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眩光保护材料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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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防眩光保护材料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防眩光保护材料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xx有限公司目录一、 股东(大)会3二、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4三、 股东权利9四、 股东13五、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18六、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26七、 产业环境分析27八、 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行业发展概况29九、 必要性分析42十、 公司简介43十一、 项目概况44十二、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46劳动定员一览表47十三、 项目风险分析49十四、 项目风险对策51十五、 法人治理52十六、 发展规划65一、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有限公司称“股东会”,股份公司称“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会”),是指由公司全

2、体股东组成的一个公司机构,它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是不可或缺的,股东会具有以下特征:(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股东会的当然成员,任何一名股东都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而不论其所持股份的多少、性质。任何股东都有权行使作为股东会的一员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样也应该履行作为股东所应尽的义务。(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作为公司资产所有者的股东,理应对公司的运营、发展提出自己的要求,公司的发展应体现股东的意志。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是从公司内部来说的,对外,股东会不代表公司进行活动。(三)股东会是

3、公司的必设机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不设立股东会,如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二、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由于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而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必须形成自己的意志,因此股东会只能通过会议的方式来形成决议,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显然股东会与股东会会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股东会是指公司的组织机构,而股东会会议是指股东会的工作方式,是股东会为了解决公司的问题,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的章程而召开的会议。(一)股东会会议类型股东会会议一般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类。(1)定期会议,也称为普通会议、股东会议

4、、股东年会,是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必须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应该召开一次,以便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且与公司的财务核算年度相互协调,通常是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召开。(2)临时会议,也称为特别会议,是指在必要时,根据法定事由或者由于法定人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是相对于定期会议而言的。法律规定的法定人员有三种: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若是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还应当由监事会做出决议。这

5、三类主体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董事会应当履行召集职责,使股东会依法召开。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当某些事由出现时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比如公司需要就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或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公司的董事、监事少于法定人数,或公司董事、监事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立即更换等情况。(二)股东大会的运作1、会议的召集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会议体机关,其权利的行使需召开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会议。但由于股东大会的性质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营需要,股东大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经常、随意召开;另一方面,股东大会制度是为维护股东权益而存在,也应该在必要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以防止该制度被不合理“架空”,损及股东利益。因此,由法律

6、规定合理的股东大会召集制度便成为了必要。一般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是关于股东大会召集条件,召集权利人,召集通知等各项规定的总和。规定合理、科学、完备的召集制度,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以及股东大会和公司的正常运作意义重大。(1)会议的召集人我国现有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

7、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召集通知和时间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所以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要通知,这样才可能保证股东知情并来参加会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2、会议的议事规则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权力是通过股东会会议来行使的,股东会会议对于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有一定的议事规则,主要包括:股东的出席率。股东的出席率是

8、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占全体股东的百分比。法律为了保护广大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大股东运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优势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规定股东会会议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股东出席才能召开,这样通过的决议才合法有效。对于股东出席率,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表决要求。一项决议的通过要经过股东会会议的决议,而在表决时一般都要求经过出席会议的多数表决通过,学界称此为多数决规则。多数决规则又可以分为简单多数和绝对多数。简单多数是指一项事件的通过只需要简单多数,即1/2通过即可。绝对多数是指一项事件在表决通过时,要求绝对多数(2/3)同意才能通过。我国现行公司法

9、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对一般决议的表决要求规定得不是很严格把它赋予给了公司自己去解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10、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表决方式的规定较为灵活,给予了充分自由。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包括:一是本人投票制与委托投票制;二是现场投票制与通讯投票制;三是直接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一百零七

1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会议记录。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参考。三、 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因为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按照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权利可以,划分为四大类:财产权、管理权、知情权和救济权。1、财产权股东依其出资额

12、享有对公司现在净资产、运营所得现实利润、公司整体价值潜在增加值的分配权,包括股利分配权、清算剩余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利分配权。股利分配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拥有的参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分配的权利,是公司股东的一种固有权,由公司的盈利本质所决定,反映股东投资目的的必然要求。清算剩余分配权是公司被解散、撤销、破产或人格被注销之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关系清算完毕后,公司的资产还有剩余,股东有权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的权利。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在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时,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享有优于一般人而按照原有的持股比

