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授课》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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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100349 程昱诗 侵权责任法 之一 立 法 概 述 1. 基本理论 : 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形式 2.一般侵权行为 :过错侵害人身、财产权益 3.特殊侵权行为 : 职务侵权 、产品责任、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 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4.侵权损害赔偿 : 赔偿规则、人身损害赔偿、财 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主要内容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 通过时间: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 实施日期: 2010年 7月 1日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及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 调整侵权行为所产生之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性质与特征 私法性 对平等民事主体权益的保护与救济 强行法 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法定一般 义务无处不在,无人不有,个人无权改变该法定一 般义务 保护法 合同法是确认和发展权利;侵权法是 保护

3、权益不受侵犯;合同法具有创造力,侵权法则 具有保护力;侵权行为人是因为把事情搞糟糕而须 负责,合同当事人主要是因为没有把事情办好而须 负责。 为何称侵权责任法? 为什么法工委别出心裁称“侵权责任法”? 1.行为法强调任何行为人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后果负责,强调的是为自己行为负责 (十九世纪侵权法重视 责任自负) 2.侵权法究竟是制裁法还是救济法 ?(现代侵权法更重视对 受害人的救济) 教科书一直都称“侵权行为法”,英美法称“侵权法”, 日本称“不法行为法”,我国台湾地区最初借鉴日本称“不 法行为法”,后来改称“侵权行为法”,德国也称“侵权行 为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 历史沿革 从复仇

4、到赔偿 从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 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 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风险分担、公平责任 ) 保护范围扩大化( 权益泛化 ) 损害后果规模化(大规模侵权,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 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多样化(直接、间接、 推定:关联性 ) 归责原则多元化(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 严格责任 ) 过失的客观化(非心理状态而是客观标准: 合理的注意 ) 免责事由的限制越来越严格 ( 意外事故 、自助行为) 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侵权之债 精神性责任、 惩罚性赔偿 ) 对人格权的救济方式倍受关注(精神损害赔偿)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无法确定行为人时的处理: 深圳:法院开始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重庆:法院判

5、决由业主负 责;山东:法院认为不能支持原告的请求,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公平原则的适用:不考虑过错。重庆曾有一案执行不了,就是判决业主有 过错,业主认为无过错,仅是因为房子买错了地方。 对于这一损害如何在双方之间找到公平合理的分担方案,应考虑的是哪一 方有更强的分担能力,显然业主比受害人有更强的分担能力,因此由业主 来适当地分担比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来承担损害更公平合理 从效率角度判断,如何有助于督促当事人采取措施、防范风险、防范未来 可能继续发生损害 业主更接近损害发生的原因,由业主来负责可以起到防范风险效果 深圳案件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二审改判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共同承担 因为小区多次发生楼里掉下东

6、西把人砸伤的现象,物业公司始终要与业主 共同承担责任,最后物业公司就在楼的外墙上装了两个探头,之后就再也 没有发生这种情况 公平责任、风险分担 1.对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宽泛 ,甚至侵害对象无法在法律上找到对应的概念, 但法官不能因此拒绝判决,只要合法利益就应得到保护 如原告父亲去逝,在殡仪馆火化后把骨灰盒领回,开追悼会时,殡仪馆赶来 了说骨灰盒拿错了。死者家属非常生气,全家抱着哭了半天的骨灰盒竟然不 是自己的亲人,这在情感上显然无法接受。死者家属到法院起诉。殡仪馆侵 犯了什么权利,无法用现行法规定的权利来对应,不能因此而拒绝支持受害 人的赔偿要求 不管是什么样的权益,只要是合法的,具有可救济性都

7、可以受到保护 2.法官要考虑:这样一种权利和利益是不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是不是有一 种可补救性、可救济性? 如喝了三鹿牌奶粉得了肾结石,损害已经客观发生,但假设没有患肾结石, 仅感到身体不舒服、乏力,在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是不是应该救济? 又如说冒名顶替上学,冒名顶替上学事件中的受害人被侵犯的公法上的受教 育权,还是民法上的姓名权? 3.还要考虑这种权利和利益能不能实行强制执行? 如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到法院起诉说他的生育权受到侵害,这个我们法 院能管得了吗?再如妻子不愿意和丈夫同居,丈夫说同居权受到了侵害,等 等。对于这些不具有强制执行性的事项,法院判决之后能执行吗? 在某些情况下,只要行为

