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焊集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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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堆焊集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堆焊集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2二、 股东的资格及权利5三、 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7四、 公司的组织机构实行“三权分立”原则9五、 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11六、 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15七、 产业环境分析16八、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发展情况17九、 必要性分析26十、 项目简介27十一、 法人治理结构31十二、 SWOT分析45十三、 发展规划分析56十四、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64劳动定员一览表64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类型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

2、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1)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方可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要对股东大会负责;(2)股东大会只是股东或公司意向决策的场所,而不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机构,它对外不能代表公司签订协议,对内不能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股东年会也称股东常会,是按公司法的规定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它每年召开一次,可以对股东大会所享有的各项职权进行表决。股东临时会,即在公司认为必要时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股东临时会因其召集的根据不同,有强制召开和任意召开之分。强制

3、召开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如董事人数不足2/3,或者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股本的1/3时。任意召开的股东临时会议通常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有符合法定数量投票权的股东(我国规定为10%以上)要求召开。股东临时会只能按会议通知的内容进行决议。(二)股东大会的职权根据新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属于董事会。董事会在决定召集股东大会时,必须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20日以前、临时股东会应于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年会的通知,必须对会议议程做出详细的说明,使股东能够决定是否出席会议。对于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解散或合并等事项,通知应特别加以说明。召开股东临时会的通知,应载明召集的事由,股东临时会不能对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公司法,所有的股

5、东都有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权利;不能或不想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由其他股东代表行使权力。股东表决时,采取“一股一票”的原则。为了防止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有些国家允许对大股东的股份表决权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同时,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时,允许采取“累积投票制”,即将股东的投票权与候选人人数相乘,然后投给一名候选人,这样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106条指出:“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决议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以简单多数(参加会议有效投票权的

6、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为绝对多数(投票权的2/3或3/4以上)通过。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 股东的资格及权利(一)股东的含义及资格股东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也就是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所有者。投资者可以通过直接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也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的资格在一般情况下没有限

7、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也有些特殊的限制需要说明:(1)发起人股东如果是自然人,他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得作为发起人;(2)非法人团体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法人,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3)公司不得持有术公司的股份;(4)外国人和大陆境外华人购买境内公司的股份有特殊的规定,如对A股和B股持有人所做的特别规定。(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股东权益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是集合体说,认为股东权是集合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各种权利及义务的集合体;二是社员权说,认为股东之间类似于社员关

8、系,对公司共同所有并承担义务,社员权属于单一的所有权;三是新债权说,认为随着股权的分散化,绝大多数股东购买股份只是为了取得利益分配权。产权经济学家阿尔奇安,通过所有权与控制权,将股东的权利与经营者的权利区分开来。他认为,当企业专用资源决策权与这些资源的市场价值实现结果的自愿分离,附加到股份的可转让性上时,就可以使从事管理活动但不必承担经营风险的经理阶层出现。这样,产权要素所具有的自愿的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可以实现两种有益的专业化:“(1)行使有关资源使用的决策权;(2)承担市场或交换价值实现的结果。前者往往被称为控制权,后者则被称为所有权。”我国现行文件将股东权解释为“出资者所有权”,这同上述

9、观点基本是一致的。股东的具体权利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对公司股份的转让权;(3)公司利润的分配请求权;(4)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5)对公司账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权;(6)对公司的质询权。股东的义务包括:遵守公司章程、缴纳股款、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等等。三、 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我国的公司法针对我国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现实情况,对公司的组织机构还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明确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公司中的地位。新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职工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

10、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工会和职代会的组织依据和权利范围的规定,要明确多了。特别是提出了职代会只是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方式,而并不是一些企业必须设立的组织形式,这点应值得注意。新公司法第19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11、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样,就出现了如何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问题。所谓“新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和执委会(或经理),这是世界各国的公司制度中都具有的公司治理机关;而“老三会”指的是党委会、工会、职代会,除了工会是国外企业所共有的外,党委会和职代会则是中国特有的组织。新、老“三会”的关系处理不好,不仅会造成机构臃肿,还会造成互相扯皮、影响效率。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项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12、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决定还指出,要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由此可见,“老三会”的职责主要是起政治核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这与“新三会”的职能是明显不同的,因而可以将它们很好地结合起来。决定中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阶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

13、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党组织按照党章、工会和职代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这样,就可以较好地解决“老三会”与“新三会”,特别是董事会与党委会之间的矛盾,变“分力”为“合力”,理顺劳动关系,依法平等协商,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高效有序的现代企业制度。四、 公司的组织机构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体现公司的组织意志,从事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机构。按照公司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的原则,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由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组成。这里所说的公司组织机构,同公司的机关或部门不同,后者是公司

