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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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案例分析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但由于美伦公司一 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 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 会宣传。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 150 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权的 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 100 元,年利率 15% ,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 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美伦

2、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 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2 )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 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 由公司 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 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 )公司法规定, 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 债券票面金额、 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 法定记载事项。(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2 、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 万 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 6 月 1 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3、 科华公司管理混乱, 自 1998 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1999 年 5 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1999 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 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 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 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 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 正的账册。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分析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

4、司应当在每 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相关法规, 最迟应在次年的 4 月 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 大会年会的 20 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 财产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 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 (1 )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 )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

5、司,供股东查阅; (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3 、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 1.2 倍的发行价 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 6000 万元。溢价款 1000 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 分配。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 亏损人民币 1200 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经 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 600 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 利益一

6、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 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 1999 年,公司财务状况良 好,法定公积金占 公司注册 资本 55% ,法定公益金占 公司注册 资本的 45% , 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 金也无需再提取。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 为公司资本。 (1 )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 明理由。(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 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3 )1999 年华声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与法定公益金 的理

7、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 4 )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 本,为什么?分析(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 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弥补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中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溢价发行的款项属于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股利分配,华声公司将股票发行的溢价款作为股利分配是错误的。(2) 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遵循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按照法定顺序分配, 具体讲,分配顺序为: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依法缴纳所得税;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提

8、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分配股利。 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未弥补以往公司的亏损就分配股利,违反法律规定, 必须将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 可不再提取,1999年华声公司法定公积金占 公司注册 资本的55%,可以不再 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 5%至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但没有规定上 限。所以,只要公司有税后利润,就应提取一定比例法定公益金。据此,华声 公司作出停止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决定是错误的。(4)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股

9、东大会决议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本案中华声公司将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4、199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 致公司惨重损失。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 5名董事组 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 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 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

10、 务。(1 )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 )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 3 )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分析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 有限公司决议解散公司,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的多 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 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议确定其人 选。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 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般惯

11、例,也大多确定董 事组成公司清组。( 3 )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 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该公司在 3 月 20 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 而至 4 月 15 日才成立清算组, 整整迟了 10 天。另外, 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迟至 5 月 5 日才正式启动清算 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 且只在报纸上公告了 2 次。这些都是不合法的。5 、天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市

12、场不景气, 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X提议将天成 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 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 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利用老天成 gong 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 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与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担老天 成公司所有债务。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天成公 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 司承担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问: (1 )按照公司法的规

13、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 2 )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分析 (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 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 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 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 制资产负债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

14、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天成公司在分立过 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 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因此该 分立行为无效。(2)本案中,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公司与天益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6、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 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 15万元。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 册。请问:(1 )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

15、析A、B、C的出资效力。(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析: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 )甲公司不能成立。因为作为 生产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 50万元以上,而 C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不足50万元,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7、张X、李X、赵X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X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x以价值20万元

16、的房屋出资,赵X出资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 50万元,甲知道张x具有偿还能力,在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x偿还所欠的债务。若你是甲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如何回答?析: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无论何种公司,股东均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张、李、赵3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应以其(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在张、李、赵3人足额出资后,3人只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据此, 债权人甲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而不能对张x本人提

17、出清偿债务的请求。8、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X、李X、吴X3 人共同出资人民币 500万元 设立,经营过程中,该公司负债100万元。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 为拓展业务, 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 )向某合伙企业投资 100万元。(2) 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一一天润有限责任公司。天润公司注册 资金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红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有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析: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限公

18、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50% ;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 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就 排队了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可能。据此,红星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 规定,为法律所禁止。红星 公司注册 资本500万元,欠债100万元,净资产 人民币400万元。红星公司投资 210万元设立天润公司,其出资额超出公司 净资产额的50%,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9、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 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

19、为25万元,1994年10月依公司法的规定调整注册资本后正 式成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 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 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 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 某赔偿经济shen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 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问

20、:(1 )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的法人机构是否合法?(2 )丁某能否担任公司的总经理?(3)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是否有效?(4 )丁某是否应向公司赔偿损失?析:私营企业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并未废除,这就造成同一种形态的公司可以 适用不同的法律。实践中,注册登记机关往往给当事人以选择余地,由其决定 依据哪一法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限制较低,相对于公司法的规定而言,其设立条件及程序较不规范。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是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所以,本案诸问题之分析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 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即有限责任公

