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评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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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文件(2011年版总第五版)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2011年11月目 录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 3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标准.7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19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表().33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表(II).34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36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42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研究生教育评估表55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56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

2、育评估视察工作参考日程表(I).64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视察工作参考日程表(II).66评估委员会批阅自评报告意见表68建筑学专业教学质量督察员工作指南. 69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开展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工作,设立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 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行业对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保证和提高建筑学专业教育质量,使毕业生获得注册建筑师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根本训练,到达注册建筑师的专业教育标准要求,并为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获得相应的专业学位授予权、与其他国家(地区

3、)互相承认同等专业的评估结论及相应学历制造条件。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及住房和城乡建立部的委托,负责组织施行一般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门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立部组建和治理,同时接受中国建筑学会的业务指导,并与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和全国注册建筑师治理委员会协调工作。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科学地对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的教学条件、教育过程和教育质量进展评价,保证建筑学专业教育的根本质量,促进建筑学学科专业的开展。 第五条 通过评估,推进高等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建筑学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使之与我国社会经济开展相习惯,并与世界兴旺国

4、家的建筑教育标准相协调,在此根底上鼓舞学校办出特色。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成员一般为2931人,其中国家建立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1人,中国建筑学会1人,建筑教育专家约14名和资深建筑师约14人。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负责评估委员会全面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事务。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全体会议是本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秘书处。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人选由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教育主管部门会同中国建筑学会和上届评估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协商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立部聘任。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届新

5、委员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1/3,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委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与中国建筑学会协商另行推荐,报住房和城乡建立部补聘。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的内部分工由委员会决定,并可聘请委员会以外的建筑教育工作者和建筑师组成视察、监视、指导、征询等临时工作小组以推进评估工作,也可依照需要,邀请国外学者参加征询和作为观察员参加视察小组。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住房和城乡建立部的工作经费、各申请评估学校承担的评估视察费和社会各界的赞助。经费的开支方法由评估委员会制定。第三章 职能与权限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接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院系对评估事项的征询,其范围为: (1)

6、对拟申请评估的建筑学专业的建立进展指导和征询; (2)对评估未通过的建筑学专业的建立进展指导和征询; (3)对评估通过、处于各级有效期内的建筑院系的评估状态保持和工作改良进展指导和征询。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工作包括审查申请报告,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批阅自评报告,作出是否通过自评报告的决定;对通过自评报告的学校派遣视察小组;批阅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颁发证书。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程序(1)申请与评估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院校进展审核,作出受理或回绝受理的决定。 (2)自评与审查:申请被受理的评估院校提交自评报告;评估委员会批阅自评报告,并作出是否通过自评报告的决定。(3)视察与结论:对通

7、过自评报告的学校,评估委员会派遣视察小组进展实地视察;召开评估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审议视察报告,通过表决作出评估结论。 (4)申述与复议:被评估院校正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能够向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提出申述,住房和城乡建立部组织仲裁机构,对申述作出复议决定。第十六条 督察工作对通过评估的学校,在评估有效期内,评估委员会派遣督察组每两年左右进展一次督察,督查组一般由两人组成,督察时间为一天,督察完毕后及时向评估委员会提交督察报告。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代表中国参加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国际互认组织堪培拉协议的有关活动。第十八条 接到申请评估院校的自评报告后到做出评估结论前,评估委员会委员不得私

8、下与有关院校发生联络。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它会议由评估委员会依照需要安排。 第二十条 评估委员会决议必须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会议上,得到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依照建筑学专业教育要求制定有关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视察小组工作指南、督查小组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估工作细则等评估文件;总结评估工作,对评估文件进展必要的修订。 第二十二条 对本章程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需经评估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批准后施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9、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标准一、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教育评估指标体系由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三个层级构成。一级指标中的根本要求是全国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均须到达的通用要求,专业教育质量、专业教育过程和专业教学条件是建筑学专业本科教育必须到达的专业要求。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一、根本要求1 德育标准1.1 政治思想1.2 素养涵养1.3 职业道德2 智育标准2.1 公共课程2.2 计算机水平3 体育标准3.1 体育达标率3.2 群众性体育二、专业教育质量1 建筑设计1.

