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槐植: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比较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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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比较论略储槐植 高维俭关键词: 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文化差异;刑法机制内容提要: 在大体相当的法律结构基础上,因文化的差异,德日、英关和中俄三个不同法系 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显著不同。三者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和文化特点差异颇大,但其基本 功能大体相当,各有其道理。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经过长期的理论建构与实践检验, 具有相对的合理性。我国不宜全盘移植德日三阶层要件模式或英美双层次要件模式。进一步 理顺和完善犯罪构成四要件模式的内在理论结构,是我国当前相关理论争议的合理出路。推 进我国刑事法治,有必要注重刑法机制之刑事一体化理论知识形态。引言:基本概念与问题缘起犯罪构成结构,即成

2、立犯罪诸要件的组合形式,它可分为两种,即法律结构 和理论结构。前者即法律规定的(罪刑法定意义上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组合形式; 后者即理论上建构的(刑法解释学意义上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组合形式。犯罪构 成理论结构也可视为犯罪论体系。德日、英美、中俄等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 法律结构大体相当, 3但理论结构差异显著。随着国外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引介而人我国刑法学界对相关理论体系 (尤其是德日三阶层要件模式)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讨,进而对其合理之处有所 体悟。于是,不少刑法学者主张全面移植德日三阶层要件模式以替代我国的四要 件模式,从而实现我国大陆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全面转型。对此,我国大多数刑法 学者持反

3、对态度。反对者的基本立场大体为:我国的四要件理论模式与国外两大 法系之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模式皆为根植于其各自法律文化土壤中的理论模式,各 具特色,各有其道理,也各有其不完善之处,且各已为各自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所 适就,虽可相互借鉴,但不宜全面移植,否则会“水土不服”全面移植的“革 命性”方案有失于对我国大陆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深切考虑,不可取。有比较,方能有所鉴别。本文拟从三个不同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模式的外 在形态、逻辑结构、文化特点和出罪功能等四个层面的比较中,发掘其中的道理, 寻求我国刑法学相关理论争议的合理出路。一、外在形态之比较(一)德日模式的外在形态三阶层就外在形态而言,德日犯罪构成理论

4、结构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 有责性组合而成的三阶层的结构体系。(二)英美模式的外在形态双层次就外在形态而言,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由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基 础)和法律辩护事由(即责任充足条件)对合而成的双层次的结构体系。(三)中俄模式的外在形态四方面就外在形态而言,中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 件和主观要件等四方面组合而成的对称性的结构体系。二、逻辑结构之比较(一)德日模式的逻辑结构三阶层纵向递进式的抽象思维逻辑第一,作为第一阶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大体地框 定犯罪成立的“典型事实构成要素”1,即在一般、典型的情形下,某行为很可 能构成犯罪

5、。该阶层反映着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对犯罪圈的初步逻辑划定,它 一方面以一种抽象肯定的逻辑对符合相应特征的行为予以纳入,另一方面又将其 它不符合相应特征的诸多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以外。第二,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性(即是否具有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如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等),其旨在(从客观层面上)考察某具有构成 要件符合性的行为是否符合“更大法益原则”,是否得以排除违法性或具有法律上 的正当性(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也被称为“正当行为” 4)。如是,则该行为得 以出罪;如否,则进入下一阶层的逻辑考察。第三,作为第三阶层的有责性(即是否具有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精神病态、 意外事件、不可抗拒等),

6、其旨在(从主观层面上)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是否可以排除行为人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的主观罪责(故意和过失)。如 是,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因具备了构成要件符合 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等三个层次的要件而成立犯罪。可见,从逻辑结构的角度来看,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一种抽象纳入(双 层)具体排除的剥笋式的纵向递进的三阶层逻辑结构体系。(二)英美模式的逻辑结构双层次的纵向对合式的动态诉讼逻辑首先,作为正面、积极维度的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基础(行为和心态), 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将某行为纳入犯罪圈,即“在刑事司法中,公诉一方只 需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犯罪本体要件,即可推定

7、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基础;如果 被告人(一方)不抗辩,犯罪即告成立”2。其次,作为反面、消极维度的法律辩护事由(legal defense),即责任充足条 件,其旨在为辩方提供出罪辩护的法律事由,即“在行为特征符合犯罪本体要件 时,如果被告人(一方)能说明自己不具有渍任能力,(responsibility),如未 成年、精神病等;或者说明自己的行为正当合法(justification),不具有政策性 危害,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体育竞技等;或者说明有其他可宽恕 ( excuse )的情由,如认识错误、被胁迫、警察圈套等,便可不负刑事责任”236。可见, “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

