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U公司知识产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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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泓域/CPU公司知识产权手册CPU公司知识产权手册目录一、 项目简介3二、 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6三、 著作权的归属15四、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25五、 注册商标的取得34六、 知识传播方式的发展和当前知识传播的主要机制及相应的方式46七、 知识分配概述53八、 知识产权资产标引与分级55九、 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67十、 知识产权的观念革新71十一、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75十二、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78十三、 知识产权维持管理103十四、 公司简介123十五、 SWOT分析说明124十六、 发展规划分析133法人治理136(一)股东权利及义务1361、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36(1)依

2、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136一、 项目简介(一)项目单位项目单位:xx投资管理公司(二)项目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占地面积约26.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三)建设规模该项目总占地面积17333.00(折合约26.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30643.21。其中:主体工程19883.11,仓储工程5338.8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2442.34,公共工程2978.91。(四)项目建设进度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投资管理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24

3、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五)项目提出的理由1、长期的技术积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公司已具备产品大批量生产的技术条件,并已获得了下游客户的普遍认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国家政策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规范产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助推下,本产业已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伴随着提质增效等长效机制政策的引导,本产业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快车道,项目产品亦随之快速升级发展。要求PCB板层数增加,CCL材质损耗降低。PCB主流板材为8-16层,对应PCIe

4、3.0一般为8-12层,4.0为12-16层,而5.0平台则在16层以上。从材料的选择上来看,为衡量CCL性能的主要指标有Dk(介电常数)和Df(损耗因子),低介电常数和低介质损耗因子可以满足通信设备中信号穿透能力差、信号延迟的问题。业内根据Df将覆铜板分为六个等级,传输速率越高对应需要的Df值越低,相应材料的技术难度越高。以理论传输速度为10-20Gbps的5G通信为例,对应覆铜板的介质损耗性能至少需达到中低损耗等级,而PCIe升级后服务器对CCL的材料要求将达到高频/超低损耗/极低损耗级别。(六)建设投资估算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

5、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2935.3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0549.7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1.56%;建设期利息232.3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80%;流动资金2153.2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65%。2、建设投资构成本期项目建设投资10549.76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9211.3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012.55万元,预备费325.87万元。(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财务效益分析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225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18855.16万元,纳税总额1865.37万元,净利润2654.84万元,财务

6、内部收益率13.25%,财务净现值119.68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6.93年。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17333.00约26.00亩1.1总建筑面积30643.21容积率1.771.2基底面积10746.46建筑系数62.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403.052总投资万元12935.352.1建设投资万元10549.762.1.1工程费用万元9211.34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1012.552.1.3预备费万元325.872.2建设期利息万元232.332.3流动资金万元2153.263资金筹措万元12935.353.1自筹资金万元81

7、93.813.2银行贷款万元4741.544营业收入万元225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18855.166利润总额万元3539.797净利润万元2654.848所得税万元884.959增值税万元875.3710税金及附加万元105.0511纳税总额万元1865.3712工业增加值万元6714.7313盈亏平衡点万元10496.29产值14回收期年6.93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13.25%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19.68所得税后二、 著作权的内容和期限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拥有的各种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权利,也称为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

8、关,专属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另一类是经济权利,即财产权,是作者利用其作品获益的权利。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有所不同,除发表权外,前者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后者的保护期则是有限的;第二,除发表权外,人身权一般只能为作者享有,它与作者身份不可分,不能继承和转让,而财产权可以通过继承和转让的方式为其他人取得。除以上权利外,著作权人还享有转让权、许可权、质押权等派生权利。1、人身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项权利均为人身权利。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还包括决定以何种形式发表和在何时何地发表的权利。署名

9、权是指作者表明自己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有权署真名,也有权署假名(笔名)。作者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修改权是指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修改与否,怎么修改以及是否授权他人修改,都应根据作者的意愿不应强制。修改作品与改编作品不同。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从小说变为电影剧本。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歪曲、复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

10、动。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是互相联系的,侵犯修改权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的人身权与作者紧密相连,不可分离,一般说来,也不得让与他人,不得被继承,并且永久地受到保护。2、财产权著作权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财产使用权,其各项权利内容如下:复制权。复制权又称重制权,是著作权的财产使用权中最基本的权能,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印刷、复印、拓印、翻拍等制作方式是平面到平面,一般认为是复制,没有什么异议。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虽然不是平面到平面,但是机械操作,一般也认为是复

