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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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 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我校 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试卷管理等相关工作,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课程包括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为课 程);本办法中所称试卷是指评定本科学生课程成绩主 要依据的书面材料,包括考试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 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大作业等。第三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 应的考核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成绩、 学分如实归入学生成绩档案。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 本科生课程考核工作

2、由主管教学工作副 校长领导,由本科生院进行组织管理,由学院负责具体 实施。第五条 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课程考核的考场巡 视工作,组织本科生院教学管理人员、学校机关部门领 导、学院领导参与考场巡视,监督、指导监考教师全面 履行监考职责,约束学生诚信应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考风考纪建设工作,指 导、监督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 管理人员开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建设等工作。第六条 学院是考风考纪工作建设的责任主体, 各学院应建立完善的加强考风考纪工作的长效机制,院 长(主任)、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是本学院考风考纪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委副书记、教学副院长是具 体责任人。学校将

3、学院考风考纪工作纳入学院绩效考评 体系。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都应召开课程考核工 作会议和考风考纪建设会议。课程考核工作会议由主管教学工作领导主持,组织 教学管理人员、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任 课教师、监考教师学习课程考核的相关制度,对考试管 理及命题、试卷安全、阅卷、成绩评定、监考等工作进 行培训和要求。考风考纪建设会议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主持,组织 班主任、辅导员以及全体学生学习考风考纪的相关制 度,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诚信应考宣传教育。第三章考核类型、方式及成绩构成第八条 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第九条 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期末考试) 方式可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

4、半开半闭、在线考 试、文献综述、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 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单元测验、 期中测验、案例分析、实验操作、技术技能演示等,同 一门课程的考核可由多种方式组成。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由 基层学术组织根据课程目标、教学要求、性质、特点以 及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 构成,具体按照教学大纲相关要求执行。第十条 各学院应积极推进课程考核方式改革, 发挥考试激励导向功能,丰富课程的考核手段和方式, 推广在线考试,加强过程性、累加式考核,逐步建立考 核方式多样、考试时间和次数灵活、考试形式与教学内 容相适应

5、的课程考核体系。第十一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构成一经确 定,不得随意改变,任课教师应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告知 学生。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学院应将本学期所 开出的全部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构成以书面形式上报 本科生院备案。第四章课程考核命题及试卷审核生成第十三条 命题、试卷生成是课程考核的核心环 节,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要对本单位的课程命题、试 卷生成负责。第十四条 命题基本要求和试卷审核要求(一)命题原则。应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以 教学大纲为依据,体现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兼 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能力、评价等方 面。既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运 用知识的能

6、力。(二)试题要求。要有恰当的广度和覆盖面;要有 较高的信度、效度、区分度及合适的难易度;题型分布 要恰当,分值分布要合理;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 试题与前两届试题原则上不能重复;试题表述要题意清 晰、明确。(三)课程考核应同时拟定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的 A、B 两套试卷,试题不可重复,由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 负责审核。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需在每套试卷背面签字 并审定择一使用。试题必须提前经过试做,并给出参考 答案和评分标准。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相同的基础教育 课程平台课程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 准。(四)试卷版式、格式需执行学校的统一格式,保 证试卷文字、图表、插图等清晰、工整、规范

7、。(五)试卷上的每道题目均应标明分值。第十五条 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客观题需给出每个小题的标准答案和分值;(二)主观题需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点。计算型主 观题评分点要细化到解题的各主要步骤,并按每一得分 点逐个标注;问答、论述型主观题评分点要细化到答题 知识点,并对每一知识点的评分有较为详细的说明。第十六条 试卷印刷保管(一)试卷必须在学校指定的胶印室进行印刷,不 得交由其他印刷点、打字社印刷。(二)任课教师(送题教师)应填写试卷印制单 (一式两份),凭此单到学校胶印室印刷与领取试卷。 任课教师(送题教师)应至少于考核前三天,将需要印 刷的试卷送交到学校胶印室。领取印刷完毕的试卷时, 要

8、及时检查试卷是否完整,确保印刷无误。(三)命题、审核、送题、印刷、领题、保管等各 环节人员都必须做好试卷的保密、安全工作,严防透 露、泄露考题的现象发生。所有试卷答题纸和草纸均为统一样式,答题纸为带 有“大学试卷答题纸”字样的专用纸。答题纸或草纸需 求数量应实事求是,根据考核需要从胶印室领取。第五章考试组织管理第十七条考试课考试时间一般为22.5小时,考查课考试时间为12小时。因课程性质、特点、考核方式需要适当调整考试时间的,由基层学术组织论证 确定,报本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并报本科生院备 案。第十八条 考试主考教师由开课单位选派、监考 教师由参加考试学生所在单位选派。每个考场监考教师 的