10、1 建筑设计根本原理1.2 建筑设计过程与方法1.3 建筑设计表达2 建筑相关知识2.1 建筑历史与理论2.2 建筑与行为2.3 城市规划与景观设计2.4 经济与法规3 建筑技术3.1 建筑构造3.2 建筑物理环境操纵3.3 建筑材料与构造3.4 建筑的平安性4 建筑师执业知识4.1 制度与标准4.2 效劳职责三、专业教育过程1教学治理1.1 教学计划与教学文件1.2 课程教学治理2 教学施行2.1 课程教学施行2.2 教学实践2.3 毕业设计四、专业教学条件1 师资条件1.1 老师构造1.2 老师工作及教学保障2 场地条件2.1 设计课专用空间2.2 其他专用场所3 图书材料3.1 图书3.

11、2 期刊3.3 教学材料4 实验室条件4.1 建筑模型室4.2 建筑物理实验室4.3 网络条件5 经费条件5.1 教学经费5.2 奖助学金二、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指标内容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教育评估指标内容,以条款方式表达,共计81项。其中,根本要求7项、专业教育质量34项、专业教育过程15项、专业教学条件25项。对每项条款的取证、评价见评估表()、() 。(一)根本要求 本项内容满足全国一般高等学校本科教育的根本要求,包括德育标准、智育标准和体育标准三方面,共计7项条款。1、德育标准 1.1政治思想(1)满足全国一般高等学校本科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要求和德育标准。

12、 1.2素养涵养(2)具有一定的哲学、艺术和人文素养及社会交往才能,具有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开展的认识。 1.3职业道德(3)理解建筑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2、智育标准 2.1 公共课程(4)到达教育部主管部门对受评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学生的要求。 2.2 计算机水平(5)掌握计算机综合处理文字、图像、图形等信息技术的根本才能。3、体育标准 3.1体育达标率(6)符合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要求中所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 3.2群众性体育(7)培养学生良好的健身习惯。(二)专业教育质量本项内容是建筑学专业本科教育必须到达的根本专业要求,包括建筑设计、建筑相关知识、建筑技术、建筑

13、师执业知识四个方面,共计34项条款。本标准用“熟悉”、“掌握”和“能够”三个词来分别确定学生在毕业前必须到达的水平。“熟悉”指具有根底知识;“掌握”指对该领域知识有较全面、深化的认识,能对其进展阐述和运用;“能够”指能把所学的知识用于分析和处理征询题,并有一定的制造性。1、建筑设计 1.1 建筑设计根本原理 (1)熟悉建筑设计的目的和意义,掌握建筑设计必须满足人们对建筑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不同需求的原则。 (2)熟悉功能、技术、艺术、经济、环境等诸要素对建筑的作用及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 (3)掌握建筑功能的原则与分析方法,能够在建筑设计中通过总体规划、平面布置、空间组织、交通组织、环境保障、构造

14、设计等满足建筑功能要求。 (4)掌握建筑美学的根本原理和构图规则,能够通过空间组织、体形塑造、构造与构造、工艺技术与材料等表现建筑艺术的根本规律。 (5)掌握建筑与环境整体协调的设计原则,能够依照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的要求,对建筑个体与群体进展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并能够进展一般的场地设计。 (6)熟悉可持续开展的建筑设计观念和理论,掌握节约土地、能源与其他资源的设计原则。 1.2 建筑设计过程与方法 (7)熟悉建筑设计从前期筹划、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施行等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要求及其互相关系。(8)掌握联络实际、调查研究、公众参与的工作方法,能够在调查研究与搜集材料的根底上,拟定设计目的和设计

15、要求。(9)能够应用建筑设计原理进展建筑方案设计,能综合分析妨碍建筑方案的各种要素,对设计方案进展比拟、调整和取舍。(10)熟悉在设计过程中各专业协作的工作方法,具有综合和协调的才能。 1.3建筑设计表达 (11)掌握建筑设计手工表达方式,如徒手画、模型制造等,能够依照设计过程不同阶段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表达方式与手段,形象地表达设计意图和设计成果。 (12)能够用书面及口头的方式明晰而恰当地表达设计意图。 (13)掌握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CAAD)的相关知识,能够使用专业软件完成设计图绘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过程分析、建筑形态表达等。 2、建筑相关知识 2.1建筑历史与理论 (14)掌握中外建