21、司要依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 序才能设立。本案某百货公司拟注册资本25万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23条的规定,从事 商业零售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某百货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低于法律的要求,在设立时应依法补足。(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 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 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少,不设 董事会是合法的。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只设一名监事也

22、是合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 还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 这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2)公司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本 案中,丁某身为财政局工作人员,不能任公司总经理。(3)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本案中丁某滥用职权,未经任何人同意,为谋私利 和本公司订立合同,是违反公司法的。丁某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民法通 则中有关 代理 的规定。因此。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4)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23、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仅丁某 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而且丁某还应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0 、某大型国有企业,经国 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内无 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四人,全部是国家投 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王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 负责人。该企业于 1994 年 12 月设立一子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 1000 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 2000 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 3000 万元。 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公司投入资金 2000 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 1000 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

24、子公司血本无归,全部亏损 3000 万元, 被迫破产。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 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 50 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 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 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 要求终结该公司的整顿, 宣告其破产。问:(1)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规定是否合法?(2 )母公司是否应承担子公司的破产的责任, 子公司认为将财产赠与母公司是 正当的,不应被宣告破产,你认为如何?析:( 1)依据公司法第 64 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 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 68 条第 2 款的规

25、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董事会中无职 工代表,不能体现国有独资公司的民主性,是不符合公司法的。依据公 司法第 70 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 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和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还兼任其他公司的负责人, 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3 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该国 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

26、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母公司是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董事和经理的任免,但 是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由该公司的董事、经理自行负责,并且子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 任。所以该母公司仅以其投资 1000 万元为限承担责任,对此以外的责任概不 承担,且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企业破产和解与整顿是为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扭亏为盈,避免破产清算 的一种解救制度。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17 条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 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3 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可 以对该企业进行整顿,

27、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该公司进入整顿期应当定期将 整顿情况向债权人会议报告,且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21 条第 3 项 的规定,企业有本法第 35 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终止整 顿。第 35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 6 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 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 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 弃自己的债权。该公司在整顿期间,无偿转让财产给母公司和放弃对母公司债 权的这些行为依法而言都是无效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而不是本 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所以,债权人要求终结整

28、顿宣告破产是合法的,应当支 持。11 、 1992 年 12 月 8 日,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讨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和解决债务问题。该公司共有董事 9 人,这天出席 会议的有李某、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另有 4 名董事知悉后由于有事未出 席会议。在董事会议上,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作 出决议。李某不同意,便在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此后,公司根据董事会临时决 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在大会上通过了偿还债务的决议。李某对此表示 异议,认为股东大会临时决议无效。 问: (1)该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否合法?说出其法律依据。(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29、的决议是否有效?说出其法律依据。 析:( 1)董事会的召开是合法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通知全体董事,但紧急 事项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时间。董事会会议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该建筑材料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超 过 1/2 ,因此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合法的。( 2 )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无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 会决议须经 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而该案例中,董事李某反对,另有 4 名董事 未参加临时董事会,只有董事章某、王某、丁某、唐某 4 人同意该决议,未达 到全体董

30、事的过半数的要求,因此是无效的。12 、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 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 开监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 会股东最终以 2/3 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认为会 议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 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问:( 1 )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2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3 )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析:( 1)该公司董

31、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对 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作出。(2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合法。公司法规定,1/3 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本次临时股东会由三名监事召集,该公司共有监事七人,达到 1/3 以上。(3 )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规定, 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 资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此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 只是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2/3 股东通过。13 、1998 年 3 月 1 日,某有限责任公司甲经董事会 2/3 以上董事决议,分立 为两个有限责任公司乙和丙。其中,甲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和

32、人员等主要资 源都分给了乙公司,只有一小部分资产分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同时终止。公司 在 1998 年 3 月 13 日,通知原甲公司的债仅人丁和戊,并分别于 3 月 10 日、 3 月 30 日、 4 月 10 日三次在报纸上公告了其分立的事项。丁于1998 年 4 月3日向原甲公司发出公函,要求对其所持有的10万元债权提供担保。1998年5月30日,原甲公司的债权人已向原甲公司提出要求对其15万元的债权予以清偿。但原甲公司对戊和已的要求未予理睬。乙公司和丙公司于1998年6月1日正式挂牌营业,未进行登记。问:(1 )甲公司的分立属于那种?(2)甲公司的分立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3)是否可以认

