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政法大学精品教材曲新久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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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n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n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多个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从整体上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最严重的一类犯罪。此类犯罪具有如下特征:n(一)客体: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多个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具有公共危险性是这一类犯罪的本质特征。n(二)客观方面:危害多个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性,既可以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采取不作为的形式 实施。一般而言,成立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

2、害结果;而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此类犯罪。n(三)主体:自然人与单位两类。n(四)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n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n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n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n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n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n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返回 n一、放火罪n(一)概念与构成特征n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n1.客体: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危害到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者重大公

3、私财产的安全。n行为人放火焚烧的通常是公共财产或他人的私人财产。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或者其家庭成员所有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n2.客观方面: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的性质是放火。放火是指使用各种方法导致对象物燃烧,从而制造火灾。放火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以不作为形式构成放火罪,必须是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即构成放火罪,是否实际上发生火灾等严重结果,公私财产被焚烧到何种程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n3.主体:自然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放

4、火罪主体。n4.主观方面:故意。动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n(二)司法实务问题n1.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标准在于是否发生了公私财物独立燃烧的结果。n2.放火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在一个放火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放火行为,即便是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数个危害结果的,也只能认定为一个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是在从事其他犯罪活动后为消灭犯罪痕迹而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或者是以放火罪为手段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则应当予以数罪并罚。n3.放火罪的量刑幅度选择。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

5、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放火罪,则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n不能将上述两个量刑幅度分别看成是放火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及未遂、中止)和放火罪既遂形态的刑罚幅度。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另一种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结果,即犯罪虽然是既遂了但后果并不严重。n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只能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对行为人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n二、决水罪n1、客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决水,是指以各

6、种手段制造水患,人为地使水流横溢导致泛滥成灾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至于是否实际造成了水灾的结果,不影响决水罪的成立。n2、主体:自然人。n3、主观方面:故意。n三、爆炸罪n1、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作为或者不作为。n成立爆炸罪,不要求必须发生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必须是行为足以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从而危害公共安全。n2、主体为已满14周岁并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n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n四、投放危险物质罪n 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使用毒害性、放射性

7、、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杀害具体某个人或个别牲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是否实际上造成了多人的生命、健康及牲畜与其他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则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n 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n 主观方面为故意。n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n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如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在人行路径上私设电网或在广场上驾车冲撞行人等。n2、主体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n3、主观方面是故意。n六、失火罪n1、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火灾并且造成致人重伤、死

8、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仅有失火行为而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不能构成失火罪。n2、主体为一般主体。n3、主观方面为过失。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火灾发生的,不成立本罪。n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放火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本罪只能由过失心理态度构成。这里的故意与过失,是就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言的。n七、过失决水罪n客观方面表现为损坏水利设施或以其他方式引起水患,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仅有引起水患的行为而没有发生严重结果的,不能成立本罪。n主观方面为过失。n八、过失爆炸罪n客观方

9、面表现为引起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仅有引起爆炸发生的行为而没有造成严重结果的,不能构成本罪。n主观方面为过失。n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n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若行为人仅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能构成本罪。n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n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n1、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n2、主观方

10、面为过失。n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n(一)概念与构成特征n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n1.客体是公共安全中的交通运输安全。对象根据法律规定限于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与航空器。n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上述特定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n3.主体为一般主体。n4.主观方面为故意。n(二)司法实务问题n1.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只要行为人将足以使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破坏交通工具行为实施完毕,即便是没有发生实际

11、的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既遂。n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于破坏未处于使用期的交通工具或者窃取以及采用其他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非要害部位(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部件、装置),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只能考虑以其他犯罪论处。n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n1、对象主要是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其他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n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只要求破坏行为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n3、主

12、体为一般主体。n4、主观方面为故意。n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n1、客体为公共电力供应安全。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公共电力设备,包括发电设备、供电设备、变电设备和输电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破坏与公共电力供应安全无关的电力装置,不能构成本罪。n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括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农用低压照明线路),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无论电力设备是否被实际破坏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均可构成本罪。n3、主体为一般主体。n4、主观方面是故意。n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n1、客体为