13、例认购新股的权利。2、管理权股东以其所持股票比例有参与管理的权利。管理权使股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公司经营事务施加直接的影响,主要有参与股东大会权、表决权、提议权、咨询权。参与股东大会权。这是一种因有权,是行使管理权的一种先决权利。只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停止过户期间之前登记在册,股东就能够行使这种权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排除,也不得附加任何其他行使条件。表决权。此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对股东大会的方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包括两类:一是对涉及公司事务根本性变化的事项表决;二是对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这是一种固有权利,不能绝对排除,通行一股一权。除非发行、表决权受限制的股票

14、,除非有法律、章程规定,不得对表决权施加任何相对限制,或剥夺。召集权与提议权。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提议股东大会以讨论事项、表决事项。只有持有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或者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才有召集权。而提议权则为每个股东所享有,但提议的范围受股东大会可以决议的事项所限,并不得向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股东提议还必须经过董事会的筛选,并不是所有的提议都能记载到股东大会的开会通知上。3、知情权知情权就是股东有权获得管理、监督、救济的权利。知情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对股东大会记录和公司章程的查阅权、对股东名册的查阅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行情权,以及请求法院指定专门审计人

15、,对公司的业务进行审计。4、救济权所谓救济权,是指股东利益因与经营相关的行为或决定而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时,股东有权运用各种救济手段予以救济,大体包括股份买入请求权、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申请法院解散或者清算公司的权利和股东诉讼权。股份买入请求权。在某些情况下,如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份转让有限制而股东又要转让其股份,或股东大会通过公司营业转让或者公司合并的决议,有些股东反对该决议,请求公司以公正的价格买入自己的股份的权利。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危害行为发生前的消极防卫权利,是股东对董事违法行为的制止,当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对外代表公司活动时超越公司组织章程或条例,违反公司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有请求

16、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停止其越权或违法行为。申请法院解散或者清算公司的权利。当控股股东滥用控制力对其他股东进行压榨,严重迫害公司或其他中小股东利益时,若有理由相信股东共存于一个公司的基本信赖基础已经丧失,中小股东有权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应该继续存在,包括请法院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重组。股东诉讼权,即当股东个人权利或公司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给予股东以请求法院进行保护的权利,包括为了个人利益的直接诉讼权和为了公司的利益的派生诉讼权。直接诉讼权则是当股东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基于其作为公司所有权人的股东身份提起旨在保护自己利益的诉讼,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派生诉讼权则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

17、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的权利。股东诉讼权作为股东权益侵害的法律保护措施,除直接诉讼外,派生诉讼权作为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手段日益受到重视,我国公司法里也写入了这点。四、 股东(一)股东的概念股东是指公司投资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投资者通过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股份而获得股东资格,主要包括发起人的认购、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的认购、公司成立后投资人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认购。(二)股东资格的确认依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须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姓名或名称应当记载在公司章程中,一旦

18、投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中,则该姓名或名称所代表的人或公司、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应该是公司的股东,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记载有误。(2)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通常可确认股东资格,但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这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3)股东出资须具备合法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所有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所有权等出资后必须依法经合法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取得验资证明,这是具有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4)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中载明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一般来讲,在合法、规范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记

19、载、股东名册的记载、登记机关的登记应当是一致的,能够客观反映公司股东的情况。但有时因公司操作不规范,上述记载可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通常情况下,当公司或其股东与公司外部人员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工商登记认定股东资格;当股东与公司之间或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优先考虑股东名册的记载。(三)股东的特征一般来说,股东具有资合性、平等性与责任有限性三大特征。(1)资合性,是指股东间因共同对公司投资而拥有公司的股票或股权,以此发生的公司法上的关系。(2)平等性,是指股东具备股东资格后,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发生的法律关

