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体系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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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第一章:当前食品的安全形势、发展趋势及应对策略|第二章:食品安全法规基础知识|第三章: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第四章:食品安全法解读|第五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第六章:食品安全防护第一章当前食品的安全形势、发展趋势及应对策略一、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一)形势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氛围空前高涨。全国和省级食安委新机制调整到位,领导协调功能明显加强;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食品添加物专项整治和“双打”行动;食品安全总体处于可控状态,政府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措施,基本正确、及时、有序、有效

2、。食品安全零风险至少在当前或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是难以实现的。中国是这样,全世界亦如此!食品安全是全人类,全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和重大挑战!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以来,中国已走上一条大规模预防和主动应对的正确之路。今年以来上海染色馒头、双汇“瘦肉精”、蜂产品掺杂使假、硫磺熏蒸中药材、“牛肉膏”、火锅再生底料、广东染色粉丝等一系列事件,密度之高,前所未有,持续成为各大网络和主流媒体的新闻热点,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食品质量和执法有效性受到公众质疑。(三)国外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爆发了德国食品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污染、台湾塑化剂事件、日本核泄漏污染食品、马来西亚假“燕窝”、美国鸡蛋沙门氏菌污染、英国疯牛

3、病等。(四)我市食品安全不容乐观二、食品安全工作仍处于攻坚破难的关键阶段 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高发和矛盾凸现期;食品安全从某些领域看,问题相当严重,形势十分严峻。例如:我国食物中毒问题,反复出现,而且漏报率较高。我国食源性疾病仍是食品安全主要问题,其中微生物污染及食源性寄生虫病(龚地弓形体、猪囊虫、旋毛虫)比例很高。动物疫病(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等),尤其是人畜共患病严重威胁人类健康。2005年,我国部分地区爆发亚洲I型口蹄疫、猪链球菌疫情。2004年至今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不断发生,导致中国生的禽肉目前全部不能出口。新的传染性食源性病原体不断出现;气候变暖,生态破坏及失衡带来负面影响。农兽药

4、残留监控体系不健全,兽药市场管理有待加强;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和有害元素超标状态堪忧!非食用物质违法添加及食品添加剂滥用令消费者担心!从原料农兽药使用、加工过程添加剂和卫生控制、流通领域监管各环节都存在漏洞。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和改进。食品安全“死灰复燃”,如氯霉素、三聚氰胺、瘦肉精、转基因、水产二氧化硫和甲醛、核污染等项目被国外检出,引发链式反应“掺杂使假”事件在国外遭炒作,如蜂产品、茶叶、水产冰衣金属问题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道德诚信急待提高,以杜绝“地沟油”、火锅再生底料等的发生。“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有上升趋势,意故污染和蓄意破坏,是刑事犯罪。“传统食品安全问题”由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引入的

5、污染,因过失造成,不能完全避免,但可预测、预防。三、中国食品安全深层次原因中国自然环境污染严重,治理艰难;而2-3亿农户分散种养殖,我农入业投品不规范使用,致使食用农产品源头安全监控难度大。我国食品加工,流通,餐饮中,大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监管整治任务艰巨!作为发展中国家,政府监管起步较晚,监管体制和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食品安全法制和标准建设相对滞后;社会诚信道德观念仍较薄弱;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应急干预、教育培训及食品安全标准与标准化,检验检测机构与队伍建设等食品安全技术能力建设均需大力加强,食品安全的系统监测、风险评估体系仍未建立。大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意识提高仍需长期努力。而这些任务绝非

6、短期内即能完成和见效,进而严重影响监管成效和整体监控目标的实现!四、食品安全应对之策加强食品安全立法与制度建设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突破框架,建立科学,合理,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资源与信息共享,建立高效、统一、准确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网络提高全社会精神文明和道德水准;加强食品安全信用(诚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处理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是政府执政能力重要表现加强食品安全技术能力建设,重点包括: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及食品安全状况评价体系的研发2、先进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与装备研究。最近国务院食安办组织7个部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地沟油”检验方法论证方案,在原食用

