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与中小股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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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分立与中小股东权的保护内容摘要公司分立属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馕已成为现代股份公司企业一都项必不可少的制度要求和策略目标。如何在公司分立过域程中保护中小股东权,成为竿中小股东和法学研究者所共丑同关注的问题。权益与义务毗的平衡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的懿核心。本文通过分析公司分馆立过程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的依据和意义,指出现实状况下相关立法的缺陷,提出解泖决公司分立中小股东权保护滢的建议,以期能对未来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有所裨益。陔关键词公司分立中小股写东权保护一、保护中小股诟东权的依据与现实意义中小股东权的保护围绕着中小借股东的权益而展开。股东权蠖的产生并非源于天赋,而来碥自

2、于法律的规定和法律行为。股份公司的设立是股东权汴得以存在的基础,也就是说鱼,股东权因公司的设立而产馆生。强化股东权的保护,实仨际上是强化对中小股东的权獒利和利益的保护。这种保护睫有其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郯意义。首先,保护中小股东权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法治价值取向的要求。“弱势”并不是指人的主观方面的条件有什么缺陷,而是指在权蔹力和权利方面不具有任何优诖势,经常处于受支配的地位瑷。民主制度要求少数服从多坏数,同时要求多数不能压迫蓟少数,不能侵犯少数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在一开始的洗制度设计上就应当为少数异裼议者预留申辩和反抗的救济龉途径。在公司内部,中小股米东正式处于这种“弱势”的筋地位,常常不情愿地

3、受到控漤制股东或大股东的意志支配绀。为保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合瘁法权益,保证“以人为本”的制度文明,有必要对中小朝股东权加以保护,这也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价值目标的米应有之意。其次,加强中瘭小股东权的保护是其自力救粥济能力的必然要求。当国家公力救济无法完全实现的情涛况下,弱者的权利受到侵犯砸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去矫正。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的自志力救济能力的不平等是客观甚存在并且强弱分明的,如何在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权利埝和利益之间寻求制衡点,保斩障中小股东权不受恣意侵犯,应当由法律思考并加以解决。1再次,强调中瞎小股东权保护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需要。随着道德的锇法律化,公司从“惟利是图枯”的角色逐渐转变为

4、兼担社痣会责任,积极保护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权滟益,成为公司长期利益维持和企业形象塑造的有力工具赘。最后,保护中小股东权螵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飞条件。有效的公司治理能比孰契约关系提供更为可靠的股室东保护。2现代公司治嗜理结构强调捍卫股东价值和股东权的重要性,实质上关谴注的都可归结为一切利益相砷关者与股东之间和大股东与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平以衡。过度保护其他利益相关函者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将影响絷公司的经营决策权,缺乏必靼要的集权将导致公司及时决膊策的反应力。而只保护大股螯东的利益则将构成对其他利槟益相关者和中小股东权利和鳗利益的漠视,不符合公司治蟑理的“人文关怀”。因此,钇相关者

5、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协磕调处理的好坏程度,直接影响到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坳建与完善,并将最终公司营利目标和社会责任的实现。在资本市场国际化、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应当抓住“蟑入世”的机遇,积极拉动投函资需求和引导投资方向,刺脱激国民经济高效、快速与可仰持续的发展,因此,保护股示东权更显得重要。以剥夺股垧东权益为代价,坐等股份公司创造现代文明的辉煌只能帑是痴人说梦。3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已成为现代股謦份公司企业一项必不可少的郡制度要求和策略目标。二渝、公司分立是现代公司开熊展资产重组、调整公司组织圆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颍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经营战鹕略之一。公司的分立,俗称磉“公司拆分”或“公司分家”,指

6、一家公司不经过清算程序而分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椿公司的法律行为。4一欲般情况下,公司的分立可以邸包括新设分立和存续分立5两种情况。公司分立的同时,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吓:被分立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甓转移到新设公司;被分立公贵司的股东按照公司分立决议絮确定的内容变成一家或多家荠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镙;视公司分立的具体形式,寿原公司终止其存在或存续;分立后的新设公司之间、新亩设公司和存续公司之间相互淋独立,均为独立法人。6耜公司的分立有其立法上的依据。我国的公司法律制靓度承认公司分立行为的存在与合法性。7但是,在娟十多年的公司分立实践当中谲,我们发现国内的相关法律荤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芨性,而且多头

7、立法问题也相当严重,这都有待于未来立饲法的完善。而在公司分立过蔷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中小股东癍利益受侵犯的案例也是层出赉不穷。此外,目前我国国内潢的公司分立大都出于母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或有限责任匣公司的拆分行为,而这些公司的控制股东大多数是国家卦股的代表。孟德斯鸠说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欢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腥条经验。”8这些代表依据国家股的支配地位极可百能在无法律规制的情况下滥蔓用了权利。随着市场化程度倍的不多增强,私人性质的大乘股东也在不断增加。他们常擢仅仅依据自身利益和意志而昭操纵公司运作和经营,不顾窥其他利益关系者,也构成了栝控制权的滥用。相应地,大豆多数股份公司内部的中小股东则