33、为甲方公司已经分立?析:(1 )甲公司的分立属于解散分立。因为甲公司终止。(2)甲公司的分立有以下违法之处;第一,公司分立属于重大事项,根据我国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应当由股 东会作出决议。本案中,董事会决议公司分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连续公告三次。本案中,公司向债权人作出通知和在报 纸上作出公告的时间均超过了法定的时间。第三,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得知公司分立后,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 的,公司不得分立。本案中,丁公司和已的要求

34、是合法的,却未得到甲公司的 回答,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不得分立。第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变更需要到法定机关进行登记。而本案中,甲公司未作注销登记;乙公司和丙公司也未作开业登记。(3)根据上述分析,甲公司的分立程序是违法的,公司的分立无效。14、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年7月。2000年7月,公司股东大会讨论 决定增资扩股,再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此,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具体办理新股发行的有关工作。同年8月18日,该公司在某报上刊登了公司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中全面介绍了前阶段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本次募股 的数额、目的、预期利益等等。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前7个月的净销售额和

35、净收入额分别达到 3.4亿元和8000万元。此外,招股说明书中还介绍了公 司准备向高新技术领域发展,因此,公司已与某单位谈妥,决定高价购买一项 有关电子信息方面的非 专利技术。这项技术的引入,将给公司创造巨大的经济 效益,并将使公司在新技术领域开拓出无限的商业良机。同年10月,该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新股发行的全部报批工作,并开始向社会募集股份。募股期间, 有股民发现,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净销售额和净收入额的数字与该公司 此前公布的数字有很大差异,要求对此进行核实。经有关部门查明,该公司在 招股说明书中所介绍的公司前7个月的净销售额和净收入额,比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高出了 18%和76%,是该公司

36、董事会有意在招股说明书中杜撰的。此 外,还查明所谓的高价购买某项电子信息方面的非专利技术也完全是虚构的。为此,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了该公司的新股发行。针对该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虚假内容的行为,有关部门在决定是 否给予查处时,产生了争议。试析:公布虚假招股说明书是否构成欺诈?应追究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分析本案中该股份有限公司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是事实。是否构成欺诈发 行公司股票行为的关键在于该公司是否利用所制作的虚假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发 行了股票。根据公司法规定,欺诈发行公司股票,是指公司及发起人制作 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发行股票的行为。倘若仅制作虚假招股说明书或认 股书而未发行股票,自然不

37、构成欺诈发行公司股票的行为。但是,制作虚假招 股说明书或认股书发行股票,则包括全部股票发行完毕和仅发行了部分股票两 种情况。本案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新股发行,是在公布虚假招股说明书且已开始 发行股票的过程中,由于被发现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不实情况后被责令停止而 告终的。虽然其股票尚未全部发行完毕,但已实施了部分发行股票的行为。因 此,该公司已构成欺诈发行公司股票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公司法的 规定给予罚款,责令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5、1996年10月,某股份有限公司获准挂牌上市。1997年8月,该上市公司发布的中期报告中反映每股收益为0.31

38、元。1998年1月30日,该公司年度报告称,其1997年实现利润5.4亿元,本年度增加资本公积金达6.48亿元,每股收益为0.83元。鉴此,市场发生异常波动,股民们对此表示疑问。主 管部门遂会同有关机构着手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以下方面的严重问 题:该公司在1996年上报的上市申报材料存在虚报产品销售额、虚增产品 库存和隐瞒公司1996年度亏损1.4亿元以及虚报盈利 4600万元等事实。某 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含有上述虚假内容并出具了含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1997年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该会计事务所在1998年初出具审计报告并由该上市公司在 1998 年 1 月 30 日公开披露

39、的年度报告中有欺骗股 东和社会公众,虚构利润和虚增资本公积金达 3 亿多元的情形。由于该上市公 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 此,有关部门决定予以查处。试析 :谁应对虚假信息披露承担法律责任?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分析 在查处本案的违规行为时,在性质认定和追究对旬方面存在如下不同意 见:一是认为,本案中的上市公司的上市申报材料及年度报告中含有虚假和隐 瞒重要事实的内容,皆出自于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因此,某会计师事 务所构成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至于上市公司, 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申报和公布的,其中内容含有虚