7、油检验酸价、苯并芘、农药残留等9项指标基础上,找到了包括多环芳烃、胆固醇、电导率和特定基因组成等4类能够排查“地沟油”的有效指标,初步建立了“地沟油”检验的指标体系。3、食品安全溯源/跟踪,预警技术研究 4、食品安全关键性,预防性控制(含认证认可)技术研究 5、食品安全宏观战略,方向,政策研究与国际合作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完善监督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食品安全工作良好氛围研究和破解食品国际贸易壁垒。各国为保护本国农业和食品加工业,纷纷制订各种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如何应对和破解各类壁垒成为当务之急。如:2000年5月,日

8、本政府实行动物防疫法,规定从2000年5月31日起,中国对日本出口偶蹄动物肉只有经过热加工才可向日本出口,而且,加工厂也要申请向日本注册,其加热处理设施由日本政府指定、认可,加工企业由日本政府派员逐个检查。而且每年接受日本政府的严格检查,大批条件很好的企业无法进入日本市场,使得我国的畜禽养殖、加工业遭受严重打击。2006年5月29日日本又实行了“肯定列表制度”,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和协调相关机构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增加了对进口农产品残留物质的管理,仅对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一项,牛肉中就有455项限量标准。暂定标准 一律标准(0.01PPM)豁免物质 欧盟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于20

9、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规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1、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的标准 2、准入欧盟市场的食品安全的问责制 3、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从食品生产的初始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新法不仅要求终端产品要符合标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也要符合标准.4、规定欧盟以外的国家生产的食品要想进入欧盟市场都必须符合这项新的食品法标准,否则不准进入欧盟市场。2001年,欧盟以氯霉素为由,全面禁止了中国的禽肉、兔肉、水产品和蜂蜜的进口。之后,我国出口产品被国外检出兽药超标、孔雀石绿等违禁物品现象此起彼伏。总之,世界各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趋加强,发达国家纷纷制定极为苛刻的检验措施,

10、涉及产品范围越来越广,标准越来越高,对动物疫病、兽药残留、生物毒素残留、重金属和微生物等安全、卫生项目的限量指标越来越严格,使我国肉产品出口形势变得越来越严峻。第二章 食品安全法规基础知识一、法律基本知识(一)基本概念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2、法规:是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3、法律规范:是一种概括的、定型的、可反复使用的行为规则,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4、行政法规:分国务院和地方性行政法规两类,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食品管理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的部委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条例、规定、命令和办法等)。5、违法:是指具有

11、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6、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法者设置的强制性义务。7、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的机关对违反国家管理秩序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8、法律门类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制度、任务、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民法、商法:规范民事、商事活动。行政法: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经济法: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管理的法律社会法: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活动。刑法: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二)我国的立法体制1、我国实行“一元”、“二

12、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元:只有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二级:分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二级”立法都可能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2、立法程序(国家立法)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由制定机关公布;公布后法律才会正式生效;3、法律法规的制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依法制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制订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可在本部门权限内制订规章4、法律规范的效力宪法:具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 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5、法律制裁(民事

13、、刑事、行政)行政制裁:行政处分、行政处罚6、行政处罚审戒罚:通报批评、训诫、警告等财产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为罚:剥夺某种行为能力,以引起违法行为人的重视,如停产停业、责令限期改正、暂扣取消从业资格等。人身罚:剥夺人身自由、行政拘留、劳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赔偿损失,消除后果7、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有法定依据)公开公正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不能以罚代管、以罚 代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实际案例案情简介:江苏某盐业进出口公司,从江西购进360吨工业盐。苏州市盐务局认为,该公司未按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业

14、盐准运证,属未经批准而私运、私销、私购的私盐,于是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盐品200余吨,并处以12.2万元的罚款。公司由此将苏州市盐务局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原因:1、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答复是: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在已经制订法律、行政法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2、而法律及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因此,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江苏省制订的盐产品地方性法规,越权设定了工业盐准运证制度,擅自将食盐专营扩大至所有盐业专

15、营。而盐务局利用准运证制度在每一笔工业盐交易中抽取手续费。第三章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一、食品法律法规的概念和术语1、食品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管,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总和。2、食品法律法规特点: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其实施目的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 3、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4、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