14、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如公司的财务部、公关部、技术开发部、人事部等。公司机构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是由公司的“公众公司”的性质所决定的。由于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有众多的投资者,因此,公司的组织设置必须遵循如下宗旨:(1)充分反映全体股东的意志,体现民主管理原则;(2)提高资本的经营效益,实行两权分离原则,提高资本的经营效益;(3)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的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依照上述宗旨,股份公司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构建起三权分立的组织机构。这种权力机构的设置,同民主的政治制度的三权分立体制,在原则上和制度安排上都有相似之处。1.公司的权力机构一股东会。公司

15、的权力机构是决定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机构,一般是股东会。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第10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如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通过和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批公司报告、公司的改组和终止清算等等,都要由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会表决时,实行“一股一票”的原则。2.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负责贯彻执行公司权力机构通过的决议,具体管理公

16、司的日常活动的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经理。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要对股东会负责。公司法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经理一职,因此,经理不仅是一种职务,也是一个机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3.公司的监督机构一监事会。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或监察人,是代表股东对公司执行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有些国家的公司法没有规定必须设立监事会,如美国的标准公司法,这样的公司结构称为“一元结构”,公司法规定必须设立监事会的称为“二元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设监事会,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但要有监事人;股份有限公司则

17、必须设立监事会。五、 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一)西方国家公司的监督机制比较以上分析说明,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在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上是有较大差异的。导致上述差别的原因,既包括文化传统和公司理念方面的因素,也包括对公司产权治理安排的理解方面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比较和确定一国的公司机构设置模式时,无法简单地按某个国家的模式进行移植或抄袭,而必须将国外立法同本国的文化传统、公司理念、法律制度等因素相互交融,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公司法。实现公司的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是各国公司机构设置的共同出发点,但对各国具体的监督模式的优劣现在还很难下

18、结论。英美法系的公司法采取了一元结构,其根源是深受信托法制度的影响。其主流的公司理论认为,董事是依信托法产生并行使职权的受托人,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对受托人进行监督。以美国为例,理论界认为,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行业监管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对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不仅是十分有效的,而且可以大大节约监督成本。这些市场中介组织被称为不拿工资的“经济警察”。大陆法系之所以采取二元结构,与它们不属于信托制起源的国家有关,主要是要求在公司内部寻求权力的平衡。在此前提下,公司权力机构设置的理论基础是,假定任何人都会犯这种或那种错误,都会出现相互抵触的价值趋向,必须借助必要的制衡机制,才能

19、实现公司权力的动态平衡。缺乏制衡机制约束的公司制度,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因此,德国等国家更多地借助监事会制度实现分权与监督。还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监察人制度。日本的公司法也是采取一元结构,公司不必设监事会。但是,在日本的许多公司中设有监察人,监察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代表股东会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监察人有权对公司的营业,状况、财务收支、财务报表进行查询,如发现重大财务问题,可以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甚至可以要求召集股东临时大会进行讨论。监察人制度既可以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又不必支付太多的费用,这种方式也值得借鉴。(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特点及基本评价1.我国公司的机构设置是特殊

20、的二元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四个权力机构。其基本模式应是二元结构,其基本理念是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以便更好地实行民主管理。这种理念同国外公司法的态度是一致的,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但是,如果将我国的二元模式同大陆法系的二元结构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二者的明显差别。大陆法系的二元制是垂直式的结构,即公司的董事会是监事会的派生机构并对监事会负责,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监事会的制约。而我国采取的是平行的二元制模式,董事会和监事会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董事会仅对股东大会负最终责任,而无

21、需对监事会负责;与此相对应,的是,监事会只有监督权,而无决策权。2.对我国平行式二元结构的基本评价。在大陆法系的垂直式二元结构中,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是监事会的派生机构,却掌握着较大的实际权力。这种模式的基本理念是:实际权力较大的人,其法律地位应当低于实际权力,较小的人;实际权力较小的人,其法律地位应稍高于实际权力较大的人。只有这样,才能更接近于权力的平衡与均衡。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监事会的实际地位是非常低的。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的平行式二元制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方面,股东大会作为以会议形式行使职能的最高权力机构,不可能经常举行股东会议对董事会进行跟踪式的监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