40、假及 隐瞒情形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该上市公司并无责任。二是认为,不管会计 事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中是否含有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最终申报和公 布均是该上市公司的行为,正因为其申报和公布了这些虚假和隐瞒事实的材料 和年度报告,才误导了股东和社会公众。因此,该公司才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 告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认为,本案中的上市公司和会计事务所均应承 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该上市公司先后在申报上市材料及 年度报告中虚构和隐瞒事实,尽管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的审计,但是由该上 市公司申报和公布,所以,该

41、上市公司是推卸不掉其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 责任的。至于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审计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仅没有依法认 真履行职责,反而出具含有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司法 规定,应承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合同法案例及分析方法合同方面的案例较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类: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 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 无效合同的案例。在前类案例中的主要问题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考查的是对 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一类案例的主要问题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 原因,此

42、类案例可分成几种: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 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 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其中,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没有履约能力订立合同等情况往往是考查的重点问题。 上述两个方面也可能结合在一起出题。例如,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 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又与丙 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 续。现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问:谁拥 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为什么?分析方法:根据案情

43、,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 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 果是无效合同, 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 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无效合同,要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 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 得的财产收归国库。在上述案例中,甲乙合同为无效合同(由于违反国家法律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登记的规定),因此甲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乙丙 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第二类:关于

44、合同变更或解除方面的案例 此类案例主要是针对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原因、内容、时间、效力以及民事 责任承担等方面的问题。例如,公民甲将两间房屋出租给乙居住,租期 3 年 1 年以后,甲为取得更多的租金,便以自己家人要居住为由与乙达成了提前终 止租房合同的协议。后来乙发现甲并没有自己居住该房,而是以更高的租金将 该房出租给了丙。问:甲乙解除租房合同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析方法: 在分析此类案例时, 主要要明确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合同从何时变更或解除等,从而确定当事人 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上述案例 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甲以欺诈

45、手段解除原租房合同,该行为应属无效,甲对此行 为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类:关于合同当事人分立或合并以及合同担保方面的案例合同当事人分立或合并的有关问题属合同案例和民事主体方面案例相互交 叉的内容,此问题前面已有论及,不再赘述。合同担保方面的问题和物权担保大体相同,参见民事主体方面的有关内容。第四类:关于违约责任方面的案例及分析方法违约责任方面的案例往往和上述三种情况结合在一起出题。在分析此类案 例时注意:首先要考虑合同是否有效,然后弄清是一方违约还是双方违约,造 成违约的原因是当事人自己的过错还是上级主管机关的过错,第三步要分析是 全部违约还是部分违约,是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还是时间上迟延

46、、方式上错 误等,最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确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 是有担保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应按有关的担保条款的规定,由有责任 的当事人承担责任。第五类:综合性合同的案例及分析方法这种合同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再到担保、违约等多方面的关 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对这种 案例的分析,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分析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第二 步,如果合同有效,了解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的情况,包括违约的程度、 原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有无担保等,最后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案例一公司A为谋取利益,将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47、出租给某乡镇企业。该 乡镇企业利用该空白合同书, 从公司B处购得钢材若干吨。后该乡镇企业亏损, 拖欠公司B货款20万元。公司B向公司A要求其偿还20万元债务。公司 A 拒绝,公司B起诉。 该案如何处理? 设该乡镇企业与公司 A有隶属关系,则该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 )本案涉及借用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问题。该合同无效。公司A与乡镇企业对公司B的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A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该合同可不认为是无效合同。但公司A与乡镇企业,对 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二1988年3月30日,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蒋刚签订承包合同, 将只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春光豆制品厂

48、交由蒋刚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限 为1年,自1988年4月1日至1989年3月31日;蒋刚要向先锋大队交纳 承包利润18000元,春光豆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 便交给他的一个外地 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而蒋刚本人又在他处受聘。先锋大队发现此情 况后,便向蒋刚提出解除合同。蒋刚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双方经 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 求蒋刚交纳其承包期间承包利润。问:此案如何处理?参考答案本案当事人蒋刚在与先锋大队订立承包合同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意图。 采取了欺骗手法,所以蒋刚与先锋大队的承包合同违背了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有 效要件,故该合

