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受托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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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理财受托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作者I裴净净单位I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所谓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 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 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受托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是当前处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 纷过程中的重点之一。一、委托理财受托人系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于受托人如果系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没有取 得委托理财资质的,或者其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 应视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该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此观点在司
2、法界无争议。二、委托理财受托人系一般企事业单位而非金融机构。如果受托人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而非金融机构的,司法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应尊重市场选择和创新,司法不宜对非金融机构受托理 财一概认定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非金融机构、自然人受托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直接挤占了 金融、信托机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市场业务份额,由于缺乏相应的规 制,其给市场和社会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机亟待予以防范,因此,对于非金融机 构受托理财,司法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以禁止非金融机构进入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这一金融特许经营领域。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不可否认,从当前涉讼的委托理财纠纷来看,大多数 纠纷的受托方系以“投资
3、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 名义设立的有限公司,并非专业的证券公司或银行,而且委托理财行为毕竟是内 生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产物,孕育着金融创新的苗子,法律应对于这种市场创 新予以鼓励,进行适当的监管即可,而不宜简单地以未经特许经营为由而“一刀 切”地判令交易无效,否则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当前法院不宜轻易否定该类情形下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三、委托理财受托人是自然人。对于受托人为自然人的,因数量较少且过于分散,尚不至对金融市场产生不 良影响,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一般亦应认定为有效;但自然人系针对不特定对象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特别是进行集合性受托投资
4、管理业务的一般应属无效,因为这种行为已带有社会集资性质,会产生极大的社 会外部性效应,不利于金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此观点在司法界也无争议。结语以上就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受托人主体资格”问 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合同纠纷类 律师。参考文献: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子良(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法学博士)委托理财案件法律适用难点辨析一一以保底条款负外部性分析及其无效 后果处理为重点2、时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永祥主编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 审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以下简称审判要旨);3、以“高民尚”署名撰写的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 的若干法律问题,刊登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并连载于2006年5月29 日、6月5日、6月12日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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