16、性或者慢性危害。5、食品卫生:是指在食品链的各个环节中,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所必备的一切条件和措施。6、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7、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8、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二、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架构一、法律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规范性文件,是制订从属性法规、规章等的依据。其它食品相关法

17、律有 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业法标准化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等(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制订的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地方性行政法规(人大制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三)部门规章:(1)国务院部委办: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 (2)地方政府: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四)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规章,但也是食品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五)食品标准标准是生产和生活中重复发生的一些事件的地些

18、技术规范。食品标准:产品标准、安全卫生标准、检验规程、食品分析方法、管理标准、添加剂标准、食品术语标准等标准类别:国际标准(CAC、ISO)、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三、欧美法规体系(一)欧盟机构(一)欧盟机构1、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首脑会议首脑会议,主席由各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欧洲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欧洲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际问题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际问题。2、欧盟理事会、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

19、an Union):欧盟最高欧盟最高决策机构,又部长理事会。决策机构,又部长理事会。3、欧洲议会、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欧洲联盟的执行监欧洲联盟的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4、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是欧洲联盟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洲联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等。欧盟委员会主席人选由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征询欧洲议会意见后共同提名,欧盟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各成员国

20、政府共同协商提议。(二)欧盟法律法规1、规章Regulation (EC)852/2004 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 普遍适用性、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性普遍适用性、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性 2、指令Directive 2004/41/EC 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 仅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直接适用性仅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直接适用性 3、决议Decision 2001/471/EC 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某委员代表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某委员代表委员会)针对特定成员或组织、企业、个人,对特定对象针对特定成员或组织、企业、个人,对特定对象 有绝对约束力有绝对约束

21、力(三)美国食品监管机构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的联邦政府机构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的联邦政府机构 宪法(Constitution)立法机构 执行机构 司法机构国会 总统 最高法院 美国贸易代表农业部 卫生部 环保局 商业部 财政部FSIS FDA NMFS 海关APHIS CDC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隶属于美国农业部(USDA),是负责进出口肉禽产品、内贸肉禽产品检验监管的主管部门。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隶属于美国卫生部,管理水产品和其他美国联邦肉禽检验法未涉及到的所有食品。负责规定兽药、环境污染物(农残由美国环保局EPA负责)的允许限量,使用标准,使用方法,保证不超过限量。美国动植物健康检

22、验局(APHIS)隶属农业部,为保护美国的家畜,严格限制某些产品进入美国。例如,禁止有牛瘟、口蹄疫、非洲猪瘟存在的国家对美出口新鲜肉,冷却肉和冻肉。然而,这些国家可根据要求对肉进行商业热加工或熏、腌、烤处理后,肉类产品可进入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卫生部下属,通过防止控制疾病、伤害和残障来促进健康和生活质量。对食品疾病问题作研究。美国环保局(EPA)负责饮用水的安全,也管理在美国出售的除草剂、杀虫剂产品。负责设定食品和动物饲料中杀虫剂残留的容许量(法定最高限量)。四、欧美官方对企业的监管官方对企业的监管(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由政府行政机构负责监管意大利、荷兰均设属于军队编制的卫生警

23、察,共有1000人,其法律职能是对欺诈和违法事件进行调查,直接对卫生(农业)部汇报、负责。肉类企业均派住官方兽医和检验员。(二)对肉及制品监管官方驻屠宰企业兽医的数量每个屠宰企业最少1人。对美注册企业每天监管,巡回兽医每月1次监管;对欧盟注册企业每周不少于1次监管,巡回兽医至少每六个月1次。官方兽医的监管内容:不同区域的GMP、SSOP、HACCP文件审核、现场检查、设备检查重点监管原料肉的来源、加热温度的控制、产品标识的控制等经监管兽医检查的记录,须在记录上签字并加该盖LSA的官方兽医章。巡回兽医的检查内容监管兽医每年要有230个监管报告,其中对HACCP方面每年要有120个报告官方对熟肉产

