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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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贵州省司法厅厅长张涛2022年8月11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必要性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施行,并于2017年修订,在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助推脱贫攻坚,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动物防疫工作面临一些新要求、新情况:一是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于2021年5月1日施行,现行条例中许多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亟需按照新修订动物

2、防疫法的要求重新规范。二是H7N9流感、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结核病、狂犬病、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时有发生,我省动物防疫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三是由于我省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不高,新病、外来病不断增多,屠宰厂等场所主体责任落实不至Il位,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防疫保障措施与工作需求之间的差距较大。需要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动物防疫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压实畜禽养殖、屠宰等从业者的防疫主体责任。因此,为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条例十分必要。二、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2020年12月,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

3、省农业农村厅共同成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修订草案)前期调研工作。形成初稿后,多次征求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动物防疫相关企业的意见。条例(修订草案)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后,起草小组赴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黔南州等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论证会,在学习借鉴外省(区、市)立法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省司法厅在审查过程中,进一步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及部分县政府的意见,并在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条例(修订草案),于2021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送审的条例(修订草案)。三、需要说明

4、的几个问题条例原文共45条,条例(修订草案)共修改原条文32条、删除6条、新增6条,修改后的条例共45条。同时,还根据机构改革等情况,对涉及部门名称、动物防疫机构名称及职能职责的部分条款内容和表述作了修改。(一)关于动物防疫机构及专职防疫人员。一是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由兽医主管部门调整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了相应的机构和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为补齐乡镇专职动物防疫人员缺乏的短板,激发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作积极性,破解动物防疫工作困境,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动物防疫管理人员。三是借鉴外省立法经验,新增省

5、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引进、培养及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对长期在基层服务的动物防疫人员在聘用及职称评审、晋升中予以政策倾斜。(二)关于增加动物防疫措施。为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一是规定饲养动物的个人,不具备自行实施动物免疫条件的,应当主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集中强制免疫。二是细化饲养犬只应当定期注射兽用狂犬疫苗,凭免疫证明向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三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新增对野生动物防疫的相关内容。四是强化了活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厂(场、点)等防疫手段及无害化处理机制。(三)关于补充行政处罚。为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条例(修订草案)根据我省动物防疫实际,对未按照规定实行定期休市、未进行市场清洗和消毒、未建立休市消毒档一4一案或者建立虚假休市消毒档案的,对屠宰F(场、点)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对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入场的三类比较突出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补充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旨在强化防疫措施,保障管控到位。以上说明和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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