22、会召集股东大会必须提前20日通知股东;在董事会遇到急需解决的问题时,根本无法及时召集股东大会,只能自己作出决策。所以,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控制实际上是很弱的。另一方面,监事会虽然是常设机构,理论上可以随时监督董事会的活动,但董事会既不是监事会的派出机构,也无需对它负责,监事会最有效的监督手段依然是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监事会都未能很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能。为了消除公司立法带来的缺陷,国务院曾经不得不借助委派特别稽查员或监事会主席等行政性手段,对董事会进行外部监督。六、 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

23、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其主要职能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财务监督,但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和管理。我国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为了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也适应监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从理论上说,应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为了缓解公司中的劳资矛盾,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在监事会中必须有一些职工的代表。我国公司法就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

24、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1)检查公司的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

25、,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委托费用由公司承担。可见,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设置与德国监事会的设置有着本质的区别。七、 产业环境分析建设高质高效、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强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体经济不断壮大,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创新驱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区域协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开放型经济达到新水平。产业强市成效显著,项目建设鳞次栉比,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蓬勃兴起,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迅猛发展、蒸蒸日上,市域综合经济实力和影响力迈上新台阶。建设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秀美生态城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综合服务

26、功能大幅提升,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格局基本形成,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农村基本建成美丽乡村。节约型社会、循环经济深入发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如期实现省下达目标任务,森林覆盖率大幅提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人口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初步形成。八、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发展情况(一)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以及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垃圾产生量不断增长,垃圾处理的需求持续上升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国内生产总值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3年至201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由5930万亿元增长至990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89

27、3%,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83万元增长至307万元,年复合增长率为901%。此外,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等政策的推进,我国人口健康、有序的向城镇流动,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年我国城镇化率已达6060%。随着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垃圾废弃物数量持续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3年至2019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由17,23860万吨增长至24,20620万吨,年复合增长率约为582%,并且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需求不断增加。根据中国

28、环境报数据,预计到2025年我国垃圾年清运量将达到44亿吨,较2019年有较大幅度提高。(二)随着垃圾处理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环保意识的提升,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占比不断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垃圾处理技术不断进步以及社会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程度也在稳步增长。2019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达到24,01280万吨,2013年至2019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的年均增长率为769%,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已由8930%增至9920%,无害化处理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最主要方式。(三)垃圾焚烧逐渐成为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主流

29、处理方式,垃圾焚烧处理量的提升带动了生活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厂的投资建设及上游设备等相关行业的发展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主要有填埋、焚烧与堆肥三种主要方式。填埋处理对土地的要求较高,并存在对地表及地下水资源二次污染风险。堆肥处理对垃圾有机物含量的要求较高,并存在成本高、收益低等问题。焚烧处理在经济效益、土地占用、市场化程度、污染控制与可持续性等方面较前两种处理方法有一定优势,近年来焚烧逐渐成为主流的无害化垃圾处理方式。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3年至2019年,我国焚烧处理量由4,63370万吨增至12,17420万吨,年复合增长率为1747%,焚烧处理占无害化处理总量的比例由3010%增至5070

30、%,已经取代卫生填埋成为我国最主要的垃圾处理方式。根据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到2025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达到65%左右。因此,与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水平相比,2025年我国垃圾焚烧处理量及占比将较大幅度提高,短中期将继续为上游防腐防磨行业提供增量市场空间。垃圾焚烧处理需求的增加也带动了焚烧无害化处理厂的投资建设,从而带动了上游垃圾焚烧发电余热锅炉及相关防腐防磨产品的市场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19年底,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厂数达389座,2013年至2019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525%。(四)我国对垃

31、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支持政策保持了较好的连贯性,为行业短中期的经营提供了较好的政策环境我国对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支持政策保持了较好的连贯性。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重点。垃圾焚烧发电可以有效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对于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支持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发展,相关支持政策保持了较好的连贯性,这将有助于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及其上游配套产业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从具体规划看,国家对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相关规划保持了较强的连续性。十二五、十三五及十四五

32、期间,国家相关部委均出台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对垃圾焚烧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持续鼓励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发展。与十三五规划相比,在垃圾焚烧方面十四五规划更加突出了垃圾焚烧的重要性,明确提出到2025年底,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达到65%左右,相比十三五规划目标仍有较大幅度提升,这将进一步为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以及上游相关配套产业释放市场空间。(五)我国生活垃圾处理量预计将持续增长,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具有进一步发展空间,将进一步为上游设备等相关行业创造增量市场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预计到2030年,我国总人口约为145亿人