13、易燃易爆设备使用中的公共安全。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燃气发生装置、燃气管道、锅炉、油井、加油站等。n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n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行为也可以是采用盗窃易燃易爆设备零部件的方式进行,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会对公告安全造成危险。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行为,无论电力设备是否被实际破坏以及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均可构成本罪。n3、主体为一般主体。n4、主观方面是故意。n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n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损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导致发生严重后果。如果只有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而未发生

14、严重后果的,不能构成本罪。n主观方面为过失。n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n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损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且该行为已经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毁坏以及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n主观方面为过失。n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n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且n已经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不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n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n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n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且已经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n主观方面仅限于过失。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n(一)概念与构成特征

15、n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n1.客体为公共安全。n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n3.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n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主观方面限于故意。n(二)司法实务问题n1.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组织、领导、参加的犯罪组织性质不同。n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完成了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的,即成立本罪既遂。n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具体犯罪活动的,则应以本罪与行为人所实施的其他具

16、体犯罪实行数罪并罚。n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n1、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资助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的,不成立本罪。n资助恐怖组织或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属于本罪的实行行为,不再与被资助者的行为一起构成共同犯罪。n本罪的行为仅限于资助恐怖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如果行为人超出资助的范围,直接参与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或积极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则另外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及其他相关犯罪,应当以数罪论处。n2、主体既可以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n3、主观方面为故意。n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n(一)概念与构成特征n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

17、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n1.客体为航空运输安全,即乘客与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及包括航空器本身在内的重大财产安全。n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n3.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n4.主观方面为故意。n(二)司法实务问题n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有: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意图为劫持即强行控制航空器;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故意内容是使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行为表现有所不同。本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则表现为采用各种破坏手段使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18、遭受倾覆、毁坏的危险。对在劫持航空器过程中使航空器遭到破坏的,只能以本罪论处,不能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n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n1、客体为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其对象限于正在使用中的船只与汽车,这里的船只应为大型的机动船只。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不能成立这一犯罪。n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并且只要是实施了劫持行为,即构成这一犯罪。是否实际劫持到船只、汽车以及是否导致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不影响本罪的成立。n3、主体为自然人。n4、主观方面为故意。n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n1、客体为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对象为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机组人员与

19、其他人员。n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危及飞行安全,是指行为足以使飞行中的航空器发生坠落危险的情形。n3、主体为自然人。n4、主观方面为故意。n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n1、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公共通讯与信息传播安全。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n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n3、主体为自然人。n4、主观方面为故意。n二十五、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n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成

20、立本罪。n主观方面为过失。n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n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制规定,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n1.客体是国家为维护公共安全而确立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n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n3.主体可以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n4.主观方面为故意。如果是受人蒙蔽利用,在不知情的场合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n(二)司法实务问题n1.罪与非罪的界限。n2.罪行一般与情节严重的界限。n二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n1

21、、客体是国家为维护公共安全而确立的对危险物质的管理制度。对象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n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n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n4、主观方面限于故意。n二十八、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n(一)构成特征n客体是国家为维护公共安全而确立的对枪支制造、销售的管理制度。对象为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n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而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n主体仅限于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n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22、,并且行为人必须是以非法销售枪支为目的。n(二)司法实务问题n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把握刑法第126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确定标准。n二十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n(一)构成特征n客体为公共安全。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n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主体为自然人。n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意图非法占有。n(二)司法实务问题n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和把握刑法第127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确定标准。n三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n客体为公共安全及枪支、弹

23、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持有者、保管者的人身权利,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n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n主体为自然人。n主观方面为故意,n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n(一)构成特征n客体是国家为维护公共安全而确立的枪支、弹药管理制度,对象为各种公务用枪、民用枪支及其弹药。n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n主体除应当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必须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就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而言)和已经丧失原来具备的配备、配置枪支、弹

