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证备案不齐被追补出口退税款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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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单证备案不齐被追补出口退税款知识出口单证备案不齐被追补出口退税款知识一、基本案情:1. 案件起因国税稽查局于2012年4 月17日至2015年2月4日对外贸公司 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3 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向 海运提单开具单位调查核实,取得了相关货代和船公司出具的书面 证明,证实外贸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中有 45 份为虚假海 运提单。2. 外贸公司举证外贸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18 日和2014年4月21日出具两 份申诉说明,并向市国税稽查局提供了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 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 日开具的两份证明 用于证明本案所

2、涉的45 份海运提单对应的货柜已经从上述两码头出 口。3. 税务机关检查处理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市国税稽查局于2015年5 月 8日作出常国税稽 处201534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第二条认定常州外贸公司提供 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有45 份为虚假海运提单,据此依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5199 号,以下简称2005199 号文)第六条规定 追缴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3362650.43 元。4. 外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外贸公司认为市国税稽查局的处理依据不充分且认定有误,于 2015 年6 月18 日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

3、国税局于2015 年8 月 13 日作出常国税复字决字2015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 国税稽查局作出的上述税务处理决定。外贸公司不服,于2015年9 月 9 日诉至原审法院,认为常国税稽处201534 号税务处理决定第 二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该税务处理决定 第二条,并退还已追缴的出口退税款。二、法院审理观点(一)一审法院观点1. 关于认定海运提单虚假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市国税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马鲁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五 家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本案所涉45 份海运提单并非上述五家 公司开具。对取证做了一些说明:这五家公司还提供了详细的海运提单查询 清单,并

4、对部分提单中单号形式不符、营业时间不符、起运港口不 符以及不具备开具海运提单资格等问题进行了说明,进一步证明了 海运提单虚假的事实。对此外贸公司虽持有异议,但在税务稽查和本案审理过程中均未 能提供相应的反证,而其提供的货物离港证明也只能证明相应的货 物已经从港口起运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上述 45 份海运提单的真实性 因此,市国税稽查局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根据上述五公司出具的 证明,可以确认本案所涉的45 份海运提单是虚假的这一事实。2. 关于税务处理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首先,按照2005199 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海运提单属于应备案 的单证。本案中所涉的45 份海运提单确系外贸公司提供,

5、且被证明 是虚假的,属于2005199 号文第六条“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 证”的情形,市国税稽查局依照2005199 号文第六条的规定作出 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并无不妥。其次,关于外贸公司主张其并无提供海运提单义务一节。因外贸 公司涉案业务的价格条款为FOB,货物的船运环节并不受其掌控, 故外贸公司主张应适用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3 年第12 号,以下简称 201312 号文)第五条第(八)款之规定,即”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 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免除其涉案FOB条 款下的单证备案义务。对此原审法院认为,F

6、OB的成交方式并未被 明示免除单证备案义务,且本案所涉出口业务均为2010年发生,当 时税务部门按照旧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外贸公司提供单证备案并无不 妥,而外贸公司也确实对相应的海运提单进行了备案,并未出现” 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笔者注:企业只要备案了,无论真假 就可以证明其知晓该政策,并实施了动作)第三,关于2005199 号文第六条被废止后能否适用的问题。在 溯及力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遵循的是”从旧兼从轻”的溯及既往 原则。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收规范 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 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05199 号文是由国家税务

7、总局制定和 发布的一份规范性文件,其中第六条在2012 年被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2 年第 24 号,以下简称 201224号文)的废止文件目录废止。同时,201224 号文第 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 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 号文)第七条第(一)款第4 项和第九 条第(二)款第 5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 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 退税或免税但

8、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 已退或已免税款。可见,依据财税 39 号文和201224 号文的规定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仍要补缴已退税款,同时应按照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并不存在”为了更好地保护 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可以说,财税39 号 文和201224号文的规定实际上是对2005199号文第六条的一种 完善和细化,同时并没有”减轻”的条款,在溯及既往时只能”从 旧”。第四,税务机关追缴出口退税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恢复征税的行 政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口退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9、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因此,2005199 号文第六条属于国家税 务总局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实施性规定,并不存在违反上位法 的情形。第五,关于过罚相适应的问题。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本案税务处理决定仅追缴了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并未对外贸公司进行处罚,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处理上的差别。一审结论: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二审法院观点1. 备案义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 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

10、5第 199 号)第一条规定,出 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 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 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 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备案单证指:(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 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 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 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 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该通知自2006 年 1 月1 日起执行。此后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虽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 管理制度进行了

11、简化,但并未免除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时将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作为备案单证之一存放企业的义务,税务机 关有权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 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2. 原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5第199 号)第六条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 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 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 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此条款至2012 年 7月方废止。3.

12、 现行未按规定备案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第五条 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 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 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 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该条款中所陈述的例外情况一般指自提、边 贸等极为特殊的交付方式。况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 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对于出 口企业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的备案单证名称的,可以提供 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

13、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 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 式。而案涉业务成交方式与上述规定不符,且外贸公司并未按上述 规定履行事前报告义务。4. 提单备案的特殊性随着货运行业的发展,FOB价格条款下的贸易越来越多的由买方 直接与船公司签约,演变为买方直接指定货运代理公司,但这种交 易模式,并不完全导致出口公司无法取得原始的货代提单,外贸公 司上诉认为案涉货代提单均由他人掌控且被更改信息,但既无证据 证明,也不能提供真实的海运提单,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三、法院终审结论1.法院结论综上所述,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常国税稽处201534 号税务处 理决定第二条关

14、于追缴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3362650.43 元的 决定并无不当,市国税局依法受理外贸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 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2.对出口企业提醒出口企业必须要按规定做好单证备案,对于没有统一格式要求的 需要做好备案。特别是财务部门一定要与企业负责人说清楚备案政 策规定,与外贸部等建立良好的单证沟通机制,切忌伪造单证。3. 对税务机关建议出口退税管理人员要注意对单证备案政策的宣传,特别对在按照 规定履行检查时要注意单证备案的查看,及时督促企业完善。对于 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单证,建议进一步核查,避免涉嫌渎职。对于 需要备案的单证,建议税务、海关等部门联合作出规范,使得单证 有一个规范操作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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