16、筑历史开展的过程与根本史实,熟悉各个历史时期建筑的开展状态、特点和风格的成因,熟悉当代主要建筑理论及代表人物与作品。 (15)熟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既存建筑利用的重要性与根本原则,能够进展建筑的调查、测绘以及初步的保护或改造设计。 2.2 建筑与行为 (16)熟悉环境心理学的根本知识,对建筑环境是否合适于人的行为有一定的辨识与推断才能;能够搜集并分析有关人们需求和人们行为的材料,并表达在建筑设计中。 2.3城市设计 (17)熟悉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理论和方法,掌握城市设计和居住小区规划的根本原理,并运用到设计中。 2.4景观设计 (18)熟悉景观设计理论和方法,掌握景观设计的根本原理,并运用到设

17、计中。2.5经济与法规 (19)熟悉与建筑有关的经济知识,包括投资估算、概预算、经济评价、投资与房地产等的概念。 (20)熟悉与建筑有关的法规、标准和标准的根本原则及内容,具有在建筑设计中遵照和运用现行建筑设计标准与标准的才能。3 、建筑技术 3.1 建筑构造 (21)熟悉构造体系在保证建筑物的平安性、可靠性、经济性、适用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掌握构造体系与建筑方式间的互相关系,掌握在设计过程中与构造专业进展合作的内容。 (22)熟悉构造体系与建筑方式之间的互相关系,掌握常用构造体系在各种作用力妨碍下的受力情况及主要构造构造要求。 (23)能够在建筑设计中进展合理的构造选型,能够对常用构造构件的

18、尺寸进展估算,以满足方案设计的要求。 3.2 建筑物理环境操纵 (24)掌握自然采光、日照与遮阳、人工照明等设计原理,能够在建筑设计中保证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25)熟悉建筑环境操纵中声学环境标准,掌握噪声操纵与厅堂音质等根本知识,能够在设计过程中运用这些知识。 (26)掌握自然通风的原理和围护构造热工功能的根本原理,熟悉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设计原理与方法,掌握建筑设计中节约能源的措施和节能设计标准的主要设计内容。 3.3建筑材料与构造 (27)掌握一般常用建筑材料的性质、功能和本钱差异,熟悉新型材料的开展趋势,能够合理选用围护构造材料和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 (28) 熟悉常用建筑的构建体系

19、和组成规律,掌握常用的建筑工程作法和节点构造及其原理,能够设计或选用建筑构造作法和节点详图,并熟悉其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 3.4建筑的平安性 (29)熟悉建筑平安性的范畴和相应要求,掌握建筑防火、抗震设计的原理及其与建筑设计的关系。 (30)熟悉建筑师对建筑平安性所负有的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4、 建筑师执业知识 4.1 制度与标准 (31)熟悉注册建筑师制度,掌握建筑师的工作职责及职业道德标准。 (32) 熟悉现行建筑工程设计程序与审批制度,熟悉目前与工程建立有关的治理机构与制度。 4.2 效劳职责 (33)熟悉有关建筑工程设计的前期工作,熟悉建筑设计合约的根本内容和建筑师履行合约的责任,熟悉

20、建筑师在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中的作用和责任。 (34)熟悉施工现场组织的根本原则和一般施工流程,熟悉建筑师对施工的监视与效劳责任。(三)专业教育过程本项内容是建筑学专业本科教育的必要保障,包括教学治理和教学施行两个方面,共计15项条款。1、教学治理 1.1 教学计划与教学文件 (1)教学计划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完好性。 (2)能依照社会科学技术开展和实际情况以及上次评估建议更新教学计划。 (3)鼓舞在满足评估根本条件下,进展教学改革,开展本人的特色。 (4)各种教学文件,包括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作业指示书等详实完备。 1.2 课程教学治理 (5)能执行教学计划。 (6)保证教学质量

21、的各种规章制度完备,并能贯彻执行。 (7)教学档案及学生学习档案治理标准。 (8)各教学环节考核制度完备,并严格执行。2、教学施行 2.1 课程教学施行 (9) 能依照教学计划,选用或自编适宜的教材,注重教材建立。 (10)课程内容充实,教学环节安排合理,并能联络实际,反映现实社会需要与学科开展的前沿。 (11)教学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制造力和综合处理征询题的才能。2.2 教学实践 (12)各类实习完备,安排合理,对学生有明确的教学要求。其中设计院实习不少于3个月,美术实习不少于1个月。 (13)有足够的师资力量指导,对设计院实习应有明确的实习成果评定标准,以保证教学实践质量。 2.3 毕业设计

