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

上传人:daj****de 文档编号:179791441 上传时间:2023-01-03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6.48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资源描述: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11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11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6 号 【施行日期】2020.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6 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 2020年 8月 23 日国家发展 改革委第10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10月 11 日起施行。原国 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公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管理办

2、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28号)同时废止。主任:何立峰 2020 年9 月11 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 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 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 颁

3、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 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国家能源局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 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 安装、维修和试验。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分类分级与申请条件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4、、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 动。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3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 者试验活动。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 者试验活动。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 者试验活动。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 者试验活动。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

5、 不低于 15%。(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1.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 5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 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 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 3 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 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三)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1.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50 人、30人 和 15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别不少于 30 人、15 人和 5 人;电 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

6、不少于 60人、30 人和 20 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 30人、15 人和 10 人;2.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10 人和5 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 15人和 5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 8 人和3 人。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 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第九条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一)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 3 年内应分别具有从事 330 (220)千伏、110

7、(66)千伏、35 千伏以下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 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 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 2 亿元、1 亿元和 3000 万元;(二)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 2 年均应分别具有从事 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 千伏以下 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 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 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

8、可证的,应当提 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其他新设单位同 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 式进行审查。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 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 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

9、构的要求提交 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 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 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作出

10、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 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 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第十八条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第十九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

11、提高许可证等级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受理: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三)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 者分包的。第二十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 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 变更申请,并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

12、出 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 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还应分别提供在其许可范围内的 330 (220)千伏以上、110(66)千伏以上、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相关业绩材料。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 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损毁或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 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二)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

13、声明。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补发许可证。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 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 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三)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四)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五)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第二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

14、 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一)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 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二)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 告;(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 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事项,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颁发许可证的派出 机构管辖的,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 构

15、。第二十六条 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电网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检查及竣工检验,应当查验施工企业是否具 有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立即向派出机 构报告。第二十七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 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16、。 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 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管, 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 能。第二十九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证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 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证条件的,派出机构应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 可证的类别和等级。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撤销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17、(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 以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许可的,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基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 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一)许

18、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 等原因依法终止的;(三)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第三十三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许可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19、;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 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 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

20、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 施活动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由派出机构依法降低 许可证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登 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五千元以下罚 款。第三十八条 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 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派出机构责 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电网企业发现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

21、户受电工程的单位或者个 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规定,向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派出 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 定追究其责任。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收受贿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 均包含本数。第四十二条 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 年10 月 11 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 2009 年 12 月 18 日公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 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 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