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51页)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178978375 上传时间:2022-12-30 格式:DOCX 页数:51 大小:123.9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51页)_第1页
第1页 / 共51页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51页)_第2页
第2页 / 共51页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51页)_第3页
第3页 / 共51页
资源描述: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51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51页)(51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编号:XK08-00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3月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4)4.1 申请和受理(4)4.2 企业实地核查(5)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与发证(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5 审查要求(7)5.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7)5.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8)5.3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5.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2)6 证书和标志 (14)6.1 证书 (14)6.2 标志

2、 (15)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5)8 监督检查 (16)9 收费 (17)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7)11 附则(17)附件 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产品检验范围(18)附件 2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32)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0)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41)附件 5 水泥企业质量控制项目表(42)附件 6 检验报告(44)附件 7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48)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 3 个产品单元、24 产品品种,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划分强度等级(见表 1)。表1水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强度等级1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品种强度等级通用水泥1通用硅酸盐水泥32.5、32.5R、42.5、42.5R、52.5、52.5R、62.5、62.5R、2钢渣硅酸盐水泥32.5、42.53砌筑水泥12.5、22.54镁渣硅酸盐水泥3

4、2.5、32.5R、42.5、42.5R、52.5、52.5R5石灰石硅酸盐水泥32.5、32.5R、42.5、42.5R6磷渣硅酸盐水泥32.5、32.5R、42.5、42.5R、52.5、52.5R7钢渣砌筑水泥12.5、22.5特种水泥1快硬硅酸盐水泥2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3铝酸盐水泥4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5低热微膨胀水泥6油井水泥7道路硅酸盐水泥8硫铝酸盐水泥9白色硅酸盐水泥10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快硬铁铝酸盐水泥11明矾石膨胀水泥12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13彩色硅酸盐水泥14低热钢渣硅酸盐水泥15钢渣道路水泥16硫铝酸钙改性硅酸盐水泥1.2.1 本细则中生产通

5、用水泥的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1.2.2 本细则中生产特种水泥的水泥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熟料和粉磨生产线,不允许外购熟料,不允许存在独立的特种水泥粉磨站。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

6、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水泥产品实施细则;跟踪水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水泥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或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水泥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2熟料1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注:1.通用水泥产品单元中,高的强度等级覆盖低的强度等级。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注明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指批准该企业所生产的水泥最高强度等级。企业获取本单元中任一品种批准的强度等级通用

8、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本单元内其他任何品种同(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产品。2.水泥厂申请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强度等级 52.5(含)以上的,可覆盖第三单元熟料,允许企业对外销售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强度等级低于 52.5 的,必须申请熟料产品单元,才可对外销售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3.生产特种水泥的企业应按照特种水泥单元中的各个品种(每个产品标准为一个品种)分别申请。企业获得特种水泥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该品种任一等级的特种水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泥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1 号邮政编码:100831电话及传真:010-5781106657811067电子信箱:xk23g

9、yxk23lbq联 系 人:高原刘保秋李容宽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

10、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7.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列入产业结

11、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的应淘汰的水泥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限制新建项目为:(1)限制新建项目: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 1500 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2)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窑径 2.2 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 2.5 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直径 1.83 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3.7.2 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对于水泥新上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规定如下:(1)新上项目(包括熟料基地、水泥厂、粉磨站)必须根据市场需求、资源状况和交通运输条件,

12、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泥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并作为3水泥项目的核准依据。(2)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3.7.3 根据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发改委令第 50 号),对于新建水泥项目规定如下:(1)限制新建日产 2000 吨以下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此类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少为年产 60 万吨。3.7.4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水泥项目,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7.5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

13、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 号),水泥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3.7.6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2012 年底前,淘汰窑径 3.0 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 2.5 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 3.0 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3.7.7 依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 年 122 号公告,淘汰以下设备和工艺:(1)淘汰窑径 2.

14、2 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2)2012 年底前淘汰窑径 2.2 米以上、3.0 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3)淘汰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除外);(4)2012 年底前淘汰水泥干法中空余热发电窑;(5)淘汰水泥湿法窑(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除外);(6)水泥厂淘汰直径 2.2 米及以下的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7)2012 年底前水泥粉磨站淘汰直径 3.0 米以下的磨机(西部省份的边远地区除外)。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

15、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产品类别”栏填写“水泥”;“产品名称”栏填写“水泥”,若是申报“通用水泥”产品单元,还应按水泥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填写生产工艺类型,例如:“水泥(水泥厂)”、“水泥(粉磨站)”; “产品单元”栏按照表 1“产品单元”填写“通用水泥”、“特种水泥”或“熟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表 1“产品品种”和“强度等级”填写,申报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应填写通用水泥品种和企业生产水泥的最高强度等级,例如“通用硅酸盐水泥 42.5”,申报特种水泥产品单元的应填写特种水泥具体品种,例如“铝酸盐水泥”。4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