8、是自然人股东,他们常紫常因“血汗股”所占的比例第过小而被剥夺参与公司事务趱的权利9,从而丧失了粥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制度袈的不完善导致了利益平衡机匆制的破坏。欲于相关利益中百寻求“双赢”甚至“多赢”陨的效果,完善公司内部的利园益制衡机制,就有必要在公着司分立过程中加强对中小股趱东权的保护。三、公司分桃立时中小股东权的保护公哒司分立需要通过股东大会的猥决议来实现。而公司分立的决议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就有可能导致大杪股东拥护而中小股东反对该决议的情况发生。但由于资剪本多数决原则的存在,“大唇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油霸权逻辑将使得股东大会的嫌公司分立决议往往只反映

9、大蚰股东的意愿与要求,这就影潲响了中小股东的股份平等权荽的实现。为防止大股东滥用达权利过度损害中小股东的权叉益,有必要在公司分立时对欷持反对意见的“弱势”股东瓤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赋予异议股东“退出权”与相跋应的现金补偿请求权在股幻份公司中,股东享有的共益钚权主要的作用是参与公司的钻经营管理。在商业活动中,楼无法保证所有股东意见的完秉全一致性。公司分立属于公司重大事宜,在股东大会表锆决通过的时候极有可能面临异议股东的反对。商业活动坚持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颉股东完全有权表达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方案的异议。因此,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追来保护异议股东的权益。股东在公司没有同意其意见的恪前提下,完全有权

10、按照意思澄自治原则来避免自己受到公箬司行动的影响。实际上,美国各州公司立法和德国公司改组法都基本认为,为皆防止公司失去很好的变更机贷会,异议股东可以对拟订中吝的公司分立计划等涉及公司恪根本性变更的提案采取“要薹么随大流、实施股东大会通治过的决议,要么抛弃所持股竟票,从公司获得现金补偿”喊、的行动。也就是说,赋予甫公司异议股东对公司分立决蚵议表决的“股东之退出权”楠,并根据一定的评估,从控夭制股东手中相应给予“公平教价格”的现金补偿。换言之,异议股东可以通过要求取盎得对其股票的公正价格的支醯付,或设立、改变、取消股朴票兑换现金的权利等方式来祚主张自己的权益,以使意思鹱自治原则得到完全体现。恢10

11、这种权利的赋予,是股东平等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体现。11同箢时,股东的退出权和现金补服偿还需要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荚的支持。例如,公司有义务船告知反对股东的异议权利,滟异议股东则须在合理期限内博将要求现金补偿的意向通知葵公司,并有权对现金支付金额不满的提出诉讼并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等等。豢12也就是说,并不是赋坤予中小股东毫无限制的异议苑权、退出权和现金补偿请求皎权,而是相应地结合了必须的义务作为对价,以应履行的义务作为保证权利得以实姑现的前提。中小股东权益的幽保护需要相互制衡的权利义腐务作为基础,这是现代公司鏖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规定公司分立中的董事对股锪东的义务与责任有人会说,文章所

12、涉及应当是中小股东在公司分立过程中的权益保护,于董事诚信何干?然霸而,作为控制股东的利益代猫表,董事的行为便与控制股东的意志和利益紧密地联系洚在一起。现代股份公司逐渐有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铟会中心主义转变,一般股东不可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内和管理,董事会的经营权得塔到膨胀,权利得到相当程度抽的扩张。在权利扩张的同时,如果没有强化与其相对语应的义务,则权利难免有被胶滥用的危险。董事可能在经噶营管理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底侵犯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由于董事是公司选任的受托人,而且公司利益高于股东利益,因此一般情况下,董沫事只向公司履行善管义务和劭忠实义务,而无须对个别股戈东或某类型股东负责。然而嘻在公

13、司分立的特殊场合,原鳆公司可能根据决议而发生重大变化甚至消灭,继续保留判未尽义务的董事的免责认识难免妨碍股东权利的保护,穰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完全追究董事的责任也不利于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展绻开。日本商法典的第2硗66条之三第1项规定:“炸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樾人也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两任。”欧盟公司法第5号叵指令草案第19条规定:臼“本指令第14条至第18水条之规定,并不限制公司机谴关成员个人根据成员国的普氖通民法规定对单个股东和第羧三人所负的责任。”然而,恩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向第三人所负的责任未作规定。13笔者认为,在公司玑分立等涉及公司重大事宜的衢情况下,

14、股东由于董事执行鹜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锍为而蒙受的直接损失,当然祟可以基于董事的特别法定责任,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追及蔓董事的责任,而在所涉董事侬间应设定连带责任。构建公司分立中的股东诚信义务贰所谓股东诚信义务,是指为遏制资本多数决的滥用,霜要求控制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愧和影响力时对公司和中小股哐东负有诚信义务,以避免可苋能出现的“对小股东之诈欺锐、压迫或不公平”。股东的垠诚信义务主要是从控制股东奘的义务角度寻求资本多数决霈滥用的对策措施,有利于确立控制股东对资本多数决滥泮用所负的责任。不仅如此,痤中小股东也应当在提高自身俄法律地位的同时担负一定的橇诚信义务。股东的表决权佰原本是确保股东实现自身利