33、,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70%左右,城镇常住人口将在2019年848亿人的基础上增加约20%。城镇人口规模的进一步提升将导致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持续增长。此外,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垃圾处理需求也将成为我国垃圾处理行业重要增长点。截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我国19个省级出台的垃圾焚烧处理中长期规划,到2035年,要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增加垃圾焚烧发电量与装机规模,增加垃圾焚烧发电领域的投资金额。以上

34、19份规划中明确规定用于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投资总额超过2,200亿元,2035年前预计累计新增(扩建)的垃圾焚烧设施至少749座。因此,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将继续带动垃圾焚烧发电余热锅炉及相关防腐防磨产品发展,为上游行业创造增量的市场空间。我国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等文件已明确提出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的阶段性目标,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城镇人口的增长,城市的垃圾产生量在持续增长,垃圾焚烧发电厂作为城市垃圾清运的重要基础设施,在全国范围内其整体建设进度需要与垃圾产生量及处理需求的增长相匹配,这个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从短中期看,我国将新建的

35、垃圾焚烧发电厂数量仍然较多,将继续带动上游防腐防磨行业的发展,在垃圾焚烧发电厂投资建设方面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从长期来看,按照2035年前预计至少新增749座垃圾焚烧设施,以及防腐防磨堆焊装备在垃圾焚烧发电市场的渗透率估计,2035年前预计防腐防磨堆焊装备在垃圾焚烧发电市场的增量市场空间为79至91亿元。(六)垃圾焚烧发电行业逐步向提升垃圾焚烧发电效率、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转变,将为上游工业防腐防磨行业释放存量项目改造的市场空间202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垃圾分类首次写入国家法律。在垃圾分类政策的推动下,厨余垃圾等低热值垃圾与其他垃圾将分离处

36、理,需焚烧处理的生活垃圾平均热值将提高,垃圾燃烧会释放出更多热量。高热值生活垃圾中含有较高比例的腐蚀性元素,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更高浓度的腐蚀介质,容易对锅炉压力部件的受热面造成更为严重的腐蚀、磨损。垃圾分类的实施将对现有垃圾焚烧设备的耐高温、耐腐蚀、耐磨损等性能提出更高要求,将推动存量垃圾焚烧项目进行工业防腐防磨的升级改造。此外,2020年出台的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政策,提出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已进入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的关键期,规定了垃圾焚烧项目的补贴上限,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垃圾焚烧发电的补贴力度。在补贴政策调整的背景下,继续使用原有设备、保持

37、原有低效模式会降低垃圾焚烧发电效率、降低垃圾焚烧发电运营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此背景下,下游客户存在更新垃圾焚烧设备、提高垃圾焚烧发电效率的潜在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19年底,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无害化处理厂数达389座,且大多数未采用防腐防磨堆焊等防护措施。因此,随着垃圾焚烧发电行业逐步向提升垃圾焚烧发电效率、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发展,将为上游工业防腐防磨行业创造存量项目改造的市场空间。根据生态环境部数据,截至2020年底,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为1,314台,存量项目较多,且大多数未采用防腐防磨堆焊等防护措施。因此,随着垃圾焚烧发电行业逐步向提升垃圾焚烧发电效率、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

38、方向发展,将为防腐防磨堆焊装备、非堆焊的锅炉部件等创造存量项目改造的市场空间。按照存量锅炉中预计尚未采用防腐防磨堆焊的锅炉数量,以及防腐防磨堆焊装备在垃圾焚烧发电市场的渗透率估计,预计防腐防磨堆焊装备在垃圾焚烧发电市场的存量项目改造市场空间为17至19亿元。(七)海外垃圾焚烧发电市场较大,将为我国工业防腐防磨行业带来较大的市场空间日益增长的垃圾产生量逐渐成为世界性问题。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16年至2050年,全球垃圾产生量预计将从201亿吨跃升至340亿吨,垃圾产生量的增加为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及上游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海外市场。在发展中国家,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垃

39、圾产生量不断上升,仅仅依靠垃圾填埋已难以满足垃圾处置的需求,垃圾处理逐渐向垃圾焚烧和垃圾资源化方向转变。此外,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发展中国家每年新增用电量逐步增加,发展垃圾焚烧发电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每年新增电力缺口。发展中国家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较少,大多数国家的垃圾焚烧发电处于发展初期,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存在较大的发展前景。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垃圾焚烧行业发展相对成熟,垃圾焚烧设施数量较多。根据日本环境省发布的2011年日本废弃物管理,2011年日本垃圾焚烧设施数量超过1,000座;根据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数据,2006年欧洲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供热)厂已达到425座。由于欧洲、日本等

