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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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7.13 【字 号】内政办发200126 号 【施行日期】2001.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 0 0 1 ) 2 6号 2001年7月13日)第一条 为使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的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 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是以恢复和保护天然草原,维护 草原

2、生态平衡,改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环境和草原畜牧业基本生产条件为重 点,依靠高新科技,运用生物、工程、管理等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天然草原的退化, 提高和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及其生态功能,最终达到恢复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保障 草原畜牧业持续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 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并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 请,自上而下审批。第四条 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防止对天然草原新的破坏。突出生态效益,兼顾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二)因地制宜,分

3、类指导,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治理模式,以建促保,保 健并举。(三)依靠科技进步,遵循生产环境建设基本规律,按照相对集中,先易后 难,突出重点,连片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草原畜牧业科研机构参与机制,以技术入股,技术依托,科技 咨询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和建设,增加项目建设的科技含量。第五条 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实行“国家投入为主、地方配套 及群众自筹为辅”的投入原则,鼓励农牧民群众以投资投劳方式积极参与建设。第六条 自治区畜牧业厅负责全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保护项目的宏观 指导和监督工作,盟市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旗 (县)畜牧业行政主管部

4、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 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一)优先安排天然草原生态脆弱区、天然草原重点“三化”区、具有区域草 原生态环境代表性和水土流失严重区;珍稀动植物生态环境极需改善区、生物多样 性指数下降区域。(二)已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草原技术服务体系较健全。(三)地方领导重视,农牧民有投资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四)有适合草原生态治理工程的高新综合技术及治理模式。第八条 项目审批原则:(一)项目建设对全区天然草原或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治理具有示范作用。(二)满足立项的基本要求。(三)符合自治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建设总体规划布局。(四)具有草原建设高新示范作用,技术路线及其模式的可操作性强。(

5、五)保护措施完备。(六)配套资金落实。(七)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第九条 项目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由农业部进行审查、审批。(二)项目可研审批后,项目承担单位按批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 案,由自治区畜牧业厅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并上报农业部备案。其内容包 括: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确定的治理模式、工程施工设计、主要 设备类型、项目总概算、年度实施计划等。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本管理办法及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实施建设。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建设要推行监理制和招投标制。对项目建设主要的设 备、物资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

6、案(或施工设计)及其它 批复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内容,必须 按程序逐级上报农业部批复后,方可实施。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擅自变更 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的项目,将视情况调整或停止安排投资。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报表和项目总结制度,加强对项目 中间环节和过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目标的实现。做好项目执行情况报 表。7月15日前报半年报告,下一年1月15日报全年项目执行情况表。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地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内容主要有:(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项目批复、实施方案和有关 管理办法及工程质量标准等。二)项

7、目阶段性总结、设计方案图纸、图片、声像材料。(三)项目审批报告、财务报告、技术报告、统计资料。(四)项目年度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第十五条 凡按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内容、规模和时限建成,符 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按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到验收时限并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的项目,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如验收期限 已到,但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项目,由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经农业部批准 后,可适当延长期限。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及标准:(一)验收内容。项目建设任务、指标及主要生态、经济成效;工程建设质量 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各项管护措施落实情况

8、;整体治理模式运转情况及相 关文档管理情况。(二)验收标准。完成项目批复的各项建设指标;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和标准;资金足额到位,使用符合规定;生态环境治理效果明确;管护措施落实, 治理模式正常运转。第十七条 项目区要严格执行封育和禁牧、休牧制度,确保项目区草原植被 的恢复,巩固项目建设的成果。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草原管护责任落实 到户。草原监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建设成果。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治理、改良草原的动 态监测,制定科学合理的放牧计划并组织落实。积极引导农牧民对高产人工草场建 立自我完善、滚动发展的管护机制,长期发挥效益。第二十条 各级草原技术推广单位要及时总结建设经验,完善改进治理模 式,提高科技含量,逐步扩大建设规模。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旗县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畜牧业厅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畜牧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d27444-011107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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