8、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 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为第一层次, 责任充足条件为第二层次,这就是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236。从逻 辑结构的角度来看,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一种抽象纳入(单层)具体排除 的控辩式的纵向对合的双层次逻辑结构体系。虽说英美理论的第二层次(责任充 足条件)在内容上大体相当于德日理论的第二、三层次(即违法性和有责性), 但前者直接反映出犯罪认定的控辩对抗局势,更具实践性,而后者更为理论化, 其对控辩对抗局势的反映不太直接。(三)中俄模式的逻辑结构依次判定的横向平展式的真实生活逻辑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模式源于前苏联,与俄罗斯

9、的理论模式具有大体的一 致性。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模式隐含着两种基本的逻辑顺序:第一,侦查逻辑顺序:客体客观主体主观。以某人死亡案件为 例:(1)人死即刑法所保护的生命权(客体)疑似受到侵害;(2)侦查人员力 图查清该人的死亡是否为他人行为所致(客观要件),如否,则无犯罪行为发生; 如是,则疑似的客观要件具备;(3)接着,侦查人员力图查清致人死亡的行为 是何人所为(主体),以及该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体要件),如否, 则无犯罪;如是,则疑似的主体要件具备;(4)最后,侦查人员力图查清该行 为主体是否是在具有主观罪过(即认识辨别和意志控制的一般可能)的情况下非 法致人死亡的,如否,则不构

10、成犯罪;如是,则成立犯罪,同时前述三个要件得 以一并确认。第二,审判逻辑顺序:主体客观客体主观。司法人员首先审查 的是被告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即主体要件),如否,则指控罪名不 成立;如是,则继续审查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受指控的行为(客观要件),侵害 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客体要件);最后,再审查其主观罪过(主观要件) 是否成立,如否,则宣告无罪;如是,则判定为犯罪。可见,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结构大体是横向的、平展式的,但并非杂乱 无章的,而是有其内在逻辑顺序的,其对犯罪成立问题的判定是按照犯罪查证的 真实生活逻辑顺序依次展开的,因而易于被司法人员所理解和接受。三、文化特点之比较(一

11、)德日模式的文化特点抽象性与精密性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模式具有显著的抽象性和精密性。笔者认为,这些文 化特点与德日民族思维方式的精密性及其理性主义哲学传统有着内在的文化关 联。抽象性,即指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的三个层次(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 和有责性)全然是抽象的思维概念,而并不具有具体形象的依托。这种抽象思维 概念体系的建构与德日等国家的传统思维习惯(喜欢且擅长运用抽象概念来表达 思想)有着密切的文化关联。精密性,即指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的三个层次及其内在概念的建构具有显 著的精密性。一方面,其概念的数量非常丰富,且其概念的界分非常精细;另一 方面,其概念的逻辑建构层层递进,相当严密。精密

12、性是对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 构的肯定话语,但其反面的否定话语即过于繁复、过于精细,以至于不容易理解 和运用。甚至于有学者批评其“有唯体系论的倾向,偏离了现实的司法实践 ”3。 “各种学说、各种理论,铺天盖地地迎面而来,叫人眼花缭乱。连日本学者都感 叹到处充斥的场景,除了刑法学以外,可能再也找不出第二个来了。”342二)英美模式的文化特点实践性、简便性与动态性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具有显著的实践性、简便性与动态性。这些文化特点 与英美传统思维方式的灵活性及其经验主义、实用主义的哲学基础之间有着内在 的文化关联。实践性,即指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在长期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 基础上,加以理论总结,

13、将诉讼规则演化为实体法的总则性规范,是判例法传统 的产物。换言之,“美国犯罪构成的理论结构是刑事责任基础和责任充足条件的 结合,全同于法律结构,即犯罪本体要件和排除合法辩护,理论上的双层次是法 律文本两部分的再现(直接反映)。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奠基于传统司法 实践(判例法,对抗式诉讼模式,陪审制),同源于刑法立法。美国刑法犯罪构 成双层次理论结构是实践性的,是法官型的。”2200简便性,即指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具有显著的理解和操作上的简 便性。之所以如此,其原因至少有两方面:其一,该理论的正反两层次,一方肯 定(纳人),一方否定(排除),相互对合,简单明了;其二,该理论结构是对

