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史讲义优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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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警察史警察史2警察的起源警察的起源 原始社会没有警察 在原始社会里,由于生产力低下,生产资料归全体氏族成员所有,没有私有财产,平均分配 产品,没有多余的产品可以被私人占有或被盗窃,没有阶级剥削和压迫,也就没有国家和警察。3警察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警察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在解决个人基本生活需求之外开始出现剩余财物,这时便产生了私人占有、简单的商品交换。由于私有财产出现,原先的血缘纽带和传统被打破了,从前的社会秩序逐渐失去了作用,原始社会开始解体,国家这个机关就产生了,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机关也就随着国家一起产生了。4警察的发展警察的发展 整个警察发展的

2、历史进程,可以划分为古代警察、近代警察和现代警察三种历史形态。5古代警察古代警察 在西方的奴隶社会里,除古希腊有步行的和骑马的弓箭手组成的真正的宪兵队外,古埃及的孟非士与底比斯等古城有类似警察的保安队,在古罗马,则有保护州长的警卫官,他们并负责逮捕人犯,执行刑罚。进入封建社会后,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里,仍是由地方行政官兼理司法、治安和税务;有的采取地方官分派居民轮流义务值夜 守望,注意消防和治安;还有的在居民中实行“联保联坐”。英国从中世纪开始,就在居民中实行十人为一组,十组为一个百人团的“联保联坐”制度;在伦敦分二 十三个区,每区六人义务值夜守望。6 在我国,警察行为可追溯至夏商时期,距 今25

3、00多年的西周,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机构。孔子就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相当于鲁国的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长、司法部长。像过警察的名人并不少:刘邦担任过泗水亭长派出所所长;刘备担任过定州中山府安喜县县尉,相当于县公安局长;曹操,20岁任洛阳北都尉,相当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而且是高配,因为他是京城的分局长。水泊梁山的108将里也有几个警察出身的:宋江上梁山前,做过郓城县押司,相当于看守所长;武松打死老虎后做了阳谷县衙的“都头”,相当于刑警大队长;鲁智深三拳打死“镇关西”的时候,在经略府做提辖,相当于保安大队长;林冲的官最大,做

4、过东京80万禁军教头,相当于中央警卫局局长。7近代警察近代警察 法国在14世纪成立马巡队负责追捕逃兵、处理公路上发生的一切犯罪行为。英国在16世纪已在郡长下设保安官,指挥城镇居民的百人团,负责地方治安。虽然这些措施使得治安管理职能逐渐专门化,但还没有与军队、行政、司法完全分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16、17世纪的一些资产阶级学者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天赋人权”的口号和要求“三权分立”的政治主张,以限制封建君主的权力,反对封建主任意侵犯臣民的权利,西欧各国才陆续制定了一些“警察条例”和建立了“警察委员会”。8 直到1794年普鲁士的法学家才把福利事业与防止危险明确地加以区别开来,提出

5、“维护公共安宁、安全与秩序,防止社会或其每一个成员遭受即将发生的危险的必要机关,是警察机关”。这为建立专职警察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1790年法国资产阶级共和国根据人权宣言建立了市政警察;拿破仑执政时期于1800年创建了巴黎警察厅,这是近代第一个专设的警察机构。1801年法国又在全国各市、县建立起专门警察机关,由政府的内务部统一领导,形成全国统一的警察体系。法国作为西欧近代警政建设的创始国,对其他资产阶级国家近代警察机构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9 182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内务大臣罗伯特比尔提出的警察法案,取消分区守望制,建立专职警察。首先在首都伦敦建立警察厅,下设十七个分局,由三千名专职警察日夜轮

6、流巡逻,维持治安。这是国际警学界公认的近代警察建立的正式标志。1835年英国议会又通过法案,要求其他城市也效法伦敦建立专职警察,至1839年英国各郡才普遍建立起专职警察。但在警察管理上,除了伦敦警察厅直属内政部领导外,各郡的警察机关归郡政府领导,受国家内务部的监督,带有地方自治性质。10 到1845年,参照伦敦大都市警察局模式成立的美国第一个警察机关800名专职警察的纽约市警察局诞生。随后,芝加哥于1851年、波士顿和费城于1854年、巴尔的摩和纽瓦克于1857年都先后成立了新型的警察机关。到1880年,美国所有城市都具有了与纽约类似的警务体制。宾夕法尼亚州于1905年成立了美国第一个州警察机

7、构。很快,宾夕法尼亚州州警模式在其他各各州推广开来。11新中国警察发展史新中国警察发展史 中国共产党在国内革命时期,也设立了相应的保卫制度。1927年秋天开始建立、逐渐健全起来的。1928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常委会议决定成立中央特科(按现在的述语来讲是“内保”机构)。负责保卫党的中央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中央特科负责人周恩来 中央特科情报科长 陈赓12 1937年1月13日,毛泽东率中共中央机关从保安进驻延安。当时,敌特活动十分猖獗,土匪地痞也经常出没。为保证中央和地方党政军机关的安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1938年5月,党中央决定成立延安市警察队。这支队伍后来成为全国解放后成立的人民公安