22、 (14)毕业设计课题宜接近实际工程条件。选题的内容、难度和综合性均应高于课程设计,能涵盖本科教育中的主要知识点。 (15)有足够的讲师或讲师以上的老师以及相关专业的老师指导毕业设计,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本人的设计任务,提交完备的毕业设计文件。(四)专业教学条件本项内容是到达办学要求、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包括师资条件、场地条件、图书材料、实验室条件和经费条件五个方面,共计25项。1、师资条件 1.1 老师构造 (1)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建筑学专业特点,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90人为宜,不得低于30人。专职老师编制数应与招生人数相习惯,专职老师与学生的比例以1:812为宜。 (2)专

23、职老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老师的比例不低于80。 (3)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职老师人数不低于本系(学院)专职老师总数的30,并有正教授2人及以上。 (4)专职老师中建筑设计专业老师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应有教授职称者1人、副教授职称者2人。 (5)稳定的教学治理人员不少于2人。 1.2 老师工作及教学保障 (6)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职老师能独立承担80以上的必修课,包括建筑设计、城市规划与设计、景观设计、建筑历史与理论、建筑技术和美术等。 (7)能够聘请有实际经历的高级建筑(工程)师作为兼职老师,担任主要专业课及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其数量不得超过本系(学院)专职老师总数

24、的20。 (8)针对建筑设计课的教学安排,每1015个学生应装备专任老师1人;每班(30人)建筑设计课老师中讲师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2人。 (9)老师队伍有后备力量,根本构成梯队,科研方面较为稳定,开展相应的科研活动和建筑创作活动,并获得一定的科研成果。2、场地条件 2.1设计课专用空间 (10)有专门用于建筑设计课教学的专用教室,每个学生有固定的设计绘图桌椅。 (11)有用以展示学生作业和教学成果的展览空间,并有足够的评图空间。 (12)有用于模型制造的作业场所。 2.2其他专用场所 (13)有美术教室和多媒体教室,其数量及面积应满足学生使用要求。 (14)有建筑材料和构造的实物示教场所。 (

25、15)有足够的、独立的图书期刊的阅览面积。3、图书材料 3.1图书 (16)有关建筑设计、城市规划、景观园林、建筑历史、建筑技术及美术方面的专业书籍8000册以上,不少于4种语言文字。 3.2 期刊 (17)有关建筑学专业的中文期刊30种以上,外文期刊20种以上,不少于4种语言文字。 3.3教学材料 (18)有齐全的现行建筑法规文件材料及根本的工程设计参考材料。 (19)有一定规模的教学数据库,包括电子文档、音像材料等。 (20)有一定数量的教学模型。4、实验室条件 4.1建筑模型室 (21)能提供必要的模型制造工具,满足设计课教学根本要求。 4.2建筑物理实验室 (22)能提供必要的实验设备

26、,如照度计、亮度计、声级计、信号发生器、频譜仪、温湿度计、风速计、数字电压表等,满足建筑物理课程规定必须开设的声学、光学和热学等教学实验任务。 4.3网络条件 (23)能提供必要的计算机及其它附属设备组成的网络系统。满足课程规定的教学任务及课程作业,以及学生获取网络资源的要求。5、经费条件 5.1教学经费 (24)教学经费应能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展。 5.2 奖助学金 (25)提供必要的赞助,保证每个学生完成学业。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一、评估程序框图二、程序与方法(一)申请与审核1、申请条件 1.1 申请单位须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建筑学专业所在的高等学校。 1.2

27、 申请学校从申请日起往前推算:(1)创办专业时即是五年制的学校,必须有连续三届或三届以上的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2) 创办专业时是四年制后改为五年制的学校(需有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改学制的批文),必须有连续五届或五届以上、且至少有一届五年制的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1.3 申请学校的建筑学专业办学条件必须满足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标准中的有关要求。 2、申请报告 申请学校应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为: 一、学校概况和院系简史 二、院系组织情况 三、师资情况及师生比 四、教学计划和教学情况五、教学空间与设备 六、建筑学专业书刊情况 七、教学经费 在报告中应对上述

28、所列各项内容进展说明并提供材料。3、申请审核 评估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即对申请报告进展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1)受理申请。即通知申请学校递交自评报告(时间见附表)。 (2)回绝受理。由于申请学校尚不具备申请评估的根本条件,或由于对其提出的征询题的答复不符合要求,评估委员会可回绝受理申请,并告知学校回绝受理的理由。 在审核过程中,评估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学校正某些征询题作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或派视察人员进展实地审核。申请学校必须配合评估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在提出申请往常,申请学校能够恳求评估委员会进展指导和征询,所需费用由申请学校负担。 申请及审核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各申请学校应在