14、其法律结构的直接再现,是直接源于实践经验的,并与刑事司法程序相应,便于 把握。动态性,即指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反映着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动 态过程。“美国刑法犯罪构成第二层次,以排除合法辩护的形式来充实刑事责任 条件,完成独特的犯罪构成模式,反映犯罪构成是动态的定罪过程,而不仅仅 是静态的犯罪规格。”236。另外,在类似的意义上,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 和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结构都具有动态性。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即前者侧重于理 论思维过程意义上的动态性,后者侧重于诉讼实践过程(即控辩对抗)意义上的 动态性。(三)中俄模式的文化特点形象性与对称性受我国传统文化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文化的深刻影响,我国

15、犯罪构成四要件的 理论结构具有显著的形象性和对称性的文化特点。形象性(或直观性),即指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皆源于对刑事案件场境中的 实际形象(生活意义上的刑案原型)的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直观抽象,如客体要件 乃是对犯罪对象(被害者)的抽象,客观要件(危害行为)乃是对行为人举止的 抽象,主体要件乃是对行为人的抽象,而主观要件(主观罪过)乃是对行为人心 态的抽象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心”早就成立为一个由“心脏”而“取象比类”Q 6的概念亦是相关问题的“核心”所在。对称性,即指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概念之间有着显著的对称性,如主体对 客体,主观对客观。这种严整的对称性,显然有助于我国学习者的迅速认识和理 解。

16、这一特性显然受到了两方面文化传统的影响:其一,我国传统文化中充满着 对称性的文辞表达方式,如对联、唐诗宋词,“云对雨,月对风,晚照对晴空, 来鸿对去雁,宿鸟对鸣虫”之类的耳熟能详的对仗文辞,深刻地影响着我国 的语言文辞习惯;其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质与量、 对立与统一、表象与实质、具体与抽象等对称性的基本哲学范畴,随着始于高中 阶段以至于博士阶段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培养,其对我国的学术思维表达范式 的影响也是相当深透的。四、出罪功能之比较出罪功能是犯罪构成理论结构的核心价值所在,它不仅备受关注,而且为我 国刑法学界评价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优劣的主要理由。笔者认

17、为, 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皆可提供行之有效的出罪机制,但从具体路径 上,三者各行其道,各具特色。(一)大体比较总体而言,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结构以抽象的概念体系反映着犯罪认定中“犯罪 圈”多层次缩限的抽象思维过程,即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抽象概念层次人手,首 先对典型情形下的疑似犯罪行为模型予以抽象纳入;然后再从客观层面考察相关 行为的违法性,即尝试排除相关行为的(客观)违法性事由;最后从主观层面考 察相关行为的有费性,即尝试排除相关行为的(主观)有责性事由,并由此而确 定相关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从而使“犯罪圈”得以逐步缩限,体现着具有其自身特 点的出罪机能。英美的“犯罪构成双层模式,即犯罪构

18、成方式由两个层次相结合的过程来完 成。第一层次侧重体现国家意志,表现为公诉机关的权力,确立行为规范,发挥 刑法的维护秩序和保卫社会的功能。第二层次侧重体现公民权利,发挥刑法的保 障人权的功能,制约国家权力。两个层次相辅相成,构建美国刑法运行的内在制 约机制,体现刑法公正性的价值取向。正(符合犯罪本体要件)反(排除合法辩 护)两方面结合完成刑事责任的认定”1236。可见,英美模式直接反映犯罪认 定的控辩对抗的诉讼逻辑这是其显著特点(即体现其司法实践性及其与诉讼 程序的动态结合性),并以此体现其保障人权的出罪机能和价值取向。而中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是从客观层面人手,通过对具体要素的实际形象的 直观抽

19、象,横向地划定犯罪成立要素的基本方面。同时,这种横向的划定不是杂 乱无章的,而是有严格的查证犯罪的真实生活逻辑顺序。依此逻辑顺序,中俄犯 罪构成理论结构逐一划定入罪与出罪的界限,从而体现其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 双重功能。对比而言,中俄理论实际上将德日、英美理论的纵向性的入罪与出罪功能予 以了横向的整合;而德日、英美理论的纵向思维模式实际上将中俄理论的横向性 的入罪与出罪功能予以了纵向的分解。笔者认为,中俄理论虽未直接反映犯罪圈 缩限的纵向过程,但其横向性的依次缩限结构在功能上与德日、英美理论“异曲 同工”。(二)内在理论资源比较德日、英美犯罪构成的内在理论资源相对较为丰富,如德日刑法理论中的社