8、队伍的前身。市警察队编制为35人,设正、副队长2人,政治指导员1人,下设3个班。如此精干的队伍,却要担负起维持党中央所在地社会治安的重任,人员配备上自然是优中选优。首任队长邹理智,曾担任过中央保卫处特务队机枪班的班长;指导员陈昌奉,曾是毛泽东的警卫员;副队长张智理也来自保卫处,曾当过特务队2排5班的班长。为保证警察队的高效运转,延安市公安局还对队员进行了3个多月的公安业务培训。13 延安市警察队的警服从头到脚一身黑,帽子虽与八路军的式样一致,可没有钉帽徽,领章是铝制的,正面上的“边警”两个字,即“边区人民警察”的简称,稍远一点就看不清楚整体感觉与国民党政府警察的警服差别不大。所以,队员们刚上街

9、时,老百姓竟把他们当成了国民党的“黑狗子”。从1938年至1947年,延安市警察队与正规部队密切协作,共建钢铁长城,赢来了边区人民长达10年的幸福安宁,保证了边区军民整风学习及大生产运动的正常进行,并促成了工、农、商、贸各业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1947年春,胡宗南部队大举进犯延安,警察队整编到战斗部队,投入到历史性大决战的战场之中。14 新中国成立后,警察被正式命名为“人民警察”。这是世界上首个在警察名称前附带“人民”二字的警察队伍。1949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正式确定了人民公安管理体制。解放后的第一任公安部长是罗瑞卿大将。惟有这支队伍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创

10、造了中外治安史上的“黄金时代”犯罪率控制在万分之五;彻底消灭了吸毒、贩毒和娼妓。文革时期,因10年动乱,全国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政法机构遭受严重破坏。在70年代末拨乱反正开始,公安事业又逐渐步入了正轨。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也迅速得到了发展壮大。但同时,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随 着对外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对外交流的频繁,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由封闭转向开放,人口的大流动,带来了各种利益的冲突,各种诱发犯罪的因素 剧增,形成各类犯罪案件不断攀升的局面,面对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人民警察队伍肩上的担子也随之加重起来。15 只有进一步强化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使之能更加适

11、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做到全方位、立体式发展。即;大到全力维护社会公共治安、防止和杜绝恶性重特大案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小到作为 基层片警,为社区老百姓提供良好的便民服务。远到增强与外国警察同行间的国际交流,互通有无;近到强化国内个地区警方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形成全国治安 工作的一盘棋。只有在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形势前,时刻保持危机感、紧迫感和增强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感,才能把人民公安工作做好、做实,无愧于“警察”代表秩序、社会和谐之光荣使命!无愧于“人民警察”这一光荣称号,不辜负党和祖国对人民公安事业所寄予的厚望,真正能够对得起“钢铁长城”这一殊荣!16现代公安干警工作职责和常见

12、执法程序警察工作职责: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7(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

13、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18常见执法程序常见执法程序治安调解治安处罚刑事诉讼19治安调解20治安调解的适用范围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民间纠纷是民事纠纷的一部分,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的各种权益争执。2、必须是实施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情

14、节较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3、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适用调解处理: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21治安处罚 治安处罚的一般程序应当包括;受理程序、立案程序、调治安处罚的一般程序应当包括;受理程序、立案程序、调查程序、审查决定程序、告知程序、陈述与申

15、辩程序、送查程序、审查决定程序、告知程序、陈述与申辩程序、送达程序、执行程序。达程序、执行程序。221受理程序公安机关对公民或单位控告、举报、检举、揭发、扭送、交代、自首、移送和申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记录在案并依法予以查处。在治安案件受理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详细询问,认真审查报案材料,初步判断材料情况是否真实可靠、完整,是否已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于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作为治安案件受理。(2)填写治安案件受理登记表,抓紧时间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询问有关人员。对作案人、作案嫌疑人;以及前来报案自首的人询问

16、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要防止报复、逃跑、自杀等情况的发生。(3)对于作案人、作案嫌疑人携带的违禁物品、枪支、刀具、赃款、赃物等要立即予以扣押,并开列清单,随案移送。(4)有些案件需要派出警察迅速到达现场查看,或者立即制止违法行为的延续,当场收集证据,调查处理。232立案程序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受理的治安案件或者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或者重大违法嫌疑的情况,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决定查处的执法活动。立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1)公安机关对受理案件的材料审查认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3)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和管辖。(4)属于

17、适用一般程序的范围。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如果能够通知到报案人的,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理由通知报案人,三是经审查不属于受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243调查程序(1)传唤。是公安机关通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措施。传唤的方式分为书面传唤和口头传唤两种。书面传唤,是使用传唤 证,又称“传票”通知行为人到案的法律文书。口头传唤,是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知其到案接受询问,不必使用传唤证。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前往接受讯问。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