8、结果与行为有关联性,也可以推定有因 果关系的存在 高空抛物:在认定每个业主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 ,主要采取因果关系推定,考虑关联性而非过错 顾客宾馆受害案:如何判断宾馆和受害人被杀之间的因果关系? 毕竟受害人是在宾馆发生的不幸损害,因此可以认定宾馆仍然有 一定的关联性,只要有一定的关联性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山东劣质奶粉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喝了好几个厂家的奶粉,之 后发生了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该怎么认定? 美国:法官判决依据每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 来确定每个企业和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这叫做市场份额理 念。在这一个责任过错中,法官采取因果关系推定,推定每一个 企

9、业的行为都和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高空危险作业、高速运输工具均适用严格责任 行为人必须证明完全 是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才能够免除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电力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对高压的内涵理解出了问题 , 1 000伏以上才叫高压,导致很多判决都无法适用,不能给受害人提供 有利的保护 江苏有案例没有使用该司法解释,认为电力部门架了电线,就应该在旁 边设置提醒的标志,用栏杆拦起来,这是电力部门应该采取的措施,否 则,如果到渔塘钓鱼的人被电死了,电力部门就要承担责任。之后电力 部门马上采取措施,所有渔塘的电线都采取了防范措施,结果从此再也 没有发生钓鱼电死的现象,社会效果非常好 有一火车交叉口

10、在闹市区,来往行人很多,又没有人把守,结果有人闯 过去撞上了火车,法院判决高速运输工具(包括铁路部门)应当承担责 任,后铁路部门马上采取措施派人来防范,效果非常好 因此,严格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风险的作用 严格责任 关于合理注意,海南一个案例 江西的一个游泳健将,住在海南一个法院的招待所,招待 所旁边有一个游泳池,游泳健将早晨去游泳,旁边没有人 ,游泳健将视力有问题,眼睛看得不清楚,他以为水有两 米深,用跳水动作跳进去当场把几根肋骨摔断了。起诉后 法院认为:作为一个成年人一米深的水还跳,完全是你自 己的过错造成的,应自己应承担损失 本案如果用一个谨慎人的标准衡量,招待所也是有过错的 ,建游

11、泳池就应达到标准,在没有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应该 有人看护,应当有人提醒,而这些都没有 后二审法院改判招待所承担了赔偿责任 在过错责任情况下,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能不能免责?当 前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不轻易地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自甘冒险:对自己自愿进到危险区域里产生的损害,以前在法律 上推定你默示的愿意承担后果。但现在的处理情况有所变化。如 看棒球比赛,飞过来的棒球打伤眼睛,即便属意外,比赛的组织 者也应当承担责任 堆放物品倒塌砸伤人,如果是因为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堆 放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大风造成的,是不是应该免除堆放行 为人的责任,或者你坐在一个围墙的边上,刮风下雨围墙倒了, 围墙的所有人或

12、管理人能不能免除责任?即便是在意外情况下, 堆放行为人、围墙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能免责,我们要强化对 受害人的救济 所以,这次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就把意外事故从免责事由里剔除 了 自助行为能不能免除责任? 关于惩罚性赔偿 在美国:一个老太太在咖啡店里喝咖啡,咖啡煮得太烫了把老太太嘴 唇烫了,后来她到法院提起诉讼,法官最后作出了 50万美金的高额赔 偿判决 法院认为:咖啡连锁店一天要卖出很多咖啡,赚很多钱,如果因为原 告遭受几十美元的损害,只仅仅让其赔几十美元,对其是九牛一毛, 无法给其任何警戒。 如何对其真正产生一种扼制、一种警戒?就是要使赔偿额达到使被告 能够产生一种刻骨铭心的疼痛,达到这样的

13、一种疼痛状态的赔偿才能 对他真正产生一种警戒、一种震慑,才能促使他采取措施去防范今后 可能发生的同样危险。 如在一个案例里,被告不遵守公共秩序,原告制止他,他反过来破口 大骂还打人一个耳光,后来受害人到医院就诊,就是一个轻微的伤害 ,也没有什么医药费,只有挂号费,受害人到法院起诉。法官说原告 举证你损害多少,受害人说我就一个挂号费、打的费,赔挂号费、打 的费。法官问有多少,原告说 “ 算起来 50元钱 ” ,被告说 “ 我要早知 道赔 50元钱还不如多打几个耳光 在一些特殊的案件里面可以考虑惩罚性赔偿 三、 侵权责任法 的制定 十二章九十二条 2009年 12月 26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