24、品每批进行检验,每月一次抽样检测微生物(沙门氏菌和李氏杆菌),再随即抽3次,每年最少抽15次。(三)动物福利监管美国1978年颁布人道屠宰法(Humane Mathods of Shlaughter Act of 1978)由官方兽医监督屠宰动物得到适当处理和人道对待。如:家畜的处理:卸载、驱赶要减少对家畜的刺激和不适。用正常速度驱送动物,不鞭打。不用电击、尖锐的器具驱赶家畜。对残疾动物:圈栏不受不利气候条件的影响不能对立不起身的,在有意识的状态下拖拉。要有饮水。24小时以上要有饲料,有空间躺下。在挂钩屠宰前用规定的方法击晕动物。(四)人的卫生福利设施,如:两排更衣柜之间的走道宽度起码要求2.

25、1米;凳子和更衣柜相连接的,两排凳子之间的宽度要求1.5米;凳子固定在走道中央的,宽度至少1.8米。在屠宰车间中更衣室应配有适当的淋浴洗澡设施,而不应设在厕所内,加工车间也应有这种设施。卫生间要求115人(包括15人)1个5680人(包括80人)4个超过80人每30人增加1个四、欧美食品法规主要特点和趋主要特点和趋势势1、规定更原则,与CAC法规趋于一致。2、政府、企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3、法规数量被大大简化,新法规将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关注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问题。4、突出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的控制管理;强调了食品生产者的重要职责;对食品从原料、成品储存、运输、

26、销售等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更加强调食品安全的零风险。5、突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管理与食品的可追溯性,强调食品尤其是动物源性食品的身份鉴定标识与健康标识。6、强调了官方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保护公众健康、动物健康和福利。第四章 食品安全法解读一、基本概况于年月日实施,替代之前的食品卫生法(1995年颁布共九章57条)是我国最重要的食品安全法律之一,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共分10章,104条实施条例:共10章,64条二、食品安全法的特点新增并建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思想。把监管前置,尽量将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强化了

27、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重新梳理了行政监管职责,新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了权责明确、分段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行政许可高度统一(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首次明确建立了三个食品安全责任体系:1.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体系 2.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体系 3.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体系确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企业标准管理。强化食品生产过程管理明确规定了召回制度,这是食品安全监管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从以前的企业自律行为变成了行政强制措施,对加强执法力度与营造监督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强化了相关法律责任。如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等(从5倍510倍)。食品安全法解读

2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一、立法目的 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 (一)食品生产,食品经营(流通和餐饮服务);(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四)食品添加剂;(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六)初级农产品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

29、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二)质量监督:食品生产监管(三)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流通监管(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餐饮服务监管(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农产品监管地方政府职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行业协会 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

30、知识。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 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规定建立国家层面的制度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政1)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省级政府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政2)对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风险评估(生物性、化学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

31、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立即制定、修订。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一、标准应以保障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二、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以前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的行业标准等)。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级卫生部门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订企业标准(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标或地方标准的企业

32、标准。三、食品安全标准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四、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应当依据食品、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应考虑国际贸易技术壁垒。WTO在卫生

33、和植物卫生法规应用协议(SPS协议)标准和贸易壁垒技术协议(TBT协议)中规定:各国可根据国民健康需要制订相关健康和食品安全标准,可据此合法的维护我国利益。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

34、的规章制度;(四)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35、(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二、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

36、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三、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一)许可种类 食品生产许可质监部门 食品流通许可工商部门 餐饮服务许可卫生部门(二)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三)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应符合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

37、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依照本法制定。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要求(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食品检验工作依法生产经营国家鼓励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二)建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体检,须有健康证。(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3)县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

38、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政3)。(四)建立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4)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五)生产者应对产品进行检验 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感官、包装、标识、标签(成份表、生产日期、保持期)等要求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六)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5)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39、、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食品经营者的要求(一)食品采购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6)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做进货查验记录(二)食品贮存经营者应按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散装食品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

40、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预包装食品(一)包装上应有标签,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过敏、不适宜食用人群)(二)专供特定人群(婴幼儿、老年人等)的主辅食品,标签还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三)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七、食品添加剂要求(一)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添加剂生

41、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使用新的食品原料、开发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向卫生部提交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卫生部六十日内组织对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准予许可并公布。(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卫生部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食品生产者选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添加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

