国家机 关、事业 单位、具 有公共管 理或者公 共服务职 能的社会 团体及其 他组织钦州市非 税收入管 理局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