49、同无效。应作如下处理:(1 )先锋大队与蒋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宣布无效;(2 )蒋刚承包经营期间的利润归先锋大队所有,抵偿先锋大队所 受的经济损失。案例三1994年7月,技术人员梁某与某民用化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梁某把自己所有的专利技术“两用鞋刷”(专利号88201848 )转让给民用化工厂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合同规定:梁某负责提供该项专利技术的图纸资料并 进行技术指导;民用化工厂负责投资、生产设备、材料及产品销售;化工厂向 梁某支付技术转让费 1500元,此外付技术指导费每月50元,至化工厂掌握该项技术为止;合同还约定技术保密期限等条款。合同成立后,双方开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50、梁某携有关技术图纸 和技术资料到化工厂进行现场辅助和技术指导,化工厂安排了生产设备、原材 料,并向梁某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500元。化工厂在联系销售过程中,遇一急需活干的加工厂,便与这个厂签订了一项转让专利技术的合同,约定对方支付 技术转让费6000元,另外按产品销售额提成 2%。此后,化工厂因自己尚未掌握该专利技术而未能向加工厂按约及时转让, 加工厂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双方争执不休,被梁某知道,遂以化工厂未经专 利权人许可擅自转让专利技术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化工 厂支付违约金1万元;专利技术失密损失费 2万元;指导被告方工作期间的指 导费100元。问:此案如何处理?参考答案(

51、1 )本案中化工厂在既未经约定,也未经梁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第三 方转让该项专利,直接违反了合同。(2 )本案中化工厂未经转让人同意,擅自将专利转让给第三方,泄露了有 关技术秘密、技术窍门,违反了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法院应支持梁某的请求, 作出如下判决:化工厂支付专利技术失密费2万元;给付梁某工作期间的指导费100元;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案例四1992年2月1日,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签订购销钢材合同。合同规定: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供给某县王路居预制厂10号钢材450吨,每吨价格1200元,货款总额540000元;交货期限为1992年2月底, 由某市物资局供销

52、公司代办运输,运费由某县王路居预制厂负担,货到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及运费。合同签订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即积极组织货源,于 1992年2月28日,将货物全部发往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收到货物后,以所收钢材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曾先后 多次派人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某市物资局供销公 司也曾提出请有关部门对此钢材进行质量鉴定,以明确责任。但是某县王路居 预制厂表示反对,并单方作主将钢材全部退回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造成数量 短少了 3.50吨。无奈,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投诉于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给付货款,并偿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受诉法院

53、在审理期间,委托有关部门对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所供钢材进行 了检验。检验结果为: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供给某县王路居预制厂的全部钢材 均为合格品。经法院查明,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在与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签订合同后,又 以略低于此合同价格与另一单位订立了购销同一种钢材的合同,由于将货款全 部预付出去,故在收到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发来的钢材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 借口钢材不合格,以此来拒绝给付货款。问:此案如何处理?参考答案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 义务,任何一方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某市物资局供销社在合同签订后,积极、认真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某县王路居预制厂却不

54、按合同规定支付 货款,并且,在双方对货物质量问题未予解决的情况下,便将货物退回,属于 严重的违约行为。故应判决如下:(1)该合同有效;(2)某县王路居预制厂 给付某市物资局供销公司货款54万元,并承担全部运费,给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3)鉴定费由王路居预制厂负担。案例五某公司授权公民王某代理寻找本公司产品的买主并代签经济合同,请指明 其授权委托书有何不妥之处。xx公司委托代理证书兹委托王xx同志代理我公司签订经济合同。委托单位:xx公司(1)上面的委托证书有何缺陷?(2 )以下有关经济合同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有()。A. 法人的代表人可视为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B. 公司的子公司不经授权就可以作为

55、A公司的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C.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D.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经济合同有效E.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参考答案(1 )签订经济合同可由代理人代为进行。这份委托书存在缺陷, 为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了隐患。代理权限不明确。如果王某超越权限签订了合同,公 司应负责,因其授权不明;没有代理权的有效期。(2 )正确为:CE 案例六某供销社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一栋6层营业、办公两用楼的工程承包合同。供销社作为发包方,以大包干方式(即包工、包料)承包给建筑公 司。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1993年5月10日,竣工时间为1993年

56、12月20日。经双方和质量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问题: 假设1993年11月25日工程竣工,但经双方和质量部门检验, 存在若干安 全隐患与承包合同要求不符。供销社提出,建筑公司应该改建部分工程。建筑 公司认为,部分改建,耗工费时,不如少收部分报酬,供销社不同意。就上述 问题,请选择正确选项:A. 建筑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应该予以支持。B.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供销社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 供销社的要求是合法的。C. 如果建筑公司改建后,使工程交付期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交付期, 视为承包方违约,其应当偿付逾期违约金。假如工程在1993年11月25日竣工后,由于供销社急于开业未经验收就

