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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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为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鉴定程序第一条 编制年度鉴定计划1. 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直属企业人才评价中心结合生产情况及鉴定需求,填写职业技能鉴定需求表(另附),于当年11月底前报送集团公司人才评价中心。其中,分支机构、子公司人才评价中心负责汇总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需求情况。2. 集团公司人才评价中心汇总年度鉴定需求后,由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发布给各鉴定站。3. 各鉴定站结合自身年度鉴定能力,编制鉴定站年度鉴定预计划表(另附),并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鉴定中心。4. 鉴定中心统筹考虑各鉴定站的预

2、计划、各单位的地域分布和鉴定需求情况,编制年度鉴定计划。5. 年度鉴定需求超出鉴定中心的年度鉴定能力部分,由集团公司人才评价中心与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各直属企业人才评价中心协商,调整为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工作按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执行。第二条 发布鉴定公告集团公司人才评价中心按照年度鉴定计划,于次年1月10日前统一向各人才评价中心及各鉴定站发布鉴定公告,明确各鉴定站的鉴定工种、鉴定等级、鉴定对象、鉴定方式、理论和技能考试考核时间、报名期限、收费标准等基本内容。第三条 根据年度鉴定计划,各鉴定站与基层企业的人才评价中心协商,制订鉴定方案,开展鉴定工作。第四条 申

3、请鉴定时基层企业人才评价中心需向各鉴定站提交的材料:1.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另附); 2. 申请人原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培训合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 申请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3张(含申请表照片);4. 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汇总表(另附);5. 技师及高级技师的申报材料另行通知;6. 凡破格鉴定的申请,一律由鉴定中心直接受理。申请人还须提交获奖证书、技术实施方案及业绩考核等相关资料。第五条 鉴定站对申请材料初审后送鉴定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标准收取鉴定费、签发准考证,并于考前15天向鉴定中心提出鉴定人数、工种、等级的申请,鉴定中心据此做好印制试卷

4、和考评员的派遣工作。第六条 鉴定站于考前三天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考评组的组建、考场布置以及其他考务工作。第七条 各鉴定站鉴定完毕填报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名册(另附),上报鉴定中心审核。第二章 鉴定条件第八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执行。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学历、资历、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可破格直接申报高级工:1. 分支机构、子公司技能大赛第2-5名。2. 技能水平在本企业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的。3. 在技术革新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具备下列条件

5、之一者,不受学历、资历、职业资格等条件的限制,可破格直接申报技师: 1. 获国家级技能竞赛前十名、省级技能竞赛前六名、集团公司的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免技能鉴定,只参加综合评审)。2. 获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技能大赛第一名(免技能鉴定,只参加综合评审)。3. 获省级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免技能鉴定,只参加综合评审)。 4. 取得工程系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本工种者。 5. 在相应工种工作满10年,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业绩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地市级技术创新、发明、改造、推广、应用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获集团公

6、司技术能手称号。(3)能解决本工种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的主要参与者(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20万元以上者,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第三章 考试、考核管理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为依据,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电力分库中抽取试题。对未建立国家题库的工种,经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同意,由鉴定站统一组织命题、组卷,报鉴定中心批准。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实际操作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

7、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以百分制计分,两项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单项成绩合格者,在两年内申请同工种同级别鉴定的,可免试已合格项。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原则上应在鉴定站内进行,也可以采用鉴定站内外相结合的方式。在站外鉴定的,须经鉴定中心核准鉴定场所、设备后进行。第十三条 考试、考核结束后应在两周内公布成绩。第十四条 考试考核资料管理应专人负责,管理应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第四章 考评人员管理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承担鉴定中的具体考评工作,级别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考评;高级考评员可承担高级技师、技师及以下各级别的考评。第十六条

8、考评人员任职条件:1. 考评员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了解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高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并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2. 掌握一定鉴定理论和方法,熟悉相关政策法规。3. 热爱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须经各企业推荐,鉴定中心资格审核通过,参加指导中心组织的资格培训,并培训考核合格后产生。第十八条 鉴定中心建立集团公司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库。第十九条 鉴定中心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从考评人员管理库中抽取并组成考

9、评小组,并指定一名组长,全面负责考评工作,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组织完成考评分析报告的撰写。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应积极接受鉴定中心分配的鉴定任务,并在鉴定工作中认真、负责。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前,鉴定站应对考评小组成员进行集训,熟悉并统一考核的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第二十二条 考评小组负责在鉴定前对考场设置情况以及材料、仪器设备等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 考评小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独立考评,拒绝任何违反规定更改鉴定结果的要求,并认真填写考评记录。第二十四条 对考评现场的违纪行为,考评人员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并由考评小组将处理结果上报鉴定中心。第二十五条

10、鉴定结束后,考评小组应总结考评情况,并于三日内将考评分析报告报鉴定中心。考评分析报告内容包括:考评过程总结、考评技术分析、考核内容、成绩分析及考评建议或意见等。第二十六条 考评人员在同一鉴定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得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第二十七条 考评人员应遵守回避制度。第二十八条 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考试对象、鉴定站及鉴定中心的综合评价。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层次。评价“不合格”即取消年度考评资格。第二十九条 鉴定中心建立考评人员业务考核管理档案,作为考评员评优的主要依据。第三十条 对在考评过程中违反工作守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考评人员,视其情节轻

11、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直至取消考评资格。第五章 质量督导第三十一条 质量督导是对职业技能鉴定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分现场督考和经常性检查两种形式。第三十二条 鉴定中心负责协助指导中心完成督导工作的实施。督导员由鉴定中心在督导员管理库中抽取并聘任,也可由指导中心直接聘任。第三十三条 督导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督导员由鉴定中心从担任过三年以上考评工作,并年度评估合格的考评人员,或从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人员中推荐,经指导中心审核,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证卡。第三十四条 鉴定现场至少配备一名质量督导员。第三十五条 督导员应根据国家法规和有关鉴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

12、规范的原则展开工作。第三十六条 督导员对鉴定过程、考评结果和考评小组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督导员有权制止和纠正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并对鉴定站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遇有重大问题,应提请鉴定中心进行处理。鉴定结束后三日内应向鉴定中心提交现场督导报告。第三十七条 鉴定中心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向鉴定站派遣督导员,负责鉴定的质量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下列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1. 鉴定站条件;2. 实施鉴定时所使用的试卷、评分标准;3. 考评员的资格、考评组的组成和考评员的工作;4. 鉴定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5. 证书的核发程序。第三十八条 鉴定站应支持和配合督导员的工作,主动向督导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材

13、料。第三十九条 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鉴定中心做出相应处理,直至取消质量督导员资格。1.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2. 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3.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4. 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第六章 证书管理第四十条 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初级、中级、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第四十一条 技师及以下的职业资格证书,由鉴定中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统一核发,各鉴定站负责证书发放。其中,委托的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也一并由鉴定中心统一核发加盖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章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二条 须获得通用或其它非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

14、员工,要经所在企业人才评价中心确认、备案。第四十三条 员工到本企业工作前,已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在1年内要经本企业人才评价中心确认、备案。第七章 费用管理第四十四条 鉴定站收费项目及标准由鉴定中心核定,同时需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参加单项补考的人员按同等级鉴定费50缴费。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考评员及督导员津贴及鉴定工作中发生的命题、阅卷、考评、监考等费用由鉴定中心统一制定标准,由鉴定站从鉴定费中列支。第四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须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管理票据,各项费用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支出,实行专款专用。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集团公司人才评价中心。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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