9、数量一般应按下列要求设置:60人(含 60人)以下 的考场设主考、监考各 1人,60人以上(原则上不得超 过 100 人)的考场设主考 1 人、监考 2 人。因课程性 质、特点及考核方式的需要可适当增、减监考人数,但 每个考场至少须安排主考、监考各 1 人。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跨学院开设的理论必修 课程及期末集中结课的课程的考核(包括期末考试、补 考考试、重修考试、自主考试)由本科生院负责统一安 排或配合开课单位组织安排;其余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 的考核,一般由开课单位自行组织安排。第二十条 理论课程的期末考试一般于课程结束 后两周内进行。学期初,由开课单位和本科生院协商、确定理论必 修课程考

10、试时间,并向全校师生公布。课程期末考试时 间一旦确定和公布,原则上不再做调整,特殊情况需要 调整考试时间的,由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本科 生院审批。其他理论课程考试时间由开课单位自行确定。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试考场规则(一)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提前 15 分钟 进入考场。迟到20分钟以上的不准入场,开考 30分钟 后方可交卷离场。(二)考生须携带规定证件(照片清晰的学生证或 校园卡)参加考试,无证件或证件无法辨认者一律不允 许参加考试;考生应将证件放在规定位置,以便监考人 员查验。(三)考生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监考人员的 安排就坐。考生不准随意离开座位,不准在考场和考场 周围喧哗吵

11、闹、吸烟、交谈等。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准进 入考场。(四)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 用具。禁止携带具有通讯、存储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 考场。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 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携带考试指定的书籍、资料等。(五)考生答题须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或签 字笔书写,不准用铅笔(指定用铅笔作答的除外)书 写。答案写在规定的答题册(卡)上,写在草稿纸上一 律无效。(六)考试时不准擅自互借文具等考试用品。试卷 上如有字迹不清楚等问题,须举手示意监考人员解决, 不准询问其他考生。(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 耳,不准偷看、夹带、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

12、容,不准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等。(八)考试期间,考生不准中途离场后再行返回。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离开考场者,须经监考人员准许和陪 同。(九)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 在原座位等待监考人员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考生不准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十)考生不准在试卷、答题纸上填写他人学号、 姓名等信息。(十一)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由他人代替考试 的、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组织作弊的以及在校期间屡次 作弊的学生,学校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试监考守则(一)监考人员承担维持考场秩序和保证考试顺利 进行的责任,监考人员应熟悉考场规则所列事项,须认 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

13、场纪律,做好验证、考生身份 核查工作,杜绝抄袭,冒名顶替等舞弊现象发生。(二)监考人员须佩带监考标志,主考、监考应提 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安排考生按规定的座位就座,清 点考场人数,宣布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明确考试时 间。考前检查证件,人、证不符或非考生本人,立即令 其退出考场,并记录下姓名、学号及所在学院,上报相 应教学管理部门。(三)监考人员须认真填写“考场记事”,对缺 考、考场纪律、违纪作弊等情况进行翔实记录。(四)监考人员在发卷之前,须彻底清理考场,桌 面、桌堂内必须清理干净。不准学生将书包、书籍、笔 记本等放在考试座位附近(开卷考试除外),禁止考生 携带通讯、存储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14、。考生如未按规定 就坐或考场没清理完毕,不准发卷。(五)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迟到 20 分钟以上的不 准入场、按缺考处理,开考 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 场,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准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如有 特殊原因确需暂时离开考场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和陪 同。(六)监考人员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试过程 中,须在考场前后合适位置交替进行巡视。严禁在考场 进行交谈、吸烟、玩手机、看书、看报等一切与监考无 关的事项,不准擅自离开考场。(七)监考人员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严防考生舞 弊,发现有违纪、作弊者,须保留或暂扣相关证据、材 料、物品,没收试卷并标注“考试违规”标记、填写考 场纪实并要求学生签字确认后

