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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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篇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护 士 条 例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标准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开展,保障医疗平安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平安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开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奉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奉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方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

4、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

5、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6、、规章或者诊疗技术标准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效劳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

7、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标准的规定。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领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标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效劳管理的人员报告。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保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

8、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以下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标准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

9、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对在艰苦遥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方案,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开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第

10、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

11、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标准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二

12、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四对在艰苦遥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方案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

13、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撤消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标准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当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护士被撤消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撤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分;构

14、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那么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到达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到达护士配备标准。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

15、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平安管理。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16、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 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 负责

17、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 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 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18、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

19、取相应措施。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三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

20、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到达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前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

21、统;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到达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外表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外表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

22、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

23、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到达以下要求: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平安措施;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五易于清洁和消毒;六防止阳光直射;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

24、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工程。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

25、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根本要求: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 能够燃烧的,应当及时燃烧;三 不能燃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四采取适当的平安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

26、,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平安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平安防护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到达以下

27、要求:一 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二 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三 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平安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平安防护等知识;四 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

28、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一 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三 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四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

29、关人员的平安防护工作;五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六 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30、,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六章 罚 那么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五 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六 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

31、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32、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撤消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三未按照条例及本方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到达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

33、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分。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撤消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撤消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

34、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撤消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方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 那么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

35、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消毒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消毒工作及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军队、铁路、交通、民航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消毒管理方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标准,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

36、的医疗、卫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管理。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承当本系统内的消毒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简称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本方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消毒效劳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第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预防医院内感染的

37、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医院内感染。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第八条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和医疗用品必须到达灭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到达消毒。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处理,并记录备案。第九条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的产品,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手术室、产房、婴儿室、

38、烧伤科等有关科室和实验室的空气、物体外表和医疗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医院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运送传染病人的车辆、工具和污染物品等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十一条 发行医源性感染,导致传染病爆发或流行时,医院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做好对医院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章 疫源地消第十二条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艾滋病疫源地、要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消毒,或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进行终末消毒。第十三条 乙在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白喉等必

39、须按照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消毒处理,或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组织消毒。第四章 预防性消毒第十四条 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羽毛及其收购、运输、加工部门和可能导致入畜共患传染病传播蔓延的物品和场所,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的室内空气、餐具、毛巾、玩具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旧衣、旧物,

40、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第十九条 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车辆必须建立经常性消毒制度。 第五章 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 第二十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根据其用途,应当到达灭菌或消毒,并取得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获得“卫生许可证。卫生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方可出厂、销售。凡从事此类用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第二十一条 生产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原材料必须清洁、对人体无毒无害。凡经消毒灭菌后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产品,要严格防止再污染。包装上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厂名、批号、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有效期,

41、并附详细使用说明,介绍产品保存条件和使用考前须知等。第二十二条 经营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部门,应当按照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和规定,保存、运输。不得销售无厂名、厂址、批号、消毒标签及无有效期限或过期产品。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以下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消毒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良消毒工作。 三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方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本方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负责消毒管

42、理工作的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消毒卫生监督任务。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消毒卫生专业人员担任,并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发给证件。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方法可以在本系统内设立和聘任从事消毒卫生专业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员。第二十五条 卫生监督员执行以下任务:一 监督检查消毒措施执行情况。 二 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查阅、索取、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像资料等),并写出调查报告。 三 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提出处分建议。 四 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隐瞒,卫生监督员应当对有关技术资料和所提供的情况保守秘密。

43、五及时提出消毒措施的建议。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单位必须按?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的规定,申请并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生产营业执照,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一次性使用的输液(血)器、注射器的研制、生产单位,必须经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产品由卫生防疫机构或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消毒实验室,进行消毒监测合格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卫生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国家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审评委员会,负责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审

44、评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全国认定消毒鉴定实验室,负责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和有关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八条 从事消毒效劳的单位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管理及业务指导。第七章 罚 那么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方法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以处分。第三十条 经卫生防疫机构监测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产品使用超出审批限定范围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良。对限期改良后的产品,仍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发

45、证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撤消其“卫生许可证。第八章 附 那么第三十一条 消毒药剂、消毒器械的审批和监测及疫情消毒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用语含义如下: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 消除环境中的致病微生物,到达无害化。灭菌:是指用化学、物理方法到达杀灭一切微生物。卫生用品:是指需要消毒的卫生用品,包括:棉签、口罩、避孕工具、妇女卫生纸、妇女卫生巾、妇女卫生栓杯、消毒纸巾、隐形眼镜保存液和直接用于病人的漱口杯、一次性卫生餐具等。医疗用品:是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诊断、治疗用的需要消毒医疗用品、包括: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输液血器、手术巾、手术衣、帽、口罩、一次性口腔镜

46、,一次性手套、指套及其它需要消毒的医疗用品等。消毒药剂:是指用于消毒、灭菌或洗涤消毒的制剂。消毒器械:是指用于消毒、灭菌的各种器械或装置。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消毒管理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院感染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平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

47、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第六条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

48、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第七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给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

49、室建设的根本标准、根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三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五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爆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六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七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八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第八条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

50、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对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二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响,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三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四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五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平安防护工作提供指导;七对医院感染爆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八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九

51、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十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十一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十二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成员由医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传染病学、临床检验、流行病学、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诊断的技术性标准和标准;二对全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三对全国医院感染发生状况及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四对全国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五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省级人民政

52、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负责指导本地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性工作。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标准,并到达以下要求: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到达灭菌水平;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到达消毒水平;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第十三条医疗

53、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标准,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那么?,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

54、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爆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爆发;二由于医院感染爆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三由于医院感染爆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55、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爆发事件;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爆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感染因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根据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组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第四章 人员培训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

56、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的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感染专业技术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岗位标准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方案,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标准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第二十六条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当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

57、作标准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根底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爆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第三十一条医疗

58、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六章 罚那么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爆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方法,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标准;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

59、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标准;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标准和隔离技术标准;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方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爆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依法撤消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爆发事件未按本方法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

60、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六条本方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一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二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效劳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三医院感染爆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四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五灭菌: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部门归口管理。第三十八条采供血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参照本方法。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1月30日公布的?医院感染管理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平安,促进医学科学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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