20、 会相当性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和超法规免责事由;英美刑法理论中的充满人性 的“可以宽恕”免责概念、不问小事原理(De minimis doetrine)、法律的生命在 经验这种实用主义理念并配以控辩对抗式诉讼。同时,两法系“权利外延开放” 的理念导致其出罪机制畅通。而我国目前的相关理论资源相对贫乏,缺乏德日和英美的上述理论学说,因 而可以从中有所借鉴事实上,我国刑法理论正在对此予以学习借鉴。但同时 应当看到,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之“情节”是一个饱含着社会情理的概念, 与德日、英美刑法理论中的上述理论学说之间有着极大的契合性,可以进 行更多、更深的理论开发和实践运用。五、我国之理论抉择基于对中俄

21、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理论批判,我国一些刑法学者主张废弃我国犯 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而代之以德日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对此,我们不赞成。结 合上文的论述,我们的主要理由如下:一)四要件理论的价值1理论本身的合理性冯亚东教授认为:“犯罪构成是由立法者和理论工作者所共同建构的认定犯罪之模型,作为模型之运作意义就在于需要将其同实在的行为相比较.显而易 见,被犯罪化的对象欲满足上述要求,就只能是社会生活中完整意义之危害行 为:. 至少应包含如下要素:一是行为的发出者即行为主体;二是支配行为的 主观心理态度,即罪过;三是行为本体与伴随状况,即身体动或静及能够决定行 为危害性的犯罪结果、时间、地点、方法等;四是行为

22、在社会意义上的具体指向 与承受体,即行为本身侵犯了何种权益。犯罪构成模型实际上是对完整意义的危 害行为的抽象,而抽象之认识基础自为实然行为之本体四要素。前苏联的刑法学 者们之所以建构起平面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及四要件说,自有其道理和实用价值 所在。因此我们认为,将犯罪构成的整体模型分解为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 主体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显然符合典型行为的特征,在现阶段中国制度转型的国 情及. 思维方式的背景下. 并无重新构造之当务必要。”4高铭暄先生对此也有一番经典的论说:“深入到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内部进行 研究可以看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 质特征等内在的合理性

23、。可以说,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不是毫无法理基础的特 定政治条件下冲动的产物,而是经过了审慎思考、反复论辩形成的理论精华,其 精致程度足可媲美世界上任何一种犯罪论体系。”5 92本土文化的适就性如上文所论,德日、英美和中俄三个不同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皆有其各 自的文化土壤根基,各有其合理性。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有其本土文化思维表 达方式的基础,如传统的中国文化、业已本土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文化。同时, 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结构业已为我国数以百万计的法律人所普遍接受和 熟练运用,而且基于我国的本土文化思维方式,该理论结构非常易于被我国未来 的法律人接受、理解与运用。“从更具体的情况看,四要件

24、犯罪构成理论之所以具有现实合理性,一个更重 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并无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历史传统. 只有以四要件为核 心的中国刑法学体系,随着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扎根开花,广为传播。在这样 的现实面前,强行掐断已经生机勃勃的中国刑法学,再移植进一个完全没有生存 土壤的德日犯罪论体系或其他什么体系,是否有舍本逐末之嫌?”563司法实践的适用性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司法人员大体已经能够熟练地运用四 要件理论来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案件问题,而且未见明显问题。“实务界普遍 的观点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方便、实用。目前尚未见到有实务界的人士明确提 出,由于运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导致重大冤案、错

25、案的发生。”56“近年来, 理论界对犯罪论体系、刑法学体系的争论十分激烈,而实务界却反应冷淡,我想 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就在于实务工作者并未感觉到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司法 障碍吧!”58“这种操作方法可称之为块块分割,逐块分析,综合评价。几十年来,我国 的刑事司法过程基本是按此思路进行并形成定式,它简单易行,具有高度的可操 作性。 ”4356“就解决同一问题而论,越简单的方法越科学。 ”4355 同时,通 过深入刑事司法实践工作,笔者也并未发觉在刑法(实体法)的层面上,有什么 案例不可以通过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结构来加以合理认定的 虽然有所争议,但实属正常现象。总之,通过 30 年来

26、的刑事司法实践检验,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 论结构基本可资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纷繁复杂的刑法案例问题,具有很 强的实践适用性。当然,这里的前提是,能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我国犯罪构成四 要件理论。(二)四要件理论结构的不完善与可完善性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结构并非完美无缺的,正如 德日理论也从未停止检讨与更新一样其纷乱局面较我国而言,有过之而无不 及。我国刑法学界的相关批评也是不无道理的。但笔者认为,相关的理论结构缺 陷也不是不可以在现有的理论构架中予以合理完善的。 101批评之一:四要件内在的逻辑阶位问题有批评日:四要件理论结构之所以不合理,其重要原因即在于四要