11、制,基本也没有异议。那么,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是复制呢?发行权。发行权就是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不是指所有权人销售有体物,也不是指图书出版、销售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版、销售图书的权利,而是作者将其智力成果提供给社会、满足公众需要的权利,是作者的一项民事权利。出版社发行图书、制片人发行拷贝、邮票公司发行邮票,除了有经审批的制作发行的权利以及对制作物的所有权外,如果制作发行的是作者的作品,还必须有作者的授权。出租权。出租权也可以称为租赁权,是指有偿向他人出租载有电影作品或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载有软件的光盘。正如作者的发行权与出版社的发

12、行权的关系一样,著作权人的出租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作品,是无形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人一般并不拥有载有电影作品或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的所有权,但拥有其作品的出租权。租赁经营者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可以出租载有电影作品或者计算机程序的光盘。展览权。展览权是公开陈列作品或者其复制件的权利。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才有展览权。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美术等作品原件转移之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此处“美术等作品”应理解为与美术作品性质相同的,原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作品,摄影作品不在此列。表演权。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包括两

13、个重要方面:“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公开表演作品”说的是“活表演”,或者称为“现场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可以理解为“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前述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表演。如将表演录制在光盘中等。但是,不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无线播放,也不包括电影作品等的放映,前者是作品的广播权,后者是作品的放映权。放映权。放映权是指通过播放设备如投影仪,幻灯机等播放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例如,电影院需要购买制片公司的放映权之后才可以在电影院播放制片公司的电影。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此处的“以类似电影摄

14、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广播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公开广播”一般是指通过无线电台、电视台播放。通过电台、电视台广播和其他无线方式传播,这是广播权的第一层意思。将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这是广播权的第二层意思。除有线传播或者转播以外,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这是广播权的第三层意思。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此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

15、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输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现代社会互联网技术发展速度很快,P2P技术使得每个人都可以上载内容到互联网或共享他人电脑上的内容。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上传的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SONY诉百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中SONYBMG公司对蓝奕邦演唱的歌曲六月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享有

16、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提供了下载蓝奕邦演唱的六月链接该链接通向可下载的第三方提供的网站。法院认为,如果权利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涉及的录音制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断开与该制品的链接。但在本案中,SONYBMG公司未尽到通知义务。另外,通过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服务可以找到被上载的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但是得不出只有通过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才能传播涉案歌曲的结论。因此,百度公司并未侵犯SONY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是抖音平台的运营者。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

17、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合称百度公司)是伙拍平台的运营者。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之际,2018年5月12日,抖音平台的加V用户“黑脸V”响应全国知名媒体信息公共平台和人民网的倡议,使用给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简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经“黑脸V”授权,微播视界公司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独家维权的权利。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上传播了“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该短视频播放页面上未显示有抖音和用户ID号水印。微播视界公司以“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百度公司上述传播和消除水印的行为侵犯了微

18、播视界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类电作品,百度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伙拍小视频手机软件用户的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在履行了“通知一删除”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判决驳回微播视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摄制权。摄制权也可以称为“制片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此处的“以类似电影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改编、翻译和汇编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谓改变作品,一般是

19、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适于演出的剧本、改编成连环画等。改编权也包括将作品扩写、缩写或者改写,虽未改变作品类型,只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可以认为是改编。翻译权,就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向另一种语言转换的权利。汇编权,就是将作品的片段或其全部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构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选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但用列举的方法是不能穷尽著作权人的权利的。同时,作品的新的使用方式层出不穷,无论如何都是列举不全的。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包括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3、著作权的期限本章第一

20、节已经讨论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在于利益平衡。建立著作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和社会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对著作权的限制有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如果无限制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那么势必影响作品进入公众领域,损害这一目的的实现。于此考虑,需要对著作权作出限制。我国著作权法从两方面作出了限制:著作权的权利延续时间和著作权权利的例外。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时间。一旦保护期届满,著作权即随之终止,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人类公有的精神财富,任何人均可自由地加以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永久受到保护,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个人作品