18、以强制传唤,强制方法应以能将被传唤人传唤到案为限。必要时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但传唤到案后,应立案解除。(2)讯问。是人民警察对被传唤到案的行为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进行审讯和提问的活动。是查处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重要的必经过程。其目的:一是向行为人 了解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收集、核实证据,二是对行为人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使之态度端正,增强法制观念,对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比较正确的认识和初步 悔悟表现。(3)取证。取证是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获取可以证明或者否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证据的活动。证据,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查处治安案件的必要程序

19、。凡是能证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情节的材料都要收集作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都是治安案件收集的范围。检查取证。所谓“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实施治安处罚,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员进行检验、搜查等的强制措施,以收集证据,从而达到 认定治安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调取前,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将证据材料加以先行登记、固定和 保存的法律行为。证据保全是证据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其作用是使证据不因时过境迁或者其他原因而消失或遭到破坏,从而

20、保证证据的证明力。(4)调查程序中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保证治安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回避必须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是人民警察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人民警察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是人民警察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认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向公安机关要求回避,是否批准,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54 审查决定程序审查决定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案情,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属于哪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予以何种 处罚,以及处罚的幅度

21、等。同时,还应当一并考虑有无需要没收的财物、工具、违禁晶,有无应当赔偿的损失,或者是否负担医疗费用等等。是一项十分严肃、慎重 的工作,也是办理治安案件最重要的程序之一。调查终结,由办案警察填写案件处理意见申请表,送交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1)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违法事实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作出处罚 决定。(2)对于行为人确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是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认错态度好,不予处罚不会继续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3)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的

22、,不得给予治安处罚。(4)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依法处理,防止以罚代刑。(5)经人民法院审判,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而依照条例应当予以治安处罚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认定酌事实、证据,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处罚决定。265告知程序 告知程序是指处罚主体在作出治安处罚之前告诉当事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程序性行为。(1)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权利必须在治安处罚决定之前,应理解为治安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以前。(2)告知的内容包括事实根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3)告知当事人

23、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回避权、辩解权、申诉权,陈述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取得赔偿权等。(4)告知程序是治安处罚的必经程序,也是公安机关必须厢行的程序性责任和义务,否则会导致治安处罚无效的法律后果。276陈述与申辩程序 陈述是指当事人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的行为。申辩,是指当事人进行解释,辩护、反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的行为。(1)从当事人的角度看,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应享有的重要权利,当事人有权为自己的行为作出陈述、说明、解释和辩解。(2)从公安机关的角度看,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放弃此项权利的

24、情况下,未经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应给予任何种类的治安处罚。287送达程序送达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治安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治安处罚决定适用上述规定,主要有六种;(1)直接送达。送达治安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 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公安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 交代收人签收。上述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

25、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治安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治安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4)邮寄送达。通过邮局挂号寄送,以回执上注明的邮件日期为送达日期。(5)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治安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送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26、期。(6)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原因和经过。298执行程序(1)执行程序的概念。执行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实现治安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它包括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 两种情况。执行程序是治安处罚的最后阶段,是治安处罚决定得以实现的前提案件,也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能否真正行使的重要标志,因此,正确及时地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使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从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制裁违法行为,维

27、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起到预防和减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30(2)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绝履行治安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下列特征;强制执行并不确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只是保证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的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必须以当事人拒绝履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法律特定的公安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强制执行的标的以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存在为前提,目的是

28、执行处罚决定,不具有处罚性质。31(3)执行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不因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是,法律还有两种暂缓执行例外的规定。第一,“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担保人的条件:被裁决拘留人的近亲属,被裁决拘留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被裁决拘留人长期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担 保人的法律责任:保证被裁决拘留的人不阻碍、逃避复查或审理,并随时听候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传唤;如果被裁决拘留的人

29、有阻碍或逃避行为,担保人应及时报 告公安机关,并负责限期找回担保人,担保人故意放纵或者指示被裁决拘留的人阻碍、逃避复查或者审理的,以教 唆他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被裁决拘留的人不愿找担保人或者提不出担保人的,应交纳保证金。”第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32(4)警告等处罚的执行警告处罚的执行。警告处罚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实施的一种告诫,指出危害,使其引起警觉,责令其承认错误,保证悔改,不能再犯的处罚方式,也是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处罚形式。对没收财物的执行。对没收财物的执行“裁决

30、机关没收财物,应当给被没收人开具收据,”“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国库。属于偷窃、抢夺、骗取或者敲诈勒索他人的,除违禁品外,六个月内查明原主的,依法退还原主。”对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的执行。执行依据是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有三种方式,作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即:一种是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二是数额比较大,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交纳:三是对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31、,或者扣押财物折抵。”33(5)对拘留处罚的执行 “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责。自己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免交伙食费,或者组织劳动代替。受处罚人在拘留期间,仍享受除暂时的人身自由限制以外的其他权利。(6)对罚款的执行。执行的法律依据: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 的公安机关。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34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

32、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有: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等特征。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35 立案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

33、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 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 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36 侦查侦查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

34、 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 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 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 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

35、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住。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 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 者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再延长2个月。在侦查期间,

36、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37审查起诉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

37、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8审判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

38、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39判决判决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

39、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诉。如果对判决不服,只能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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