15、令其离开考场。(八)监考人员不准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提示, 考生对试题印制文字不清等有疑义时,由主考教师根据 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九)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暂时离开考场的,须向其他监考人员 说明情况,并尽快返回考场。(十)考试终了时间一到,须立即收卷、清点份 数,严禁考生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 擅自延长考试时间。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 生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应当立即终止其考试资格,及时处理并如实 记录,对考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保留学生违规证据;(二)认真填写考试违规记实,载明考生违规的

16、事 实。考生违规记实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须由 2 名以上(含 2 名)监考教师或者巡考人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实的内容,并 要求违规考生在违规记实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 因不能签字的,应当由 2名以上(含 2名)考试工作人 员写明情况并签字确认;(三)考试违规记实及相关证据材料须于考试当日 送交本科生院。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院于考试违规事件发现后 1 个工作日内通报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第六章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第二十五条 试卷评阅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 公正的原则。教师评卷时必须按参考答案严格掌握评分 标准,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相 同、多名教

17、师授课的课程应实行集体阅卷评分制,集体 流水作业,按题分工负责阅卷,建立题目评定负责人 制,阅卷人必须在试卷上相应位置签字负责。第二十六条 试卷评阅要求(一)试卷评阅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二)评卷时用阿拉伯数字记分,记分要准确、工 整。各题评卷过程中一般记载得分,在得分前可不记 “+”。“+”。(三)评卷要严格执行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客观 题的评阅,每道错误小题必须用“X”标注;主观题的 评阅需按评分点逐个评分,并标注在相应位置,然后给 出每小题得分。(四)每道大题要有一个总得分,标注在该大题的 左上角位置,且须与试卷首页题号得分栏一致。在题号 得分栏需评阅人签字,在总分位置需核分人签字

18、。一本 试卷的评阅人或核分人如是同一人,可在第一份试卷上 签字即可,表明该教师对整本试卷负责;如不是同一 人,需逐份签字。第二十七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分制。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 规律,对不及格率偏高的课程,学院应对此提交报告作 出说明和解释。第二十九条 基层学术组织应尽快完成课程考核 的成绩评定,并在考核结束后 7日内(含节假日)通过 教务管理系统将课程考核最终成绩录入学校数据库,同 时打印成绩报告单一式三份,成绩报告单须经任课教师 和课程负责人签字。成绩报告单一份随试卷存档、一份由基层学术组织 留存、一份由开课单位汇总后统一交至

19、档案馆存档。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 擅自改动,若发现评分确有问题,由试卷评阅人写出情 况说明,并填写成绩更正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基层 学术组织负责人、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报本科生院审 批。成绩更正审批表经学校审批后,一份由本科生 院送交档案馆存档,一份返回开课单位并随试卷一同存 档。第七章课程分析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课程 负责人应对考核结果、成绩状态及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 分析总结。基层学术组织应对所开设课程的命题原则、 成绩统计、教学效果及其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 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和课程负责人须分别填写 大学本科生试卷、成绩分析表(教

20、师)和大学本 科生试卷、成绩分析表(课程)。大学本科生试 卷、成绩分析表(教师)须装订入学生试卷中存档; 大学本科生试卷、成绩分析表(课程)一式两份, 一份课程组留存,另一份连同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 准、空白考试试卷一起交本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情况分析应涵盖以下六方 面内容:(一)覆盖面情况分析。考核知识点是否覆盖了所 有的章节,考核知识点的分布与教学大纲、考核要求是 否一致。(二)难易程度分析。试题本身的难度、深度是否 与教学大纲、教学要求、人才培养要求相符,是否既考 查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考核了学生实际应用、 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成绩分析。学生课程成绩分布是否

21、合理,不 同分数段的学生人数及比例,成绩分布产生原因的分 析。对于高不及格率的课程需深入分析原因和提出后续 改进方法。(四)学生对知识点掌握情况分析。通过对学生各 知识点得分情况的统计,分析学生对该课程知识的掌握 情况。(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通过试 卷和成绩的分析,找出在教学、命题、考核等环节工作 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六)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分析(任课教师填写)。 主要分析、总结参加考试班级的学习风气和日常表现, 包括:出勤、听课、课堂表现、作业完成、单元测验等 情况。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不定期地抽查部分试卷,组 织有关专家评阅,并将评阅情况反馈给学院。第八章试卷装订及存