27、件并不在 同一个逻辑阶位中,而其目前的横向平展式的整合结构模式显然有问题。笔者认为,四要件理论内在隐含的逻辑结构关系值得注意:一方面,就两两 关系而言,主观要件即主体的罪过心态,换言之,主体要件即主观要件的责任能 力基础(或前提);客观要件即针对客体的侵害行为,换言之,客体要件即作为 客观要件的侵害行为的目标。也就是说,四要件之间的关系是环环相扣的。另一 方面,就总体关系而言,主观要件(主观罪过)是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归宿与核心, 其它要件(大体可归属于客观层面)是围绕主观要件、为确证其是否成立而设置 的思维逻辑过程其马克思主义哲学理念基础,即主观见诸客观由客观 (现象)人手,查证主观(本质)。可

28、见,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可以从纵向维度 大体划分为两个层次,即客观层次和主观层次。 11其中,客观层次基本为事 实判断,主观层次基本为价值判断。只是这种内在的纵向立体性的思维逻辑阶位 关系尚未获得我国刑法学界的充分认识和理论建构。 122批评之二: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与四要件的关系问题有批评日:四要件理论结构未能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正当行为)有 机地纳入,而是将其拼接在四要件逻辑结构体系之后(或之外),其理论结构缺 陷明显。笔者认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一类不典型的现象,但对此类行为性质 的分析未尝不可纳入四要件理论结构中予以完成。其大体思路即排除社会危害性 的行为也有其客观层次和主观层次

29、:一方面,其客观层次可以考虑纳入客观要件 和客体要件予以甄别,即如在正当防卫的情形下,存在着基于维护整体法秩序的 防卫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人权益之间的“更大法益”的抉择问题,即相 对而言,正当防卫行为并未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或日, 四要件中的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具有相对性,即在法益保护冲突的情形下,需要 进行相对的价值权衡。说得更简单、直接一些,所谓“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其基本意思即该行为实际并未侵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另一 方面,其主观层次可以纳入主观要件(主观罪过)中予以甄别,即如与正当防卫 行为相关的“客观防卫”和“假想防卫”(或主观防卫)

30、问题,可以归入主观要件的 范畴(以认识错误的理论)予以解决。如此,则条理清晰,问题迎刃而解。同时,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与四要件的这种理论结构上的可融入关系,并不 妨碍将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作为一类特殊情形放置于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之后 予以独立探讨。3批评之三:刑法第 13条但书之“情节”与四要件的关系问题有批评认为:我国刑法第13 条但书之“情节”规定与四要件的理论结构关 系不顺,即在四要件判定之后,还要再进行一次是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判定带着一个逻辑的“尾巴”,四要件理论结构不够严整。故而有学者甚至主 张取消我国刑法第 13条但书的规定。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13 条但书之“但情节显

31、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是值得充分重视的具有我国刑法特色的出罪性法律规范。 该但书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之犯罪概念是定性维度和定量维度的结合。根据我国 刑法学关于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关系,即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 化或系统结构化,二者形式不同,但内容范围相同。申言之,我国刑法第 13 条但书的出罪机制并非在于犯罪构成结构之外,而是在于其内,是对我国刑 法规定之犯罪构成结构中内含的定量因素的一般概括有学者关于“我国刑法 情节弥漫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之中”的感受即为此写照。同时,罪与非罪的认 定其本身就是包含着一种基于社会情理(笔者认为,社会情理是法律规范的内在 精神实质)

32、 13的综合价值评判英美刑法之正当程序原则和德日刑法之社 会相当性理论即包含着这一精神。与正当程序原则及社会相当性理论相应的我国 刑法的近似话语即情节。我国刑法第 13条但书之“情节”规定,对我国犯罪 构成理论结构及其出罪机制而言,其意义非常重大,其中包含着具有中国特色的 正当程序原则或社会相当性理论,断然不可废除。 14 因此,在犯罪构成四要 件(定性模型)的判定之后,再结合刑法第 13条但书之规定,对犯罪构成 中所包含的情节(定量因素)进行一番排除性(或出罪性)的综合价值判断,非 但不妨碍四要件理论逻辑结构的严整性,反而更为科学。15总而言之,因其理论本身的合理性、对本土文化的适就、业已经