40、发达国家和地区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时间较早,垃圾焚烧锅炉存在升级、改造需求。在防腐防磨堆焊领域,我国在技术、生产规模、制造成本等方面均具有一定优势,海外垃圾焚烧发电市场将为我国工业防腐防磨行业带来较大的发展空间。在海外垃圾焚烧发电领域的增量市场,根据中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发展报告以及国家统计局数据,2016年全球垃圾焚烧厂超过2,100座,其中海外垃圾焚烧厂数量超过1,850座。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16年至2050年,全球垃圾产生量预计将从201亿吨跃升至340亿吨,增幅为6915%,年复合增长率为156%。垃圾产生量的增加将会提高垃圾处理需求,需要建设更多垃圾处理设施。假设全球垃圾产生

41、量以每年156%的速度增长,2035年全球垃圾产生量预计将达到2696亿吨,与2016年相比增加3414%。假设海外垃圾焚烧锅炉在2016年数量的基础上增加3414%,即增加1,579台,将为防腐防磨堆焊装备带来67至77亿元的增量市场空间。目前防腐防磨堆焊装备的使用寿命为10年以上,因此在2035年之前,海外垃圾焚烧发电设备预计存在改造需求,海外垃圾焚烧发电设备存量改造将带来72至82亿元的市场空间。九、 必要性分析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

42、速增长。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十、 项目简介(一)项目

43、单位项目单位:xx集团有限公司(二)项目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占地面积约25.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三)建设规模该项目总占地面积16667.00(折合约25.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31298.41。其中:主体工程20124.39,仓储工程6345.12,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2428.85,公共工程2400.05。(四)项目建设进度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24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

44、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五)项目提出的理由1、符合我国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近年来,我国为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先后出台了多项发展规划或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发展。政策的出台鼓励行业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促进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广阔的终端消费市场及逐步升级的消费需求都将促进行业持续增长。3、公司具备成熟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建立了丰富完整的产品生产线,配备了行业先进的染整设备,形成了门类齐全、品种丰富的工艺,可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染整综合服务。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等方

45、式,建立了一支团结进取的核心管理团队,形成了稳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构。公司管理团队对行业的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够及时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对公司战略和业务进行调整,为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4、建设条件良好本项目主要基于公司现有研发条件与基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通过对研发测试环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开发、检测试验、新产品测试于一体的研发中心,项目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具备实施的可行性。(六)建设投资估算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

46、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0685.09万元,其中:建设投资8196.0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6.71%;建设期利息225.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1%;流动资金2264.0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19%。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8196.04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7168.4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792.32万元,预备费235.32万元。(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财务效益分析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228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18515.01万元,纳税总额2044.28万元,净利润3133.40万元,财务内

47、部收益率22.49%,财务净现值3902.81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5.82年。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16667.00约25.00亩1.1总建筑面积31298.41容积率1.881.2基底面积10000.20建筑系数60.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22.192总投资万元10685.092.1建设投资万元8196.042.1.1工程费用万元7168.40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792.322.1.3预备费万元235.322.2建设期利息万元225.002.3流动资金万元2264.053资金筹措万元10685.093.1自筹资金万元6093

48、.303.2银行贷款万元4591.794营业收入万元228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18515.016利润总额万元4177.877净利润万元3133.408所得税万元1044.479增值税万元892.6910税金及附加万元107.1211纳税总额万元2044.2812工业增加值万元6825.6013盈亏平衡点万元9256.77产值14回收期年5.82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22.49%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3902.81所得税后十一、 法人治理结构(一)股东权利及义务1、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49、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2、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50、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4、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51、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53、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9、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

54、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6)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财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55、制定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发生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方式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或现金赔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

56、占公司资产。(二)董事1、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2、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包括2名独立董事。董事会中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3、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7)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57、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12)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13)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4)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1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4、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5、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6、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58、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资产抵押(不含对外担保)。决定一年内未达到本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至5%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7、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8、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董

59、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9、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10、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1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60、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12、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件等;通知时限为:3日。13、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日期和地点;(2)会议期限;(3)事由及议题;(4)发出通知的日期。14、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15、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61、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如选择反对或赞成的董事人数相等时,应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16、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17、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62、议上的投票权。18、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10年。19、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3)会议议程;(4)董事发言要点;(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三)高级管理人员1、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63、。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3、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5、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召集并主持公司总裁办公会议;(9)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6、总裁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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