21、的财产权利和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财产权利和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财产权利和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其财产权和发表权

22、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当作者身份查明时,按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计算。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增加“实用艺术作品”,赋予其二十五年的保护期。三、 著作权的归属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均没有归属的概念,唯独著作权中有这一概念。归属,简单地说,就是一部作品到底属于谁。为什么呢?这是由于作品的类型不同,需要加入的创作人员可能会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著作权人呢?这就是归属。例如,刘若英的一首为爱痴狂的MV,里面有摄影,摄像,有歌手,有演员,有制作者,到底这属于谁的作品呢?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约定解决。还有一种情况,如一个慢头的血案,这到底是陈凯歌的作品还是

23、胡戈呢?因此我国法律对一些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做了如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可认定为作品的作者。但在下列情况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依法确定:1、演绎作品演绎作品是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是传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它虽然属于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并不是简单的复制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达形式来表现原作品,需要演绎者在正确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产生新作品。尽管如此,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原作品,也就无所

24、谓演绎作品,例如没有畅销小说山楂树之恋,也就没有据小说改编而成的同名电影:因此,法律规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演绎原作品,需要征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在实践中,如果要取得原作品的演绎权,通常需要演绎者与原著作权人签订演绎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依照约定支付报酬。原作品的作者可以对侵犯其著作权的演绎作品行为提起诉讼。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原来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前到该条的第二款:即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变、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与这条合并为一条,删去原来的第三十五条。意思是以演绎作品为基础

25、创作新作品的,需要经过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或进行添加或删减。改编是产生演绎作品的一种主要形式。对文学作品的改编,如将小说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本,将童话故事改编为电影动画片,但未改变已有作品的主要情节和内容。对音乐作品的改编,如把民乐改编为交响乐,既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基本旋律,又对原音乐作品中的旋律作了创造性的改变。美术作品的改编如将中国的水墨画改为西方的油画,其内容、素材未变,而加进了作者新的艺术表现手法。这些改编作品都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内容、情节、旋律、素材,又有改编者智力成果在内,既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又不

26、是创作出全新的作品,作者对这种经改编产生的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在“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认为郭颂等人在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的基础上,创作完成的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属于改编作品,应就使用原作品的行为支付费用,并享有署名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对音乐作品的改编而言,改编作品应是使用了原音乐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容,应对原作的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有旋律消失。经查实,乌苏里船歌乐曲的中部是展示歌词的部分,且在整首乐曲中反复三次,虽然乌苏里船歌的首部和尾部均为新创作的内容,且达到了极高的艺术水平,但就乌苏里船歌乐曲

27、整体而言,如果舍去中间部分,整首乐曲也将失去根本,因此认定乌苏里船歌的中部乐曲系整首乐曲的主要部分。在乌苏里船歌的乐曲中部系改编而成、中部又构成整首乐曲的主部的情况下乌苏里船歌的整首乐曲应为改编作品。法院最后判决:郭颂等人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翻译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予以表达。翻译也是产生演绎作品的一种主要形式,如将汉族文字作品译为外文作品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作品,或者将外国制作的电影、电视作品译为中文电影、电视作品。翻译作品保持了已有作品的内容、情节和结构,只是由一种语言文字译为另一种语言文字,但由于词句表达方式不同,由一种语言文字

28、译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过程中,译者有创造性劳动在内,因此,翻译作品的作者也应享有著作权。注释是指对原作品进行注解、释义和阐明。注释作品是对已有作品进行注释而产生的,被注释的作品一般是具有较高文学地位或科学意义的古代文字、艺术、科学等作品,如不易理解的古代文章、诗词,需要将其文字、内容加以注释,将其含义以通俗的语言准确地表达出来,如苏缨著的纳兰词,对清朝词人纳兰容若的诗词小令进行注释、闻明。它不同于将已有的作品的形式加以改编,也不同于把一种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作品。注释作品虽然表达的是已有作品的原意,但其中有注释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注释作品的作者应享有著作权。整理是对一些散乱的作品或

29、者材料进行删节、组合、编排,经过加工、梳理使其具有可读性。整理作品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整理他人已有的作品,而不是自己的作品;(2)被整理的作品一般是未经出版的作品;(3)已有作品的内容确定,只需按一定的结构或逻辑整理,既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对文字、标点符号可作适当修改),也不是对其表达形式的改编。整理已有作品,主要使公众易于阅读,这一整理过程中,整理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应享有著作权。2、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为合作作品。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对对方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后就认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