29、8月10日往常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一份,评估委员会应在9月30日往常作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学校。(二)自评与审查1、自评目的 自评是建筑学专业所在院系对本身的办学情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办学条件、教学计划是否到达评估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教学计划的施行。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阶段的重要工作。自评报告是学校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的文件,要对教学计划及其各项内容进展鉴别并加以说明,以备鉴定。 2、自评方法 自评工作应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进展。 自评报告的产生应该自始至终表达真实性、客观性的原则,有关院系应该组织包括老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各项工作。 3、自评报告的

30、内容和要求 自评报告分八个部分,按顺序逐条陈述。自评报告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报告中所陈述的论点应有翔实材料证明,以供批阅。 一、前言 二、办学思想、目的与特色 三、院系背景 四、教学计划 五、科研、实践及交流活动 六、对上届视察报告的回复及上次评估以来的主要变化和开展(初次评估无此项) 七、自我评价 八、附录 对各部分的内容及要求分述如下: 3.1 前言(最多1500字)(1)所在高等学校背景妨碍高等学校和建筑学院系特色的所在城市和地区的背景。高等学校的性质、隶属关系。 (2)院系的现状及历史 3.2 办学思想、目的与特色(最多2000字) (1)建筑学专业办学历史。 (2)院系的办学思想、

31、方法及目的。参照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说明院系对学生才能培养的明确要求。 (3)教学计划的特色。评估委员会鼓舞各院系在保证建筑学专业根本培养目的的前提下开展具有特色的教学计划。报告可作特别的陈述。 3.3 院系背景(最多4000字) (1)人员情况 学生:生源,学生的入学素养,学生的背景特色,招生人数。 老师:来源,专职老师人数,职称构成,年龄构造,学历构造,专业方向,专业背景,学缘构造,进修情况。兼职老师情况单独列出。 职工:人数,素养及参与的工作。 (2)图书材料及设备条件 图书材料:图书、期刊和教学材料等规模和开展情况。教室:设计课专用教室、

32、美术专用教室以及其他专用场所等规模和开展情况。 实验室:建筑模型室、建筑物理实验室、网络条件等规模和开展情况。报告应着重说明以上各项材料及设备参与教学过程的情况。 (3)组织机构 院系行政及教学组织机构的设置,对教学计划的构成、执行的妨碍,有关决策过程和组织保证(如学术、学位、职称评定、分工治理等)。 (4)经费 教学经费的来源、数额及使用效果。 3.4教学计划 (1)院系或所在高等学校能为建筑学专业教学计划提供的公共课程及人文学科方面的选修课程情况。 (2)建筑学专业教学计划。包括开设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学分以及任课老师和执行情况。 (3)按照评估标准的课程安排 这是自评报告的核心内容,报告应

33、着重说明围绕评估标准中“根本要求”和“专业教育质量”两个方面,共41项条款所设置的课程以及课程之间的互相联络,以证明所提供的学习内容能保证培养目的的实现。每一条款都应该分别提供出相应教学环节和学生学习成果以示证明。 (4)课程建立情况 建筑设计的主干课程建立情况,有特色的课程建立情况,包括师资装备、经费来源、教材建立、教学材料积累,并提供有关教学效果的充分证据。 (5)教学治理水平 报告应陈述有关教学治理的情况,如各类教学文件的归档制度,学籍治理制度,保证教学计划施行的措施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报告中所涉及的教学文件、文献材料、规章制度应做到有案可查,以备视察小组调用核查。 3.5科研、实践及交

34、流活动(近四年内)(1)科研及学术活动 记述老师、学生在提高教学质量和构成办学特色等方面所做的学术科研活动和教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实际成果。 (2)消费及实践活动 记述老师、学生在促进学校与社会联络方面所做的消费实践工作,并提供实际成果。 (3)对外交流应记述院系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及其成果。 3.6对上届视察小组报告的回复(初次评估无此项) (1)上届视察小组报告(复印件)。 (2)学校正上届视察小组报告所提意见的逐项答复。 (3)对上届评估中未到达评估标准的工程所采取的改良措施及其效果。 3.7自我评价 (1)自评过程(最多1000字) 说明自评过程以及提供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的证