42、物质。此类物质的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三)食品和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八、保健功能食品要求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

43、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九、集中交易市场要求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政府监管部门。市场管理者未履行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十、食品召回制度(一)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政4)(二)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采取:1、食品生产者: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2、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

44、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立即召回。(三)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的,政府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十一、食品广告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食品检验(一)食品检验机构需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二)检验人应按标准和检验规范检验,恪守职业道德,保证检验数据和结论

45、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三)食品检验报告应有机构公章、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四)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五)质监、工商、卫生监管部门应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检;样品应购买,不收检验和其他任何费用;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七)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等需委托检验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一、食品进口(一)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口食品尚无国家标准

46、或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向卫生部办理审批。进口的食品应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其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二)对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我国的影响进行评估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向国家卫生、农业、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三)对国外食品出口商、生产企业的管理国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须经我国备案向我国出口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四)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管理应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

47、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或不符合规定,不得进口(五)进口商应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7)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二、食品出口(一)出口食品的检验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其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检验标准:输入国标准或国际标准中国国标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二)出口食品企业的管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三)建立食品进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者应加强监管。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

48、案(一)行政规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二)备案程序 提出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审批(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

49、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四)七大类食品企业应建立HACCP体系 罐头、水产品、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 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 乳制品四、HACCP管理体系筒介关键限值(CL):与CCP点相联系的预防性措施必须符合的标准。危害(hazard):指食品中产生的潜在的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子或状态。显著危害:可能发生及一旦发生将对消费者导致不可接受的健康危险。“HACCP计划”是指在HACCP原理基础上制订的列出了操作程序的书面文件。“HACCP管理体系”是指企业经过危害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点,制定科学合理的HACCP计划在食品生

50、产过程中有效地运行并能保证达到预期的目的,保证食品安全的体系。GMP(良好操作规范,具强制性):是指组织根据适用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卫生要求以及自身要求制定的,为满足要求规定所需卫生条件的文件SSOP:良好卫生操作规范 (可根据不同企业、产品制订)(二)HACCP的七个原理:进行危害分析,提出预防措施;确定关键控制点(CCPs);确定关键限值(CL);建立监控程序;建立纠偏行动计划;建立记录保持程序;建立验证程序。(三)HACCP和SSOP、GMP、食品防护的关系 GMPSSOPHACCPFood Defense图示1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一、制订各层级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组织制

51、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三、事故处置 卫生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

52、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封存食品及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器具,并责令清洗消毒;做好信息发布,依法对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应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处置。四、事故调查由政府和卫生部门负责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负有监管和认证机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还应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最后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八章监督管理一、制订食品安全监管计划 地方政府组织卫生、农业、质监

53、、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本地年度监管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工作。二、监管措施: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三、农业行政部门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管。四、监管记录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记录应经监管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建立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许可颁发、监管结果、违法查处等);根据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增加监管频率。五、监管处理监管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属职责范围内应受理,并

54、及时答复、核实、处理,不得推诿;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六、食品安全的信息公布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政5)下列信息由卫生部统一公布:(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警示信息;(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可由有关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的信息应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各监管部门应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九章法律责任一、食品生产经营者 违法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

55、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菌、农兽残、重金属、污染物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标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

56、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制品;(六)经营未经官方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或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在监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十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十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

57、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材、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58、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进行检验(原料、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按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八)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59、,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违规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即“行业驱逐”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吊销许可证。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二、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受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刑满后十年内不得从事食

60、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三、政府及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四、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

61、款十倍的赔偿金。“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五、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安法中国家鼓励的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第十章附则规定了相关用语的含义 铁路运营食品、军队专用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制订等其它说明。案例1、2011 年某外贸公司从日本进口一批品名为“陶制洁油装置”的产品,并向检验检疫局提出检验检疫诉求,询查批量进口销售的可能性。该装置由远红外线陶板、不锈钢板和天然镭陶板三部分组成;其主要使用环境为直接放置于烹炸食品的食用油中;其主要功效是利用天然镭的核辐射作用,抑制食用油在高温下被氧化,以延长食用油的使用周期。2、请用食品安全法解释是否充许进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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