20、系中,股东依照所持有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而享有平等的待遇。股东的平等性不仅体现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而且体现在股东从公司获取利益的平等等方面。(3)责任有限性,是指股东依其出资额的多少对公司承担责任。责任有限性鼓励投资者的投资,也加快了公司治理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同时促进了公司规模的扩大。但责任有限性并非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股东的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原本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股东,不仅不能再以有限责任为借口取得相应的保护,而且可能面临完全的个人责任。(四)股东类别股东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与公司设立后的股东、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

21、。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为公司首批股东,并依公司法规定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除发起人股东外,任何公司设立时或公司成立后认购或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股东称为非发起人股东。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自然人与法人均可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指包括中国公民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出资组建或继受取得出资、股份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此处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作为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设立人股东,应该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还应符合国家关于特殊自然人股东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法律规定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22、。如我国有关组织法规定,国家公务人员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法人股东在我国包括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公司)、社团法人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组织和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但法律规定禁止设立公司的法人(如党政机关、军队)不能成为公司法人。3、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与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是指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原始出资的股东,包括参加公司设立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批股东(设立人股东)、股份有限位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也包括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包括设立后通过继受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继受股东和公司设立后因公司增资而认购新股的股东。继受股

23、东是指公司设立后从原始股东手中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因股东的依法转让、赠与、继承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而取得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人。新股东不同于继受股东,从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看,他们是从公司直接取得股份,而不从原始股东手中继受取得,因而也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这类股东也不同于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东,他们没有参加公司的设立活动,其出资没有构成公司的原始资本,只构成公司的新增资本。4、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与前面分类的股东多有交叉,单独将此作为股东的一种分类是因为一些公司治理的问题常涉及它,如控股股东控制股东会、少数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等问题。控股股东,也称为大股东,是指出资占有限责任

24、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控股股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股东以协议的方式(口头或者

25、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方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动。除此以外的股东统称为少数股东,也称为非控股股东。五、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

26、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1、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目前看,此比例

27、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3、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

28、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

29、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条件作支撑,即会带来治理成本的增加:虽然

30、从长期来看,这种投资是适应的,但在目前流通股东参与较少、网上投票、征集投票权尚未实行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实行这种制度时还应量力而行。(2)平衡各类股东的利益是实施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善并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无疑是治“病”的一剂良药。但是,我们采用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东的控制权,减弱或影响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利,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东单独做出决定之前,给中小流通股股东代表自身利益说话的机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即兼顾和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

31、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无非是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讯形式、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广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弥补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尽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关心自身的利益。(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基础。公众股东要有效地参与表决,首先要对将要表决的事项有较准确的、详细的了解,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强与公众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这是“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成功实施的基础。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

32、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权利根据,中介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将蓄意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

33、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五)建议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韩国商法规定,与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其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立法也采纳了表决权排除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地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

34、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通常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必要的。(六)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内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9条规定:“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实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东作为对付小股东的手段,发生了异化。我国公司法立

35、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国际上近来对此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董事、审计员、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员、银行和其他团体不得成为代理人。(七)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具有若干不同的称谓,如公司异议者权利、异议股东司法估价权、异议股东股份买取请求权、解约补偿权或退出权等。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解约退出权。它是股东从公司契约中的直接退出机制导

36、致了股权资本与公司契约的直接分离。各国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适用于公司并购、资产出售、章程修改等重大交易事项,并允许公司章程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各自的规定。从而,使中小股东对于在何种情况下自身享有异议者权利有明确的预期,并做出是否行使异议者权利的选择。(八)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建立专门的维护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组织、机构或者协会,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损害不大而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点而怠于寻求救济和保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荷兰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股东协会制度和

37、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由协会代表或组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这样可以降低中小股东或者中小股东权利的成本,减少中小股东因放弃行使权利而导致大股东更方便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的情况。应该说,我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小股东有维权意识,但是还没有一个组织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六、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

38、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为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

39、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一股独大”是证券市场设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现象,

40、它使得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其症结主要在于:国家股、法人股历史存量太大。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来,二者合计占总股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国家股、法人股的上市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家经济控制力的丧失。七、 产业环境分析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5%;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0.6%(剔除减税降费等因素,可比口径实际增长13%以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7.0%和9.1%;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29%,城镇新增就业138.3万人,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2020年,是全面建成