57、提前使用工程,后发现了严重质量问题,质量责任由谁承担?如后经查明,质量问题是由于某建材商店销售的建材不合格所致,又经证明,建材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建材生产企业的过错导致的,请问,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追究建材生产者的责 任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什么为标准? 由于供销社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图纸, 以致工程延期20天才竣工,而供销社没有按期提供图纸又是由于某工程设计院的责任,则以下处理正确的有:A. 建筑公司对工程逾期不负责任B. 供销社应当偿付建筑公司因顺延工期造成的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C. 由于施工图纸不及时交付是由于某设计院的责任,所以建筑公司可以 直接向某设计院索赔D. 建

58、筑公司的停工、窝工损失先由供销社赔偿、然后由供销社向设计院追偿参考答案(1 )正确答案为:BC(2) 该责任由供销社自己承担;不能,因为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3) 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4) 正确答案为:ABD案例七 某矿山机械厂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钢铁公司提供原料,机械厂为其加工烧成车50台。总价款250万元。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定金5万元。钢铁公司提供加工图纸,并要求机械厂保密。合同规定, 由钢铁公司于1994年5月底自提货物,验收合格后就价款转帐结算。1994年5月,钢铁公司去机械厂提货。 检

59、验后钢铁公司以20台烧成车与 加工图纸规格不符:另外 30台质量低劣。因此,拒收货并要求机械厂承担违 约责任。机械厂认为,与加工图纸不符的20台是合理的技术误差,另 30台质量低是因为钢铁公司供料不合格。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问题: 钢铁公司与机械厂签订的是什么合同?该类合同中还有什么其他种类? 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质量和技术标准,双方又各执一词,怎么处理? 如果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 5万元预付款,如果机械厂不履行合同怎么处置? 假如合同签订时,钢铁公司提出,加工的烧成车质量缺陷可能短期内难以发现,对这种情形,应相应在合同中加上什么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钢铁公司有无检查权利?A. 有B.没有 在

60、本案中,在交货时,承揽方提出定作物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定作方供料不合格所致,是否合法为什么? 假设在合同履行时,机械厂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有不合理之处,则应;A. 停止工作,解除合同B. 承揽方应及时通知定作方,并规定时间,让其提出修改意见C. 不必通知定作方,对原图纸作合理修改即可D. 定作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承揽方,承揽方有权停止工作, 并通知对方,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假如1994年3月由于机械厂所在地后面的山体崩落,巨石砸坏了已制成的20台烧成车,该损失由谁来承担? 假如机械厂延期交货,该损失由谁承担?参考答案(1 )是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合同。该类合同还有定作、修缮、 修理、印

61、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2)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作为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3 )如果机械厂不履行合同,则应如数返还预付款,另外还得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钢铁公司不履行合同,可以把预付款作为违约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 请求返还。(4)双方应协商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 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5)正确答案为:A(6) 机械厂的这种抗辩是不合法的。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中规定,承揽方对 定作方提供的材料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 方调换或补齐。而本案中机械厂在交货时,才提出钢铁厂的原料不合

62、格,是不合法的。(7)正确选项为:BD(8) 山体崩落砸坏已制成的定作物,是不可抗力。该不可抗力是在合同规定的 履行期内发生并导致定作物毁损的,所以,机械厂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 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9)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外发生的,不能免除机械厂的责任,损失应由机械厂承担。案例八王某系某部委转岗干部,某日在朋友聚会上,恰遇新春商贸公司总经理 潘某,王某告诉潘某,他有诸多关系,可以给潘某提供生意上的方便,助其订 立合同,但须给予一定的好处。潘某当即应允,又对王某说,如其愿意,可提 供一批商贸公司的商品,王某可以自己名义以不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公司 支付

63、报酬。王某见有利可图,也爽快答应了。现问:1. 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间是否有合同关系?说明理由。2. 若王某以帮助潘某公司订立合同为名,向潘某公司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其利益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 若王某接受潘某的商品后,以低于公司指定价格出卖,王某并外补偿差 额,该买卖对潘某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参考答案 王某和潘某及其公司有合同关系,主要涉及居间合间和行纪合同。理由主要是: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 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推断,在法律、法规及作规 定和当事人没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王某和潘某 及其公司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符合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和第二十三章(民间合同)的法律规定。2.王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合同对潘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暂时总结这么多。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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