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起诉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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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案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起诉与受理【裁判要点】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储中心与村委会签订 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是土地所有权人与征收管理部门之间 签订的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土地征 收补偿协议只是土地所有权人与征收管理部门关于土地征 收补偿款达成的协议,只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过半数的 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与土地使用权的行使相关联的是 土地征收决定或者限期搬迁决定、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 为等,作为土地使用人,与土地证征收补偿协议行为并不存 在区别与其他村民的特别权利。 【案例索引】(2016)最高 法行申1589 号

2、行政裁定 【案由】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及 行政赔偿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 人)孙晓刚。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学 昆。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景丽。孙学 昆、赵景丽的委托代理人孙晓刚。 【诉讼由来】 再审申请 人孙晓刚、孙学昆、赵景丽因诉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以 下简称鸡西市政府)、鸡西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 鸡西市土储中心)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 黑行终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 年6 月 14 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

3、2016 年 9 月 7 日上午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进行单方 询问,再审申请人孙晓刚本人并作为孙学昆、赵景丽的委托 代理人,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 孙晓刚、孙学昆系赵景丽之子,三人均系鸡西市鸡冠区红星 乡鸡兴村(以下简称鸡兴村)村民,该户在鸡兴村有承包旱 田 8.4 亩,孙晓刚有住宅地 250 平方米。鸡西市政府 2009 年度第十期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中,拟 征收鸡兴村集体土地 4.866公顷,孙晓刚等人使用的土地在 征收范围内。2010 年 8月20日,鸡西市土储中心与鸡兴村 村委会就位于 201 国道南侧鸡兴村土地征地补偿事宜达成 土地

4、征地补偿协议,确定补偿面积为 44.54 亩,实际应 支付征地补偿费 267.24万元。2011年8月4日鸡西市政府 发布(2011)15 号鸡西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预 告拟转征包括鸡兴村 4.866公顷在内的集体土地。2011年8 月 10 日,鸡西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亚公 司)与鸡兴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收储补偿协议,收储土地 面积66.69亩,每亩补偿 6万元,补偿费用为400.14 万元。 同日,鸡西市国土资源局向鸡兴村发布鸡国土资听字(2011) 第 20 号听证告知书,听证事项为鸡西市 2009 年度第十期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2011 年12 月

5、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政土(2011)第384 号关 于审核同意鸡西市 2009 年度第十期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 年9月 20日,孙晓刚一 家的土地被征用。孙晓刚对征地补偿不服上访。2015年8 月 5 日,孙晓刚等人以鸡西市政府、鸡西市土储中心为被告, 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鸡西市 土储中心与鸡兴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收储补偿协议违法, 并赔偿其经济损失。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立行初 字第 5号行政裁定认为,孙晓刚等人要求确认鸡西市政府与 鸡兴村签订土地收储补偿协议违法,但并未举证证实鸡 西市政府与鸡兴村签订土地收储补偿协

6、议,被诉行政行 为不存在。孙晓刚等人提供的越亚公司与鸡兴村村委会签订 的土地收储补偿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孙晓刚等人提供的鸡西市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能够证 明鸡西市政府征收包括鸡兴村在内的集体土地的意向,是一 种预公告,不是正式下达的公告,更不是征收土地的决定, 不属于对孙晓刚等人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九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对孙晓刚等人的起诉不 予立案。 【二审】孙晓刚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行终 95 号行政裁定认为,孙晓刚 等人所诉的土地收储补偿协议是越亚公司与鸡兴

7、村村委 会签订的,被征用的土地是鸡兴村集体土地,土地收储补 偿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孙晓刚等人以鸡西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 (四)项的规定,一审裁定对孙晓刚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 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再 审理由和请求】 孙晓刚等人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裁定 认定事实错误。孙晓刚等人起诉的是鸡西市土储中心与鸡兴 村签订的土地征地补偿协议,而非越亚公司与鸡兴村签 订的土地收储补偿协议。2、孙晓刚等人提交的土地征 地补偿协议和

8、土地收储补偿协议已经能够证明征收、 征用事实的存在,孙晓刚等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请求撤销 一、二审裁定,指令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 审裁判理由和结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释(201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XX )认为行政机关作岀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围。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 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孙晓刚 等一审起诉状明确的诉讼

9、请求为:请求确认鸡西市土储中心 与鸡兴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收储补偿协议违法并赔偿损 失。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储中心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征收补 偿协议,是土地所有权人与征收管理部门之间签订的行政协 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只 是土地所有权人与征收管理部门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款达成 的协议,只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 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不涉及土地使 用权的行使,与土地使用权的行使相关联的是土地征收决定 或者限期搬迁决定、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等,作为土 地使用人,与土地证征收补偿协议行为并不存在区别与其他 村民的特别权利。因此,孙晓刚等人以

10、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 起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行为,不具有原告资格。一、二审裁 定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在一、二审庭 审及本院询问过程中,孙晓刚等人又坚称,其所诉的对象是 2011年8 月10 日越亚公司与鸡兴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收 储补偿协议。但是,越亚公司与鸡兴村村委会签订的土 地收储补偿协议,系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用地补偿协议, 并非行政协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一、二审裁 定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立案,亦无不当。综上,孙晓刚等 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 一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晓刚、孙学昆、赵景丽 的再审申请。【合议庭成员】郭修江 张能宝 汪国献【裁 判日期】 2016 年9月14 日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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