22、档第三十五条 试卷装订(一)必修课要求每个班一本,选修课可多个班级 订一本。(二)使用学校统一配发的试卷封皮、试卷袋装订 试卷,按课程和班级装订,每班一本。学生人数较少的 选修课程和实施分级教学的课程可按授课班级装订试 卷。(三)试卷装订的内容依次为:试卷封皮,考生签 到表,成绩构成说明,平时成绩单,总成绩报告单(由 教务系统打印),试卷、成绩分析表(教师),A卷参 考答案及评分标准,B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A卷空 白试卷,B卷空白试卷,学生考卷(按成绩单顺序排 列)。以上材料除试卷封皮、学生考卷外,其余材料一 律使用A4纸打印。(四)应沿装订线牢固装订试卷,并视试卷袋容量 将装订后的试卷册装

23、入试卷袋中。(五)试卷封皮及试卷袋上的各项内容均需完整填 写。第三十六条 试卷从命题、考试到阅卷结束前的 保管存放工作由基层学术组织负责。试卷在基层学术组 织存放期间,不得为学生查阅试卷。第三十七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由基层学术组织 将装订好的试卷,连同试卷报送清单一同报送本单位教 学管理部门。开课单位教学管理部门负责收齐并保管存 放,本科生试卷保存期限为 6年,从考试时间算起。过 期的试卷由学院负责销毁。第九章试卷查阅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期开学初,若对上学期本 人的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在第一教学周周五之 前,到所在学院申请、填写查阅试卷申请表(一式两 份),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

24、并加盖公 章。第三十九条 学生所在单位在第二教学周,将本 单位学生查阅试卷申请汇总清单备案,同时与开课学院 协调查卷时间、选派学生代表(至少 1人),时间确定 后,由教务管理人员持本单位查阅试卷申请表与开课单 位教务管理人员、课程负责人(或课程负责人所指定教 师)、学生代表一同查阅试卷,四方缺一不可。若所查 试卷评阅人为课程负责人,则须由开课学院另委派其他 教师查阅试卷。第四十条 如查阅中发现试卷评阅确有错误,须 复评更正。成绩更正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执行。第四十一条 学生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学生查阅试 卷结果,学生可登录教务管理平台查询确认成绩。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所有试卷

25、查阅工作及因评阅有误的成绩更正工作,应于 第二教学周的周五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第四十三条 若教师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试卷, 须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 陪同方可查阅试卷,但不得对试卷做任何处理或将试卷 带出存放室。第十章 课程设计考核与成绩评定第四十四条 课程设计任务书应包括设计题目、 设计任务、工作计划、所需相关资料及设计成果要求等 内容,由基层学术组织审定后下达给学生。第四十五条 课程设计题目由指导教师拟定,并 经基层学术组织审定,应尽可能联系工程或实际应用背 景。学生也可以自拟题目,但必须经指导教师、基层学 术组织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题目不应年年重复使用, 应根据课

26、程情况及时进行增补和调整,多人做同一题目 的应有明确分工,或使用不同方案、不同参数完成。第四十六条 课程设计成果要求(一)课程设计成果的体现可以是设计说明书、论 文、设计报告、总结报告、设计图纸等多种形式,具体 由基层学术组织确定,并负责制定具体的要求和撰写规 范。(二)课程设计成果材料的装订顺序为:课程设计 封皮f成绩评定表(可直接在封皮上体现)f课程设计 任务书f目录f正文f图纸或附表。(三)课程设计说明书(或论文等)要求简洁、通 顺,设计计算正确,图纸表达内容完整、清楚、规范, 实验数据真实可靠,软件程序运行良好。第四十七条 每门课程设计均应结合自身的特 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指导

27、教师应认真审阅学 生上交的课程设计成果材料,并给出适当的评语、评 分;并根据学生的设计过程情况、设计成果和答辩情况 等方面综合地评定成绩。评语、计分一律用红墨水钢笔 或红芯圆珠笔。课程设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安排补 考,必须重修。第四十八条 课程设计的指导教师必须由讲师及 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助教一般不能独立承担指导工 作。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人数一般不应超过 20 人。第四十九条 课程设计应参照理论课程进行课程 分析。第五十条 开课单位教学管理部门负责收齐并保 管课程设计相关材料,保存期限为 6年,过期的材料由 学院自行销毁。第五十一条 学校将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 计大纲,对课程设计的执行和

