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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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丁二烯原料生产、储存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全面加强丁二烯原料(丁二烯浓度不低于10mg/g的碳四 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炼油化工企业和销售单位。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第三条 炼化企业各专业部门和销售单位按专业分工划分,具体负 责对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并定期对规定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第四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在生产、储运等各项作业环节中,必 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 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定期演练,严格执行。第三章 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

2、五条 生产装置安全管理(一)碳四原料、溶剂、阻聚剂的规格和指标必须符合操作规程 的要求。(二)对装置中的碳四原料系统、必须定期分析萃取蒸馏系统和 蒸馏系统的含氧量。气相氧含量增加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三)阻聚剂必须为规范中规定的类型、浓度、加入量及方式加 入系统,确保阻聚剂循环量满足要求。(四)脱水操作必须按照操作程序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监护制 度,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距离排放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动火作 业或明火。(五)脱水操作必须按照密闭无氧排放的原则进行,严禁排放物 直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 排水情况。(六)在切换可能含有过氧化物的设备(如热交换器

3、)之前,须 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案,操作时必须首先切断 热、冷物料。(七)应采取措施保证备用泵不积累聚合物、水、盐类等。备用 换热器应处于氮气保护状态,确保密封状态下的氧含量低于 1mg/g。(八)当精制系统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事 先制定的处理方案的要求,进行蒸煮、钝化,不留死角,确保可燃物、 有毒物指标合格,过氧化物被破坏。(九)气密性试验应根据启动期间的操作程序进行、氮气置换和 化学清洗,同时保证溶剂中阻聚剂含量合格。(十) 对于停产报废的装置,应依照操作规程,做妥善处理。在 停用封存前,残留聚合物必须彻底处理。第六条 日常仓储安全管理(一)按照操作规程

4、及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储罐的安全储存 温度,原则上,丁二烯产品的储存温度不高于27C。(二)储罐应配备超压报警和泄压排放系统。为确保储罐不超压 每个储罐上应安装安全阀。应根据碳四类液态烃物理特性,尽量控制 较低的储罐压力,最高不得超过0.5MPa,以减少聚合物的生成。(三)严格控制存储系统中的氧含量不大于lmg/g。在储运的各 个环节中,控制氧气的渗入。应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测,当储罐内气相 氧含量超过lmg/g时,应采取措施,以降低气相空间的氧含量。(四)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控制阻聚剂的加入量,夏季高温时 可按高限控制。按国家标准,丁二烯产品控制TBC浓度在50150ppm 范围内,如企业自用

5、或用户有特殊要求,可协商确定。(五)丁二烯材料的储罐应定期蒸汽以去除过氧化物,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根据操作规程要求,选择合适的化学试剂(如硫酸亚铁 等)、蒸煮温度及时间。蒸煮用水以脱氧水为宜。蒸煮后须使用防爆 工具进行人工清理,以彻底清除罐内残留的聚合物。(六)储罐的储存系数应小于 0.80。(七)尽量缩短材料在储罐中的储存时间,原则上静置时间不应 超过 4 天,以减少聚合物的产生。(八)它应位于储罐的适当位置,增设紧急注水管线。(九)储罐必须配备静电接地装置并保持完好,防止静电的积累 和尖端放电,保证产生的静电能及时导出。(十) 罐区内必须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并 定期进行

6、校验,以保证可燃气体报警器完好。如果条件允许,可设立 完整的监视系统。第七条 存储设施停用、维护和运行安全管理(一)储罐停用检修前,根据操作程序的要求处理系统,以确保 拆检过程的安全。(二)系统检修过程中,应彻底清除聚合物。清洁作业应使用防 爆工具,保证在湿润的情况下进行。(三)对于清理出来的危险物料,应轻拿轻放,放到容器里润湿 然后把它送到一个安全的地方妥善处理,禁止乱堆乱放。(四)储罐在储存物料之前,须用高纯氮气置换(纯度不低于 99.9),严格控制以下系统中的含氧量 1mg/g。(五)新储罐第一次投用前,烹饪应使用指定的化学试剂进行, 消除设备表面的氧,然后用氮气置换至合格。(六)定期对

7、储罐第一出口法兰进行爆炸检测,对设备静电接地 设施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七)实施储罐安全附件管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七章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储罐脱水安全管理(一)应制定储罐脱水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及时清除储 罐材料中的积水。(二)须设置两道储罐脱水阀,第一个阀门应设置在储罐根部附 近,第二道阀门设置在脱水管线下部。正常情况下第一道阀应处于开 启状态,第二道阀应处于关闭状态。(三)脱水作业时须执行操作监护制,必须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 护。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不要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应站在上风 口处监护,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四)脱水操作必须按照密闭无氧排放的要求进行,严禁排放物

8、直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 排水情况。(五)罐区应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脱水现场附近应备有足 够的消防器材,如有可能,可设置氮气管道快速接头和防静电橡胶软 管,保证随时可用。(六)脱水操作人员必须在操作前输出静电,穿着防静电服装和 不带铁钉的鞋靴,使用防爆工具,不得随身携带手机。(七)进行脱水作业时,开关阀门要缓慢,阀门开度不宜过大, 避免物料大量带出。冬季作业时,特别是在结冰和堵塞的情况下,必 须防止阀门因疏忽打开和关闭而损坏,致使物料泄漏。(八)在脱水过程中遇到排放不畅时,首先应关闭脱水阀,停止 脱水操作,然后通知有关人员,经确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继