16、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4.1.1.5 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急发改运行2006609 号)规定,提交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证明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

17、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水泥产品在出厂销售前必须做到:经试验积累水泥强度增长率等指标作为

18、出厂水泥质量指标确认依据;制定并严格执行出厂水泥确认程序;与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每十日进行一次对比验证;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水泥出厂检验,并在水泥包装袋、散装水泥卡片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4.2.2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证管

19、理的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交企业。4.2.5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5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6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7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

20、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4.2.8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4.1)抽封样品,填写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4.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

21、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

22、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4.4.2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3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

23、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5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

24、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1.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 2。表2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7

25、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品种执行标准通用水泥1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2钢渣硅酸盐水泥GB 13590-20063砌筑水泥GB/T 3183-20034镁渣硅酸盐水泥GB/T 23933-20095石灰石硅酸盐水泥JC 600-20026磷渣硅酸盐水泥JC/T 740-20067钢渣砌筑水泥JC/T 1090-2008特种水泥1快硬硅酸盐水泥GB 199-19902中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 200-20033铝酸盐水泥GB 201-20004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GB 748-20055低热微膨胀水泥GB 2938-20086油井水泥GB 10238-20057道

26、路硅酸盐水泥GB 13693-20058硫铝酸盐水泥GB 20472-20069白色硅酸盐水泥GB/T 2015-20055.1.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见表 3。8表3水泥产品的相关标准序号相关标准标准号备 注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2水泥包装袋GB 9774-20023水泥取样方法GB/T 12573-20084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20075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76-20086水泥组分的定量测定GB/T 12960-20077铝酸盐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205-2008特种水泥8水泥密度测定方法GB/T 208-19949

27、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GB/T 750-199210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GB/T 1345-20051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试验方法GB/T 1346-200112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GB/T 2419-200513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GB/T 8074-200814水泥水化热测定方法GB/T 12959-2008特种水泥15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GB/T 17671-199916明矾石膨胀水泥化学分析方法JC/T 312-2000特种水泥17膨胀水泥膨胀率试验方法JC/T 313-1982(1996)特种水泥18水泥胶砂耐磨性试验方法JC/T 421

28、-2004特种水泥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品种执行标准10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快硬铁铝酸盐水泥JC 933-200311明矾石膨胀水泥JC/T 311-200412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JC/T 437-200913彩色硅酸盐水泥JC/T 870-200014低热钢渣硅酸盐水泥JC/T 1082-200815钢渣道路水泥JC/T 1087-200816硫铝酸钙改性硅酸盐水泥JC/T 1099-2009熟料1硅酸盐水泥熟料GB/T 21372-20085.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见表 4、表 5)。9序号相关标准标准号备 注19自应力水泥物理检验方法JC/T 453-2004特种水

29、泥20水泥胶砂干缩试验方法JC/T 603-2004特种水泥21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JC/T 738-200410表4水泥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序号工序设备、设施名称规格要求备 注1原料处理原料破碎设备能满足生产要求。原料破碎、烘干、均化设备可视进厂原材料情况及生产工艺需要进行配备。水泥厂、熟料厂必备原料烘干设备能满足生产要求。煤、粘土原料不允许采用晾晒工艺进行烘干处理。原料输送设备能满足生产要求。原料均化设备能满足生产要求。原料均化设备露天作业应配备抑尘装置。收尘设备原料破碎、烘干设备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2生料粉磨*物料密闭储库能满足生产要求。*经破碎、烘干、均化处理后物料的储存

30、不允许采用露天或棚、屋堆放水泥厂、熟料厂必备物料输送设备能满足生产要求。配料计量设备采用电子、微机控制计量装置。生料粉磨设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料密闭储库及均化设施储库容量应满足生产要求。均化设施应采用多库搭配、机械倒库或空气均化等。收尘设备生料配料、粉磨设备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3熟料煅烧生料输送设备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1 生产通用水泥的企业必须具备预热器(铝酸盐水泥除外)。*2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必须具备分解炉。*3 熟料不允许露天堆放。临时或季节性储存可采用棚、屋储存。*4 销售熟料企业用水泥厂、熟料厂必备立窑成球设备能满足生产要求。立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回转窑*1 预热器采