35、明。 (2)自评总结(最多2000字) 围绕教学计划和培养目的,总结办学经历,明确建筑学专业所在院系的优势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良的措施及开展计划。 3.8附录(以近四年为主) (1)教学文件:招生条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时安排及主要内容(标题),以及任课老师的情况。 (2)各年级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 (3)建筑学专业所在院系老师的名单、履历。 (4)教育部对学校整体办学、教学工作的评价或评估结论,包括学校组织的有关德育、体育评估的结论及数据。 (5)近五届毕业班外语四级考试通过率和外语平均成绩。 (6)图书、期刊和教学材料等统计数据。 (7)实验室主要设备清单。 (8)历届毕业生反响的有关材

36、料。 (9)督察员督察报告(初次参加评估院校无此项)。 4、自评报告的批阅 被受理申请评估院校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交到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秘书处),评估委员会在收到自评报告后组织评估委员评审。3月15 日前,应对自评报告作出评价,以鉴定自评报告内容满足评估标准的程度。评估委员会批阅自评报告后,可产生以下三种结论: (1)通过自评报告。并于5月中、下旬组织、派遣视察小组进展实地视察。 (2)根本通过自评报告。对自评报告中少量不明确或欠缺的部分,要求申请学校在4月15日前进一步提供说明、证据或材料,依照补充后的情况再决定是否派遣视察小组。 (3)不通过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不能到达评

37、估标准的要求。自评报告未通过,至此评估工作停顿,申请学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视察1、视察小组的组成与职能 视察小组是评估委员会派出的临时工作机构,其任务是依照评估委员会的要务实地视察申请评估院系的办学情况,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视察小组成员由评估委员会聘请。 视察小组由46人组成,成员或多数成员应为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委员会委员任组长,成员组成中教育界和工程界专家至少各2人,并至少有2人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为保证视察工作的连续性,至少应有两人曾参加过视察工作。也可吸收外国建筑师协会委派的观察员参加视察。2、视察工作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前将视察计划通知

38、学校,视察时间3天,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展。关于申请复评的学校,视察时间可适当缩短。 视察小组在开展视察工作之前,应详细阅读被视察学校的自评报告和评估委员会对该校的视察要求。 2.1视察工作程序(1)与申请评估的建筑学专业所在院系的负责人商定视察计划。 (2)会晤主管校长及学校有关负责人。 (3)会晤院系行政、教学、学术负责人。 (4)理解院系的办学条件、教学治理。 (5)批阅学生作业(包括参观学生作业展示),视察课堂教学,必要时可辅以其它考核方法。 (6)会晤学生,调查学生学习效果并听取意见。 (7)会晤老师,理解教学情况并听取意见。 (8)会晤毕业生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理解毕业生情况。 (

39、9)与院系负责人交换视察印象。 (10)与主管校长交换视察印象。 2.2视察工作重点 (l)学校和院系对申请评估专业的评价、指导、治理和支持情况以及检查课程效果的才能。 (2)各门课程规定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否有依照,规定与安排是否明晰、合理、有效,是否被师生理解。 (3)教学计划与大纲的内容和覆盖面,以及与课程设计有关的授课时间安排。 (4)课程对开展学生技能和才能的协助程度,教学效果是否到达评估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留意了与我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的要求相习惯。(5)办学特色和教学改革的情况。 (6)老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师资队伍的建立情况。 (7)教学空间与设备及经费的现状及其利用情况

40、。 (8)对自评报告中不能列出的要素作定性评估,如学术气氛,师生道德涵养,群体认识和才能,学校工作质量等。 3、视察报告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工作完毕后即写出视察报告呈交评估委员会。视察报告是评估委员会对被视察学校、院系作出正确评估结论的重要依照,一般应包括以下要点: 3.1 评估视察概况l (1)教学条件l (2)教学治理l (3)办学经历与特色 l (4)学生德育、智育及身心健康等方面3.2 评估视察意见l (5)申请评估院系对上届视察小组所提意见的整改情况(初次评估无此项) l (6)对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l (7)对自评报告的评价 3.3 评估结论建议l (8)提出评估结论建议(此项以保

41、密方式提交评估委员会) 4、视察小组离校前,需向学校和院系领导通报视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其中的评估结论建议除外),听取校方的意见。(四)评估结论1、评估结论 评估委员会应在受理学校申请的一年内对自评报告和视察报告进展全面审核并作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的构成由评估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根底上,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进展。除评估结论之外,讨论评估结论的过程和投票情况应予保密。 评估结论分为: 评估通过,合格有效期为7年 应具备的根本条件: (1)经屡次复评,办学质量稳定并不断开展;(2)在专业办学方面,特色明显,毕业生质量在国内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3)二级学科硕士点齐全,或有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学科博士点;

