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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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8章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原则,分析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特征,对我国法律所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法律责任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学习时,应结合实践中的案例来进行,避免从理论到理论的空洞的学习。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知识的掌握知识的掌握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具体表现。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技能的提高技能的提高 1充分认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和作用,提高运用该法分析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2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相关法律知识如刑法等来综合分析解决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问题。教学重点:教

2、学重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认定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学习难点学习难点 违规有奖销售的认定违规有奖销售的认定 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3核心概念核心概念 不正当竞争欺骗性交易公用企业滥用市场独占地位不正当竞争欺骗性交易公用企业滥用市场独占地位 滥用滥用行政权力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搭售违行政权力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搭售违规有奖销售规有奖销售 低价倾销诋毁商誉串通招投标低价倾销诋毁商誉串通招投标【案例导入】【案例导入】(略)(略)p160p160【问题引入】【问题引入】1.

3、电信局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电信局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用户可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用户可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益?引例点评引例点评(略)(略)p170p170讲授与训练内容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月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竞争关系;(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之间发生的请求赔偿和赔偿关系;(3)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的权责关系;(4)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察机关在行使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职权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 1.自愿竞争原则 2.平等、公平竞争原则 3.诚实信用,遵守公

5、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1竞争的概念 所谓竞争主要是指市场竞争,即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利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来争夺市场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点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2)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的危害性。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欺骗性交易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假冒、仿冒的标志或者采用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交易,引起公众误解,诱使

6、消费者误购,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分为以下4类:(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3)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4)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公用企业滥用市场独占地位的行为公用企业滥用市场独占地位的行为 公用企业滥用市场独占地位的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有两类:(1)一类是公用企业,指的是那些经营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2)一类是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7、,指的是那些依据法律享有独占地位或者凭借经营规模、技术、管理等因素而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烟草经销商、政策性银行、图书馆、新华书店、公园、医院、殡仪馆以及具有独占地位的大型企业等。3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行为;(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其中,前两种行为一般称之为强行交易行为,后两种行为一般称之为地区封锁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

8、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所谓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实践中,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所谓回扣,是指在山品购销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卖方在明确标出应支付的价款之外

9、,通过账外暗中向买方退还的钱财或者给予的其他好处。与折扣和佣金有所不同。所谓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中,以明示并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5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指经营者为诱使消费者产生误购,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1)虚假宣传-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如将国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等。(2)引人误解的宣传-就一般的社会公众的合理判断而言,宣传的内容会使接受宣传的人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被宣传的商

10、品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泄漏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7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销售

11、行为是指经营者处于长期独占市场的目的,违反法律的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操纵市场,形成自己独家经营局面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即使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8.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消费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

12、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注意:如果购买者自愿接受经营者的搭售或附加条件,或者所附加的条件是合理的,则不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附加条件是否合理,衡量的标准应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当然,在适用这一标准时,要结合当事人的意图、目的、市场地位、商品特性、所属市场结构等作全面的分析。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简单地肯定或否定有奖销售,而是对违规有奖销售予以禁止。下列有奖销售属

13、于不正当的违规行为,应当禁止:(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1,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1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是指那些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方式。10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又可以称商业毁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认定诋毁商誉行为,应当注意如下几点:(1)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目的在于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2)散布的事实可以是全部不实,也可以是部分不实。如果所散布的信息基本

14、属实而具体细节略有出入,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3)必须有捏造并广为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如果是对某一个特定的人而没有向公众传播虚伪事实,则也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11串通招投标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 串通招投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相互对照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投标者投标或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一、监督检查机关一、监督检查机关 1我国监督检查机关的设置我国监督检查机关的设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制止不正当

15、竞争行为的义务,包括中央到地方省、市、县、镇的各级人民政府。但具体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主要有两类:(1)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如质量监督、商品检验、物价等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进行监督检查。注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在内,但不包括乡镇一级。但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乡镇的工商所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这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乡镇一级的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的任务时是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的,因此,乡镇一级工商所的行为在法律上等同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2我国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

16、我国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 (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形式(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

17、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停业整顿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上述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

18、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现行刑法还对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第221条规定了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些规定都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2.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9、(1)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

20、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21、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5)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6)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7)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8)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

2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搭售或附

23、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以及商业诋毁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规定与之对应的行政责任条款。对这些行为如何进行行政处罚,需要法律进一步做出明确的规定。3.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2)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 佳美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佳美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P171 组织学生讨论,教师总结点评。【课后思考与练习【课后思考与练习】1怎样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2什么是欺骗性交易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具体包括哪几种情形?3什么是商业秘密?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几种情形?4什么是低价倾销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哪几种例外情况?5什么是商业贿赂?其判断标准是什么?6简述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实训应用【实训应用】实训项目实训项目:有奖销售及其法律规制的调研有奖销售及其法律规制的调研 P204 说明:1、实训安排在本章全部内容授课结束后进行。2、实训时间建议安排在课外。3、实训结束后,用适当的时间可以在课堂上安排汇报总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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