41、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我省新旧动能转换“三年初见成效”之年。我们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复杂严峻,我省经济发展处于深度调整期、瓶颈突破期、动能转换胶着期,“两难、三难、多难”问题更加凸显,“既要、又要、还要”任务更加繁重。越是考验如火,越能淬炼真金。我省仍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总体判断没有改变,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转型蝶变、浴火重生的强大势能蓄力待发,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红利效应加速释放。多重红利交汇叠加,“黄金机遇”就在脚下。我们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奋力趟出一条高质量发展路子来。2020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为:地区生产总

42、值增长6%以上;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工作中努力实现不低于去年实际完成数,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5%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以上(可比口径增长8%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5%以上;外贸进出口稳中提质,吸引外资保持稳定,增幅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5%左右,其中城镇和农村分别增长7%左右和7%以上;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指标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八、 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行业发展概况1、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行业概况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是指

43、将一种或多种材料通过精密涂布、印刷、真空溅射、烧结等方式进行转化、复合而成的一种材料,从而实现单一材料无法实现的特定功能。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属于新材料行业范畴,通过研发出不同的涂层材料与不同的基材进行组合,实现保护、胶粘、导电、绝缘、屏蔽等多种功能,被广泛使用在智能硬件、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相关领域。近年来,随着下游电子制造、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行业在传统压敏胶带制品制造业(即传统胶粘制品)基础上发展而来。传统胶粘制品主要提供包装、密封、保护、识别、拼接等传统单一用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消费电子、互联网、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物联网等一大批

44、新兴产业取得了爆发式增长。由于新兴产业具有高、精、尖等特点,传统的胶粘制品已无法满足其性能品质要求,从而催生了大量新兴应用需求。通过对新型材料设计研发和生产工艺的摸索改进,目前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已成功应用于多个下游新兴产业。国内部分具有研发优势的企业通过对关键原材料及制造工艺的持续研究,目前已掌握功能保护材料、光学功能薄膜等核心技术,打破了国外企业的技术垄断,具备了与国际一流企业竞争的科技实力。从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产品来看,其产品性能主要取决于涂层材料和基材的品质,以及产品结构设计及涂布、固化等工艺的控制水平。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常用的涂层材料包括丙烯酸酯、有机硅树脂、聚氨酯树脂,根据需要达到的

45、功能,可在基础高分子材料的基础上用增粘树脂或其他添加剂进行改性,或在涂层中引入各种功能性颗粒等。常用的基体薄膜材料包括聚酯(PET)、聚酰亚胺(PI)等。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的制备过程主要包括涂层材料制备、涂布、干燥或固化、贴合、卷取、分切、包装等,其中涂布是整个制造过程的关键工序。涂布是改变和形成产品表面特性的重要加工工艺,它使得涂层材料与薄膜基材结合形成复合材料,能够实现单一组分材料不能满足的功能要求,扩大了产品的使用效果与附加值。涂布技术的水平直接决定了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的性能和质量,一套涂布设备能够根据需要选用不同的涂层与基体材料,通过调整生产工艺参数,实现多种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的生产。

46、除涂布设备外,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的生产加工环境也至关重要。产品的精度要求越高,对环境的无尘要求也越严苛,一般产品只需在万级或千级无尘环境下生产即可,而高端产品需要在百级无尘环境下进行生产。2、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行业发展前景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近年来中国电子信息制造业作为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迅猛,技术创新水平不断提升,产业规模持续扩大。除消费电子领域外,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还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子、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组件、家用电器、医药、航空航天等众多领域。根据工信部统计,2017年,中国电子信息行业主要产品的高端化、智能化发展成果显著,智能手机、智能电视机市场渗透率超过80%,智

