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全生产权利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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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安全生产权利1、职工在安全生产中享有哪些权利可以参考员工的六项权利内容。 安全健康保障权;知情权和建议权;监督权;紧急情况处置权;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接受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享受哪些权利及承担哪些义务比较全面的可以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员工就是从业人员: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权利,履 行相应义务。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 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 险等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

2、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了解下列事项:(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的危险因素;(二)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三)发生直接危 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将前款所列事项 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第四十八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问题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

3、告或者拒绝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九条 从 业人员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其他安全生产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 法参加前款规定的保险,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 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 权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

4、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六)从事特种作业的,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3、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是?4、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哪些?一、有以下权利:(1)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伤害索赔权;(2)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4)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 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6)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权;(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有以下义务:(1) 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服从管

5、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 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 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拓展资料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第二、在数量上,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第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第五、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

6、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5、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员工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生产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安全生产的义务有:(1) 在作业过程中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版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和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

7、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权 6、职工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作了规定,包括: 一、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 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据宪法的精神,按照人 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职工群众有权参加对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是由我们国 家的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体现。对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的权利,在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

8、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又直接涉及职工群众的人身安全,职工群众当然有权参加对 这项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工会是依照法律规定由职工自愿结合组成的,以代表和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组织职工群众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以使职工群众在安 全生产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得到更充分地保证和更有效地行使。各级工会组织应 当依法履行好自己在这方面的职责。二、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 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保

9、证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 身安全,是各级工会履行其基本职责的重要内容。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会法、劳动法等法 律的规定,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益的主要具体职责包括: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2)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 行监督,参加竣工验收,提出意见。(3)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 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工撤离 危险现场。(4) 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生产经

10、营单位进行 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5) 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 法律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管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认真履行自己在保证职工生产安全 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职责。7、安全生产八项权利五项义务都是什么八项权利:1、知情权;百2、建议权;3、批评权;4、检举、控告权;5、拒绝权;6、紧急避险权;7、依法向本单度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8、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以及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 利。知五项义务:1、有严格遵守本单位道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的义务;2、有服从管理的专义务;3、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4、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5、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属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8、职工安全生产 权利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基本理念,这是新法的最大亮点,是安全 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在此背景下,安全生产的核心与关键,就是其从业人员。新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 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责任也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所谓从业人员就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各项工作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人员, 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这其中每一个环节

12、按照新法而行,整 个安全生产也就有了保障。从业人员权利安全健康保障权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 害。这种强制性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更是从 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为从业人员全额缴纳保险,并在合同中载明。新安法还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生死合同”。据成都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新安 法禁止订立这种违法的协议,同时订立了这种合同,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 任

13、。知情权和建议权知情权方面,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 全生产方面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同时,这也 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建议权则指出,从业人员尤其是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对于如何保证安全生产、改善 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具有优先发言权。从业人员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其 所在单位要给予重视和尊重,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监督权首先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等基本权利。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

14、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其次,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的权利。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 位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 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 护措施的作业,强迫命令、要挟从业人员进行作业。新安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行使批评权等以上5 项权利,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 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

15、单位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是从另一个方面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紧急情况处置权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 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该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值得注意的是,行使权利的选择权 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撤 离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行使紧急处置权也将得到相应的保护。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 员在行使紧急撤离权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16、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救济,新安 法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 从业人员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 责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工作,保证其具备从事本职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从业人员义务报告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应当 履行不安

17、全因素报告义务。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二 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 进行处理。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 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 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

18、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等。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导 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重大隐患越级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不立即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越级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 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19、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 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作业人员要珍惜、正确佩戴和认真用好劳动防护用品,未 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

20、力。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新安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处以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新安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

21、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新安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按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 60%和 80%。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 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 100%的罚款;对逃匿 的处15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

22、合同”的,该合同非法、无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将受到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新安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 者个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

23、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 调、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

24、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安全生产法第52 条规定,工会的权利有那些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如下: 工会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代表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合 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助手,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 充。(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定位, 就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 用,吸收工会参与

25、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确保安全生产和 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条件。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 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存在着重大事故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为了发挥工会在 “三同时”中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为了真正发挥工会的作用,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在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时享有多项权利: 一是工

26、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 求纠正。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 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 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四是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上 供参考。10、安全生产中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对职工在 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附: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从业人员

27、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 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

28、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与职工安全生产权利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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