42、(4)师资力量雄厚,在国内有较大妨碍; 评估通过,合格有效期为4年 应具备的根本条件为: (1)满足评估标准的要求; (2)在所在地区有一定妨碍。 评估根本通过,有效期为有条件4年 应具备的根本条件: (1)根本满足评估标准的要求; (2)在教学条件或教学要求方面有一定的欠缺,但通过努力,在2年内能够克服和处理。 评估未通过 (1)不能满足评估标准的根本要求。(2)评估未通过的学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评估委员会应将评估结论及时通知申请评估学校,并呈报国家建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凡通过建筑学专业评估的学校,可获得评估委员会颁发的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合格证书。评估委员会应在有关

43、新闻媒介上公布评估结果。 2、评估通过状态的保持 获资历有效期为7年和4年的院校,在获得证书后,应经常总结获得的成绩和经历,以及尚待改良的征询题。资历有效期期满必须重新申请评估。 获资历有效期为有条件4年的院校,评估委员会将派专家组进展中期检查,依照中期检查结果,决定是否接着保持资历。资历有效期期满必须重新申请评估。评估委员会为保证专业教育的水准和不断习惯社会开展的需要,指派2名专家其中1名为院校教授、1名为资深建筑师,担任评估通过院校的教学质量督察员。督察员对已获得证书的院系每两年左右进展一次监视性视察,并写出评价意见(约1000字),以催促学校不断保持和提高教育质量。督察员的评价材料一式两

44、份,一份留学校作为下一次评估的有关材料备查,另一份送交评估委员会秘书处。有条件通过的学校,在2年后需要接受中期检查。在中期检查年度的1月15日往常,向评估委员会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报告需对上次视察报告的意见作出全面的回复,对2年来的改良和开展变化作出自评(对2年来未有变化的一般性陈述能够从简)。评估委员会将派出检查组(34人,其中至少2人为上次视察组的成员)进展中期检查,构成中期检查报告,提交评估委员会。(五)申述与复议 1、申请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能够在接到评估结论的15天内书面向评估委员会说明申述的意向,并在评估结论下达的30天内向评估委员会呈报详细的书面材料,陈述申述理由。 2、

45、评估委员会主任在接到申述恳求后,应立马上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教育主管部门,并将有关申述材料移交有关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指派仲裁小组。仲裁小组设组长1人,组员2人(应选自评估委员会的前任委员)。小组成员名单应送交申述院系,院系能够提出异议,但是否需要更换人员,则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 3、仲裁小组负责召开听证会,通知申述学校和评估委员会各派2名代表出席。双方代表能够在听证会上陈述各自的意见和理由。听证会不作结论。 4、仲裁小组必须在听证会完毕后的3天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方式将此结论和对作出此结论的说明通知申述学校和评估委员会,同时呈送仲裁机构备案。仲裁小组的结论是终审裁决,对申述学校和评估委员会

46、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全部申述工作应在接到申述材料之日起100天内完成。申述期间,学校的鉴定结论不变。全部申述费用应依照评估结论的变或不变而由评估委员会或申述学校负担。 (六)学位授予 1、学位名称:建筑学学士。2、通过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院校,可按规定程序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建筑学学士学位授予权。3、关于有条件通过的学校的建筑学专业毕业生授予建筑学学位,中期检查未获得通过,建筑学学位授予停顿。 三、评估工作进程表时间 申请评估学校 评估委员会 8月10日前 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 9月30日前 作出审核决定,通知申请学校 次年1月15日前 预备自评报告,向评估委员会递

47、交自评报告 3月15日前 评估委员批阅自评报告,委员会作出批阅结论,通知申请学校 4月中旬前 组成视察小组,确定视察时间,通知小组成员、申请学校及有关单位 接到视察通知后10天内,对小组成员和进校时间向评估委员会提出认可意见 5月中旬 视察小组进校(视察本科3天)7月中旬前 作出评估结论,通知申请学校,并呈报有关部门 接到评估结论后,有异议,可在15天内向评估委员会说明申述意向,30天内呈报详细材料 报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教育主管部门、有关仲裁机构。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表()根本要求、专业教育质量取证和评价表评估工程条款项取证点数取证点评价教学大纲教师学生设计作业测试其他特