28、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抽 查,并将评阅情况反馈给学院。第十一章实验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第五十二条 实验课程考核是课程考核的重要组 成部分,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考核和课程内实验考 核。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必须进行实验操作的 考核。课程内实验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比例可依据实验 教学时数与理论教学时数的比例由开课学院自行确定。第五十三条 实验课程成绩应根据实验预习、实 验操作、现场答辩、实验报告、实验态度、遵守实验室 规章制度等方面综合评定。实验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第五十四条 实验报告是整个实验过程的详实记 录,是教师了解学生的知识水平、操作技能和进行实验 课学习成绩评定的

29、重要依据。实验报告应包括封皮与正 文两部分。实验报告封皮由学校统一印制,与正文一起 装订成册(装订线在左侧),包括实验名称、实验者信 息、实验日期等;正文主要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 实验操作步骤、实验所用仪器设备及其结构和工作原 理、实验原始数据记录、实验数据处理、实验结果与分 析、实验结论等项内容。实验报告应书写工整、项目齐 全、图形清晰、数据真实、记录及时,不得伪造、编 造,防止漏记和随意涂改。第五十五条 实验报告应包括预习报告,学生应在 实验课程开始前对实验目的、原理、操作步骤和仪器设 备使用等进行预习,并撰写预习报告,可作为实验报告 正文的一部分。第五十六条 实验报告成绩应计入最终课

30、程总成 绩。实验报告应有教师审阅和批改痕迹,教师应根据学 生在实验操作过程和实验报告撰写中反映出的认真程 度、科学态度、理解深度和独立工作能力等给出恰当的 评语,对实验结果与分析、实验结论和实验效果等给出 评分,并签署批改人姓名,评语、计分一律用红墨水钢 笔或红芯圆珠笔。第五十七条 实验课程应参照理论课程进行课程 分析。第五十八条 开课单位教学管理部门负责收齐并 保管实验报告,保存期限为 6年,过期的报告由学院自 行销毁。第五十九条 实验课测评重点是对实验过程中的 实验准备情况、指导教师工作情况、实验过程情况及实 验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各学院应参照测评指标体系开 展实验课课程建设、考核与成绩评

31、定。第六十条 实验课测评工作由教学单位组织实 施,学校进行抽检,采用实验课现场检查、填写实验课 质量调查表和教师、学生代表座谈反馈等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一)教学单位组织本单位教学督导人员到实验现 场进行抽查,跟踪部分实验过程,填写大学实验课质 量检查表及大学实验课信息反馈表。(二)实验全部结束后,由学生填写大学实验课 质量调查表,了解学生对本次实验的评价,主要包括 实验准备情况、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及实验过程和实验 效果等。(三)每学期实验课程结束后,学校将有计划地安 排时间组织各实验课教学单位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学生代 表进行座谈,了解信息、反馈情况。第六十一条 实验课程测评将作为学校本科教学

32、基本状态数据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对各学院实 验课程测评信息进行统计,通过对测评项目量化、打 分、统计、排序,最终协助被测评单位分析实验效果, 对测评结果予以反馈,提出改进实验课程教学工作的建 议。第十二章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第六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 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 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六十三条 监考人员(主、监考教师)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教学事故。(一)主、监考教师迟到的,视为一般教学事故;(二)主、监考教师监考时,擅自离开岗位,或做 其它与监考无关事(看书、看报、攀谈、改作业、吸 烟、接听手机等)的,视为一般教学事故;(三)主

33、、监考教师对有违纪、作弊倾向的学生, 不及时予以批评、告诫、制止,或发现考试作弊隐匿不 报的,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四)主、监考教师考试未到的,视为严重教学事 故;(五)主考擅自改变考试方式(或时间)的,视为 严重教学事故;(六)主、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致使学 生大面积作弊,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视为严重教学事 故;(七)考试结束后,主、监考教师漏收或丢失学生 试卷的,视为严重教学事故。第六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 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可给予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聘、停发当年的岗位业绩津贴或调离教师工作岗位等处 理;情节严重,构

34、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 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 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 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 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 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六十五条 违反保密规定,

35、造成考试的试题、 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评分参考,下 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 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 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 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校内其他人员发生 考试违规行为的,应当由学校安排 2 名以上(含 2 名) 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填写违规记实,根据学 校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七条 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考 核的未尽事宜,分别参照其相关办法执行。第六十八条 机关部门、直属单位为本科生开课 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 2017年9月 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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