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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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日常管理制度大学生日常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 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 (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 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 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

2、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 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 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 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 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自觉维护学 校声誉,主动关心学校发展,立身为公,学以致用。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 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

3、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 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 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 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

4、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延安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 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 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所在 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 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从规定报到日期的最后一天算 起),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查阅本院系学 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 治、思想品德及身体等全部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正 式取得延

5、安大学学籍.第九条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 资格.对于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 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 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应当建议有关部 门查究。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延安大学附 属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申请,经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 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及时 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 留入学资格。

6、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 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 交入学申请,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 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 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未 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 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 注册。具体见

7、延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二节 考勤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 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 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 课论.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 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 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 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由班主任(辅导员)汇总后报教学秘 书备案。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 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

8、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自习时间每 两节按 1 节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或其他 集体活动者,按每天 4 学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 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旷课 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 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学时以上(含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 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附属医院证明。请假 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请假一 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事

9、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 时向班主任、院长、教务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 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院 系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 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九条 规定办理。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因何种原因自行离校,且连续两周(含 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 学生要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 纪.模范遵守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者,应根据

10、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个人小结和鉴 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主管部 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 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重修成绩 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本规定涉 及到的考试管理等有关规定见延安大学考试试卷规范及管理办法 (试行);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资格由所属学院毕业论文(设计) 领导小组认定,本规定涉及到的毕业论文

11、(设计)及答辩的具体管理 见延安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规定;对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的学生,由认定人或领导小组提出,学院主管领导审查,教务处审核备 案.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 口试等。课程考核方式须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考试的具体形式 按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基本要求执行.凡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的成绩评定皆采用百分制计 分,60 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位课程的考核成 绩须执行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

12、勤等)、 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期中、期末占课程总 成绩的比例按延安大学考试试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任 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按延安大学公共体育课手册进行。学生因 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医院或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 学院主管院长审查,体育教学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 安排。因培养方案调整,列入教学计划内的课程按正常课程记入。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持有效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 守延安大学试场规则。第十八条 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

13、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 数的 1/3 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 程成绩以 零 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 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 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 零 分记;不参加实验、不交作业 或实验报告达规定次数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 零 分记。二)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 以 零 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 经本人申请,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随 下一年级参加该课程重修。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 考试时有违纪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有作弊行为并经核实认定,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按退学试读处理。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具 体见延安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违纪作弊课程的重修应由 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后,由学院及开课单位组织实施。四)对于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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