30、,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还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另外,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谓“参加创作”,是指对作品的思想观点、表达形式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例如,甲乙合作画一幅山水画,甲磨墨,乙执笔创作,若无其他约定,则乙是作品的作者,甲不是合作作者。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情况值得注意:上级、权威人士或者编辑,对作品提供部分修改意见,或签字认可,这样的行为不属于合作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能分割使

31、用两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合写一本小说,一人负责写20篇,那么甲乙丙三人分别对自己的20篇拥有著作权。此外,甲、乙、丙对这本共同创作的小说共同享有著作权任何一个人对自己的20篇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这本小说整体的著作权。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虽有各自的创作,但在作品中已融为一体,区分不出作品的某个部分是哪个合作作者写的。例如,四个合作作者共同构思作品的形式、内容、情节、结构等,然后分头执笔而成的作品。这类作品只存在一个合作作品的整体

32、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上升为法律,作为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第三款。3、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品或其部分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如医药类百科全书、成语词典、文学选集、全集、期刊、报纸等。汇编人在内容的选择、安排上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就这种选择和安排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如果只是简单地将作品或者材料拼

33、凑在一起,则不认为构成汇编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作品包括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和其他材料的汇编,即数据库作品属于汇编作品。数据库作品是根据既定标准挑选的经过系统整理并被存储在可供用户存取的计算机系统内的一整套信息资料。数据库在内容选取和编排上体现了汇编人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属于汇编作品。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当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已过保护期的作品,也应当尊重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汇编作品中除去创造性的汇编内容外的其他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其作者对该部分作

34、品享有著作权。例如,北大法律信息网的数据库是一个汇编作品,但是每一篇法学论文的作者对其论文享有著作权。4、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统称为影视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一种非常特别的作品。拍电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组织拍摄的制片人,需要编剧、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工、灯光、布景等许多人员的参与。拍电影投资巨大,如电影阿凡达的制作成本高达几亿美元,同时,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电影的发行、放映也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但也有巨大的商业风险。因此,为了鼓励制作方投资电影产业并获取回报,我国法律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35、由制片方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付出劳动的人员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影视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将该类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5、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借调人员和临时招聘人员,为完成该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如公司广告宣传部门撰写的宣传稿件,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撰写的稿件等均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包括以下要件:(1)创作作品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其单位的性质所提出的工作任务。如

36、软件公司的员工写了一本小说,即使是在本单位内完成,也不属于职务作品;(2)职务作品的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长期的。(3)是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照单位的意志创作。如果在单位的主持下、按照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作者享有,但作者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职务作品。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作者可以经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但是,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37、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社会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创作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主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同时法人或

38、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作者的创作给予奖励。这里所讲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增加“报社、期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为另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职务作品。6、委托作品受人委托创作的作品为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首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换言之,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著作权或者归属于委托人,或者归属于受托人,或者由委托人、受托人共同享有,或者各自享有一部分权利。在合同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例如,一对新婚夫妇在AAA摄影棚拍了婚纱照片,双方可

39、以约定照片的著作权归该夫妇享有,也可以约定归摄影棚享有,双方没有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摄影棚,但摄影棚在行使该照片的著作权时,不得侵害该夫妇的肖像权。 7、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这类作品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两个概念。作品的所有权,是指承载作品的载体的所有权,其位置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例如,某画家将其所创作的一幅国画卖给某人,某人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他有权占有该画,自己欣赏,提供他人欣赏、出卖甚至丢弃、毁掉该画,但是,他对该画没有署名权,没有修改

40、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能擅自把该画让人出版。对该画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该画的画家。著作权法(送审稿2017年版)拟增加“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作为第十九条的第二款。四、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1、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和特征我国的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到商标权,而是提到了商标专用权,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后又规定了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因此可以说,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商标专用权的特征主要有

41、三个:(1)独占使用,即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2)仅在我国有效,我国授予的商标专用权仅在我国有效,如果需要获得国外的保护,应申请国际商标注册;(3)延展性,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是10年,到期前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最长为10年时间。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