14、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7月 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 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1. 国家赔偿法 从民法中分离出去,从 侵权责任法 中分离出去 2. 合同法 涉及责任竞合或请求权竞合,加害给付的案 件 3.与 物权法 交错,特别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危险三种责任方式以及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民事责任方式 与物权请求权的相互关系,它们的适用条件等方面 4.与 刑法 P30;与 行政法 P32 侵权责任法 之二 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 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性质 单方实施的 违反法定义务的事实行为 违法性 是违反民法保护的权利的行为

15、,具有违法性 客观 给他人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主观 一般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后果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 ( P11案例) 第 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条款强调侵权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强调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 要件) 第 2条与第 6条(过错原则)第 1款共同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条款;第 6 条第 2款为推定过错责任,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第 7条(无过错原则) 不适用一般条款的特殊侵权行为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6、著作 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将隐私权从以往立法中名誉权项下剥离出来单独成 项,表明立法理念的科学与进步) 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人身权 人格权 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肖像权 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 身份权 :监护权 财产权 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 股权 继承权 债权? 民事权利 人格法益 亲属间人格法益 ( 婚姻法第 46条) 免受性骚扰的法益 ( 妇女保障法第 40条) 死者人格法益 ( 精神赔偿司解第 3条) 特定物品上的人格法益 (精神赔偿司解第 4条 ) 财产法益 商业秘密

1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 占有 (物权法第 245条) 法 益 二、侵权行为的形态(类型) (一)侵害 财产权 、 人身权 的侵权行为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区别意义: 归责原则不同 责任主体不同(替代责任) 构成要件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法律不同(法律特别规定) 一般侵权行为 法律无特别规定,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的情形 特殊侵权行为 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情形 构成 条件 (二)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 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1、适用过

18、错推定责任的情形: 机动车交通事故( 10%严格责任)、医疗损害 、职务侵权、雇佣人侵权、帮工人侵权、被监 护人侵权、地下工作物致害、建筑物等地上物 致害、社会活动中侵权( P20案例) 2、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产品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环境污染侵 权、饲养动物侵权 (三)单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认定简单 共同侵权责任是连带责任 单独侵权行为 一个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 人数 共同加害行为 (狭义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准共同侵权行为) (四)作为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 (五)自己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 他人行为致害

19、(替代责任) 雇主责任 职务侵权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 监护人责任 物件致害 医师张某在为一病人吴某作手术时, 发现该病人是他的情敌,当初抢走了自己 的女朋友,于是张某暗自庆幸,作手术时 不正确操作,使吴某的病情加重。 案例 1: 某市举办春节名贵花市,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两 人因说笑,未注意门前挂有 “ 展览之花,严禁采摘 ” 的 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停下来对甲说: “ 这花真好 看,你摘一朵给我。 ” 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 花根松动,导致该盆花死亡。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 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的眼镜摔碎。该盆名 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 500元;丙的眼镜损失 30

20、0元。 丙、丁提起侵权诉讼。 案例 2: 三、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一)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P13案例) 联系 ( 1)都是违法行为 ( 2)都应受法律制裁 ( 3)都存在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 区别 ( 1)法律根据不同 ( 2)侵害客体不同 ( 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 ( 4)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不同 ( 5)侵权行为只有既遂 (二) 侵权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 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任何民事主体;违法行政行为 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 法律根据:侵权行为是民法;违法行政行为是行政法 责任性质: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者承担行政责任 责任对象:侵权人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违法者向国家承 担责任 (三)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联系 ( 1)都是民事违法行为 ( 2)都是产生民事责任的原因 ( 3)都是债的发生原因 区别 ( 1)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 ( 2)行为违反的义务不同 ( 3)行为主体不同 ( 4)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 ( 5)责任形式有所不同 四、侵权行为与其他债之发生原因 (一) 侵权行为与合同 (二) 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 (三) 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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