15、酽益而赋予的,一般应当完全蜒自由。但是“一个人权利的荻行使不应以其他人的利益损搡害作为代价”。当控制股东蓠拥有了强大表决力的时候,。就极容易产生侵犯中小股东比例性利益的违反股东平等拄原则的现象。因此,法令应馍当要求控制股东在行使表决泾权时肩负这样的诚信义务,甏即在为自己利益行使表决权享的同时,不得不正当地侵害花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披。控制股东还可能在正式的窒股东大会上滥用表决权之外,以非正式、非制度化的方盗式滥用其影响力,如通过电浩话、通知等方式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施加压力,对公司分圮立等重大事项发号施令。这伺种滥用影响力的做法,无论验是直接还是间接介入公司业务执行和经营管理的行为,卸都应当被

16、视为无效。如果涉癸及对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负有相应的损害冁赔偿责任。确认控制股东秋的诚信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是解决资本多数决滥用相娑对彻底的方法,让公司法律庄制度始终维护控制股东与中浓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关系平衡。然而,还应当指出的是螂,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股蒴东的诚信义务绝不仅仅为控捋制股东一方所特有,中小股踺东在不断完善自身权利的过谌程中也理所应当地需要肩负一定的诚信义务。如果一味地要求确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质询权、针对股东大会戕决议瑕疵享有的诉权等,而腧没有适当的义务加以限制和纠正,则也可能造成中小股铑东权利的滥用,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运作,谖或者形成“缠诉、滥诉”的阳浪

17、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权利估和义务本来就应当相互联系圻,不能为提高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地位就肆意侵犯控制股东的正当权益,打击控制股东投资的信心。这种砧“矫枉过正”的做法是不可脸取的。综上所述,公司分立导致公司重大改组,涉及熳多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属揶于公司运营中的重大事项。番14在公司分立的过程痃中,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将误可能导致控制股东权利或影玺响力的滥用,侵犯中小股东舌的比例性权益。为恰当平衡臁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茗关系,立法者应当以股东权蹶益的制衡为主线,完善公司昝分立中各利益关系人的权利廒和义务,切实保护中小股东莛的正当权益,又不影响公司、运作的效率,这才是立法者所应当追求的“人本主

18、义”制度目标。注释:1程功陆佳,上市公司中茵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与公司法的完善,载于财经妁科学2002年增刊,/魍?c_id=365&c_槎upid=120&c_g蚝rade=3&a_id=焚6337.2刘连煜坞,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聊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芏,2001年版,序言第3撒页。3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XX年版,轶第73页。4刘俊海琉,同上,第624页。赀5所谓“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疲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啶司解散,实质上是对新设合凼并的逆向操作。而“存续分玉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刂另设一家或数家新公司,原扉公司存续,实质上是对吸收说合并的逆

19、向操作。6旺刘俊海,同上,第626页呔。7公司法第7章用了4个条文对公司分立屯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规定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妓国务院证券委与国家体改委黹联合颁发的到境外上市公鳊司章程必备条款,也都明撬文允许上市公司的分立行为貘。此外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柄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歆与分立的规定和上市公筵司章程指引也都有公司分净立的相关条款。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柽,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芨1982年版,第154页棵。9谢清,对我国小股东保护的立法建议,赛载于人民法院报,20剪02年7月3日,/?c_苯id=365&c_upi宦d=120&c_grad懑e=3&a_id=303默9.10金成,公司法

20、中股东权之保护,载汾于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赙院学报,2002年5月,第17卷,第3期,第3劓5页。11徐伟,朱公司分立中股东权保护的若谝干问题研究,载于财经理论与实践,XX年5月死,第25卷,总第129期窭,第124页。12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镀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倘,XX年版,第630页。13刘俊海,同上,第谎471页。14徐伟掰,公司分立无效之诉初探,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苍理干部学院学报,XX年躬第1期,第51页。参考喊文献:1.程功陆佳,中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桐护与公司法的完善,鹑载于财经科学2002年增刊,/?c_id=3珏65&c_upid=12浚0&c_grade=3&钸a_

21、id=6337.2晰.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冼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粕学出版社,2001年版。膀3.刘俊海,股份有限炬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逭出版社,XX年版。4.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截,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绺,1982年版。5.谢笏清,对我国小股东保护的立法建议,载于人民法槐院报,2002年7月3穿日,/?c_id=365鲇&c_upid=120&c_grade=3&a_缘id=3039.6.金跑成,公司法中股东权之保敬护,载于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豳2年5月,第17卷,第3期。7.徐伟,公司分立中股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剌研究,载于财经理论与阊实践,XX年5月,第2酯5卷,总第129期。8.徐伟,公司分立无效之惦诉初探,载于黑龙江省数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勒XX年第1期。9.沈益怩平,完善公司法对股东权牺的保护,载于行政与法,2000年第4期。13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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