24、药的条件的人员(就非法私藏枪支、弹药而言)。n主观方面为故意。n(二)司法实务问题n罪与非罪的界限。n一罪与数罪的界限。n情节严重。n三十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n1、客体是国家为维护公共安全而确立的枪支管理制度。其对象为公务用枪和配置枪支。n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或者非法出租、出借配置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n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特殊主体,也可以是特定的单位。就自然人主体而言,成立本罪行为人除必须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就单位主体而言,则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枪支的单位。n4、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

25、知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不能租借给他人而有意予以出租、出借。行为人出租、出借枪支的意图只能是供他人用于非犯罪活动。如果明知他人租借枪支是为了实施杀人、抢劫等犯罪活动而将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或配置枪支提供给他人的,则不能认定为本罪,而应按他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论处。n三十三、丢失枪支不报罪n客体是国家为维护公共安全而确立的枪支管理制度,对象为公务用枪。n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丢失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且其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这里的丢失是指枪支遗失、被盗、被骗、被抢等情况。不及时报告,是指发现枪支丢失后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严重后果是指丢失的枪支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或者因枪支丢失而造成工作上的重大损失等。n主

26、体为自然人特殊主体,即除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行为人还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n主观方面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应当为过失。n至于行为人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则一般是有意为之。n三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n客体为公共安全,其对象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n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n主体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n主观方面为故意。如果是为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或为实施爆炸、杀人、抢劫而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

27、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应以相应的犯罪论处。n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n本罪客体为航空运输安全。n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n本罪主体为自然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是航空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讯人员、乘务人员等空勤人员以及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与航空电台通讯人员等地面人员。n主观方面限于过失。n三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n客体为铁路运输安全。n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致使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n主体为自然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是铁路职工,包括火车司机、扳道员、机车及轨道检修人

28、员、调度员以及其他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铁路运营安全具有直接关系的人员。n主观方面为过失。n三十七、交通肇事罪n(一)概念及构成特征n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n1.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包括陆路交通运输安全、水路交通运输安全和空中交通运输安全。n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且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n3.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n4.主观方面限于过失。n(三)司法实务问题n1.罪与非罪的界限。n2.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

29、全罪的界限。n3.交通肇事情节特别恶劣与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n三十八、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n客体为生产、作业安全。n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实施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且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n主体除符合自然人一般主体条件外,还必须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等n主观方面为过失。n三十九、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n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且该行为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n主体除符合自然人一般主体条件外,还必须是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n主观方面为过失。n四十、安全生产设施、条件责任事

30、故罪n客体为生产安全。n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n主体除符合自然人一般主体条件外,还必须是单位对安全生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n主观方面为过失。n四十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n客体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重大安全。n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n主体除符合自然人一般主体条件外,还必须是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n主观方面为过失。n四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n1、客体是国家为维护公共安全而确立的危险

31、物品管理制度。n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n3、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n4、主观方面为过失。n四十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n1、客体是国家为维护公共安全而确立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n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并因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n3、主体除符合自然人一般主体条件外,还必须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n4、主观方面为过失。n

32、四十四、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n1、客体是教育设施与教学活动安全。n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不采取防范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因而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本罪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如果行为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或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了情况,即使发生了人身伤亡的后果,也不成立这一犯罪。n3、主体除符合自然人一般主体条件外,还必须是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n4、主观方面为过失,通常是过于自信的过失。n四十五、消防责任事故罪n1、客体是国家为维护公共安全而确立的消防管理制度。n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

33、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n3、主体除符合自然人一般主体条件外,还必须是对消防安全负有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n4、主观方面为过失,主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n四十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n1、客体是国家为维护公共安全而确立的安全事故报告制度。n2、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掩盖其严重程度)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n3、主体除符合自然人一般主体条件外,还必须是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n4、主观方面就贻误事故抢救而言为过失,通常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返回在线教务辅导网:在线教务辅导网:http:/ 更多课程配套课件资源请访问在线教务辅导网更多课程配套课件资源请访问在线教务辅导网馋死PPT研究院POWERPOINT ACAD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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