9、续 进行脱水。必要时可倒空罐内所有物料,对罐、所堵管线进行蒸煮等 处理。禁止使用蒸汽加热脱水管道,严禁用铁器进行敲打或疏通,严 禁盲目开大阀门,防止物料喷出发生意外。(九)脱水过程中发现聚合物或其他材料被带出,应逐渐关小阀 门,操作阀门须小心,防止聚合物受挤压发生危险。(十) 脱水作业结束后,及时检查、清理现场。第九条 铁路罐车、油轮运输安全管理(一)铁路罐车、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使用须符合国家 的相关规定。须具备完整有效的手续,方可进行运输。押运员、油轮 驾驶员必须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二)罐车运输必须配备押运员。铁路罐车押运人员的配备和管 理应符合有关规定。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

10、丁二烯的物理、 化学性质及防护措施,具备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三)押运员应携带所需的通讯、防护、消防、检测、维护等工 具,并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的要求。押运途中应经常检查,如果 发生泄漏,应主动处理,以免事态扩大,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同有关 部门、企业联系加以解决。(四)铁路罐车押运员应积极与铁路部门联系及时编组挂运,避 免车辆停留时间过长,同时对发运、路径各编组站与收货单位交接相 关手续作详细记录。油轮押运员应在运输前检查油轮的安全附件和设 施,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罐车停留期间应加强巡视,避免无关人员 登上车辆。(五)严禁在电气化区段的铁路罐车上进行罐车作业。确因特殊 原因必须进行罐上作

11、业,须经铁路方面同意,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 进行。(六)有关企业应制定铁路自有罐车管理办法。指定专职人员对 自备罐车的使用、修理和定期检验进行管理,建立完整的包括制造、 使用、维修、检修、事故等记录在内的技术档案。应注意高温等特殊 气候下罐车的停放管理,避免因超温、超压引发事故。(七)油轮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消防、治安等 相关法规。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 车安全。在签订汽车罐车运输合同时,还应签订承运单位安全运输协 议,明确安全责任和措施。(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禁止罐车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 行的区域。如必须进入上述区域,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12、,按 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九)汽车罐车应配备相应的防晒霜、防火、防爆等措施。第十条 装卸车辆的安全管理(一)在作业过程中,应保证栈台(桥)上作业人员不少于 2 人 烟囱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巡检工作。(二)检查合格后进入停车场,由栈台人员负责作业监护。分析 合格或接到指令后,方可驶入栈台。汽车罐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 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车轮须加固定块。在停车场或栈台停放期间, 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得进行车辆修理活动。(三)堆垛人员必须检查罐车及其人员的证件是否齐全。须确认 罐车外观良好,接地线、防火罩、汽车阻火器等符合安全要求,罐体 号与车辆号相符合。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前,须核

13、对车号,确认物料 品种、料量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四)进入现场前,操作员必须首先消除人体静电,关闭非防爆 型通讯工具。严禁携带烟、火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以 及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带铁钉的鞋靴进入现场。作业过程中严禁 更换衣物、鞋靴和梳头。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作业。(五)操作前连接静电接地线,管线和接头必须牢固。装卸完毕 后,应静置 5 分钟,方可将接地线拆除。(六)栈台人员指挥待装卸车辆依次进入相应鹤位,此时车速不 得超过 5 公里/小时。前一车辆对位后,后一车辆方可进入。所有车辆 对位后,罐车和管道的快速液相连接器和气相连接器可以均匀连接。(七)烟囱人员应使用爆炸探测器或设置固

14、定的可燃气体报警器 监测可燃气浓度,测爆不合格或异常须立即关闭相关阀门进行处理。(八)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注意罐车液位、压力,并随时检查 车况,遇有异常情况须立即停止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防止材料溅到 皮肤上造成冻伤事故。(九)当阀门、倒淋发生堵塞或冻堵时,不要使用工具敲击或蒸 汽吹扫。(十) 当现场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止漏 此时不得启动车辆。(十一) 所有车辆全部装卸车完毕、且测爆合格后方可起动点火 堆垛机命令车辆依次驶出堆垛机,车速不得超过5 公里/小时。铁路自 备罐车装卸车作业完成后,特别注意要收好并挂牢走梯,经检查确认 无误后方可离开。(十二) 卸货任务应尽快完成,尽

15、量减少转输时间。(十三) 卸车完毕后,应使用高纯度氮气吹扫装卸系统。(十四) 每次卸车后,应控制中间罐液位尽可能低,然后停止转 输泵。当中间罐压力下降时,应使用高纯氮气补压,使其始终保持微 正压。输送泵房的风机应保持常开。(十五) 装载量不得超过罐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中允许的 最大充装量。(十六) 遇到以下情况之一,须立即停止作业:(1)雷雨天气;(2)附近发生火灾;(3)附近 50 米以内明火作业;(4)设备突然出现故障或运行、冒、滴、漏;间;(5)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在作业区积聚,有可能形成爆炸性空(6)安全设施故障或其他可能危及安全运行的情况。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化工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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