48、色通过待改进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基本要求(7)1德育标准1.1 政治思想(1)*1.2 素养涵养(2)*1.3 职业道德(3)*2智育标准2.1 公共课程(4)*2.2 计算机水平(5)*3体育标准3.1 体育达标率(6)*3.2 群众性体育(7)*专业教育质量(34)1建筑设计1.1建筑设计根本理论 (1)*(2)*(3)*(4)*(5)*(6)*1.2建筑设计过程与方法(7)*(8)*(9)*(10)*1.3建筑设计表达 (11)*(12)*(13)*2建筑相关知识2.1建筑历史与理论 (14)*(15)*2.2建筑与行为 (16)*2.3城市设计 (17)*2.4景观设计 (18)

49、*2.5经济与法规 (19)* (20)*3建筑技术3.1建筑构造 (21)*(22)*(23)*3.2建筑物理环境操纵 (24)*(25)*(26)*3.3建筑材料与构造 (27)*(28)*3.4建筑的平安性(29)*(30)*4建筑师执业知识4.1制度与标准 (31)*(32)*4.2效劳责任 (33)*(34)*注:对根本要求和专业教育质量的41项条款内容,以“教学大纲”、“老师”、“学生”、“设计作业”、“测试”和“其他”6个方面取证,*号表示每项内容的至少取证数,然后对取证结果进展评价。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表(II)II专业教育过程、专业教学条件评价表评估工

50、程评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条款项有特色通过待改良处专业教学过程(15)1教学治理1.1 教学计划与教学文件(1) (2)(3)(4)1.2 课程教学治理 (5)(6)(7)(8)2教学施行2.1课程教学施行 (9)(10)(11)2.1教学实践(12)(13)2.3毕业设计(14)(15)专业教学条件(25)1.师资条件1.1老师构造(1)(2)(3)(4)(5)1.2老师工作及教学保障(6)(7)(8)(9)2.场地条件2.1设计课专用空间(10)(11)(12)2.2其他专用场所(13)(14)(15)3.图书材料3.1图书(16)3.2期刊(17)3.3教学材料(18)(19)(20

51、)4.实验室条件4.1建筑模型室(21)4.2建筑物理实验室(22)4.3网络条件(23)5.经费条件5.1教学经费(24)5.2助学金(25)注:对专业教育过程和专业教学条件,以40项条款内容进展评价。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一、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的各项规定。依照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文件规定,学术性学位硕士研究生主要是培养学术研究人才,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主要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该评估标准适用于这两种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其评估指标体系由

52、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三个层级构成。一级指标中的根本要求是指全国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有关条例规定必须到达的通用要求;专业教育质量、专业教育过程和专业教学条件是指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必须到达的专业要求。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一、根本要求1 德育标准1.1 政治思想1.2 素养涵养1.3 职业道德2 智育标准2.1 公共课程2.2 外国语才能3 体育标准3.1 体育标准3.2 群众性体育二、专业教育质量1 建筑设计1.1 建筑设计理论1.2 建筑技术1.3 建筑设计实践1.4 建筑师执业才能2 设计方法2.1 研究才能与方法2.2 计算机辅

53、助建筑设计(CAAD)三、专业教育过程1教学治理1.1培养方案1.2 教学文件1.3 执行才能2 教学施行2.1 教学内容2.2 教学方法2.3 职业实践2.4 学位论文(研究性设计或论文)文)四、专业教学条件1 师资条件1.1 导师及任课老师人数与构造1.2 导师学术水平 2 图书材料2.1 图书2.2 期刊2.3 教学材料3 实验室条件3.1建筑模型室3.2建筑物理实验室3.3网络条件4 经费条件4.1 教学经费4.2 奖助学金二、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指标内容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指标内容,针对根本要求、专业教育质量、专业教育过程和专业教学条件的内容,进展评价。(一)根本要求本项内容满足全国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有关条例的根本要求,到达德育标准、智育标准和体育标准。1、德育标准 1.1 政治思想:满足全国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有关条例中的政治思想教育要求和德育标准,并结合建筑学专业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1.2 素养涵养:具有一定的哲学、艺术和人文素养及社会交往才能,具有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开展的认识。 1.3 职业道德:理解建筑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2、智育标准 2.1 公共课程:到达教育部主管部门对受评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要求。 2.2 外国语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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