47、能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产品、虚拟现实设备等新兴产品种类不断丰富。在虚拟现实、无人驾驶、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国内涌现出了一大批创新型企业,技术和应用在全球处于领先位置。同时,我国电子信息制造业在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上取得了新的突破,产业创新体系加快完善,在柔性屏幕显示材料、电池隔膜材料、石墨烯等新材料领域打破了国外垄断。在软件和通信领域,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加速,5G、超高速大容量光传输、量子通信等前沿技术的研发和商业化应用进程也不断加快。在我国电子信息制造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张的同时,中国品牌的国际影响力和中国企业的国际分工地位也在不断提升。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

48、下游行业目前多为国家十三五支持的重点产业,未来发展潜力巨大。(1)消费电子市场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应用分析在电子信息制造业中,消费电子产业的发展尤为迅速,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等新产品持续涌现,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持续进步,产业链不断完善。同时,以华为、OPPO、小米为代表的国产智能手机及平板电脑企业强势崛起,成为消费电子制造业的重要增长点。中国作为全球制造和消费电子产品的大国,近年来消费电子行业发展迅速。从消费电子产品的应用发展来看,智能化、大尺寸全屏幕、双镜头、高分辨率、防水、个性化场景体验以及高续航能力等特点成为消费电子产品最显著的发展方向,由此衍生出的对上游内外部OCA光学胶膜材料

49、、石墨散热材料、高硬度薄膜材料、涂布型偏光片、防水透声材料、高温阻尼材料、防水保护膜等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的需求也显著增加。在全球消费电子设备制造市场中,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移动终端设备不断进行的改革升级,带动了移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需求,成就了网络电信设备出货率的持续高增长。同时4G技术的普及也使高精密机构件成为网络电信设备的主要发展方向,接下来随着5G技术的兴起,智能手机市场势必迎来新一轮置换热潮。2017年以来,智能手机普及度已达到高点,移动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换机热潮临近结束,以及宏观经济增速下行、手机质量提升消费者换机周期拉长等因素协同影响,全球智能机整体市场开始呈现负增长。根据IDC的统计

50、数据,2017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为1462亿部,下降了05%,这是自智能手机推出以来首次同比下降;2018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1405亿部,年同比下降41%。2019年第一季度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为3108亿部,较2018年第一季度的3327亿部下降66%,其中,华为智能手机出货量同比增长5030%,出货量达到5,910万部,成为全球出货量第二的手机厂商(1900%),此外,vivo智能手机的出货量同比增长24%,位列全球出货量第五(750%)。2019年第二季度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为3332亿部,较2018年第二季度的3412亿部下降23%,其中,华为手机第二季度出货量为5,870万部,仍然是

51、全球出货量第二的手机厂商(176%),其他中国手机厂商小米、OPPO分别以3230万部(97%)、2950万部(89%)出货量占据市场第四、五位。2019年上半年,尽管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持续下降,但是中国主要手机厂商的市场占有率仍保持较高的增长趋势。由于昂贵的设备定价、元器件瓶颈以及5G网络的可用性受限,目前全球5G智能手机的出货量很小,IDC预计5G手机在2019年内的总体出货量将只有670万部,约占当前全球总市场05%的份额,相当于3G手机出货量的八分之一;未来,5G设备的普及率将会得到大大的提升,根据IDC预测,2023年5G手机出货量将会占据全球总出货量的26%;而陈旧的3G手机的出货

52、量将会迎来骤减,只占全球总出货量的22%;在短期内4G手机的出货量不会发生过于剧烈的变化。IDC预计2019年4G手机的市场份额依然将高达954%,而4年之后其出货量有望达到1542亿部,市场总额下降至714%。经历了前期的快速发展阶段,近年来,平板电脑市场进入了细分化时代。随着苹果iPadPro、微软Surface等产品的发布,二合一平板电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根据IDC统计,2016年二合一平板电脑的出货量涨幅超过70%。2017年8月,工信部发布移动互联网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明确发展智能终端、移动业务与应用等领域,以促进我国移动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背景下