42、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这是通常所说的“假冒”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混淆商品来源,误导消费者,其危害性大,是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我国修订的商标法将此处的“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予以删除,单独用第二款分两条说明。(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

43、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本法第六十四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

44、说明提供者的,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在于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

45、上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给予狠狠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国外有的立法例将之称为“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

46、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在本法中明文增加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47、的。这类行为是2013年修订商标法新增的,主要是指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上述6类行为之外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

48、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满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上述这些行为尽管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商标专有权的保护商标侵权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它不仅会阻碍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还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实为一大社会公害,必须不断加大查处

49、力度,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途径,即当事人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就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

50、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

51、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2)法院的处理临时保护措施,我国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

52、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证据保全,我国商标法第66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赔偿数额,我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

53、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

54、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其他执法部门,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查处工作。如山西省工商联合其他部门执法人员查处了一起采用物流形式,利用节假日运输非法出版物的侵权案件,现场查扣3千余册淫

55、秽图书,7.6万张盗版光盘。商标行政保护的特点是比较司法途径保护而言的。本书认为,其主要特点如下:程序简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程序,相对于司法机关的程序要简单,且立案后,查案及时,办案周期短;证据要求相对较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相对司法机关的庭审制度的证据要求要低,即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明、侵权货品、票据等初步证据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实施检查,进一步扩大线索和收集证据;法律救济成本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是不收费的。五、 注册商标的取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

56、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申请主体和注册程序及审查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1、注册商标申请的主体我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同时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在原来第4条后面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由此可见,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理论上,我国注册商标的申请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上述主体往往有着复杂的问题。2001年修改之前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企

57、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为注册商标申请人,依照此规定,我国公民个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就不能成为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相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只要符合条件便可以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商标权人。这就造成了“超国民待遇”现象。同时也将广大农村种植户、养殖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排除在外,并不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所以2001年法律对此作了修正。但是2007年商标局颁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这里的自然人只能是从事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并且在申请的时候要出示相应的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件,这就导致了我国自然人还是没

58、有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这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商标法的冲突,应当以商标法的规定为准。关于共同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关于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有更多要求,实行强制代理制。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2、注册商标的申请(1)确定

59、商品和服务分类我国商标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如提到创维,人们会想到彩色电视机:提到茅台,人们会想到酒;提到雅顿,人们会想到化妆品等等。应该说,离开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所以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要先指定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根据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的规定。目前,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共分

60、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如将“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黏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剂,蜡烛灯芯”等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类(第4类);又如,将“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材料”等组合在一起,形成另一个类(第10类)。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也要按照类别提出;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上也必须注明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属类别。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

61、提出注册申请。这里的“核定使用范围”,是指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文件中列明的商品类别和商品范围。同时,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2)商标检索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检索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而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目前,我国商标局提供两种查询途径:网上查询“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任何人都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查询;到商标局的注册大厅查询,但需缴纳商标查询费。(3)填写并递交申请文件我国商标局在受理商标申请时,有着较为严

62、格的格式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局的要求进行填写,并附有符合商标局规定格式的标志图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申请人为申请商标注册,就其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能弄虚作假、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残缺不全。在递交申请时,我国商标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有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4)注册流程确定了标志指定商品和用途,递交申请文件后,

63、就可以进入商标注册流程。如前所述,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提交的申请书和商标图样是否符合要求;实质审查是对商标能否成为注册商标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是我国商标法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关系到商标能否成为注册商标的最关键一部分。简单地说,如果通过了实质审查,商标局将进行初步审定公告,在公告期间如无异议则将对商标进行注册;如果没有通过实质审查或者审定公告期间内有人提出异议且成立,那么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申请人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注册流程中每一步都有时限,需要严格遵守。3、注册商标的审查

64、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可见,作为商标的标志应满足两个条件:显著性,即该标志应便于识别,拥有自己的特征,该标志中的文字、图形、文字图形的组合、立体标志颜色、声音应能够与其他商标或服务标志区别开来,不产生混淆;合法性,即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例如标志上存在有他人的著作权,那么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不得将该标志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32条也进一步声明了这一点,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国商标法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不仅要审查商标应当具有的积极条件,也要从消极条件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即禁用条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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