31、用立筒或旋风预热装置。*2 分解炉能满足生产要求。回转窑能满足生产要求,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冷却机能满足生产要求。熟料输送设备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3 熟料密闭储库储库容量应能满足生产要求。*4 熟料装车设备熟料装车设备应密闭并有收尘收尘设备窑头(顶)、窑尾(底)卸料部位应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4水泥粉磨*1 熟料及原料密闭储库储库容量应能满足生产要求。*1 熟料不允许露天堆放。临时或季节性储存可采用棚、屋储存。*2 熟料预粉碎设备可视生产工艺需要进行配备水泥厂、粉磨站必备熟料及原料输送设备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配料计量装置采用电子、微机控制计量装置。*2 熟料预粉碎设备能满足生产要求。

32、水泥粉磨设备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收尘设备熟料预粉碎设备、水泥配料、粉磨设备采用电收尘器或布袋收尘器收尘。5水泥水泥输送设备应达到密闭输送要求。*配制厂及采用熟水泥厂、表5水泥企业必备检测设备11序号仪器名称量程及精度要求备注1水泥电动抗折试验机示值相对误差1.0%, 示值相对变动度不大于 1%,灵敏度2%。通用水泥2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间隙范围:叶片与锅底、锅壁的工作间隙 31mm搅拌叶片的转速:低速档:自转(1405)r/min,公转(625)r/min;高速档:自转(28510)r/min ,公转(12510)r/min通用水泥3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振实台的振幅: 15.0mm0.3mm振

33、动频率:60 次/602s台盘上装上空试模后包括臂杆、模套和卡具的总重量:200.5kg台盘中心到臂杆轴中心的距离:8001mm通用水泥440mm40mm水泥抗压夹具上、下压板宽度:40.00.1mm上、下压板长度:大于 40mm、厚度:大于 10mm上、下压板与试件整个接触表面的平面公差为:0.01mm上、下压板自由距离大于 45mm定位销高度不高于下压板表面 5mm;间距为 4155mm通用水泥5水泥净浆搅拌机间隙范围:搅拌叶与锅壁、锅底 21mm搅拌叶转速负载公转:(625)r/min(慢速)(12510)r/min(快速);自转(1405)r/min(慢速),自转(28510)r/mi

34、n(高速)通用水泥6净浆标准稠度与凝结时间测定仪试杆或试锥、或试杆与滑动杆的总重量分别为 300g1g。试锥最大偏离度:使用中的1.0mm试针针头呈平头通用水泥序号工序设备、设施名称规格要求备 注均化及配制水泥储库能满足生产要求。料和混合材分别粉磨工艺的企业必备双轴搅拌机和微机控制配料计量装置。粉磨站、配制厂必备*双轴搅拌机能满足生产要求。*配料计量装置采用微机控制计量装置。水泥均化设施均化设施应采用多库搭配、机械倒库、空气均化或其他先进均化设施。不允许无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6水泥包装及散装散装水泥装车装置或水泥包装机能满足生产要求。水泥厂、粉磨站、配制厂必备收尘设备散装水泥装车装置和水

35、泥包装机应配备收尘设施。本表中有关“密闭储存、输送”要求系对处于无组织排放粉尘状态下的储库和输送设备提出。处于有组织排放粉尘状态下的储库和输送设备不作“密闭”要求,但要求采用收尘设备,且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要求。12序号仪器名称量程及精度要求备注7水泥安定性试验用沸煮箱沸煮箱绝缘电阻2M两根电热管总功率在 3600 4400W,小功率电热管功率在9001100W温控时间:自动升温 30min5min恒沸 1805min手动:应具有在任意情况下使大功率电热管开、闭功能通用水泥8水泥标准筛(含水筛架、水压表)或水泥负压筛析仪用标准物质检定时,筛子的修正系数 C 应在 0.801.20 之间。通用水泥负

36、压筛负压可调范围:4000-6000Pa。9透气法比面积仪对比校验:用标准粉按检验方法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检测结果与该标准粉的标准值相差不超过 2%通用水泥10压力试验机示值相对误差1.0%,示值重复性相对误差1.0%,示值相对分辨率 0.5%通用水泥11分析天平或分度值:0.1mg,最大称量 100200g通用水泥12电子天平分度值:1mg,最大称量 200g通用水泥13胶砂成型配料称量用天平分度值:2g,最大称量 2000g通用水泥14高温炉(热电偶)使用温度 01000,控温点相对误差1%通用水泥15电热干燥箱(温度计)带鼓风设备,最高温度 0300, 控温点相对误差1%通用水泥16水泥试