53、,二合一平板电脑在多媒体教育、信息化移动办公等领域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根据IDC发布的数据,2018年中国平板电脑市场出货量约2,212万台,同比下降08%,降幅继续收窄。其中SlateTablet(传统直板式平板电脑)出货量约2,041万台,同比下降07%;DetachableTablet(可插拔键盘平板电脑)出货量约172万台,同比下降11%。根据IDC最新发布的平板电脑季度跟踪报告显示,2019年第一季度中国平板电脑市场出货量约531万台,同比增长45%,连续四个季度保持上涨。报告中指出,SlateTablet(传统直板式平板电脑)出货量约464万台,同比下降20%;Detachable

54、Tablet(可插拔键盘平板电脑)出货量约67万台,同比大幅增长949%。增量主要来自苹果iPadAir的发布和华为M5108寸产品的增长以及微软整体出货量的提升,目前苹果和华为新品仍处于产能爬升期,预计后续中国平板消费市场仍将保持增长。2012年,谷歌眼镜的发布将智能可穿戴设备带入公众视野。2014年,苹果AppleWatch的发布促使可穿戴设备市场迎来了新一波爆发式增长,一方面消费者对可穿戴设备的关注度大幅提升,另一方面市场的快速增长也带动了产业链加速发展。近年来,得益于可穿戴设备种类的增加、产品技术的成熟、用户体验的提升、价格的下降以及各大厂商的积极投入研发,全球可穿戴设备市场一直处于高

55、速发展阶段。至2018年第四季度末,全年可穿戴设备出货量达到1722亿台,同比增长275%。根据IDC公布的全球可穿戴设备季度跟踪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2019年第一季度,全球穿戴设备出货量达到4,960万台,同比增长552%。其中1,280万台来自苹果(市场份额258%),660万台来自小米(市场份额133%),500万台来自华为(市场份额10%),430万台来自三星,290万台来自Fitbit。根据IDC公布的中国可穿戴设备市场季度跟踪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2019年第一季度中国可穿戴设备市场出货量为1950万台,同比增长347%。基础可穿戴设备(不支持第三方应用的可穿戴设备)同比

56、增长255%,智能可穿戴设备同比增长达到846%。(2)汽车电子市场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应用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汽车工业发展迅速。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12月,我国汽车产销2,78092万辆和2,80806万辆,同比下降416%和276%;2019年1-6月份,我国汽车产销1,2132万辆和1,2323万辆,同比下降137%和124%。快速增长的汽车消费市场,相应催生了汽车电子行业的快速发展。在汽车轻量化、小型化、智能化和电动化趋势的推动下,车载信息娱乐系统的整体市场规模持续增长。中国产业信息网统计数据显示,全球车载信息娱乐

57、系统处于成长期,2012年至2016年全球车载信息娱乐系统市场销售规模保持快速增长,复合增长率达到108%。数字信息时代,智能汽车与车联网融合在即,未来汽车将成为最大的个人移动处理平台,成为使用者的娱乐和工作平台。4G、智能汽车电子应用等车载技术逐渐成为消费者购车的主要关注点。未来随着新车型的推出,车联网装配比例也有所提升,2017年的新车中车辆联网配置占比达21%,高于2016年新车配置占比的16%。根据IHS预测,2022年全球互联网汽车市场保有量将达35亿辆,市场占比24%,具有互联网功能的新车销量将达到9,800万辆,市场占比94%。车载信息娱乐系统和车联网的普及对汽车电子的功能性提出

58、更多要求,诸如更好的驾驶服务、汽车驾驶状态显示、位置信息、社交信息服务等都将刺激汽车电子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未来,随着人们消费理念的升级,打造差异化、多元化和个性化的用户体验将成为未来汽车电子行业的主要发展趋势。车载导航、车载影音等车载娱乐系统的升级将对上游OCA光学胶膜材料、节能环保材料、超轻车身材料、功能贴膜材料等新材料提出更高的要求,庞大的汽车电子、装饰市场将为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带来新的增长点。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及预测,2017年我国汽车电子市场规模为5,860亿元,2018年我国汽车电子产品市场规模增长至6,550亿元;到2022年中国汽车电子市场规模将增长至

