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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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案例一、民法案例1.民事行为能力案例小明今年15岁,某天到电脑城看上一台价值4000元的联想电脑,于是用父母给的零花钱购买,请从小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个要素分析该购买行为是否有效。分析:由于小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购买电脑这个行为不符合他现有的能力,是效力待定,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的追认才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同时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果其法定代理人即

2、父母未追认的则无效。2.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案例小明今年15岁,其去书店购买价值1000元的音像学习资料,请从小明的购书行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去分析该行为的效力。分析: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小明的行为符合以上三个有效条件中第二、第三个均无问题,而是否符合第一个有效条件呢?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显然也是合适的,所以小明的购书行为符合民事行为有效的全部条件。3.无效民事行为案例小

3、明去电脑城小王处买电脑,小王把一台组装的杂牌电脑贴上正牌名牌电脑的商标,小明相信并以4000元购买,后电脑出现质量问题经鉴定系冒牌产品,小明找到小王要求退货退款,请问小明的行为等到支持吗?,分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小王的行

4、为具有上述导致买卖行为无效的第(三)种情形,所以小明找到小王要求退货退款的行为等到支持。4.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案例小明去电脑城小王处买电脑,他以为索尼电脑都是日本本土生产的产品,便买了回来,后来经阅读产品说明书才知道是日本在新加坡的合资厂所生产,小明遂提出换货(或无货可换的退款),小明找到小王要求撤销买卖合同的行为等到支持吗?。分析: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

5、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本案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的第(一)种情形,所以如果卖方不同意,小明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民事行为。5.财产所有权案例小明购买了某花园的房子一套后便出国了,一年后回来发现房子被小区的物业管理处占用,问小明有权要求占用人搬出房子吗?分析: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

6、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中小明对房子拥有财产所有权,所以有权要求占用人搬出房子。6.人身权案例小明是小学5年级学生,是一私生子,小王得知后,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晚报上,披露了小明是私生子的事实,造成小明精神痛苦,小王是否侵犯了小明的名誉权?分析: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以小王侵犯了小明的名誉权。7.合同案例小明去买房子

7、,和开发商达成合意买了一房子,签订买卖合同后付了房款30万元,后房价上涨,开发商向小明提出不卖房了,问开发商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吗?分析: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以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8.民事责任案例小明的房屋和小王的房屋相邻,小明拆房的时候因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小王房屋相邻的一堵墙出现裂缝,对小王房屋的安全构成威胁,此时小王可要求小明承担何民事责任分析: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

8、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中小王可要求小明承担如下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

9、危险;恢复原状;修理;赔偿损失。9.诉讼时效案例小明于2010年3月1日借甲1万元,借据上写明2011年3月1日还,但到期后小明不还,问甲最迟在哪天可以去法院起诉。分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诉讼时效为2年,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所以小明最迟应在2013年的3月1日去起诉

10、,否则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刑法案例1、刑事责任能力案例小明今年17岁,因与小王不和,遂寻机报复,一天小明趁小王路过他家门口,便向小王掷石头,打中小王头部,经法医鉴定小王构成重伤,问小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分析: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

11、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小王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2、犯罪故意与过失案例小明驾驶车辆在山坡弯道上行驶,因认为自己车龄长,从未出过事故,遂超速行驶,在某转弯处有一行人突然横过,小明刹车不及把人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拘捕了小明,问小明主观方面是属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分析: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12、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小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案例一天晚上甲见一女工行走,遂生歹意,上前追上女工后便对其实施强奸,女工呼叫,小明听到呼救声,便冲上前挥捧猛击甲的头部,甲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问小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分析:刑法第

13、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14、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本案中小明系对正在进行强奸,严重危及女工人身安全的甲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甲的伤亡,但不属于防卫过当,所以不负刑事责任。4、犯罪未完成形态案例甲与小明有仇,为了杀害小明,趁小明外出之机遂在其家中的食物中投毒,中饭时小明吃了有毒的食物倒地,此时甲意识到杀人会偿命害怕了,遂赶到小明家中把小明送到医院抢救,小明保了一命,问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或是犯罪未遂或是犯罪中止?分析: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

15、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甲在投毒杀害小明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即小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5、共同犯罪案例甲邀请小明抢钱,小明同意,甲遂用车辆运载小明去作案,经过一妇女身边时,甲便抢夺了该妇女的包,包内有现金1万元,得手后分小明1千元。问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两人各处于什么地位?分析: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

16、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

17、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甲邀请小明抢钱,小明同意,属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的犯罪。犯罪中犯意的提出、抢夺行为的实施、分赃多少均是由甲主导,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小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6.刑罚种类案例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问哪是主刑哪是附加刑?分析: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

18、)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本案中的死刑是主刑,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7.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案例甲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日被判刑2年,期满后获释,2011年5月1日甲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刑,问甲是否累犯?是否应从重处罚?分析: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

19、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

20、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本案中甲因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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