33、过长期刑事 司法实践的检验以及可以在现有的理论构架中予以合理完善,我国犯罪构成四要 件理论不宜废弃那种代之以德日或英美理论的全盘移植方案绝非上策。结 语:注重刑法机制之刑事一体化理论知识形态德日、英美抑或中俄的犯罪构成理论结构,无论是哪一种理论建构或理论批 判,其宗旨无非在于促进刑事法治建议。为此,我国刑法学者已经在刑法(刑事 实体法)理论(尤其是犯罪构成理论结构)上投入了相当巨大的学术精力。然而, 刑事法治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是一个刑事一体化的问题,它至少涉及到刑法(实 体法)、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刑事司法制度以及政治环境等 4方面的问题, 是4方面综合关联、动态运行的状态及结果。刑事法治

34、需要4方面学者和实务工 作者的共同努力与通力合作。而我国刑法学者多倾向于将我国刑事法治的问题过 多地归咎于刑法(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的不完善。如果注意对我国刑 事法治实践状态的观察,我们就不难发现,导致其机制不畅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 刑事实体法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对此,我国刑法学者所需要做的是,在刑事实体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更 多地去关注、联系和综合其它刑事学科的知识,注重刑法机制,逐步实现我国刑 法知识的一体化式的动态化的转型,并从而更为实际、更为系统化、更为深层次 地推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程。所谓刑法机制,即刑事司法机制。它是一种基于刑 事实体法(即刑法)立场的、注重刑法动态运作状

35、态及效果(即关注刑法与刑事 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内在关联性)的、刑事一体化的理论知识 形态。就我国刑事司法机制的现状而言,注重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实体与程序) 的深度融合,注重刑事司法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显得尤为紧要。“刑事 一体化”恐怕是“中国刑法的知识转型”6的重要方向,而局限于刑法学(刑事实 体法学)内部的理论重构恐怕只能收效甚微。注释:3有关的具体论述,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M) . 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99100.4英美刑法的相关概念,如“正当化的行为” (justified behayior)、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弦5值

36、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的规定,我国犯罪成立的定性还要结合“情节”之定量指标体系来予以综合判定。弦6关于“取象比类”的中国传统哲学方法,参见:吕嘉戈中国哲学方法一体观方法论与形象整 体思维(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3: 56.煖7换言之,德日、英美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上述理念与我国刑法情节中的社会情理的精神内涵大体一 致。 8相关的详尽论说,参见:高维俭我国刑法情节之辩证与实质(G)/高维俭.宽严相济刑事 政策研究之检察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116136. 9在该文中,高铭暄先生从历史合理性、现实合理性、内

37、在合理性和比较合理性等四个角度对四要 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进行了一番入情入理的分析。垃10黎宏教授的基本观点与此大体一致。参见: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J) 法学研究, 2006,( 1): 3251.11张明楷教授也提出了所谓的俩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 3版北 京:法律出版社,2007: 78.;李立众,吴学斌.刑法新思潮一张明楷教授学术观点探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116143)值得指出的是,张明楷教授理论的实质是对我国四要件理论的基本 否定,更接近于德日理论,或者说是德日理论的翻版;而笔者的理论是对我国四要件理论的内在理论结构

38、的理顺和完善,是对四要件理论之合理性的尊重和坚持。12关于四要件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及“主观罪过是犯罪构成的核心”的观点及独到论说,参见:陈忠 林.刑法散得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67282.弦13关于该观点的具体论述,参见:高维俭.前言:本研究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构架(G) /高维俭.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之检察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3.14相关的有价值的论说,亦可参见:王政勋.论定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G)/梁根 林.犯罪论体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5068.15陈兴良教授的本体刑法学建构了一种“罪体罪责罪量”三位一体的犯罪构成

39、体系,与笔者的上述 理念较为近似。参见: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陈兴良.作为犯罪构成要 件的罪量要素一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J).环球法律评论,2003,(秋);阿炳.读本体刑法学(J).现代法学,2002,( 5);蔡道通.理论与学术的双重提升一评陈兴良教授本体刑法学(J).法 制与社会发展, 2002,( 1)【参考文献】1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M).陈忠林,译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972储槐植美国刑法(M). 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6.3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J).法学研究,2006,( 1): 42.4冯亚东罪与刑的探索之道(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355357.5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J).中国法学,2009,(2): 66陈兴良.刑法的格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195212.出处: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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