59、10,000亿元。(3)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市场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应用分析锂电池的下游市场可细分为3C领域、动力领域和储能领域。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市场规模的迅速增长,动力电池出货量的快速增长已成为锂电池行业发展的主驱动力。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GGII)调研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动力电池出货量为65GWh,同比增长46%。出货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主要受下游新能源汽车产量同比增长49%带动,2018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量122万辆,同比增长505%。2019上半年新能源汽车生产约609万辆,同比增长60%,动力电池装机总电量约3001GWh,同比增长93%。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将会对锂电池生产

60、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未来锂电池将朝着提升安全性能、提高能量密度和优化循环性能等方向发展。具有安全性能好、重量轻、容量大、内阻小、设计灵活等特点的软包锂电池产品逐渐成熟。软包锂电池与传统锂电池在正极、负极、电解液等材料应用及结构布局方面较为类似,最大的差异在于包装材料,传统锂电池均有铝壳或者钢壳等外壳,而软包锂电池是使用铝塑复合膜作为包装材料。铝塑复合膜材料具有不易爆炸、质量轻、内阻小等优势,未来将成为软包锂电池的主流材料。铝塑复合膜材料依托新能源汽车巨大的市场容量、较高的增长率和国家政策的支持,未来将继续带动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行业的技术升级和发展。(4)薄膜包装材料市场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应用分

61、析薄膜包装材料作为传统的胶粘制品,具有高抗拉升力、质轻、无毒无味、防止产品外漏或破损等特点,主要应用于食品包装、工业品包装、家庭日用品包装、服装包装、药品包装等商业包装领域。BOPP薄膜作为最重要的塑料包装材料之一,近年来在中国市场发展迅速,已成为日常生活及工业生产的必需品。目前BOPP薄膜产品中,中低端类产品竞争激烈,行业正逐渐向多元化、功能化、高端化的方向发展。3、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市场发展趋势(1)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应用领域扩大,产品精密化发展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作为高端复合材料,除了在消费电子、家用电器、建筑材料、交通运输等传统领域获得广泛应用外,在新能源电池、航空航天、新智能穿戴等领域

62、也开始广泛运用。随着国内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需求日益扩大、应用方式的不断创新,根据客户对产品性能要求量身定做专用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将成为未来高端薄膜复合材料的发展趋势,这将对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生产企业的研发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2)环保需求日益增长,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产品向绿色化方向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环保意识和健康意识日益提高,对材料品质要求也在不断提升,推动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产品不断向绿色化方向发展。传统的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使用甲苯、乙酸乙酯等有机物质作为溶剂,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少量有机物质挥发的情况。而使用水等环保型溶剂,或不使用溶剂采用UV固化方式

63、,能够有效降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排放水平,使得材料对空气质量及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随着环保需求的日益增长,这种绿色化的精密涂层产品将会在未来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3)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是未来行业重点发展方向工信部会颁布的新材料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未来五年,是国家实施中国制造2025、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和高技术船舶、节能环保、新能源等领域的发展,为新材料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也对新材料质量性能、保障能力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紧紧把握历史机遇,集中力量、加紧部署,进一步健全新材料产业体系,下大力气突破一批关键材料,

64、提升新材料产业保障能力,支撑中国制造实现由大变强的历史跨越。其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材料被列为突破重点应用领域急需的新材料重点产品,石墨烯被列为前沿新材料重点产品,高性能复合材料被列为新材料创新能力建设工程重点产品,新型显示材料、电池材料被列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示范推广工程中的重点新材料。(4)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市场需求快速变化,企业研发创新投入不断增长消费电子等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的下游应用领域技术发展速度较快、产品生命周期短,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信息技术融合运用于消费电子产品中,从而不断催生出集合多种功能的产品,产品生命周期不断缩短,更新换代速度较快。功能涂层复合材料行业必须加大产品的研发创新力度才能满足客户快速变化的需求,而拥有良好品牌优势的企业才能脱颖而出。(5)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企业由提供单一或少数种类产品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发展随着消费电子、新型显示、新能源电池等下游领域的技术、产品发展,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的使用环境日趋复杂,仅单一或少数种类的产品难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功能性涂层复合材料企业正在向提高产品精密度,丰富产品种类,结合多种产品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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