37、体自动控温养护箱温湿度均匀,温度 201,相对湿度90%通用水泥17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跳桌)圆盘跳动落距:10.0mm0.2mm跳动部分重量:4.35kg0.15kg胶砂流动度标准样检验流动度在允许范围内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砌筑水泥18水泥胶砂试模模腔宽度范围:400.2mm,模腔高度范围:400.1mm,试模重量 6-6.5kg通用水泥19水泥胶砂振动台振动频率:(46.750)Hz(28003000 次/分)振幅范围:0.750.02mm钢渣矿渣水泥20白度计示值误差1.0,重复精度0.2白水泥21耐磨试验机负荷 300N(易损件自检)道路水泥22干缩养护箱温度 203,相对湿 504

38、%23比长仪百分表分度值0.01mm24试模25mm25mm280mm25试模150mm150mm30mm26水化热测定仪200.1中、低热水泥27水化热恒温水槽200.128热量计 2 套温度计 0-50,精度0.129贝克曼差示温度计最大差示 5-6, 0.015.3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5.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5.4.1.1 抽样品种通用水泥抽取本单元任一品种企业申请强度等级的水泥样品一个。特种水泥抽取企业申请品种任一等级的水泥样品一个。5.4.1.2 抽样基数通用水泥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 100 吨,特种水泥抽样的样本母体基

39、数不少于 20 吨。熟料抽样的样本母体基数不少于 100 吨。5.4.1.3 抽样方法a)通用水泥和特种水泥抽样方法按照 GB/T 12573-2008 水泥取样方法执行。b)熟料抽样方法按照表 6 方法执行。表6熟料抽样方法13序号仪器名称量程及精度要求备注30常压稠化仪控制精度1.7,转速 15015r/min油井水泥31增压稠化仪控制精度2,转速 15015r/min,压力2.0Mpa32常压养护箱601.7, 381.7,271.7。33恒速搅拌器低速 4000200r/min,高速 12000500r/min34自应力水泥试模4040160mm(两端带孔)自应力水泥35限制钢丝骨架钢

40、丝直径 5mm36限制钢丝骨架钢丝直径 4 mm明矾石膨胀水泥37比长仪千分表分度值 0.001mm38化学分析用玻璃器皿滴定管(酸碱)、容量瓶、移液管、量筒水泥化学分析用39化验室统一小磨500500mm,48r/min,球配正确熟料制备样品用40水泥试体养护水槽水槽个数不少于 30 个。满足标准规定的养护要求,温度 201水泥养护室用41空调器满足标准规定的试验室温、湿度要求水泥成型养护室用抽样地点抽样方式熟料链板机使用铁铲随机挖取 3-5Kg/次,每次间隔 5-10 分钟,不少于 20 次。熟料储存库堆场从地面向上每隔 1 米左右用铁铲划一横线,再在横线上每隔 23 米划一条竖线,选取横

41、竖线的交点处作取样点,挖取 35Kg/点,不少于 20 点库侧底在熟料出口处,每间隔 5-10 分钟取 35 Kg,不少于 20 次,缩分后的样品一分为二,一份送检验机构,一份为企业留存备份样。5.4.2 抽样单(见表 7)表7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单编号:注:1.抽样为通用水泥的,产品品种栏应注明产品的名称;产品为通用硅酸盐水泥的还应注明“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2.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14企业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 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 真抽

42、样情况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强度等级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抽样日期生产日期抽样地点产品批号封样情况抽样人员姓名(签字)单位职务(职称)企业人员备注说明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抽样地点抽样方式样品的混匀将所取熟料样品倒在清洁的水泥地面,用铁铲将样品堆成锥形,堆锥时样品必须从锥中心倒下,以便使样品从锥顶大致等量地流向各个方面。然后用铁铲从这一堆一铲一铲地移向另一堆,如此反复 35 次。样品的缩分将样品堆成锥形,再用铲子将样品的锥顶压平,使其成为截锥体,通过圆心分成四等分;去掉任意相对两等份。如此重复进行,直到缩分到 30 Kg 为止。5.4.3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水泥

43、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按照相应产品标准执行。6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通用水泥及其强度等级、特种水泥品种。例如某水泥厂生产强度等级为 42.5 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其证书明细中载明其产品为:“通用水泥 42.5”;某水泥厂生产 G 级油井水泥,证书明细载明其产品为:“油井水泥”。粉磨站和配制厂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工艺类型,例如某粉磨站生产强度等级为 42.5 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其证书明细中载明其

44、产品为:“通用水泥 42.5(粉磨站)”。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特种水泥增加产品品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已获得较低强度等级通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生产较高强度等级的通用水泥,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45、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规定。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企业生产地址迁移、主机设备(窑和水泥磨)增加或减少、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增加生产工序、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

46、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

47、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15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

48、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 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 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8-001-。其中,XK 代表许可,前两位(08)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水泥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

49、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16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相关资源

更多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